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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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法令是指美國經歷南北戰爭後﹐戰敗的南部邦聯各州為了讓“白種人優越”得以繼續,頒行的許多歧視黑人的法律。
1865年5月26日南部邦聯戰敗後﹐美國先後頒發了《解放宣言》和《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以廢除美國的奴隸制度。各種黑人法令就是為了抵抗此二者而產生的。
[编辑] 歷史
[编辑] 源頭與社會背景
黑人法令的遠源﹐即是早在英國殖民地時期﹐殖民者可自行制定其認為有利于管理奴隸的任何規定。
黑人法令的近源﹐就是美國南北戰爭前的奴隸法律。当时在美國社會中有一批人認為“奴隸只是一種財產﹐而非人類。是以法律應該保護人擁有這種財產,並且讓他們免于奴隸暴亂的危險。”
在17世紀,美國各州以各自的情況﹐設立不同的奴隸法律﹐這些法律為了適應新的情況不停在變。
这些法律通常都有以下特征:
嚴格劃分種族、階級
剝削奴隸的法律權利
限制奴隸的各種社會活動
這些奴隸法令被非常嚴格的執行﹐若有暴亂﹐執行將會更加嚴格。
常有巡邏人員監視奴隸﹐夜間巡逻更是嚴厲。刑罰方面有鞭打、烙印或監禁。死刑較少用﹐這是為了減少財產損失﹐除非奴隸強姦、謀殺白人,否则不轻易用死刑。
在當時﹐黑人奴隸的反抗、暴亂、逃亡時而有之﹐例如在1864年,維吉尼亞州有1,418個奴隸被宣判有罪;其中91件是暴亂罪、346件是謀殺罪。
南北戰爭後﹐由于奴隸法律的廢除﹐南部各州就實行了變相的各種意圖繼續把黑人當劣等人的法律﹐這就是黑人法令。
黑人法令各州有異﹐有以下各種內容﹕
- 流浪罪﹕若黑人失業﹐沒有固定住所﹐就犯了流浪罪﹐必須罰金﹐若無力償付﹐必須以勞役代付。
- 限制財產﹕限制黑人可以擁有的財產種類。
- 限制行業﹕限制黑人可以從事的行業。
- 不許有槍械。
- 除非涉及其他黑人﹐否則不可在法庭作證。
- 黑人可以與同族結婚﹐但不可異族通婚。
- 學徒法令﹕確定“受僱”的黑人孤兒及黑人青少年﹐與白人“僱主”的關係。
得知南部各州頒發各種黑人法令後﹐北部各州紛紛反對。尤其是在1866年﹐孟斐斯和紐奧良發生了殘酷的反黑人暴亂事件後,北部各州的反对更是强烈。
北部州的反對促進了重建時期的到來以及後來《憲法第十四、十五條修正案》的通過。在1865年﹐美國建立了自由民局﹐以幫助前奴隸。
1865年-1877年的重建時期期間﹐廢除了很多的黑人法令﹐但在重建時期後﹐南部各州又多少恢復了黑人法令。一直到1964年﹐美國通過《民權法案》後﹐各種黑人法令才被真正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