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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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家書
-----來自火坑的女兒
香港,我的母親,您曾讓我在您的懷抱裡過着平靜的生活。
2004年5月2日始,經歷告訴我,那些警察只做欺侮婦孺工作;律政署只控告守法市民,包敝、縱容偽證警察;現代的香港法庭只排除控辯雙方案情作裁决。她們奪去我們平靜的生活,把女兒推進火海,女兒每天都在火海裡掙扎‧‧‧‧‧‧。沒有了公義,沒有了安全的生活環境,沒有了生存的條件,施害者造成的火海燒得女兒可苦透了!
終審庭拒絕讓排除控辯雙方案情作裁决的案件上訴,火海中的女兒唯有向您細訴:
I) 法庭在製造與控方分析矛盾的案情給受害人,(請從高院判詞中下載張慧玲官的判詞HCMA116/2005)
1. 張官判詞中P15. 51『裁判官指控笫一證人就時間、車速和距離都是以約數估計,本席完全認同裁判官此見解。由於控方笫一證人並非以計時器或其它儀器來準確度出當時的距離或速度, 用數學方程式來指控方笫一證人說謊,不是恰當的做法。』官說法與控方高級律師侯偉泉的說法矛盾。在答辯人的書面陳詞(增補) (一)P1中 2‧項指出: 『西洋菜南街至上海街是200米,上海街至新填地街是40米。 平均時速應是34.2公里或者更慢。』 (見附頁6)
2. “時間” 亦非約數, 首先所指控的衝紅燈時間並沒有受到質疑。 裁判官向運輸署証人發問証實1:25pm前或此段時間都是以D3模式運作,不變; 如果指衝紅燈多少秒是約數, 那控方上述文件笫二項指出: 『LD1829衝過西洋菜南街紅燈是轉燈2秒後。』已道出控方案情 -- 不變。
3. PW1之西洋菜街圖亦以 “密封式” 的形式表達了時間、 距離、速度之具體值。例如1+1=2(密封式) ,1+X=2, Xニ0.999999…9 or 1.00 ….1﹖…… (非密封式)。即PW1深信自己觀察的現實的準確性。
4. 是否衝紅燈與P15. 51之 張慧玲官之『計時器或其它儀器』 無關。以『無關』去裁定用數學方程式為不恰當,不正確。
5. 控方高級律師侯偉泉在「答辯人的書面陳詞」 (增補)P2‧5的推理表指出控方指控的受害人車輛過西洋菜南街情況。亦是PW1過西洋菜南街情況。 綠燈過上海街時, 被控車輛是在19+2、3、4….. 秒之前過西洋菜南街, 此時,根據運輸署圖D3, 是綠燈。
( II ) 根據運輸署電腦記錄証供及控方高級律師侯偉泉的案情分析 轉述如下:
根據距離d=速度v X時間t, 參考運輸署圖紙附頁2、3、4所量度的距離及燈位分佈狀況。
6 西洋菜南街燈位至上海街燈之燈距約為;
行人路20米+1/2西洋菜南街5米 +200米 + 1/2上海街7米ニ232米 速度:PWT指約30kmph。再假設V1=39kmph,V2=32.72kmph,V3=20kmph行駛,在西洋菜南街燈號轉紅時=車輛所在位置如圖5即附頁5。
若受害人車輛如PW1所說衝紅燈, 推算時速該為>V4ニ64kmph。
7 以上的V為平均時速, 尚未計算加速或停車的因素, 還有維修道路而引致路程增長的因素。D與V、T成正比,T變大,車輛更早過西洋菜南街。
總結: 1). 由於法官們的上述指控脫離了PW1的証供和現實狀態,更否定了以數理形式作科學的正確推理。故她排除了證明受害人車輛沒有違反交通燈號的推理及証據,且自立了案情給受害人。 2). 控方的答辯文件的案情分析顯示了受害人車輛沒有衝紅燈。 3) 根據運輸署電腦記錄及PW1的証供繪圖成附頁5, 清楚顯示了, 此
段時間內二車的位置和燈號關係。
4.) 受害人車輛沒有可能衝紅燈。阻差?襲警?排除控辯雙方案情的官是這樣裁定的,現實我們都做不到。
人的生命該受到尊重,然而對着施害者的血盆大口,弱不禁風的女兒惶惶不可終日!火海中的女兒的血仍在流,祈求熱血能喚醒良知。謹借『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互勉,勸諫有關人仕,放棄香港法庭排除控辯雙方案情作裁决的運作模式,為下一代享有公平的法治努力不懈。
1. 參巧案件:FLCC1459/2004, HCMA116/2005, FAMC65/2005 2. My E-mail: yangtsz@yahoo.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