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哥倫比亞省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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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民事结合) |
已合法化国家: |
丹麦(1989) |
挪威(1993) |
瑞典(1994) |
冰岛(1996) |
荷兰(1998) |
德国(2001) |
芬兰(2001) |
法国(2002) |
瑞士(2002) |
比利时(2003) |
加拿大(2005) |
西班牙(2003) |
英国(2005) |
新西兰(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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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合法化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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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和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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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看 |
民事结合 |
家庭伴侶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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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哥倫比亞省同性婚姻的来由:2003年5月,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上诉法庭决定将婚姻狭义地定义为异性结合是违反加拿大权利与自由法的,如同此前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法庭决定联邦政府有两年的时间来发布与这个判决响应的法律。
2003年6月,安大略省的上诉法庭决定同性婚姻必须立即生效,2003年7月8日英屬哥倫比亞省的上诉法庭修改了它最初的判决同样决定同性婚姻必须立刻生效。
判决中提到“任何拖延……会使得安大略省和英属哥伦比亚省之间法律应用不平等。”此判决发布后仅数小时就有两位男士成为英属哥伦比亚省的第一对合法的同性伴侣。
2003年英属哥伦比亚有735对人登录同性婚姻,在这735对人中,居住在美国的人多于居住在加拿大的人。
民意调查证明在英属哥伦比亚反对和赞同同性婚姻的人的比例约为一半对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