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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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總統制」的國家中,副總統被稱為「備位元首」,當總統在任期當中死亡、因犯罪被解除職務或是不能視事時,副總統繼位之。副總統基本上沒有任何職權,但可經總統授權行使若干權力,權限內容由各國憲法明定之。 在「雙首長制」(如法國)的國家中,則副總統一職不是必要設的職位
[编辑] 美國的副總統歷史與憲政情況
美國是全世界第一個施行的總統制的政體(從1789年至今),並且從一開始就考量到了做為國家領導人的總統有可能會發生不能視事的情形,故從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時便有一位副總統約翰·亞當斯同時在位,其任期與總統的完全一樣,因此可以說「副總統」的歷史就與總統的歷史一樣長。
[编辑] 美國副總統的選舉方式
[编辑] 美國副總統繼任的情況
- 繼任的新總統的任期長短 - 就補足該名不能視事的前總統的任期直到該任期結束。
- 正副總統同時出缺時 -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如此情況下由法律規定某個政府官員為繼位者,換言之,《美國憲法》的制定者不認為副總統以後的暫時繼位者問題到達需要憲法規定的層次。1792年美國國會通過法律〈總統繼位法〉,條文明定:該情況下由參議院臨時院長為第三順位、眾議院議長為第四順位繼位之,該法並沒有再考慮到第四順位以後的情形。1886年美國國會通過〈總統繼位法〉第二版本,條文明定該情況下由內閣諸部長依該部設立時間的長短為順序,依序是:國務卿、財政部長、陸軍部長、司法部長、郵政部長、海軍部長、內政部長....。1947年美國國會依杜魯門總統的建議修改條文,這個最新的版本延用至今,其順序為: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臨時議長,國務卿、財政部長.....後面依照1886年版本的精神照內閣各部建立時間長短排序。
- 繼任者是否算作第(n+1)任總統 - 是的。第一位因為〈總統繼位法〉而扶正的美國總統是泰勒總統,他是美國的第十任總統,雖然他是只是接任第九任的哈里遜總統未做完的三年多任期,並且只做了這三年多。
- 只有副總統一人出缺時 - 這是在個總統制國家中經常被現任副總統提出來做為玩笑話的題目。所有的政府首長當出缺時都會有繼任者,唯獨副總統一職沒有繼任。美國第一個死在任期中的副總統是喬治·柯林頓他是第四任總統詹姆斯·麥迪遜的副總統,他只做到了麥迪遜總統任期的11個月又14天便去世,此事引起了副總統是否要補提的廣泛討論。當時美國輿論咸認為副總統只有備位之功能,而且還有第三跟第四順位者是常設存在的,故麥迪遜總統決定不予補提。此次事件奠定了現在多數總統制國家的法律並不強制規定副總統必須要補額的慣例。美國第一位扶正的泰勒總統接任的整整三年多間也沒有補提新的副總統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