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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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行政區劃中的一級行政區域包括有28个邦、6个聯邦屬地及德里国家首都辖区。每一個邦都有各自的民選政府,而聯邦屬地及國家首都轄區則由聯合政府指派政務官管理。
此外,雖然印度在南極洲並沒有擁有土地,但在當地亦建有二個科學基地:Dakshin Gangotri及Maitri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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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行政區劃
[编辑] 邦
[编辑] 聯邦屬地
A. 安達曼和尼科巴群島 Andaman & Nicobar
B. 昌迪加爾 Chandigarh
C. 達德拉和納加爾哈維利 Dadra and Nagar Haveli
D. 達曼和第烏 Daman and Diu
E. 拉克沙群島 Lakshadweep
F. 本地治里 Pondicherry
[编辑] 国家首都
G. 德里 Delhi
[编辑] 印度行政區劃的歷史
今日的印度行政區劃有五個源頭:
- 前英屬印度的行政區劃,於1947年後保留在印度的部份。
- 前法屬印度於1950年代中拼入印度的部份。
- 前葡屬印度於1960年代中拼入印度的部份。
- 於1960年代中印戰爭後取得的領土。
- 於1970年代兼併錫金。
[编辑] 殖民時期
英屬印度包括今日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由兩種不同性質的行政區域組成:
- 省(Province):由印度總督(Viceroy)委任省督(governor)、最高專員(chief commissioner)或行政官(Administrator)管理,直接由英屬印度政府統治。英屬印度有15個省:
- 阿茲梅尔和梅尔華拉(Ajmer-Merwara)
- 阿薩姆(Assam)
- 俾路支斯坦(Baluchistan)
- 孟加拉国(Bengal)
- 比哈尔(Bihar)
- 孟買管轄區(Bombay Presidency)
- 中央省和貝拉爾(Central Provinces and Berar)(注意「中央省」的「省」為眾數,即「中央諸省」之意)
- 古爾格(Coorg)
- 德里(Delhi)
- 馬德拉斯管轄區(Madras Presidency)
- 西北边境省(Northwest Frontier Province)
- 奧里薩(Orissa)
- 旁遮普(Punjab)
- 信德(Sind)
- 聯合省(United Provinces)
- 土邦(Princely state):由世襲的土王統治,土王承認英國的宗主權,而換取對內的自治。各土邦大小不一,由最大的人口逾千萬的海得拉巴邦(Hyderabad state),至迷你型的土邦都有。多數的土邦歸英國駐當地的政治監督官(political agent)管轄,而這些政治監督官對上向某一省份的省督負責。但在一些較大的土邦,如海得拉巴、瓦多達拉、邁索爾,及查謨和克什米爾,其政治監督官則直接向印度總督負責。
與英屬印度同時期的還有葡屬印度和法屬印度,然而此兩個歐洲國家在印度的領地都只限於沿岸的幾處小地方。葡屬印度包括果阿、達曼和第烏,及達德拉和納加爾哈維利。而法屬印度則包括金德訥格爾、雅南、本地治里、卡來卡及馬希。
[编辑] 1947年至1956年
1947年印巴分治,英屬印度的各省和土邦分別劃到印度或巴基斯坦,而旁遮普及孟加拉国兩個省就按宗教的分界線一分為二納入兩國。海德拉巴邦位於印度中央,其人民多信奉印度教,但其穆斯林土王卻不希望加入印度,因而打算保持獨立,但在印度軍隊介入下,最終加入了印度。查謨—克什米爾的人民多信奉伊斯蘭教,但其土王信奉印度教,因此希望加入印度。
於1947年獨立至1950年印度共和國成立期間,各土邦都被納進新建立的省內,由印度總督委任稱為「拉爾巴拉木」(rajpramukh)的土邦總督管治。1950年,印度憲法生效,印度總督制廢除,印度將全國的行政區域分為幾個類別:
- 類別A:前英屬印度的省,由選舉產生的邦總督及邦立法機關管治。當時有9個邦屬於此類別,分別是阿薩姆Assam、西孟加拉国West Bengal、比哈尔Bihar、孟買邦Bombay state|Bombay、中央邦Madhya Pradesh(前中央省和貝拉爾Central Provinces and Berar、馬德拉斯邦Madras state、奧里薩Orissa、Punjab, India|Punjab、Uttaranchal,及北方邦Uttar Pradesh(前聯合省United Provinces)。
- 類別B:前英屬印度的土邦,或由幾個土邦組成的新行政區域,由拉爾巴拉木管治。當時有8個邦屬於此類別,分別是海德拉巴邦Hyderabad state|Hyderabad、索拉什特拉、Mysore state|Mysore、Travancore-Cochin、Madhya Bharat、Vindhya Pradesh、Patiala and East Punjab States Union(PEPSU),及Rajasthan。
- 類別C:既有前英屬印度的省,又有土邦,由最高長官管治。當時有10個邦屬於此類別,分別是:德里Delhi、Kutch、Himachal Pradesh、Bilaspur、古爾格Coorg、Bhopal、Manipur、Ajmer及Tripura。
- 查謨和克什米爾於1957年前一直保持特殊地位。
- 安達曼和尼科巴群島作為一個屬地,直接由印度總統委任總督管治。
至於法屬印度,其中的Chandernagore於1949年投票加入印度,並於1952年正式成為印度的一部份、於1954年成為西孟加拉国邦的一部份。法屬印度的其他地區,即本地治里(Pondichery)、雅南(Yanaon)、卡來卡(Karikal),及馬希(Mahe),於1954年歸印度管治,這四個地區於1962年正式共組成為印度的一個聯邦屬地。葡屬印度的Dadra and Nagar Haveli於1954年被印度佔領,而果阿Goa、達曼Daman、第烏Diu則於1961年遭佔領,原葡屬印度分別組成為三個聯邦屬地。
1953年,馬德拉斯邦Madras state北部操泰固盧語(Telugu)地區投票成立新的安得拉邦(Andhra Pradesh),是印度皂第一個「語言邦」(linguistic states以語言分佈而依據而成立的邦)。
[编辑] 1956年至現在
1956年,邦重組法案生效,原A、B、C三個類別被取消,並按語言分界對各邦界線進行重劃。新成立的邦多數承襲自原屬類別A的省,包括有阿薩姆Assam、西孟加拉国West Bengal、比哈尔Bihar、Maharashtra、古吉拉特Gujarat、Kerala、中央邦Madhya Pradesh、Madras state|Madras、Mysore、Orissa、Punjab、Rajasthan,及北方邦Uttar Pradesh。而德里Delhi、Himachal Pradesh、Manipur、Tripura、本地治里Pondichery、the Andaman and Nicobar Islands,及Laccadive, Mincoy, and Amandivi Islands則成為聯邦屬地。其餘的邦都歸併入新成立的邦和聯邦屬地。
於1956年後有幾個新的邦和聯邦屬地從原有的邦分割出來。Haryana於1966年從旁遮普邦分出,而阿薩姆邦則分出了Arunachal Pradesh、Meghalaya、Mizoram及那加蘭Nagaland四個聯邦屬地。於2000年有三個新的邦成立,包括從比哈尔邦南部分出Jharkhand、從中央邦Madhya Pradesh東部分出Chhattisgarh,及從北方邦Uttar Pradesh西北部分出北安查爾Uttaranchal。
1975年印度吞併鍚金,成為印度的一個邦。
此外,有幾個聯邦屬地後來升格為邦,包括果阿Goa、Arunachal Pradesh、Meghalaya、Mizoram,及那加蘭Nagaland。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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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首都轄區: 德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