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鶯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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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鶯鶯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发生的一个案件,公安处理此案的手法受到质疑。
高鶯鶯(1984年(?)-2002年3月15日)是在湖北老河口市非正常死亡的一名女工,在未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尸体被公安局强行火化。此案从2006年7月起被媒体广泛报道。2006年8月18日,政府宣佈復查結果,高鶯鶯死於自殺,死者父母因涉嫌誣諂和造偽證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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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事件經過
高鶯鶯,湖北省襄樊市西北部有個老河口市十里外寶石賓館的女工。她於2002年3月15日晚在工作的賓館離奇「墜樓」身亡。官方指這是一宗「自殺案」,但死者家人認為死因有可疑,遺體有被性侵犯和毆打跡象,要求徹查。然而官方不受理,後來更動用公安和武警搶奪屍體,並用抓人、軟禁、連坐等手段威逼家屬簽字火化,火化時將衣物全部燒毀一件不留。這事件在2006年7月才被傳媒廣泛報道,引起廣泛關注。
家人在死者遺體上發現了很多死前掙扎打鬥的跡象,包括多處被抓傷、頸上有被掐的手印,而且手腕也有黑紫色的勒痕,據說還有一個乳頭被咬壞。此外,死者的衣衫不整:上衣的紐扣有幾粒甩掉了,腰帶和鞋子也不翼而飛,褲子的拉鏈也未拉好。家屬於是把死者的內褲藏起,送到別處檢驗,結果發現了精斑。
普遍輿論認為當時的襄樊市委書記孫楚寅插手案件,掩飾真相。
據2006年8月7日北京新浪網轉載《瞭望東方周刊》報道,一直為上訪奔走的高鶯鶯父母——高天虎和陳學榮因涉嫌偽證罪而被拘留。有消息透露,官方指被鑒定為有精斑的內褲的精斑屬高天虎所有。及後更有知情人士提出高鶯鶯死於自殺的「證據」,逐一反駁死者家屬提出的疑點,例如:
[编辑] 死者家屬提出的疑點及「知情人士」提出的證據
[编辑] (一)遺體上的傷痕
家屬提出的疑點:
遺體的耳後、手背、手腕都有傷痕
消息人士反駁的證據:
據公安專家進行模特兒墜落實驗,耳後的傷痕應是墜樓時的不規則撞擊造成。手上的傷痕是搬運遺體造成。
大眾質疑:
是否太巧合?而且按常理,墜樓死者通常是倒在血泊中的(报道中死者确实倒在血泊中[1]),而高家家人見到遺體時,卻並沒有這跡象。
[编辑] (二)遺體衣衫不整
家屬提出的疑點:
有些衣鈕不見了,有些扣錯了,褲鏈拉開,鞋和皮帶不見了。
消息人士反駁的證據:
墜落時造成,並不出奇。
大眾質疑:
又一巧合?而且墜落不會導致扣錯鈕。
[编辑] (三)警察搶屍火化
家屬提出的疑點:
如非另有別情,警察為何搶屍火化?
消息人士反駁的證據:
地方政府憂慮發生群體性事件,希望藉此平息事件。當時“搶屍”時只去了10名武警和70名警察,並不像民間說得那麼多。此外,寶石賓館是港資經營,此地難以引入外資,市政府特別照顧是普遍正常情況,因此下介入是很正常的
大眾質疑:
1 每天都這麼多人自殺,是否每宗都可能引發群體事件?市政府每宗都如此關注?
2 「10名武警和70名警察」共80人,近100人,還不夠多?
3 扣留死者的家屬強迫火化屍體算得上「息事寧人」?
[编辑] (四)染有精斑的內褲
家屬提出的疑點:
家人藏起死者的內褲,送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證實有少量精斑。
消息人士的證據:
專案組成員對寶石賓館的男性取了二十多份血液取樣,並送從高天虎口腔內取得組織送到檢驗,與內褲精斑進行了DNA比對,只有高天虎的與之相同,因而作出精斑屬高天虎的結論。
家屬質疑:
高天虎否認精斑是他的。
大眾質疑:
1 高天虎會笨得以為科學鑑證驗不出他偽造證物?把強姦案的主要證物染上自己的精斑,簡直是送羊入虎口。而且高家的親屬不少都任職醫療工作,不可能忽略這問題。
2 高天虎竟然喪盡天良,寧願以偽證玷污女兒清白來勒索?
3 高天虎上訪四年處處碰壁,他竟然還不明白「民不與官爭」的道理,妄想敲詐勒索政府?可不要忘記市政府已承諾賠償四萬九千元。
4 高天虎系高鶯鶯生父﹐ 內褲精斑中一定混有高鶯鶯體液﹐高鶯鶯體液中檢出類似其生父的遺傳物質 (DNA) 也未必不可能。 不知警方采用何種檢測技術﹐是否能將這種情況排除。
[编辑] (五)遺書
家屬質疑:
專案組在沒有家人見證的情況下撬門搜查了高天虎舊居兩次,目的就是做假證。
消息人士的證據:
專案組搜查高鶯鶯的遺物發現了一張方格信紙,紙上只有一行字:我是要死的人了。專家比較高鶯鶯的筆跡,確認是高鶯鶯所寫。
大眾質疑:
1 事隔四年,才忽然找到遺書?
