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華人國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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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華人國籍問題,泛指在印尼獨立後,由於排華政策,以及中國國籍法的改變,造成的國籍不明現象,這現象令各地印尼華人,都面臨各種不同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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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印尼獨立前
由清王朝時期開始,任何華裔人士,只要有中國血統,都會被認定為大清帝國的子民。而在辛亥革命後,中華民國政府繼承這種做法,並以此制定中華民國國籍法。直至今天,印尼華人仍然被界定為中華民國公民。 但與此同時,統治印尼的荷蘭王國,採用出生地主義國籍法,任何在印尼出生的人,都會被認定為荷蘭臣民(Dutch Subject),而滿清政府與荷蘭政府之間,曾就這問題所引發的領事保護權問題發生糾紛。印尼獨立前出生的華人,有權同時申領中華民國護照,以及荷蘭發出的護照。
[编辑] 中國印尼雙重國籍協定
由於中華民國國籍法遺留的問題,令印尼華人在印尼獨立後,身份非常尷尬。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爭取印尼的支持,在一九五五年萬隆會議後,於印尼萬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容許持有雙重國籍的華人,在條約簽署後二十年內,成年時選擇印尼國籍或中國國籍。由於中國當局方面的鼓勵,不少印尼華人的子女,都選擇了印尼國籍。 而在一九六五年排華後,印尼單方面終止有關條約,令印尼華人國籍問題懸而不決,直至中國印尼復交後,在中國印尼復交的聯合聲明中,作有限度的處理。
[编辑] 一九五八年第六十二號政令
而一九五八年第六十二號政令,在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印尼新國籍法通過後徹底廢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编辑] 1981年中國國籍法
[编辑] 香港印尼華人國籍狀況
由於香港於英國管治期間,實施《英國國籍法》(British Nationality Act),而根據一九八一年前的《英國國籍法》,任何香港出生的人,都可以成為英國屬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oritories Citizen),英國殖民政府的出生地主義國籍政策,令問題更形複雜。 部分印尼華人在排華期間逃到香港後,有部分又輾轉南來香港,而能夠出示父母印尼出生證明的一批,只要未曾在中國居留期間獲得中國國籍,都會在《中國國籍法》被界定為非中國公民,而由於印尼政府亦不承認出生時享有英國籍的印尼華人後代的印尼國籍,因此他們成為了少數族裔的一員,因為只擁有英國國籍,而根據《英國國籍(香港)法1997》(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Act 1997),可以申請登記成為英國公民。 但由於大部分印尼華人於排華逃難期間,遺失了個人證件,難以證明自己是印尼出生,加上不少印尼華人因國族認同,不願申報印尼出生,故此成為英國公民的只屬少數。
[编辑] 2006年印尼國籍法
2006年7月11日,印尼國會通過新印尼國籍法,修改了印尼原住民定義。
根據新定義,任何人在印尼出生,並未有自願地接受其他國家國籍,都會成為印尼原住民,並且以原住民身份獲得印尼國籍。而新國籍法,亦以一九四五年憲法作為基礎,而不是以一九五零年的臨時憲法作基礎。
由於新國籍法的定義,除了廢除了華人在印尼被歧視的地位,而且持有印尼出生證明,而未有接受第三國國籍的印尼華人,都會重獲印尼國籍,印尼華人國籍問題,在印尼本土地區,大致告一段落。而新的印尼國籍,亦徹底取代了歧視華人的一九五八年第六十二號政令,自此以後,印尼國籍證(Letter of Indonesian Citizenship)的法定地位,亦正式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