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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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宪章 (Olympic Charter ),汉语亦称奥林匹克章程或奥林匹克规则,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为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制订的最高法律文件,宪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也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各方进行合作的基础。
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于1996年7月18日由国际奥委会在美国亚特兰大第105次全体会议上批准生效。该宪章分基本原则、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奥林匹克运动会共计6部分组成74款,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思想、组织、活动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 阐述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确定奥林匹克运动的目标,规定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方向;
- 界定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奥林匹克运动实现其目标的思想基础;
- 将奥林匹克运动组织体系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各个成员,特别是三大支柱(即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这一运动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作了清晰表述和规定;保证了各自的独立性和互相联系的关系,提供了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应相称的组织基础;
- 界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内容如奥运会、大众体育活动及奥林匹克教育与文化活动。
[编辑] 历史
被誉为“奥林匹克之父”的法国人皮埃尔·德·顾拜旦起草奥林匹克运动的相关规则,并于1894年6月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上通过,但没有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只是确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与原则,如每4年举办一次奥运会以及国际奥委会与政府的关系等。真正具有宪章性质的文件则是于1908年顾拜旦起草的文件《国际奥委会的地位》,该文本对国际奥委会的任务、组织管理、委员产生方式等问题作了较明确的阐述,之后经过不断完善形成奥林匹克运动宪章。
[编辑] 称谓
奥林匹克宪章名称先后经历Olympic Rules(奥林匹克规则)、Olympic Statues(奥林匹克章程)等不同称谓,1978年开始“国际奥委会”正式启用Olympic Charter这一名称,但中文对其一直多称为“奥林匹克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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