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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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cn: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zh-tw: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簡稱CITES)是一個在1963年時由國際自然與天然資源保育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IUCN,已在1990年時改名為世界自然保護聯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的各會員國政府所起草簽署,並在1975年時正式執行的一份國際協約。這份協約的目的主要是透過對野生動植物出口與進口限制,確保野生動物與植物的國際交易行為不會危害到物種本身的延續。由於這份公約是在美國的華盛頓市簽署的,因此又常被簡單稱呼為華盛頓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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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历史
如同上述,華盛頓公約的出現是源於1963年IUCN的一次集會,由與會會員國共同決議起草。在經過多年的條文制訂後,確切的條約內容在1973年3月3日於美國華盛頓市開放給80個國家的官方代表進行簽署,並且自1975年7月1日開始執行。華盛頓公約是世界上迄今為止幾個締約單位數最高的公約之一,參與此公約的單位並不強制要求必須是主權國家,取而代之的是以「團體」(Party)作為締約單位,這些團體之中有些是主權國家,也有一些是區域性的政府組織,截至2005年2月為止,締約團體的數量高達167個。
[编辑] 保护
華盛頓公約的主張並非完全禁止野生動物的國際貿易,而是以分級管制、依需要核發許可的理念來處理相關的事物。目前被收錄在公約中的物種包含了大約5,000種的動物與28,000種的植物,並且被分列入三個不同的附錄:
- 附錄一(Appendix I)囊括了受到滅絕威脅的物種,這些物種通常是禁止在國際間交易,除非有特別的必要性。
- 附錄二(Appendix II)囊括了沒有立即的滅絕危機,但需要管制交易情況以避免影響到其存續的物種。如果這類物種的族群數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則會被改置入附錄一進行全面的貿易限制保護。
- 附錄三(Appendix III)包含了所有至少在某個國家或地區被列為保育生物的物種,換言之就是區域性貿易管制的物種。將這些物種列入華盛頓公約中,才能有效要求其他會員團體進行協助管制其貿易。
由於瀕臨絕種的生物是被列在一本紅色書皮的名單中,因此往往也被稱為「紅皮書動物」或「紅皮書植物」(Red Data Animals / Pla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