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 talk:Kuan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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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研究生活散記實錄 kuan0723 抱著即興奮又高興的心情,我又上了大崗山,這一片景色是那樣熟悉,那樣真實。但那歷經近二十年的外勤警官生涯,我的心境是複雜的、是值得回味的,七十四年七月第一次上這警學聖地接受洗禮,走進大門那種離鄉背井衝擊著我,即將面臨二年的未來學生生活是種憧憬,未知,悲喜交加,每每走到校門前警察救人的神雕,總會讓我感受莫明,今日重回這聖地,二十年累積能量後的感覺,內心顯得格外溫暖紮實。 吸一口飽飽的空氣,雖然九月的公西仍是高溫,但我內心的溫度是清涼的、是無法形容的舒暢。漢卿老弟從我一開始報名就跟我一起忙東忙西,真是感謝他,老婆的鼓勵將是我這三年碩士研究生生活最大的支柱,不管如何都將是我最大的考驗,信心與毅力都一再的叮嚀我,再大的困難都必須克服,我有絕對的信念,相信那股力量是無窮的。 年近半百,重做學生是辛苦的,但想到成果的豐碩是美好的、可喜可賀的,警察每件案子的偵破不是都是勇往直前,不計過程的嗎,只要有心,似乎沒有難得倒我的,自我期許雖能補足一時的衝勁,最重要莫不在自己的抗壓力與實踐力,在公務生涯的末端,給自己多留一點色彩吧! 搭著八時三十五分從高雄往台北的華信班機,心情是悸動的,從考上警大碩士班開始,一連串的祝福聲,讓我再一次的迷失在已經很久沒有的成就感,一陣一陣的濃濃喜悅不時湧上心頭,所謂四大喜之一 金榜提名,不時在腦中反覆翻動,不亦快哉! 在漢卿陪同下到警察大學,在大門碰到同是這期考上的同學─吳振吉局長及博士班的嘉義市副局長吳芳富,互道恭喜,臉上喜悅的表情流落無遺,也遇到剛到學校報到的公關室主任唐雲明【前台中縣消防局長】,由於漢卿他的研訓院曾聘唐先生授課,有一點認識,順道利用點時間前去恭賀一番,談了一些目前消防工作。 趕辦了報到註冊手續後,回到行政警察學系聽取助教的說明。 簡單的介紹中瞭解,三年的推甄學業中必須在一下有一個資格考試,但必先修習滿十六學分,因此本學期要修十學分,由於我們還要上班,老師體諒我們這些老學生,把課程都集中在週五,相信第一學期的功課必是相當的緊,在可預期的十多週裡,對我從高雄來的這苦行者來講,會是一大考驗,那豈不是人生的美麗所在,唯有多一層的衝擊,才能顯現出努力的高貴,衝吧,可敬的勇者,人生多幾次的浪花是值得欣賞的,看你用那個角度,不是嗎 還是往常那樣的上班模式,在開完本週分局週報後,週四今天將是第一次搭夜車北上的日子,九月多颱的夜晚,雨仍下著,老婆及仲徽送我到車站,已是十九時三十分,車是大遊覽車,倒也寬暢,望著玻璃外的濛濛雨景,又是一陣思維,聽聽黃妃的歌,沖淡一些無謂的心情,由於雨時強時停,高速公路顯得有點亂,看看窗外,車子已走大半,注意路標那是鹽水,月是故鄉圓,可惜沒有月。 窗外雨仍是呼呼下,本想睡一下,但沒睡蟲當值,只好作罷,車上放映電影─人間道。描寫臥底的劇情,慢慢的不知不覺就到新竹了,電話一響,漢卿老弟打來的,關心我這老哥目前的位置,他想明天要上課,現應在學校吧,近深夜零時,車子到林口,再搭計程車進入學校,已是0時三十分。 校園一片靜,小雨仍下著,回想七十四年第一次來此上課時,每當返鄉專車一上來,心就一片灰,尤其是寒冬時,心涼至極,那時沒當官對遠景有一份盼望,忍是唯一的選擇,與現在的心境似乎是不可同日而語,但夜仍是那麼靜,心也是靜的,在登松的小居裡,感覺是夠了,真謝謝他,但登松的床,還是不習慣,約二點入眠,為迎接明天的挑戰,多休息仍是必要的。