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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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列出在中国制定或施行過的宪法、憲法增修案、地區基本法、或其他與憲法有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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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清朝
[编辑] 中華民國
參見:中華民國憲法
- 1911年12月3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南京临时政府公布
- 1912年3月11日《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南京临时政府公布
- 1913年10月30日《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国会公布
- 1914年5月1日《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袁世凱公布
- 1923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曹锟宪法”,曹锟公布
- 1931年5月12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蒋介石主导
- 1936年5月5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简称“五五宪草”
- 194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
- 1948年4月18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1991年4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條
- 1991年4月22日 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5月1日正式終止
- 1992年5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
- 1994年7月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次增修
- 1997年7月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次增修
- 1999年9月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次增修
- 2000年4月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次增修
- 2004年8月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次增修(2005年6月7日經國民大會複決通過)
[编辑] 個別區域憲法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
參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1949年《共同纲领》
-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称“五四宪法”
-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称“七五宪法”
-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称“七八宪法”
-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称“八二宪法”
-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修宪
-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再次修宪
[编辑]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1990年4月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 1993年3月3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佈,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编辑] 中国历史上的《宪法》第一条
- I、《钦定宪法大纲》(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颁发,公元1908年)
- 第一条:(君上大权)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 II、《重大信条十九条》(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公布,公元1911年)
- 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帝万世不易。
- III、《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公元1912年)
-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 IV、《天坛宪法草案》(中华民国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1913年。注:该法未颁行。)
- 第一条: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 V、《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三年五月一日公布,1914年)
-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 VI、《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十二年十月十日公布,1923年)
- 第一条: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 VII、《训政纲领》(中华民国十七年十月三日第二届中央第一七二次常务会议决议,十八年三月十九日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追认,1928年)
- 一、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 VIII、《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二十年六月一日公布,1931年)
- 第一条: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
- IX、《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宣布,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五月十八日修正,1936年)
- 第一条: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
- X、《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1946年)
- 第一条: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 XI、《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专政。
- XII、《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 XIII、《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 XIV、《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 XV、《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XVI、《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XVII、《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编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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