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徐步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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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以「梁成恩案」為主題較好。班奈特 12:15 2006年3月18日 (UTC)
[编辑] 關於參考資料的一點意見
例如這類以報章報導作為主要參考資料的條目,個人認為在引用資料時除報章名稱、日期外也要加上該篇報導的標題。因為同一份報章內有關該事件的報導有好幾篇,列明可以更準確地知道那一句是引自那一則報導,也可以方便日後事件淡化時,讀者仍可容易地驗證有關參考資料。--Charlotte1125 19:04 2007年2月28日 (UTC)
- 補充一句,我明白有意見認為報章標題可能有不中立的用語而想避而不用。但問題是既然引用了特定報章的特定一篇報導,便有義務做足資料引用的完整手續,就是引用時除報章名稱、日期外也要加上該篇報導的標題以便查證。這種手續只是客觀地陳列了引用的資料來源。如果認為報章標題的不中立文字足以影響百科的中立性,那就不應引用該篇報導。--Charlotte1125 19:12 2007年2月28日 (UTC)
- (!)意見由於部分新聞標題可能會有不夠中立或者帶有推斷立場的描述,再者參考外國維基百科一些嚴重案件的參考資料部分,亦不必悉數收錄新聞標題。加上有關新聞多以正聞或港聞頭條方式處理,讀者要找到相關報導並不困難,因此建議只需要在引用有關報章名稱及日期。如果認為需要引用而標題帶有不中立文字的話(例如“警魔”之類可能帶有價值判斷甚至語言暴力的文字),編者應該使用副標題(若適合的話)或者不列出標題,這樣較為合理。
- 另外,隨著三宗案件的調查結果在死因聆訊遂一曝光,還原事件真相及案發過程的資料將會逐漸增加,隨事件發展我將逐步大幅更新內容(目前已完成的為梁成恩案部分,可參閱歷史對比),中立及客觀的文字是我維基編輯的最高指導原則,歡迎大家到我的維基用戶頁參考小弟的其他作品,相信大家都可以明白我的寫作原則。個人的期許是這條目能夠與科倫拜校園事件一樣,反映案情事實之餘,具高度的參考價值與可讀性。德廣@華貴洋行(Noble House)>.< 19:29 2007年2月28日 (UTC)
- 就這宗案件來說,聆訊日期長達39日,我們不能假設有關這宗案件的報導每天都會在要聞或港聞頭條,因而推論其他人可以單靠報章名稱、日期就可以找到是出自當日哪一篇報導。站於資料來源引用方面來說,引用資料時除報章名稱、日期外也應列明新聞標題(可以的話更應列出撰寫該篇報導的記者姓名(如有),因為不是同一主題的每篇報導都是同一個記者寫的。),因為那是整篇報導的一部份,引用者有義務清楚列明所有資料,而列明「新聞標題」只是客觀地列出引用資料的來源資訊。認為某一篇文章標題不中立而內文中立,因而避寫標題而只引用內文,這種引用似乎有點矛盾。如我上述所言,如果認為報章標題的不中立文字足以影響條目中立性,那就根本不應引用該篇報導。
- 有關引用報章報導的格式,英文維基百科似乎比中文版有更清楚的指引,見於en:Wikipedia:Citing_sources#Full_citations。當然英文版的指引沒有駕馭中文版的權利,不過還是給大家參考一下。
Citations for newspaper articles typically include the title of the article in quotes, the byline (author's name), the name of the newspaper in italics, date of publication, and the date you retrieved it if it is 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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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我想這兒的討論我就此打住了,因為我本來是恰巧看見這篇文章,對於參考資料的部份有點意見而已。就我個人而言,我也不喜歡「警魔」之類的未審先判字眼出現,但引用的該篇新聞標題有的話,客觀地列出卻無非是「列明來源」的義務。如果德廣兄還是認為資料引用中不應加新聞標題,甚至要回退之前的編輯,我是不會用甚麼手段非要德廣兄認同我不可的。畢竟Wikipedia:列明來源並沒有關於德廣兄疑慮的進一步指引。如果想進一步討論此話題以完善Wikipedia:列明來源,我建議將這個討論移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以便集思廣益。--Charlotte1125 20:59 2007年2月28日 (UTC)
[编辑] 有關"梁成恩案"的定義
感謝Johnson Lau 的提醒,鑑於死因庭就梁成恩的死因進行聆訊,若最後判決為"非法被殺",該案才可以定義為兇殺案,特此備註。
另外希望大家儘量不要使用"即時新聞"作為引用,因為有關連結多為暫時性質,不便於日後讀者引用資料,謝謝!德廣@華貴洋行(Noble House)>.< 10:25 2007年3月2日 (UTC)
[编辑] 有關証人供詞
証人供詞的部分,我認為難以信服或不重要的資訊,在警方錄取口供的時候已經作選擇,而且法庭接納証人出庭,某程度已經反映証人提供的資訊與事件有一定的關係,當然有些資訊對於重建事件始末/編輯維基百科來說是不重要的,如梁成恩有到過澳門的入境記錄,還有遇害時身上的財物等,這些就是明顯對於聆訊有幫助,而對事件描述沒太大重要性的資料,編輯者應決定資訊那些重要,那些不重要,因此無必要加註「証人供詞可能與事件無關」。德廣@華貴洋行(Noble House)>.< 13:52 2007年3月5日 (UTC)
- ref name 的問題, 因為需要經常重覆引述, 難以不使用. 只要統一使用應沒問題.--Johnson Lau 03:31 2007年3月6日 (UTC)
- 重覆引述可加註"同註x",這較REF NAME所引致的格式混亂來得整齊,而且對編輯工作而言較為便利。德廣@華貴洋行(Noble House)>.< 10:48 2007年3月6日 (UTC)
- 資訊對於重建事件始末是否重要, 其實編者難以決定; 甚至編者應否決定也是一個問題. 例如梁在前一晚與女友爭執, 看似和事件無關, 但既然在庭上提及, 本人仍傾向加在內容裏: 因為證人在法庭上只會回答問題, 律師提出發問, 便代表有關事宜可能和事件有關.--Johnson Lau 03:31 2007年3月6日 (UTC)
- 你的意見有幾個值得留意的東西:
- 是不是全部証據都要加入條目?我認為維基條目不是法庭記錄,如果讀者需要“打爛沙盤問到篤”,可以根據“參考資料”參閱更多的資料,如果讀者是法律界人士,則可能翻閱有關的法庭記錄。編者只是需要提供重建事件的相關資訊,以協助讀者了解事件的始末
- 那些資訊比較重要,那些比較不重要?我認為有些資料客觀而言是重要性較次的,包括梁在案發前一晚與女友爭執一事,因為這些資訊並未造成案件發生,或者對案件發生有任何的關連,証供只是協助法庭了解梁成恩在案發時的個人背景而已,也就是我之前說的對法庭有用,對維基沒用的資料。有一些証人的供詞,對事件有用,不過重要性可以較次要,這些可以收錄在備註內,例如我在備註處理“A座552室”是錯誤的重要疑問,大家可以參考一些質量比較好的條目,就可以理解這些的處理手法在版面編輯的好處。德廣@華貴洋行(Noble House)>.< 10:48 2007年3月6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