母校警察大學給我十多年的驕傲,在七十六年七月英勇的離開這個大門之後,歷經了是領導的藝術、駕卸的美感、頂端的空泛及幹部的無奈。是她,是她賜與我的,雖是一場美與真的結合,但她留給我的,將是更大的思維,再一次走回原點,我將學習更茁、更壯、更讓自己出人頭地,時間永遠來得及,因為目前追求的唯一是什,仔細想想,豈不是…善。 研究大樓在我多年來的印象是高不可攀的,她一直是學術的殿堂,博士專學的搖籃,今日得以接受她的洗禮,心是誠服的、是百般願意的,三年的時光必須好好的珍惜與努力,把警學的最高意境用心研究,以實務來印證理論,才不負家人與老師的期許。 第一堂課就在九月三日的上午八時,行政法泰斗蔡震榮教授主授之行政法的理論與實務,老師是留德的行政法權威,國內行政機關許多法令的制定,都有蔡老師的見解,他有理論的評析,也有實務的導述,深入淺出,真不愧是警大的寶。十多年再回教室,自我介紹顯得新鮮不已,年紀已不是距離,身心才是動力,加油吧,老學生,心得報告將是磨練學習最好的試金石。等著下一節的來臨。 上課第一天,同學相互認識,我們從各地來誠園吸收知識,從有限的時間研究警學,即新奇又美妙,從四面八方來此凝聚能量,再一次求知慾,更顯動力的高貴,彼此之間由生疏慢慢熟識,這種感覺回想起來真像二十多年前送老大仲徽到復興國小上課,深怕生疏又覺好玩,新鮮極了,汲汲營營的過程,我們將又一次以更沉穩的腳步前進,因為這一切都是緣,是圓。 警察工作犯罪預防理論與實務,課程由許福生與黃翠紋老師共同講授,由於許老師的教授著作送審近日通過,心情的快感從他的眼神流露無遺,黃翠紋老師與犯罪防制所孟維德教授是同期的一對早有耳聞,如今又在碰上,真是有緣。 利用午膳時間,不經意隨興的漫步在校園中,還真多了幾棟建築物,最吸引我的是圖書館,她依山坡而建,除有警察博物館在其中外,各項新式的設施與小橋流水,是我離開母校近十六年的校友與曾組長長期服務在學校,心情是不同的,學校的一草一木,不會因學長學弟的增長而有改變,但她改變的是品味,是那學術的氛圍,感受之後的那種通體雅緻的氛圍,久久不能… 時過黃昏,校門口又是一群群返鄉的學弟,這是週五誠園一再上演的戲碼,來去匆匆,印證人生相聚無常,把握瞬間的永恆是何其重要,由於剛來學校,同學在學員長曾憲樂組長的熱情邀約之下,到附近的虎頭山土雞城共聚晚餐,留下美好的開學序幕。 來是一程,回去的路程又是一大考驗,心想還有週六與週日二天的休息,心情釋懷不少。在五小時的高速公路搖擺捉弄下,凌晨二時又回到高雄,往返的三十小時求學記,將在我未來的幾個月裡來回上映,應珍惜,也是珍重,只因那將是任重道遠,無以倫比的一段…。 想想人只要心存喜悅,散發的氣氛往往是真誠的態度,也就是通俗說,歡喜做甘願受的概念,即是積極,往往也是動力,打從上研究所一開始就有的概念並無改變,或許有人會問,這樣的的感覺能持續多久,唯有自己才能堅持,人的意念本質如能保持更從容、更樂觀溫馨,傾聽成熟的聲音,矜持也結善緣,那不再只是佛家信仰,而是感恩情節,有多少人徘徊不能自悟,一會兒求金求情求人心,一會兒又是缺金缺情缺人性,真是可憐喔,最近的徐明事件不是很貼切的例子嗎,善待你週邊的人,嘗試做個凡人應不難,【保握當下】應是最佳的生活態度吧。 走進學校的資訊館,給我瞬間的震憾。學校建構的資訊系統已有相當規模,但與警政單位的超連結,似乎乏善可陳,今日警察勤業務經由干涉進入服務主導的社會型態定型,警政工作邁進一個嶄新的里程碑。警察人員將更具多元化與挑戰性。 我們身為圈內一員,是有一份責任,將賡續原來制定之防範預防犯罪作為,更介入新的偵防思維,以提昇維護治安能力與加強民眾治安滿意度;在建構應變警察組織的同時,強化新科技通訊網路系統,以提昇警察任務功能;對整體現代警政工作型態有很大的助益。 與教授討論發現,警政研究開發經費少的可憐,多少錢作多少事,是現實但又能奈何,從許福生老師口中得之,研究單位試辦【少年輔導中心】的可能案,在討論的同時,多位學長發言,提出目前外勤對青少年問題的見解,日本相關問題的探討,是否有多頭馬車的執勤缺失,是否有單位是多官無兵的窘境等等,說是容易做是難,預防犯罪的確是刻不容緩的治安大工程,由誰做,或是再成立一個大預防科室,效果如何,我們都有討論,也值得討論。 