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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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團體一定是非營利組織,但是非營利組織未必是慈善團體。 任何人士捐款給法定認可的慈善團體,可以獲得有關的扣稅優惠;而任何人士捐款給沒有慈善團體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該筆捐款不能申請用作相對的扣稅。現時全球的慈善團體的籌款方式出現了一種有效的「月捐運動」(DDC - Direct Dialogue Campa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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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香港
在《香港法例》第112章載有兩者的分別定義:
[编辑] 非營利組織
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4條規定,任何會社(也稱作社會團體)、行業協會或者相類似機構,其會計收益表中有一半以上的總收入(包括入會費及會費)是來自(在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的)會員,則該組織不被香港稅務局當作經營可課稅業務,並批准其收益不必課稅。 該財政年度,該組織可以稱為非營利組織。
相反任何組織的某財政年度的總收入一半以上非來自會員,其所得利潤(包括會員及其他交易所得的全部收入)均須依從《稅務條例》第112章進行報稅及課稅。 該財政年度,該組織可以不被稱為非營利組織。
[编辑] 慈善團體
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的規定,任何慈善團體均可以獲得豁免繳稅,包括物業稅,條件是該慈善團體由於經營的任何行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若果是純粹用作慈善用途,及其中大部分所得並非使用到非香港的外地,該等利潤便可以獲豁免課稅。該組織稱為慈善團體。
[编辑] 獲香港稅務局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
[编辑] 外部參考
- 《香港法例》文本 第112章《稅務條例》
[编辑] 台灣
- 慈濟基金會(全名是 台灣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