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古蹟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國定古蹟﹐是指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005年10月31日以前為行政院內政部) 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的古蹟類文化資產。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規定﹐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公告之第一級古蹟視為國定古蹟;省轄第二級古蹟視為省定古蹟。由於精省作業之需要﹐視為省定古蹟之省轄第二級古蹟及自1997年7月1日起公告之省定古蹟,自1999年7月1日起視為國定古蹟。
此外,2005年2月5日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也规定,该法修正前公告之古蹟,其屬傳統聚落、古市街、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者,由主管機關自该法施行之日 (即2005年11月1日) 起六個月內依该法規定,完成重新指定、登錄及公告程序。2006年5月1日﹐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告﹐鳳鼻頭 (中坑門) 遺址等六處國定古蹟重新指定為國定遺址﹔同年6月26日﹐該會公告廢止圓山遺址等6處國定古蹟。
根據上述規定研判﹐目前在台閩地區共有國定古蹟85處。
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