每年的春安工作是有把預防犯罪宣導列為評比,各單位也都絞盡腦汁,又是演,又是唱,又是拉名人來站台,搞得基層人仰馬翻,是有一番短期效果,但未見整體探討,是錢的問題嗎,還是人的問題。可惜… 九月底南北的天氣顯得有點三溫暖,在高雄還是熱呼呼,到了林口交流道就一陣涼,在這蕭瑟的秋夜又來到登松的小築,整理明天的功課,看到登松在校就讀體院研究所的照片,令人肅然起敬,一張貼在牆上的警語吸引我的目光,【常維祥和氣;滋養慈悲心;凡事無私慾;永保路平安】心想每人都有一份誠摯心,學習用在那,成就出在那。人生本善思想是啟發意念最好的邏輯,這是萬物的重心所在,抓得住它,隨時隨地的感動都存在,看你如何找,願在這深夜的冷點心,值得自我警惕勉勵。 翻開學校老師的資歷,大都留美較多,眾多的博士不乏以美國的觀點為主,上了幾堂課給我最大的收穫仍在於學術與理論是高尚無比的,能說得好重要,做的更有成效是關鍵,說與做如何言行如一,有效果,是我這一趟公西行最大的考驗與目的,所謂【要講全步數,在作沒半步】在在說明理論結合實務的重要,說做相輔相成應該是我目前自我學習指標,在我而言,二十多年的外勤經驗應算實務,唯有拿出實務結合理論,在一開始學習時有了這基本認識,態度將更謹慎有心得也乎。用了晚膳,回到研究大樓上警學英文,張先皓老師是留美民法法學博士,一份老美的幽默性格,說起話來的調調,就是那調調,很是新鮮,對我們這群老學生,張老師用語誠懇,像是老朋友說故事一樣令人折服,尤其他一再強調瞭解我們離開英文很遠了,由淺漸進式的啟發教導,不願其煩的說明,強調寫作論文式的學習方法與一般會話不同,並一再的反覆說明,澎湃激蕩,令人信服。週五夜的誠園,是那麼靜,那麼富有詩意,都走了老師學生都走了,應該走的都走了,一個都不剩,就是研究大樓312教室的燈還亮著,張老師的聲音顯得格外真誠有力,二小時的文思留香,不知同學的心裡在想什,但我是有一份想聽課又意猶未盡的趕著要回家的念頭,想想真是有趣【別向人說,怪不好意思的】,臉是白的,心是急的,上了一天十小時的課程,雖領受了學習的美,但一股年華若虛度,老來恨不淺的膚淺又迎面而來,心裡五味雜陳,不能自己。在回家的路程,看大隊長的精神,我這年紀尚差二載的後生晚輩,恐怕還是要打起堅強的身軀,挺直腰,以平實的心迎向每個週五的考驗,好了,不要太官樣,反正本週已過關,呼……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是進入研究所以來感受最理論性的課程,她含蓋了科學與現實的分析,以一種完全極度科學的思維來證實與印證研究的正確性,章光明教授提出的【假設問題來解決問題】的概念,真謂一針見血。 從問題的設定作出發點,出現的研究概念引導具體的方法分析,加上許多的文獻探討得到暫時性的解答,以假設的科學精神作研究設計,用文字來轉換概念,使其成為具體蒐集方法,以每人不同的操作手段建構效度,這種概念性的架構,透過分析、解釋、討論等研究流程,得到蒐集資料,發揮內在效度,在這有方法、有方向的作為中,逐次形成關鍵意識,可在這架構裡掌握步驟,最後的結論與建議終能有效的量化,這種研究方法、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是我追求社會科學研究方法的第一步,在這實證科學的領域裡將會更有技巧的操作運行,在往後從事研究的思考中將更有心得。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是一切研究理論的根基,章光明老師對我們這班老學生上課的的說明顯得更為謹慎,或許從我們的眼神可見端倪,但學習在於心,有心最美>>>加油。 聽了章前系主任光明老師的公共政策才瞭解什麼叫做留美博士,人因有知識而豐富人生,他說的輕鬆,妙語如珠,受教者恐須用心聽才瞭知個中道理,章老師是我入研究所的七名口試官之一,對他印象深刻,口才極佳,學者味道濃,對警政分析有深入心得,是不可多得的警界精英。