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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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務律師 (Barrister)或訴訟律師,是使用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地區(包括澳洲、香港等)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只有訟務律師能在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訟務律師在香港俗稱為大律師,更不正式的稱呼是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
在香港的事務律師(俗稱律師)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是沒有發言權的。如當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進行訴訟,必需要由事務律師轉聘訟務律師進行。
要在香港成為一名訟務律師,須在港完成「法學專業證書」(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 後,跟隨訟務律師實習一年(俗稱「跟師傅」),加入香港大律師公會後方可成為正式的訟務律師。
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數字,2006年4月該會會員人數為950人,相對於事務律師人數只有六分之一(2006年10月28日事務律師數字為5,600人),原因除工作性質上訟務律師市場遠較後者為小外,訟務律師性質上屬於「自僱人士」,其收入比較極端,較不穩定的收入對初入行者是一難以克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