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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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条约是于1904年9月7日英国侵略军强迫西藏代表签定的不平等条约,条约并没有得到当时中国清政府承认,并没有生效。
1903年12月英国军队侵入西藏,1904年3月31日和藏军交火,运用机枪和大炮屠杀了700多人。4月中旬,英军进入了江孜地区,面对江孜宗山坚固的防御工事,英军从印度调来了4000多名援军和8门大炮,以及大量先进的穿甲炮弹。7月7日,英军攻陷江孜宗山。8月3日,占领了拉萨,13世达赖喇嘛被迫途经青海逃往蒙古。清政府革去了达赖的名号,命九世班禅曲结尼马(22岁)代替达赖名号,但班禅不接受,使到西藏群龙無首。英军在拉萨大肆劫掠,抢走了许多珍贵的文物和经典,但找不到逼和对象,1904年(光绪三十年)7月28日,统帅英军入侵西藏的上校荣赫鹏(F.E.Younghusband),逼迫西藏哲蚌、色拉、噶尔丹三大寺的寺长罗生戛尔曾等人在拉萨签订了《拉萨条约》。
《拉萨条约》共有10款,主要为:
- 除亚东外,增开江孜、噶大克为商埠;
- 向英国赔款50万英镑,分75年付清;
- 拆除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的防御工事;
- 非英国事先同意,不得将西藏土地让卖、租典予外国;
- 不许将西藏进款、货物、金银钱币等给予外国抵押拨兑;
- 外国不许享受西藏的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其他利权,不得派员人藏和干涉西藏一切事务。
条约送北京,但清廷却坚持不在该约上签字。清政府派唐绍仪、张荫棠等赴印度同英方谈判,唐绍仪坚持中国对西藏的主权不容侵犯。直到1906年4月4日,双方签定《中英续增藏印条约》,规定“英国国家应允不佔併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政治。”,“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享受西藏的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其他利权,不得派员入藏和干涉西藏一切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