在聆聽幾堂章老師的課後,心想隨著民主制度的潮流發展,公共政策演化過程愈見透明,人民渴望運用各種管道影響公共政策的心跡愈見明顯,在自然運作下,政府唯有提出有效的公共政策作為,公共利益及公共福利才得以彰顯,也才能符合民主真諦。學者都一致認為,公共政策乃近年來新興的應用社會科學,它結合了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行政學等精華,透過公共政策的執行,可讓人民瞭解政府在做什麼,各政府次級系統包括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司法部門、政黨、利益團體、民意等都是我們研究的範疇。警察人員研究本項科目,除了以專業的心態做基礎外,更應具備公共政策分析的概念,方能提出有效方案因應。由此可見,強化公共政策的理念是目前我們站在第一線公務執行者最大課題。 記得昨夜回到學校,許多學弟都已加上夾克,休息一晚趕走睡蟲,五點多走出研究大樓,到許久沒練身的大操場伸個懶腰,晨曦依舊,心境非同,在富有勇氣與自信的環境中,展現旺盛的魅力,當是人際關係的潤滑劑,利用適度時間舒緩體力,琤琮流淌的血液一時順暢,再再體會出健康的重要。警察工作千頭萬緒,曾幾何時又能回到從前來享受這遲來的校園生活,是緣、是緣份,是一個人生的美麗經驗。 法律是呆板、沒有品味、無情的嗎?一般庸俗的說法,致使個人大半公僕生涯,顯得生硬,了無生氣,十多年外勤主管又訓練成一付自以為權威的樸克性格,是好是壞,無法定論,早一點悟個中道理,無非早一點給自己留下伸縮的空間,平常與平安隨意可得,卻在隨意中流失,可惜啊!心想時時讓自己在喜悅中渡過,在平常中尋找自己的修身最高境界─樂於平常的一天,應該是件好事。只要善於自我喜悅,發現每天喜悅的漣漪,那將是自我追求汲營的,好好思考審視吧,為了不要給自己太多危機,應及早作一些明智的思維,在走往人生第二階段的同時,腳步能更踏實有力。 本週四【93.10.07】下午分局長的主管會報改為諮詢式的方式,樂的我只有在旁作招待,十六點多就閃人,整理一下,簡單吃了晚餐,搭十八點車北上,一路長紅,第一次那麼早二十二點就到學校了。由於同學一致同意下,為賀莊金定學長調任楠梓分局副分局長,昨天在內人陪伴下到高雄市花街替班上同學訂一座喜氣花盆價值3300,禮輕情意重,總是一種祝福吧,但想想,這下子,我們的莊金定學長恐怕這趟求學路可要跟我一樣艱難許多,不比在彰化當大隊長,路程加多一倍,莊副座這位先進前輩,真不簡單也是位人材,他是前署長姚高橋的機要秘書,陪姚前署長南征北討,功在警界,不過外勤的副座,工作量可不輕,祝福他能勝任愉快。 八時準時進教室,令人驚呀的莊副分局長已經在座,他是搭深夜三點的車來學校的,真是不容易,昨天有全國性取締酒駕專案,要督勤整夜可能都沒休息,精神真是令人佩服。想想求知慾因人而異,在許多研究的個案中,都有使人感動的事蹟,如上一期的臺東縣警察局施局長,遠從東部來學校上課,要有更大的決心毅力。歡喜做,甘願受的心境再度浮上心頭。 每週五吃完午膳,略作休息,上的是李湧清老師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李老師在學長的口中是位好好先生,留美行政學博士,目前是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系主任,教授方式用詞細密,理研精深,開宗明義的推出證實理論的重要,強調研究方法的定義是蒐集資料、是觀察事物、是研究一些潛在假設的功能與作用。【頭大…..】,不管如何,個人最大的感想就是社會科學【研究人】即是有別於自然科學【研究物】的證實論。