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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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国大陆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与安全的法律,于2003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并自2004年5月1日在中国大陆施行。
[编辑] 主要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定了所谓“撞了白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负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证驾驶、无牌驾驶、严重超速、饮酒醉酒驾驶等一些情节比较严重的违章行为进行了更严肃和严厉的惩罚。
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以外,且肇事者逃跑,将吊销其驾驶执照,且终生不得领取新的驾驶证。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取消了关于实习司机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全国高速公路最高限速已经从以前的时速110千米提高到时速120千米。罚款额也出现了明显的提高。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公布了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条例》。200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了新的有关驾驶证等新的和修正的条例。
2004年10月22日,第12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这部行政法规通称为“新交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称为“新交法”。
[编辑] 参考
-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1990年3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8月1日)
- 《城市交通规则》 (1955年8月6日)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维基文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维基文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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