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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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法》是台灣於2002年1月16日公佈的法律。總則中說明此法的目的為:「為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
[编辑] 性騷擾之防治
此法第三章只規範「執行職務」時之性騷擾。此種性騷擾之特色是牽涉到當事人工作的利益,以及雇主監督管理工作場所的責任。此法對性騷擾之定義有二款情形。一般稱第一款為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第二款為交換式性騷擾。[1]
交換式性騷擾與美國判例中之有報酬之性騷擾(Quid Pro Quo Sexual Harrasment)、日本之對價型性騷擾類似,是指雇主以受僱者、求職者之工作利益為交換條件,對受僱者做出性騷擾行為。行為人限為雇主。行為人與受害者之性別不限。發生地點也不限於工作場所。[2]
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則較為複雜,有兩項爭議: 1. 如何算是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 2. 何謂「執行職務」?(這項爭議又可引申出雇主須負責監督哪些時間與場所) [3]
此法也規範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以及其他求償、救助等權利與責任。
[编辑] 參考文獻
- ↑ 余慧君。《兩性工作平等法》。台北:蔚理。2002。99頁。ISBN 957-8718-16-0
- ↑ 余慧君。2002。106-7頁。
- ↑ 余慧君。2002。100-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