許多學者的論點都有其時代的價值,而在一九六九年由孔恩博士(tomas kuhn)提出的斷裂革命的概念【他是個物理學博士,但經過社會學科理論的衝擊後,他卻發現幾世紀前,大物理學家亞里士多德等的很多物理觀念,他都無法理解】,改變整個社會科學研究的領域,從此社會科學的時代背景就劃分有十六世紀前的黑暗時期,當時教會力量左右一切,甚至連科學界有名的哥白尼、伽俐略等領域都含蓋其中,而社會科學的進展過程,十六世紀末、十七世紀算是啟蒙階段,也就是所謂的前典範時期,在經過一連串基礎科學的成長與發掘,結合人類學、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政治學的融入,在十九世紀的初期,對於漸進累積的科學知識,有一個常態的規納,延伸至最後,有一套典範【經過對事物思考研究後產生的一種行為科學規範】形成,這由Ritzar所提出,包括社會事實典範、社會釋義典範及社會行為典範等等,進而有各種研究方法的產生,如White提出positive approach的理論,以研究人類生活經驗企求能建立解釋與預測自然與社會的理論,它的邏輯思考,則有演繹【律則模式】及歸納【概率模式】的概念。 這是進入研究設計前的基本概念,有了以上的初級思維模式,應該算是對社會科學有一個好的開始,不知道同學吸收程度如何,我是腦有點昏,理論的東西須例子來印證,李老師就提出在一九二七年至一九三二年由霍桑提出探究物理條件的變化與生產力的關係,也獲得相當證實,因此霍桑理論在實證論上的地位得到肯定。 由這實驗的結果給我們最大的啟示,乃社會科學是有被推翻的選項,某一時期或階段雖然成立,但不排除這定義永遠存在,這是有異於自然科學的,社會科學隨時有被檢驗的,也就是說,它受人的意志存在影響,研究重心也隨人的行為行動的掌握而影響。每週五晚必須要上演的追車記,將在往後的記憶中無法磨滅忘記的,起初的幾週搭的是謝志敏學長及陳家銘學長的順風車,他們住苗栗,二十時三十分老師一下課,就直奔停車場,一週搭saab,一週搭cefiro,真謝謝他們。接下來我們的大學長,是保四大隊長,又往南一點,也搭了幾週的大隊長專車,這幾天又有了變化,大隊長榮調楠梓分局,他的求學路跟我一樣,三年恐怕必須每週南北奔波了。 說起追車,那辛苦一點不假,搭了苗栗學長便車要在楊梅換車,搭了大隊長便車要在后里換車,由於週五晚,是高速公路車流高峰,不易有空位,每每回高雄都已深夜二點多,能有這份衝勁,真為自己喝采、歡呼,人生求知何時不晚,多為自己寫下美麗詩篇是我最大的心願。再多的的肉體疲憊,隨時間日子的養息,終將轉化成追求完美的動力。 莊金定副分局長上週起跟我一樣,由高雄出發的毅力,更讓我發現求知慾望力量的偉大,尤其副座他必須又面臨新的環境挑戰,新的長官臉色,這一切的心境的心酸與衝擊是很難用言語去體會與認識的,看他一到學校,每每又穿戴整齊,又打領帶穿西裝的模樣,讓我再一次感動並感受長官難為,但何又有那麼多長官排隊追啊,人就是人啊,樂此不疲啊!!!,感慨歸感慨,吃酸葡萄之心還是有的,心想人的內心世界還是唯有多層的磨鍊後才愈會散發無窮的火光,在老婆及黑皮的陪伴下,十月十日晚,【有別於去年在華航飛往溫哥華的商務艙內】,一路趕在衝往國慶夜親水公園煙火晚會的路上,夾在人潮的火樹銀花裡,心中的想法是,亮的夠,衝得高,花樣多,色彩美,活的爽,沒壓力是人生。 早上的第一節課,蔡震榮老師興致勃勃的跟我們談起內政部派他出任有關真調會是否違憲及急速處分的諮詢委員,就有關吵的沸沸騰騰的所謂急速處分原由說明一下,談急速處分。在國親強力動員及無盟奧援下,立法院以一百一十四票反對、無人贊成的表決結果,否決行政院提出的三一九真調會條例覆議案。國民黨、親民黨團則強調,覆議案遭到否決,代表人民渴望知道真相,呼籲總統儘快公布施行三一九真調會條例,勿再阻擋追求真相。
