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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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侵佔(英文:adverse possession)是普通法法律概念,指房地產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20年後,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根據香港1945年某成文法,《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及第17條,任何人士(包括不法之徒)無間斷佔用官地60年,香港政府便會失去該官地的追索權。 [1]
[编辑] 香港案例
- 一對母女持續佔用大埔一幅萬呎農地超過20年,高院裁定二人得到該地段業權,恒基地產不服。(見〈逆權侵佔案 恒基或可取回大埔農地〉,載香港《明報》,2005年2月23日。)
[编辑] 外部連線
- 2006年10月24日,成報: 恒基地產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爭一幅農地,指「逆權侵佔」有違《香港基本法》,是剝奪原業主的財產,要求撤銷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的原判決。 (案件編號:HCAL3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