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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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不单独实施而是和另一种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实施。据称其目的是限制受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分有期和终身两种。
受刑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其间,不得享有下列权利: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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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 |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
附加刑 |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