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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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政治以日本国宪法所规定的体制为基础运行。因此,日本是以立宪主义为基础的国家。另外,日本的司法、行政我在宪法和国会所制定的法律、明文化了的法令为基础运行的。因此,日本是法治的国家。
日本国宪法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国民主权。另外,在政治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分别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分立的三权。以国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实行议会民主政治,由国会和内阁协作实行议会内阁制。另外,设置世袭君主天皇作为“日本国的象征、日本国名统合的象征”。但宪法规定天皇没有参与国政的权力。
日本国宪法还规定了地方自治。日本的地方自治指的是全国划分为47个都道府县,都道府县中划分出市町村,由这两层地方公共团体担负自治职能。所有的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都设有各自的作为议事机关的议会和作为执行机关的首长(都道府县的知事、市町村长)。地方公共团体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制定条例。
日本国宪法最重要的三大原理是:主权在民、尊重基本人权和和平主义。日本的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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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日本的政体
所谓政体,按照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统治权之所在”这一区分方式,可区分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等政治形态。然而,近代以来,法西斯国家、政教合一国家、军部独裁国家等等的出现,该区分方法已无法与现实应对。
在二战前的旧宪法下,日本的政体与国体思想一体称为“天皇亲政的神权国家(源自国体明徵声明)”,是君主制国家。由于作为统治主体的君主的存在,被统治的客体就不称为国民,而应称为臣民。因而,旧宪法体现了统治主体的天皇和被统治的客体臣民的关系。现在的日本规定了:1、现行宪法规定了天皇是“在国政上没有任何权力”的象征;2、现行宪法没有君主的规定,自然也不存在“立宪”君主;3、统治权在于国民,并非战前的臣民,而是国民;4、民主作为与大正时代的“君主”的对立概念而出现,正如日本对天皇机关说*的排斥那样,君主和民主也无法同时并存。
综上所述,现今日本不再以君主制、民主制来加以区分,在政治学和法学上,更多的是称其为民主主义国家。
注:“天皇机关说”是东京大学著名法学家美濃部逹吉在1912年提出的,他认为日本的主权属于国家,天皇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这就否定了上杉慎吉的“天皇主权说”,为在日本建立政党内阁、实现政党政治奠定了理论基础。法西斯认为“天皇机关说”是建立独裁专制的一大障碍,便群起而攻之。
[编辑] 国家体制
日本的国制(国家的形态)是君主立宪制(立宪君主国)还是共和制(共和国),对此的讨论至今不息。
认为日本是君主立宪制的根据总的来说有以下三点。第一,没有公选的总统不能称为共和制;第二,存在世袭君主天皇;第三,由于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因此不是专制君主制。由此可见日本是君主立宪制。
另一方面,日本是共和制的最大根据是作为君主的天皇没有任何参与国政的权力。目前,行使政治权力的除了司法部以外,都是由公选出来的人为中心构成的,并采用共和制的体制。另外,从法律上看,首相公选制与选举总统的共和制几乎没有分别。由此可见日本是采用共和制的共和国。
从学术上看,日本是采用君主立宪制的立宪君主国的证据更加充分。而且,政府的正式解释也认为日本是君主立宪制国家(1973年(昭和48年)6月28日参议院内阁委员会的内阁法制局长官答辩)。当然,不是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赋予天皇的总揽统治权那种意义下的君主立宪制。然而,有人认为立宪君主这一称谓具有复古的企图而加以反对。
[编辑] 国家政治
宪法规定国会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被赋予的政治上的权力是最大的。但是,宪法赋予了内阁提交法案的权力,国会成立的法案大部分都是内阁提出来的,因此内阁的权限是最大的,所谓行政国家现象非常显著。另外,内阁提出的法案是内阁下属行政组织所制作,因此又可以说行政组织的干部职员,即所谓的官僚掌握国家实权的官僚国家。
而且,法院被赋予违宪立法审查权。法院有权宣布法律、国家法令或行政行为违反宪法。法院对国家行为是否合适拥有最终的判断权限,因此应该是最高的权限。由此日本应是司法国家。但是,法院一般持司法消极主义,对于国会、内阁(所谓政治部门)的判断,持有异议也是相对谦逊的。
[编辑] 政治制度
日本是一个內閣制国家,政府體制以日本憲法為基礎,并有一个两院的议会。对议会负责的行政建构包括了一个由首相和各部大臣组成的内阁。首相必需是议会成员,并由其他议员选举产生。大多数阁员也必需是议会成员。
自1889年至1945年,日本是一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當時的憲法為《大日本帝國憲法》,又稱明治憲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宪法规定,天皇是国民團結的象征,對政府不具有干涉力。
日本的立法机关包括了由人民选举产生的480席的众议院。众议院议员任期四年,首相有权解散众议院。参议院拥有242席,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一半,不得中途解散。
[编辑] 主要政治问题
[编辑] 日本自卫队
根据日本宪法,日本永远放弃战争的和平主义原则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同时又把“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写进宪法。 1993年,日本决定派遣部队参加联合国在柬埔寨的维和行动。2004年又曾派遣部隊往伊拉克參與维和行动。 1991年:日本在海湾战争期间出钱而没有出兵,但在战争结束后却立即派出6艘军舰前往海湾地区扫雷;
1992年至1993年:根据1992年的所谓国际和平法案,日本首度出兵海外,派出了600名工兵前往柬埔寨。执行任务期是1992年9月至1993年4月。1993年3月至9月,第二批600名官兵在当地执行修桥和道路的任务,另派16名官兵监督停火。日本同时还派出了2艘海军运输舰,1艘补给舰和6架C-130运输机。在参加行动期间,两名日本文职人员被打死;
1993年5月/2001年2月:日本军队先后参加了数次联合国的莫桑比克维和行动,卢旺达,洪都拉斯,土耳其,东帝汶和印度的救援行动;
2001年10月:9-11恐怖袭击发生后,6架空军运输机和138名士兵被派往巴基斯坦撤运从阿富汗涌来的难民;
2001年11月至今:根据2001年10月的反恐怖法案,日本派出的军舰至今仍在印度洋上执行反恐怖任务,支援美军在阿富汗的军事行动。这些船只为10个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法国和英国的舰只提供补给;
2002年2月至今:680名自卫队员被派到东帝汶负责修路和架桥,是日本最大规模的维和行动。目前该部已经减少到522人;
2003年3月,2003年7月至8月:两架C-130运输机运送160顶帐蓬和救灾物质到约旦;
2003年12月:两架运输机运送救灾物质到伊朗。
[编辑] 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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