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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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權一般認知係指在「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政治權力。第四權是約定成俗(en:de facto)、自然而然形成的,第四權所指的即是媒體、公眾視聽。
事實上,即便是歐美先進國家,不但沒有具體的憲法、法律、規令來解釋、設立第四權﹐也沒有所謂「第四權」這名詞。英文中有Fourth Estate這名詞﹐但是其所指的其他三個Estate(階級)乃是「貴族、僧侶、平民」﹐與三權分立的觀念完全無涉。
以美國來說,美國最高的行政權代表為總統,最高立法權為國會(由參議員、眾議員所組成,包括參議院、眾議院),最高司法權為最高法院。三權分立、三權相互制衡,不過在第四權(媒體)出現後,制衡的力量又多了一個,可防止前三者的濫權與偏誤發生。
舉例而言,1980年代時,美國總統隆納·雷根(Ronald Reagan)的夫人:南茜·雷根(Nancy Reagan)希望將白宮官邸內的臥房床鋪換成好萊塢(Hollywood,也稱:荷里活)式的奢華大床,此事被得知後,經由媒體的廣大報導,引起美國人民的普遍憤慨,認為一國之首不當有鋪張浪費的生活示範,由於公憤形成,迫使南茜打消此念,此即是第四權發揮制衡效用的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