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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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學范畴中,一个人愿意并有能力为获取报酬而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情况,就被認爲是失業。失業率是勞動人口裡符合「失業條件」者所佔的比例。
失業率(%)=(失業人口÷勞動人口)×100%
实际上,确定确实在找工作的失业人员数量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在找到工作前失业救济金已经过期的那些人的数量。
失业的历史就是工业化的历史。在农村这并不被看作是一个问题,尽管农村劳动力的隐性失业人员几乎没什么事可做,特别是在人口过剩的情况下。
[编辑] 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个人成本 没有工作就意味着没有与同事的社会联系、缺乏生活目的、缺少自尊、存在精神压力和疾病,当然也没有能力付帐和购买必需品和奢侈品。 后者对那些具有家庭义务、债务和医药支出来说特别严重,健康保险在有工作时才可得到。M. Harvey Brenner博士指出失业率增加会使犯罪率和自杀率增加,并易使健康恶化。
臺灣地區失業率,在民國67年(1978年)是1.67%,曾經降到民國69年(1980年)最低點1.23%。經過增減,民國89年(2000年)失業率是2.99%,但爾後年份失業率上升到4%以上,包括民國91年(2002年)最高點5.17%。民國93年(2004年)台灣社會失業率約為4.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