立法院長王金平則表示,真調會是否違憲,不是任何人說了算,若認為有違憲之虞,可以提釋憲。行政院所提「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特別調查委員會條例」覆議失敗,強調該法嚴重侵害人權、違反民主憲政原理,執法機關根本無從執行,民主進步黨黨團今天將聲請釋憲,要求大法官比照德國憲法法院作法,在釋憲期間採取「急速處分」,暫時凍結該法施行。至於在釋憲結果出爐前,行政院對該法的立場,行政院依據法治國家的憲政原則,將在不違憲的前提下,依法執行法律,游揆說,三一九槍擊發生後,檢、警、調及國安單位都全力偵辦,這一切的努力表示政府查明真相,將凶手繩之以法的嚴肅決心。然而,他指出,依據真調會條例,真調會可完全不受任何法令任意羈押、搜索或限制人民出境,嚴重侵害基本人權,又叫依憲依法行政的機關如何執行?損害的人民權益如何回覆?
游揆並指出,陳總統已在七月六日宣示,在遵守憲政架構下,成立一個特別調查委員會,聘請監察院長錢復擔任召集人。因此他呼籲在野黨捐棄成見,在合乎憲政的原則下,修法成立類似美國華倫委員會的「錢復委員會」,以查明真相,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並平息政治紛擾與社會不安。政務委員許志雄指出,該法賦予真調會無限大的權力,且不受任何法律限制,未來真調會可不經法定程序,就對民眾進行監聽、搜索、訊問、甚至拘提、羈押,「這樣惡質的法律,叫執法人員怎麼執行」?因此他相信身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一定會對「急速處分」的必要性有所體認,採取補救的作法。 「急速處分」就類似假扣押與假處分概念,如同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當發現有破產情形時可向法院聲請扣押財產,禁止為一定處分。如果釋憲聲請人必須等到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因此所產生的危害恐將無法回復,行政院這種「急速處分」構想,是屬於比較優先的,但具體的個案仍必須由大法官斟酌。我國憲法並沒有司法機關得為立法性質急速處分的明文依據,更沒有授權司法院在憲法解釋外,另行創設立法性質急速處分的用意。有關急速處分,可分為司法性質的急速處分及立法性質的急速處份,釋憲聲請人所提出急速處分,應屬立法性質急速處分,依照規定,憲法並沒有司法機關得為立法性質急速處分的明文依據,憲政秩序的維護,除了保障人權,並沒有其他目的;憲法除沒有急速處分的明文規定,更沒有授權司法院在憲法解釋外,另行創設立法性質急速處分的用意,司法院既然得以憲法解釋,維護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憲法秩序,就沒有需要在憲法解釋以外,另外創設不是保障人權所必要的立法性質急速處分,否則將破壞,而非維護保障人權所不可或缺的權力分立秩序。目前行政與立法出現爭議,這是「權力」之爭,而非「權利」保護,如果由大法官出面仲裁,是否發生衝擊憲法權力平衡等效果,後續效力的強大,實在難以想像,司法院前後所做的解釋有五百八十四則,從無急速處分的先例;即使釋字五八二號解釋案的聲請人已經性命攸關,而且沒有其他尋求救濟管道,尚且不能在司法院獲得急速處分,目前的聲請案還有很多可供救濟的司法管道,是否需要急速處分,值得考量一旦急速處分成為先例,對以後的影響非常重大,司法院必須非常審慎面對這個問題。 若多數大法官認為目前有創設急速處分制度必要,有可能就急速處分程序爭議,先作一號解釋,再依解釋酌採急速處分。至於真調會條例是否違憲爭議,則待月底實體辯論後,另作解釋,屆時大法官將創下一件釋憲案,分就程序、實體作成兩號解釋的解釋例言詞辯論程序,在聲請人與關係人各自陳述主張後,將以交互詰問爭點為重頭戲,對於鑑定人的專家證言,關係人或聲請人若有質疑,亦可詰問。 大法官提交的辯論爭點包括: 一、急速處分的本質是什麼?急速處分是否為憲法保留事項? A、急速處分權與訴訟權、聲請解釋權的關係為何? B、憲法未規定急速處分權,是否為憲法有意省略?