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言論自由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香港言論自由的主要依據是《香港基本法》第3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27條。另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也已經併入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有指《基本法》的第23條與香港的言論自由有衝突。雖然政府在23條問題上願意讓步,可是這不代表香港言論自由就得以保存。
2004年,多名著名電台主持,如李鵬飛、黃毓民等人,先後暫停主持節目。
2005年,警察當局打算禁止在示威中出現「煽動性」標語,但有關「煽動性」的定義尚未有共識,遭到市民批評。
香港的廣播媒體全由大型商業機構經營,同時香港「法例」禁止市民在未經當局批准下開辦電台或電視台。因此,一般市民只能透過網絡電台方式經營廣播業務,著名的網絡電台包括香港人民廣播電台、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