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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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學是哲學在法律領域中的一個分支,如同科學哲學、政治哲學等領域一樣,是一門對於社會現象或者學術領域的基礎信念進行反思的學問。在不同的場合或者學術脈絡之下,法律哲學(法哲學)又被稱為「法理學」、「法理論」、甚至「基礎法學」,不過這些名詞的指涉原本不盡相同,但在許多時候他們都被用來代表法律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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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由來
- 法律哲學與法理學
「法律哲學」一詞與「哲學」一樣,都是在19世紀的日本學者翻譯之下從西方文明進入漢字體系。而19世紀的東京帝國大學出現名為〈法理學〉的課程(該課程之前的名稱為〈法論〉),其內容也相當於當時日本學界所稱之法律哲學。當時擔任〈法理學〉教席、時年二十五歲的穗積陳重曾於其《法理學大綱》一書中說明何以要用「法理學」代替「法律哲學」。穗積陳重認為「法律哲學」一詞過於強調其形上學色彩,忽略了其研究法律根本原理之面目,故另創「法理學」一詞代替。
從今日一般對哲學一詞的認識,已不像十九世紀末的日本學界一般將其等同於形上學,所以從詞源的考察上來說法理學與法律哲學兩詞意涵或有不同,但今日觀之實則均同指西方哲學中的Legal Philosophy / Philosophy in Law。所以法理學和法律哲學兩者在今天而言並無不同。
- 法理學與基礎法學
至於基礎法學一詞並非是一個精確的學術用語,法學之基礎是否相當於基礎法學通常所包含的法律哲學、法律史、法律社會學等等,可能會引起爭論。
基礎法學的內容通常指的是法學和其他學術領域的交錯,或者以其他學術領域之成果和方法對法學或者法律進行反省和探索,
一般來說基礎法學比法律哲學所包含的範圍來得廣,我們可以將台灣法理學學會章程所指的法理學清單整理如下。
法理學所含蓋的範圍有:
一、法律哲學和法理論。子項目可大致分為(僅為列舉):
1、法認識論、法學方法論與法律及規範邏輯。
2、倫理學、政治哲學、社會哲學、實踐哲學等之研究與法律、制度或正義等問題相關者。
3、法律思想史。
二、法律之各種社會或自然科學研究,如法律社會學、法律人類學、法律心理學、法律與經濟分析、比較法學、法律文化研究、法律性別研究、法控制學、法資訊學等。
三、其他與法律有關之基礎理論研究者。
不過這個法理學的內容涵蓋毋寧比較適合「基礎法學」,或者我們以法律學者定義時常採用的廣義狹義分類,這是一種「廣義的法理學」,而「狹義的法理學」指的仍是法律哲學,也就是上述分類的第一款。
[编辑] 發展
從政治哲學到法律哲學,從哲學家的法律哲學到法律人的法律哲學,從法哲學(法理學)到法理論
(待補)
[编辑] 當代法律哲學的重要問題
1.什麼是法律
法律哲學簡單說來是對法律所進行的哲學反思和探討,所以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個法律哲學問題就是:什麼是法律?
這個問題最直接也最素樸的答案就是,被訂定在法典之中的法條就是法律。
但是法律所指涉的其實並不僅止於法條文字,其所包含的是複雜的制度運作與社會現象,
所以「法律是什麼」才會成為一個看似簡單,實又極為多元複雜的法律哲學問題。
因為法律牽涉到人類社會中的群體活動,所以法律(Law)不像是科學中的定律(Scientific Laws),定律是否成立,只要觀察其是否符合自然現象即可。
(不過科學定律可能也還是受到其他學術成果所規範,如數學,一個有趣的問題是:數學是自然現象嗎?)
我們知道中華民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騎車未戴安全帽需依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但其實台灣在台北縣市以外的地區我們還是很容易看到不戴安全帽的民眾,甚至警察也不一定很積極的取締違反這項規定的民眾,
不管從民眾(被規範者)的觀點,或是從警察(執行規範者)的觀點,如果我們以自然科學定律的標準來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似乎在台灣的許多地方都沒有用,那麼我們能不能就像對待不符合自然現象的科學定律一樣淘汰這條法律呢?
科學定律(Scientific Laws)和人類社會的法律(Laws)的不同之處在於,科學定律在於描述、解釋甚至預測自然現象,
人類社會的法律其主要功能並非在於解釋和描述社會現象(雖然我們的確可以透過法律來描述、解釋和預測政府執法機關和人民的行為),
法律的功能在於規範人類的行為,所以我們並不單純從其是否符合社會現象來判斷其是否成立。
這邊我們可以導入“法律效力”的觀念,法律效力的有無(法律有效或者無效)並非以是否和事實相符來做判斷。
但如此一來我們要以什麼作為法律效力的判準呢?
這個問題已碰觸到了「法律是什麼」的核心,正義、道德、效率、政治、權威、種種不同的標準型塑出不同的法概念,也訴說著不同風貌的法哲學。 這一點可說是思考法律一個很好的起點,也顯示出法律和其他領域“律則”(尤其是科學定律)的不同。
2.為什麼要守法?
3.什麼是正義?
(待補)
[编辑] 重要的當代法律哲學家及其思想
重要的法哲學流派
重要的法哲學家
- 拉特布魯赫(德)Gustav Radbruch
- 富勒(美)Lon Fuller
- 德沃金(美)Ronald Dworkin
- 凱爾生(奧)Hans Kelsen
- 哈特(英)H.L.A. Hart
- 拉茲(以色列)Joseph Raz
- 阿列克西(德)Robert Alexy
(名單及簡介待補)
[编辑] 學術組織
IVR—Internationale Vereinigung 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ophie(國際法哲學與社會哲學學會)
IVR為法哲學領域最重要的世界性學術組織。一九○九年創立於德國,原名為國際法哲學與經濟哲學學會,後改為現名。
目前全球有四十六個分會,學會成員以各大學的法學、社會學、哲學教授為主。
自一九七七年起IVR每二年舉辦一次世界性的學術會議, 主辦學術期刊Archiv 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ophie (ARSP),並編寫網路法哲學百科全書。
多位重要的法哲學家皆為IVR榮譽會長,如Aulis Aarnio (Finland)、Junichi Aomi (Japan)、Norberto Bobbio† (Italy)、Arthur Kaufmann† (Germany)、Hermann Klenner (Germany)、Enrico Pattaro (Italy)、Miguel Reale† (Brazil)、Carl Wellman (USA)、Arthur F. Utz† (Switzerland)。
現任會長原為瑞典法哲學家Aleksander Peczenik,在其過世後由波蘭的Marek Zirk-Sadowski出任代理主席。
(待補)
[编辑] 學術活動
IVR2007年會 主題:廿一世界的法律與法律文化—多元與統一
第六屆東亞法哲學研討會主題:新世紀東亞的民主、人權與多元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