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主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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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主邦聯(英語:Personal union),又可譯作君合、身合或人合,是指兩個或以上被國際公認為主權國家,共同擁戴同一位國家元首所組成的特殊國與國關係。共主邦聯和聯邦制國家的不同是在於,共主邦聯的成員維持各自的獨立,而且這種關係沒有永久性;但聯邦制國家在國際上會則被視為一個國家,而且通常還有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
由於共和國的元首多由選舉產生,因此共主邦聯多在君主制國家之間產生。在古代歐洲,多數共主邦聯的形成,往往是由於某國君主絕嗣,而另一國的君主以他的血緣親戚關係,繼承某國的王位。當然,有些君主在[[婚姻}聯姻]]後,嫁娶一國之君,以兼併更多領土。在議會制興起後,也有些國家通過立法的手段,成立一個共主邦聯,達致兩國合併。往往未經法律手段定義的共主邦聯,成員之間保持著很鬆散的關係,甚至還不及一個國際聯盟。往往政治、法律、人民訴求的差異,如繼承律例的不同,會導致這種邦聯的解散。
進入20世紀,君主國的數目以大大減少,共主邦聯也越來越少見。現存最大的共主邦聯,是由英國和15個英联邦王國組成的;這些國家共同推舉英女王伊莉莎白二世為國家元首。
實際上,共主邦聯和聯邦制國家是有灰色地帶,因此有時很難分別。
此條目的下部將嘗試列出沿革上和今天依然存在的共主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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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現存的共主邦聯
[编辑] 英國與諸英联邦王國
參看:英联邦王國
鑒於在一戰期間國力衰退,英國在戰後陸續允許一些殖民地自治,並改稱英屬自治領。1931年12月11日,英國國會通過《1931西敏寺法(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給予各英屬自治領完全自主權,國際場合上是與英國完全平等的主權國家。一些自治領和前英殖民地在二次大戰後通過西敏寺法,成為主權國家,不過依然奉英王為國家元首,與英國組成共主邦聯。現在尚有15國與英國保持這種關係。
- 安提瓜和巴布達,自1981年獨立
- 澳大利亞,自1947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
- 巴哈馬,自1973年獨立
- 巴巴多斯,自1966年獨立
- 伯利茲,自1981年獨立
- 加拿大,自1931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
- 格林納達,自1974年獨立
- 牙買加,自1962年獨立
- 新西蘭,自1947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
- 巴布亞新幾內亞,自1975年獨立
- 聖基茨和尼維斯,自1983年獨立
- 聖盧西亞,自1979年獨立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自1979年獨立
- 所羅門群島,自1978年獨立
- 圖瓦盧,自1978年獨立
而其他的自治領和英联邦王國都褫奪了英王國家元首的地位,多成為了共和國。
[编辑] 安道爾和法國
安道爾位於法國和西班牙之間,因此兩國長期爭奪其主權。1278年,双方达成协议共享主权。法王亨利四世于1607年宣佈法國國王与西班牙加泰羅尼亞的羅馬天主教主教同為安道尔的國家元首。
後來法國推翻君主制,成為共和國。而共和國總統成為安道爾大公之一。法國總統既是法國元首,也是安道爾的國家元首之一,但兩國政府互為獨立,互不干涉。因此安道爾可謂與法國有共主邦聯的關係。
[编辑] 已合併為一國的共主邦聯
[编辑] 英格蘭和愛爾蘭、蘇格蘭
- 英格蘭和愛爾蘭於1541年組成共主邦聯,直至1707年,愛爾蘭與大不列顛王國組成共主邦聯。最後在1801年,兩國合併為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直到1920年代愛爾蘭共和國獨立為止。
- 英格蘭和蘇格蘭於1603年組成共主邦聯,直至1707年,兩國合併大不列顛王國
[编辑] 已解散的共主邦聯
[编辑] 北歐各國
- 瑞典和挪威於1319年至1343年組成第一次共主邦聯
- 丹麥和挪威於1380年至1536年間組成共主聯盟,直至1536年丹麥吞併挪威
- 卡爾馬聯盟:丹麥、挪威、瑞典及三國的屬地,在1389年至1521年組成的共主邦聯,直至1521年,瑞典選出新王,宣佈退出聯盟。
- 1592年至1599年間,瑞典和波蘭-立陶宛組成共主邦聯
- 丹王於1460年至1864年間兼任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公爵
- 芬蘭於1809年被瑞典割與俄羅斯,俄羅斯隨即與芬蘭大公國結成共主邦聯
- 1814年至1905年間,瑞典和挪威組成第二次共主邦聯
- 丹麥於1918年讓冰島獨立,但要其與丹組成共主邦聯,直至1944年,冰島趁丹麥遭到德佔而宣佈獨立。
[编辑] 西歐地區
- 神聖羅馬帝國和西班牙,在卡爾五世,即1519年至1556年間,組成共主邦聯
- 1580年至1640年,西班牙和葡萄牙組成共主邦聯
- 1672年至1702年,荷蘭低地7省和英國組成共主邦聯
- 漢諾威與英國在1714年至1837年組成共主邦聯
- 1815年至1890年,荷蘭國王兼任盧森堡大公
[编辑] 東歐地區
- 1867年至1918年間的奧匈帝國,實際上是奧地利和匈牙利兩國組成的共主邦聯
- 1102年到1526年,匈牙利和克羅地亞組成共主邦聯
- 1386年到1569年,波蘭和立陶宛組成共主邦聯,1569年成為聯邦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