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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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是新興民主國家(尤其東歐新興民主國家)對過去政府暴行和不正義行為的彌補[1],通常具有司法、歷史、行政、憲法、補償等面向。簡言之,即對過去的迫害者追究其罪行,對過去取得不當的利益予以追討,清除歷史不正義的象徵,清算歷史不正義的所得。還要探討「集體不正義」的狀況與避免「選擇性的審判」。轉型正義是「遲來的正義」,也有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法治國原則中的正當程序原則。必須注意的是,歷史是有延續性的;所以,選擇性的「轉型正義」不是正義;否則,這種跳躍式的、片面的、選擇性的正義將導致社會無止境的價值衝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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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實踐
在實證上,東歐的新興民主國家、南非皆有此一原則的實踐。「金錢賠償」與「名譽回復」是最常見的賠償模式。
[编辑] 各國組織
[编辑] 國家機構
- 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TRC)
- 智利:真相與和解國家委員會(Commissionfor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 瓜地馬拉:澄清歷史委員會()
[编辑] 國家展覽館
- 台灣:228紀念館(Taipei 2-28 Memorial Museum)
- 南非:種族隔離博物館(Apartheid Museum)
[编辑] 洲際性機構
- 歐洲地區
- 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
- 歐洲人權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 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美洲地區
- 美洲國家組織(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美洲人權委員會(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 美洲人權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西亞地區
- 阿拉伯人權委員會(Arab Human Rights Committee)
- 非洲地區
- 非洲人權和民族委員會(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编辑] 跨國性國際組織
-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编辑] 批判
- 香港浸信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台灣戒嚴時期思想良心犯丘延亮認為,各種面向的轉型正義實踐,有不同的目的與問題,例如:「司法正義較單純,但『追究政治責任』卻不易。歷史正義是想彰顯當時迫害的真相與過程;行政正義卻往往複雜難解;憲法正義較常在結束軍權獨裁統治的國家出現;而補償正義是最常見的,卻往往被狹隘化為『金錢補償』或『名譽回復』,少能回復到『推想若未受迫害至今應有的實質狀態』上面思考!」[3]
- 陳文茜認為,轉型正義的實踐過程必須尊重人民情感與生命記憶;否則轉型正義只會被特定族群認為是「正義」,卻被其他族群認為是「不義」:「追究過去,如果忽略尊重人民情感與生命記憶的『轉型』,它恐怕只是粗魯的『片段正義』。」[4]
- 轉型正義的實踐過程,也必須防止轉型正義淪為政治口號或政治鬥爭的工具。2007年3月26日,針對台灣電視公司釋股爭議,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召開記者會,諷刺民進黨口中的轉型正義「說的比唱的好聽」,就是諷刺民進黨把轉型正義當成政治鬥爭的工具。[5]
[编辑] 注釋
- ↑ 張文貞(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另類的憲改工程:擘建台灣的法治與政治信任〉。收錄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新興民主的憲政改造:國際視野與台灣觀點國際研討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5年12月出版,ISBN 9860041539,第4頁之引註13。
- ↑ 高金素梅,〈選擇性的「轉型正義」不是正義!〉
- ↑ 丘延亮,〈平反需要實質的轉型正義〉
- ↑ 陳文茜,〈蔣公要不要再見?〉,蘋果日報 (台灣)2007年2月10日〈我的陳文茜〉專欄。
- ↑ 蘋果日報 (台灣)2007年3月27日社論〈台視與髒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