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業主立案法團 是社會法人組織的形式之一,概念源自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 在香港所有的業主立案法團都是按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 業主立案法團的出現,是為了改善香港的物業管理架構。政府以「小政府」策略,用者自理,讓大廈的業主自行解決自己大廈管理的事務。
業主立案法團的架構當中(由上至下)有:
- 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大會): 如公司的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成員是該大廈(建築物)的全部業主(業權人),按個別業主佔大廈的份數,在大會上有投票權。
- 立案法團委員會: 如公司的董事局,成員由以上的立案法團股東大會投票選出,委員會成員也是業主,他們在委會會議中決策日常大廈管理事務。 不過,重大事項如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年審核數師、大廈外牆工程招標等將會提供方案,再交由業主立案法團大會投票決議。
- 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就是該立案法團委員會的主席,如有限公司的主席,跟其他委員一樣是代理人角色,按組織章程行事。
[编辑] 個案
- 香港島大坑道瑞士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用法團支付的交際費,捐款給希望工程,土地註冊處栽定其行為越權。 [1]
- 添喜大廈1994年傷亡案,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足,雖然業主立案法團最後清盤,所有個別業主按大廈公契份數,還需負責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