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漳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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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漳械鬥或漳泉械鬥是發生在18世紀中到19世紀末(台湾清治時期),台湾祖籍福建的两大汉族族群(泉州人與漳州人)間的武裝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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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械鬥形成原因
分類械鬥發生原因十分複雜,約略分為以下:
- 乾隆後期大量移民,先來後到的土地分配衝突。如灌溉水權、爭取墾地、建屋蓋廟等等。而此台灣移民,又以漳州人與泉州人居多。
- 清治官衙控制力薄弱,無法禁絕遏止,就史載多位台灣鎮總兵或台灣北路協副將,皆因為無法遏制爭鬥,致使丟官革職。
- 清領地方官藉漠視兩方爭鬥甚至分化,造成兩敗俱傷以削減反清力量。
- 同鄉移民聚集地相近,遇與外鄉移民利益衝突,容易聚眾私自逞鬥。
- 不同宗教分支或不同拜盟的信仰意識衝突。
- 民風強悍與羅漢腳人數過多。
[编辑] 重大械鬥事件發生地點與年份
[编辑] 18世紀
[编辑] 19世紀
- 1806年漳泉新竹械鬥
- 1806年漳泉分類械鬥
- 1809年漳泉台北械鬥
- 1826年漳粵彰化嘉義械鬥
- 1846年漳泉械鬥
- 1850年漳泉台北械鬥
- 1853年漳泉台北新竹宜蘭械鬥
- 1859年漳、同安兩籍台北械鬥
- 1859年漳泉台北桃園械鬥
- 1865年彰泉嘉義械鬥
- 泉州漳州各居北港街與新港街。
[编辑] 械鬥帶來的影響
1.財產生命損失:之所以稱「械鬥」,乃指這類型衝突動用的武器通常是致人於死的刀械。雖然在法治約束下,縱火燒產,破壞屋垣情形比殺人情事較為常見,但是一場中大型械鬥下來,傷亡嚴重可說難以避免。而不論是財產或生命的損失,對於當時社會都造成無法估計的戕害。
2.族群遷徙及同化:械鬥發生後,勝利者常常霸佔落敗一方的房屋,並改建廟宇信仰。為了平息紛爭或避禍,人口數量較少的落敗一方通常遷徙到位置較不好的遠地村庄或漸次與勝利者同化為因應。
3.官方法制威信盡失:因為械鬥過程中,官方做的最多只是辦理控制規模與預防民變角色。致使民眾不再相信法制,也因此社會守法觀念始終無法提昇。這種現象,直到日治時期才漸漸改善。
4.劃清地界自我設限:械鬥之後,各族為了防衛與預防再度發生事端,通常會加強各種工事。(例如新八芝蘭的類似城堡街道)這種族群間的對立,造成經濟與文化交流的更加困難。這情形,經19世紀末期兩族群許多地方仕紳努力,才漸次有所改善。不過到如今,族群仍多少還是受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