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失责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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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责任主义,指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也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上,该原则与过失责任主义相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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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无过失责任的必要性
近代民法为了保障个人活动的自由,原则上采用过失责任主义。但是,铁路,汽车,飞机等高速交通工具的发展以及矿业,电气产业,石油化工等拥有危险设备或者排放有害物质的大企业的出现,产生了大量的受害者群体,同时,由于企业使用高度复杂的技术进行生产,所以要认定企业的过失存在技术上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过失责任原则,事实上就是放弃了对受害者的救济。因此,超越过失责任主义,承认无过失责任主义的立法在逐渐增加。
[编辑] 无过失责任的论据
作为无过失责任论的根据,学者主张报偿责任及危险责任的说法。前者指在获取利益的过程中给他人带来损害的人,必须从其利益中取出部分用以赔偿损失的观点,后者是指,制造某种危险的人必须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但是,普遍认为,上述任何一种说法都不能全面说明使用无过失责任主义的所有情况。
[编辑] 适用领域
在特别法领域中,如雇佣者的事故补偿责任,矿难赔偿责任,核事故责任等方面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另外,机动车驾驶责任虽然接近无过失责任,但实质上属于一种中间责任。此外,在公害方面,无过失责任主义的适用尚在探讨过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