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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法是1068年宋神宗在位期间由王安石主持新变法工作中的一项法令。
此法令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此法令在颁布之后的七个年头里,当时全国兴修的水利工程达一万多处,灌溉民田36万多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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