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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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九龍是香港以前的四大組成部分(香港島、九龍、新九龍、新界)之一,指界限街以北至獅子山之南的土地,包括觀塘區、黃大仙區、部份九龍城區、及除昂船洲以外的深水埗區。
新九龍原屬新界的一部份,中國清朝政府在1898年租借給英國,為期99年。由於原九龍面積太小,政府又有需求去開拓市區用地,於是在1937年起將界限街以北至獅子山之南這些原屬新界的平坦土地,劃作「新九龍」以作市區用地發展。由於這些土地與界限街以南的九龍有別,所以稱之為「新九龍」。由於當時新九龍的土地是英國向中國「租借」,所以新九龍樓宇的業主都需要向港英政府交地租,反之九龍及香港島只需繳付極低的象徵式地租。
1984年,當《中英聯合聲明》落實時,「新九龍」一詞已經消失,新舊九龍一般都統稱為「九龍」,唯香港特區政府地政總署需收取新九龍土地的地租,故仍有「九龍」和「新九龍」之分,在法律中對新界的定義仍包括新九龍。
[编辑] 參看
- 九龍十三鄉
[编辑] 外部連結
- 根據1937年12月8日製定之《香港法例》第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5 新九龍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