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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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年代英國人在新加坡的經濟活動,以及他們對附近海盜的征剿,嚴重的損害了柔佛王族的利益,後者眼看國內商業衰退,不但人口減少,土地呈現荒蕪狀態,此外財源出現匱乏情況,此現象便鼓勵華人前往墾荒。
西元1833年(清道光13年),創立“港主制度(Kang-Chu System)”,使華人放心去發展那廣大的土地。當時新加坡一些剛毅而有眼光的華人知道歐洲各國對於胡椒和甘蜜(Gambier)的需求非常殷切,而當地的產量又不足以應付那麼廣大的市場,便陸續到柔佛州去尋覓適當的土地,以便種植這兩種經濟作物。
當一個華裔種植者選擇一條河流邊上的荒地時,他便向統治者申請一份叫港契(Surat Sungai)的准證,在這種准證裡,統治者給他一大片土地的保有權,它的範圍是在一條河的支流和另一條支流之間,支流流入主流的地方便是一個“港”,開港者稱為“港主”(Tuan Sungai)。
有證據顯示柔佛的港主都是具有秘密會社背景的華人,他們有的獨資開發,有的合股經營,大家都以自己的店號或姓氏為港名,例如在沙勞越開墾的黃乃裳亦稱之為“黃港主”。作為政府的代理人,港主必須負責處理“港腳”—即殖民區的行政和保安工作。
他們所得到的報酬是五項專利權,即(一)經營公共賭博,(二)經營當鋪,(三)販賣酒類,(四)販賣豬肉,(五)販賣鴉片。此外他們還可以抽取所有輸出的甘蜜和胡椒以及輸入米糧的佣金。港主每年只需奉納一些金錢給蘇丹,每一個港腳都有許多居民,他們大都是港主的雇員,港主通常擁有一兩艘船隻,以便向新加坡輸出土產和輸入日用品。
溫士德博士(Dr.Winsted)在著作《柔佛史》中曾經提到1970年代,華人已經在柔佛開發了19個港,10年後,新開發的港又多了一倍之上,可見柔佛的開發主要是依靠華人的勞力。
[编辑] 文獻來源
- 《馬來西亞華人經濟地位之演變》,海外華人經濟叢書第五種,劉文榮,P.51-52。臺北:世華經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