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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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版本有問題。臺北和約簽署時,日本已於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主權,沒有處份台灣的歸屬的權力。在國際法上,條約中居民的身份和領土的主權是分開指定的。台北和約第十條中,僅指明該條約“中華民國國民”一詞的適用對象包含台灣居民,不是指定台灣主權歸屬的條項。台北和約中關於台灣主權歸屬的條項只有第二條(引述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以上未簽名的意見是由211.76.240.231(對話 • 貢獻)在21:43 2005年7月11日 (UTC)所加入的。
[编辑] 和約效力問題
只是一個小問題而已。原文提到在2002年中華民國行政院院會上,當時簽署和約的前外交部長葉公超接受國會質詢事實上這是不存在的事情。葉公超先生於1981年已經過世,不可能於2002年接受國會質詢。僅能說有媒體於2002年報道了葉公超曾經被質詢的事情。—以上未簽名的意見是由Jbfc(對話 • 貢獻)在10:27 2006年3月30日 (UTC)所加入的。
舊金山條約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主權的生效日是在1952年4月28日,也就是簽定中日和約的當天,日本在當天放棄主權讓渡給中華民國政府,將台灣人判定為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可以解釋日本當天將人民管理權讓給中華民國。
世界上也找不到「本土住民受外來法律管轄」而「領土獨立」的例子。—以上未簽名的意見是由Snkcom500(對話 • 貢獻)在18:43 2006年4月7日 (UTC)所加入的。
[编辑] 和約的確沒有把台灣歸給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195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詢,有立法委員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 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
和約中第十條說的台澎地區的中華民國籍,是指居住在台澎上原來屬於中華民國籍的居民.日本並不視原本屬於日本籍的台澎居民為中華民國籍.—以上未簽名的意見是由59.112.86.184(對話 • 貢獻)在23:37 2006年8月6日 (UTC)所加入的。
- 有關於葉公超的答詢內容,可否載明原文出處?
- 1952年國會席次全由國民黨掌控,哪個天才立委會問這種搬磚頭自砸腳的問題?
- 這段對話獨派人士偽造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
-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 已經很清楚的承認過去或未來台澎人民在實施法律後的中華民國國籍身分
- 任由你個人怎麼解讀也無法扭曲原文宗旨—以上未簽名的意見是由220.140.56.93(對話 • 貢獻)在05:16 2006年8月15日 (UTC)所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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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不是哪個天才立委主動詢問,而是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舊金山和約》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詢,才有立法委員問到底根據《舊金山和約》﹐「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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