2 遺書是死前不久寫還是多年前寫?如何證明?
3 遺書不說死因,只說自己要死。太簡潔了吧?
[编辑] (六)賠償
家屬提出的質疑:
若非有所隱瞞,政府為何因一宗「自殺案」出面調停,並提出賠償四萬九千元?
消息人士的證據:
死者家屬初時要求賓館賠償高家80萬元,後來願意降到20萬元。市政府息事寧人,故願意賠償四萬九千元,當中只有七千元是賓館出的。
家屬回應:
一直只求弄清高鶯鶯恐因,沒有要求賠償。
大眾質疑:
1 既是自殺案,何以政府賠償?出動大批警察武警搶屍,還稱得上息事寧人?
2 高天虎會笨到以為自己一芥草民有能力敲詐到市政府八十萬?
3 眾所周知,即使證據充分,上訪的成功機會也尚幾近於零。高天虎會為敲詐勒索,過了四年流離的生活,不停打工儲錢上訪嗎?
4 法學專家指出市政府提出的賠償協議是違法的,首先協議的當事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協議乙方應是寶石賓館而非市政府;其次,協議要求領取死亡及安葬補助費後不可追究責任,這完全是『用錢堵嘴』的違法做法;第三,協議中所謂『意外死亡』的內容不明,「意外」是如何造成以及與工作是否有關等,都沒有說明。
[编辑] (七)證人口供
家屬提出的質疑:
警方報告說郭延靜、曹會柱等證人曾說高鶯鶯平時精神失常,在死前更情緒不穩定,對他們說了「甚麼叫人生,甚麼叫生活,有些事可以容忍,有些事不能容忍,人活著沒有意思,我會給你一個驚喜的」等話。
然而事後郭延靜給高家人的書面證明否認這些內容,並說在事發當天沒在樓上見過高鶯鶯,也沒跟她說過話。另一名證人曹會柱也把報告的內容說是「胡扯」,自己並沒跟高鶯鶯在當晚說過話,也沒發現異樣。
消息人士的證據:
郭延靜跟專案組說高天虎給她一份寫好的證明讓她照抄。高天虎與寶石賓館很多人都相當熟,郭延靜也是由他介紹來工作的,所以聽命於他。
大眾質疑:
1 高天虎如此神通廣大,可以收買證人改口供,跟他上訪四年弄得灰頭土臉的形象相去太遠矣!
2 郭延靜竟然不分事情輕重,就因為高天虎介紹她到賓館工作,就勇於串同高天虎誣諂市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消息人士」雖然「反駁」死者家人提出的疑點,但在某程度上間接承認了家人提出的疑點並非捏造,例如出動警察80人搶屍,市政府主動提出賠償四萬九千元等。「消息人士」在企圖把一般人視為「可疑之處」解釋為「合理現象」時,就等同承認了這些「可疑之處」都是「實有其事」,他反駁的只是一般人以常識推測這些「可疑之處」的成因。
[编辑] 復查結果
2006年8月18日,湖北襄樊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公布復查結果﹐高鶯鶯是自殺身亡,死者父親高天虎因誣告陷害及偽證被襄樊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記招中官方公佈的資料與「消息人士」所說的大致相符,並提出了一些新的資料。
[编辑] (一)警察搶屍火化
復查結果:
1 高家在寶石賓館門口舉行喪禮,搭建靈堂及秦哀樂,引來群眾圍官,阻塞交通。警方經上級批准後,出動10名武警和70名民警處理事件。
2 出動的警察和武警都沒有攜帶槍支等殺傷性武器。
3 電視臺出現的武警鏡頭是拼湊的。
4 警方並沒有迫家屬在簽署火化協議,遺體是高家自行安排火化的。
大眾質疑:
1 電視臺居然膽生毛,敢拼湊鏡頭跟市政府和警察過不去?
2 高家滿腔冤屈,如警方沒威迫,居然會乖乖就範,焚化遺體?
[编辑] (二)賠償
復查結果:
1 基於人道主義和“維護穩定”,政府要求寶石賓館按照《勞動法》給予賠償,並從民政部門的慈善資金撥出金額作為補償。
2 4.9萬元賠償中,6300元為寶石賓館支付,其餘4.27萬元由老河口市民政局支付。
3 市政府此舉“出發點是好的,效果也是好的”。
大眾質疑:
1 為何每天眾多自殺案中,只有這宗「自殺案」市政府會「基於人道主義和“維護穩定”」給予賠償?
