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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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关于中国大陆的法治现状,而港澳台地区的政治现状,则请分别参阅香港法治、澳门法治、台湾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承诺“以法治国”,中国大陆目前正在進行法治社会的建設。在私法领域的法律初步建立,基本做到在私权利以法律来规范和裁决,但在公法领域法律还有殊多的空白,公权力运作和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方面,被认为还根本没有实现法治。通常认为中国立法没有取得民授、司法不独立,这使得一些人认为中国还不是法治国家,但中国当局认为他们已在依法行政。
對於目前法治社會進展緩慢的原因,中國政府認爲是經濟實力不足、人民素質有待提高而導致。但民间觀點認爲其根本原因是由落后的政治制度和既得利益者的阻碍造成的。对于中国法治未来的预测还存在着争议,随着自由市场经济和社会多元化的发展,部分人士对中國未来的法治状况持乐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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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法治历史
在毛泽东时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法律被边缘化,国家的治理通过政治运动与政治学习来强化和完成,当时的法律只有宪法和婚姻法,人们的各种权利很轻易地被批斗等方式侵犯。这种结果就是,作为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国家主席,也不能保障他的人身不受侵犯。
中国大陆官方承认法治或法制,是在1980年代以后[1],最初一直使用法制这一提法,这显示相对以往的政治挂帅是巨大进步。在这一时期,刑法、民法通则、行政法等各项法律纷纷建立健全,中国当局努力开始以法制手段而非政治运动来处理公共事务,直至1989年的六四事件,坚持“以民主和法制的轨道解决”事件冲突的赵紫阳出局。
在那以后,中国步入了一个追求稳定的时期,当局在公权力方面的弱化了法治的保障,并一度以政治运动而非法治手段来解决法轮功问题[來源請求]。但中国的法治进程并没有停止,大量的法律特别是经济与行政类法律被制定和出台,1996年开始“法治”作为国家以法律治理的标准提法,随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报告中使用“依法治国”。
无论法律的执行者、订立者或被实施者,对法律权威性还缺乏必要的认识,直到1990年代初,在面对侵权和纠纷,人们先行想到的是通过人员关系来解决(走后门)[來源請求]。这种情况在1990年代末开始有了改变[來源請求],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开始增强,更多地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在司法也有缺失的情况下,不少人开始通过维权运动进行表达和争取。
[编辑] 法律缺陷
到今天虽然意识形态在中国逐步弱化,但正统意识理论依然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为统治国家和坚持完善党的领导的手段。中国官方文件中使用“以法治国”,有学者认为这突出了治理者的主动姿态,法律被做为一种工具或方式,他们认为应当使用“依法治国”正式表述,承认法律是公民授权和参与下的人人遵守的规则,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依法治国”的文字被承认并写入宪法。这种法律来源差别,导致中国大陆在法治进程中出现一些独特的状况,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主要的法律制订,“部门立法”现象被屡屡提出批评。
[编辑]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是人权的根本保证书,是法制和法治之基。公民构成国家政权的基础已成爲世界的主流认识,中国则被认为是一准公民社会。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后,第一部宪法在斯大林的倡议和指导下制定颁布。中国共产党在每次激烈的政治斗争之后都重新制定宪法,在每次党代会之后都对宪法作出修改,目前的宪法是第四部。中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有观点认为这是在回避公民的概念,因为中国人民只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拥护社会主义政权的人群。由此得出,中国的公权力并非来自所有国民,而是其中的一部分。这种表述符合人民民主专政,被认为是中国许多法治问题的一个根本因素。至少从法律上,中国有部分公民在没有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情况下被排除在参与和行使国家权力之外。
在宪法规定权力来源于人民后,又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相当于逻辑上从宪法规定了中共是中国人民的意志唯一代表,排除了多党执政的可能。此外没有条款规范政党行为。
[编辑] 民间及学术界的看法
- 中国宪法没有体现现代公民授权原则,立修宪无公投表决机制;
- 有相对强烈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比如专政、阶级斗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等等字眼;
- 宪法应当界定公民、国家的权利义务,规定国家公力机关的组成,没有义务承担历史描述及政策宣示。中国宪法写入了太多的执政党的思想和理论,比如: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等;
- 中国宪法没有规定执政竞争机制,容易成为某一个政党和集团的自我授权书和权力保障书;
- 规定了信仰自由,却在宪法中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国家的意识形态;
- 中国宪法中对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很多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全面或不明确。比如:公民自决权、罢工权,组织及参加工会权、自由迁徙权、自由结社(组党)权、无罪推定及不被强迫认罪权、自由新闻出版权等;
- 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文字表述得简单而抽象,而“依宪”制定的下位法规却对公民权利的行使制定得具体且严格的限制,对公民义务规定多且细,不是一部“限权法”,而是一部“限民法”;
- 对公权的保障大于私权,无法体现对私权私产的同样尊重;
- 没有体现现代宪政的分权制衡原则;同时人大本身、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权力分配也不尽合理,政府、人大常委会实际权力过大;
- 宪法没有规定违宪监督及追究机构,中国只有有限的对行政法规的审查机构(人大下设),没有实现违宪的立法审查和司法审查;违宪审查没有具体的启动及实行机制,形同虚设,例如收容遣送(已废止)、劳教、户籍等制度数十年长期存在;
- 太多条款大且空,仅限于口号性质,而没有可真正具体施行和监督的条款。比如“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私产不受侵犯”。
[编辑] 刑法
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在中国现行刑诉法中还没能得到体现。虽然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但s: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有关的问题”;证人“均有作证的义务”。有人士指出,无“沉默权”造成了刑讯逼供等现象时有发生。
现行刑诉法只有225条,但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加起来就有1400多条。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各部门“依法”“制订”和“解释”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和案件标准,使得刑事诉讼法律本身权威大大降低。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权利不平衡。律师介入受到诸如申请、批准、限时、侦查人员在场等种种限制。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权力很有限,无“在场权”,无法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文书、材料,只能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编辑] 民法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后废除了中华民国的民法典,在随后的三十年时间内,除一个婚姻法以外,中国没有民法。八十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沿用至今,制定民法典的工作一再推迟。
[编辑] 行政法
198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建立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但行政诉讼法存在着诉讼主体和诉讼内容的限制,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由被行为人提出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比如文件和政府法规,即使侵犯了公民的人权,也无法提起诉讼。同样对由于诉讼主体的限制,对于行政作为,中国还不能提起公益诉讼。
[编辑] 权利分立与司法独立
多数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一党专政,立法、司法都没有独立,和政府一起在法律上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领导,实质上是由中国共产党所控制。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很多人理解社会团体包括政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似乎宪法并没有禁止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务部门干涉司法。
[编辑] 法治现状与个案
关于行政诉讼法,由于体制问题,执行存在困难,中国大陆“民告官”的成功率较低。
收容遣送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受到大多数的专家的批评,认为它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及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条约,使公民的人身权利不经审判被剥夺,同时没有救济的渠道
在现实中,一些法律没有授权的部门(例如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和政法委员会)或法律没有规定的办案程序(例如公检法联合办公、协调定案),破坏了法定的司法部门之间的分工、监督、制约的关系。同时,非法定侦查机关(如纪委、监察等),也在某些职务案件中行使侦查权,靠“双规、两指”获取嫌疑人的证据,并自行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要求的“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给侦查机关造成了巨大压力,也被指干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