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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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場足球比賽中,當一名球員在比賽中嚴重犯規,在場裁判(裁判)會舉起紅牌 (Red card) 命令球員離場。
在此情況下,被罰球員將不能繼續進行餘下的賽事。球隊也不能用後備球員補上,需在缺人下繼續比賽。而且根据犯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被禁赛一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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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沿革
黃牌及紅牌由英格蘭裁判雅士頓(前國際足協裁判委員會主席)創立。1966年世界杯舉行期間,當時英格蘭球員積查爾頓閱報才得知自己在對阿根廷的八強賽事中被記名警告,於是向世界杯委員會查問。被此事困擾的雅斯頓從溫布萊球場駕車回家途中,偶然發現交通燈的紅色和黃色燈號,可以應用在球場上,作為向球員及觀眾清楚表示球員被記名警告或被逐出場的標記。
雅斯頓於是向國際足協建議訂立紅黃牌制度,並於1970年世界杯開始廣泛使用。在此之前,裁判僅口頭告知球員已被記名或逐出場。黃牌及紅牌可免除語言誤會,更清楚的執行原有的警告及驅逐離場條例,然而黃牌及紅牌直到1992年才正式立例成為足球比賽的裁判指定裝備。
[编辑] 適用範圍
根據國際足協的賽例,如果球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被出示紅牌:
- 嚴重犯規
- 暴力行為
- 向其他人吐唾沫
-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內)
- 用可判為任意球或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己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或動作
-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黃牌
根據賽例,球員如被出示紅牌罰令出場,將於下一場賽事被停賽處分。
[编辑] 其他運動的適用情況
除足球外,一些球類運動如手球、欖球、曲棍球等皆有使用紅牌罰則。
[编辑] 參考資料
- 「紅黃牌70年問世 靈感來自交通燈」,《明報》,200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