2 事情弄到現在要復查案件這田地,「效果也是好的」,真難想像「效果不太好」或「效果不理想」可以糟到哪地步。
[编辑] (三)內褲上的精斑
復查結果:
1 專案組對案發當天在寶石賓館的二十多位男性取了血液樣本,包括孫楚寅的兒子,另外亦用試紙從高天虎口腔內取得組織檢驗。三位專家鑒定只有高天虎的DNA與內褲的精玟相同。
2 死者內褲的精斑屬高天虎所有,其妻子應不知情,高天虎也否認。
3 高天虎初時不肯拿出那件內褲,又不接觸專案組接觸,因而引起專案組懷疑他偽造證據。
4 高天虎將附有精斑的內褲送往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全程有攝像、錄音。
大眾質疑:
1 高天虎知道有精斑的內褲是強姦案的重要物證,就想不到進一步檢驗會找到「犯人」是誰?
2 高天虎不肯交出內褲,可說合情合理。那是他僅有的證物,經過四年的失敗申訴,他對主要由襄樊警方組成的專案組不信任,比信任來得合理。
3 為甚麼在案件得出結論後,不把專案組的猜測、偵察、取證、推理過程交代清楚?為甚麼不把法醫鑒定的錄影公開播放?
4 專案組主要由襄樊市公安局的人員組成,雖然包括來自上級的人員,但成員名單始終沒有公佈,使人懷疑成員跟原本調查本案的公安人員會否有關係,互相包庇,但專案組並不避嫌。而且四年前公安執辦此案的拙劣手段使人震驚,專案組也要調查有沒有人失職犯錯。因此專案小組的公信力,實在十分有限。
5 高天虎系高鶯鶯生父﹐ 內褲精斑中一定混有高鶯鶯體液﹐高鶯鶯體液中檢出類似其生父的遺傳物質 (DNA) 也未必不可能。 不知警方采用何種檢測技術﹐是否能將這種情況排除。
首先,即使精斑确实为高天虎所留,他也绝对未犯伪证罪,因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我很难想象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连这点常识也不具备,而居然如此作为,不能不让人质疑其执法的素质与动机。
其次,在高莺莺案件中,该证据在一开始就应该被排除,鉴定本身即属多余。一条已经存留多年的内裤,根本就不具备证明多年前强奸发生的效力。亦即,高天虎必须首先证明该内裤为高莺莺自杀当时所穿;其次,高天虎还需证明,该内裤在此后多年没有受到任何污染。否则,爱女心切的高天虎,不仅可以将自己的精液放到内裤上,还可以使用其他办法把他人的精液放到内裤上而制造一起冤案,试问,这样的证据能不加思索地接受并进入刑事侦察程序吗?是高自作自受犹可说,要是高陷害他人,又怎么办?大家熟悉的辛普森案当中,由于警方在取样、检查现场时缺少监督,程序不够严格,使取样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导致检方最有力的犯罪证据被瓦解,同样的道理,多年前的、且不能有严格程序证明为高莺莺自杀时所穿着的内裤,根本就不具备证据的资格。
第三,如果该证据应该被排除,那么,即使精斑确实为高天虎所留,也不能就此证明其犯有了诬告陷害罪。高天虎使用精斑内裤来控告王淑军主使或包庇杀人,是因为他想通过精斑来证明有强奸,进而证明存在强奸杀人,然后将之与王淑军的主使或包庇相联系。但是,高天虎的这一意图本身就是不成立的,因为,即使该证据被采信,也并不直接推论出王淑军有罪,强奸乃至强奸杀人之存在,与主使或包庇罪行,不发生于同一主体(需要指出的是,王淑军乃一女士,她不可能有精液),因此,即使精斑确为强奸所留,高天虎也依旧可能诬告了王淑军,反之也成立,即哪怕精斑确实为高天虎所留,并不能否证没有强奸(当时穿着之内裤可能被掉包或遗失)王淑军主使或包庇杀人也可能成立。可见,本案中高天虎诬告陷害罪是否成立,在于王淑军是否主使或包庇杀人,而非内裤上精斑的真伪。而自杀是否成立,才是是否诬陷王淑军的关键所在。
最后,或许有人要问,要是高天虎确实既伪造证据,王淑军又确实没有主使或包庇杀人呢?我的看法是,如真是如此,则其诬告陷害罪成立,但必须指出的是,诬告陷害罪必须满足以下四项条件:1、捏造事实;2、必须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3、必须以特定个体为诬告对象;4、必须以他人受刑事处分为目的。可见,在高莺莺已经被公安机关认定自杀无误的情况下,高天虎一旦向公安机关控告王淑军,即已经满足了上述条件,而涉嫌犯下了诬告罪,应予立刻处理,而不必要等到精斑内裤的鉴定结果。
由此,我不得不说,无论精斑鉴定结果是真是伪,襄樊地方政府的一系列行为——盲目接纳证据、不即时处理、以及荒唐的以伪证罪刑事拘留高天虎,——都表现出了襄樊地方政府的玩法而非严格执法,这不能不让人对襄樊地方政府的能力和动机产生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