或是立法者所形成的空間? 二、現行法未規定大法官有急速處分權,大法官是否可在行使解釋權時,逕行行使急速處分權? A、如屬憲法有意省略,就此一急速處分聲請案應如何處理? B、如屬憲法漏洞,該如何補足?相關要件及限制為何?本案是否符合急速處分權的要件? C、如屬立法者形成的空間,在立法院尚無具體立法規定前,司法權是否有權介入?相關要件及限制為何? 釋憲聲請人民進黨與台聯立委代表是尤清、吳東昇;訴訟代理人是律師顧立雄、台北大學教授陳慈陽、銘傳大學副教授陳英鈐;關係人真調會代表是律師王清峰、前大法官鄭健才、前監察委員葉耀鵬。 專家鑑定人部分,聲請人推荐台大副教授黃昭元、蔡宗珍;真調會推荐李念祖教授;大法官選任中研院研究員湯德宗、台北大學教授陳愛娥。 民進黨團昨天向司法院遞交釋憲補充理由書,請求大法官完成釋憲前,能對319真調會條例先做急速處分。大法官審查會議宣布於憲法法庭作言詞辯論。依據德國憲法法庭的經驗,急速處分若能通過,釋憲案也必定過關,大法官對急速處分裁定,將成為319真調會條例是否違憲的一項重要關鍵,「急速處分」在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雖無明文規定,但仍有大法官可審酌的空間。大法官會議為了慎重起見,本宗釋憲案接受聲請人的請求,將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方式聽取意見,國外許多國家憲法中都有這樣的機制,避免在釋憲過程中,避免該法案造成不可避免的危害。德國的急速處分一直被奉為圭臬,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2條明定為避免重大損害、阻止緊急暴力,或基於其他公益上重要理由,有急迫需要者,聯邦憲法法院得藉急速處分對狀態為暫時之處置。據德國憲政史案例,政治性高的釋憲案,大法官駁回急速處分聲請比例較高。但若被裁定過關,也就表示釋憲案過關的可能性大。陳英鈐說,急速處分通過意指大法官認定釋憲前該法若繼續執行,將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若有這樣的共識,意味對該法案違憲的看法一致,釋憲案結果通常對聲請者有利。雖是一個起頭,你瞭解了嗎 許福生老師剛從日本回來,這一趟主要是拜訪朋友及學者,帶回一些犯罪學的資料,書中夾著許多漫畫說明,很具可看性,其中日本學者研究的領域分有原因論、預防論及對策論等幾個方向,易懂好記。 在很多學術的研究資料顯示,我國警察的整體作為,執法功能只有占二成而已,其他較多的功能卻偏重於服務的案件。個人多年服務基層的看法,也有同感,個人自七十八年起在派出所擔任主管的觀察,進出所裡許多的案件,大凡有交整【服務】、金融巡守【預防】、處理糾紛【服務】,佔絕大部份的運作警力,主動打擊犯罪執法部份每日集中在各種攻勢的勤務,含擴大臨檢及一些專案勤務的執行,實務的作為往往是因地制宜,但週期性的假日及特殊勤務運作也是重要一環。由學術性的思考,許多學者往往都集中在原因論【整理各種犯罪模式的原因,再逐項策訂作為】,犯罪模式的探討及研究,從古典學派演進至今也都本著此種角度切入,是否有偏離本位,個人在幾週的學習心得,卻認為應多瞭解實務意見及日常作息中的受害類型分類,有系統彙整結合,會發現更多解決問題的辦法,例如最近詐欺犯罪增多,日本也不能避免,許老師因打電話給日本友人,意外發現一項日本警方提供給社會大眾使用方式,即是撥電話複雜化,讓歹徒覺得很繁複,致不想再打電話來詐財的模式,雖是消極,但無非也是個人防範歹徒進一步得逞的方法之一,這是犯罪心理的一環,可供參考。 談到學英文,心得多,獲利卻相當有限,記得去年去美國,海關問我去美國到那,我答去賭城,有賭嗎,gamble這單字那麼通俗,一下子都愣住了,張先皓老師說的很貼切,台灣學生從國中開始學英文,背單字,應該都有一定的水準,但用的少,就生 鏽了,愈來愈少用,就愈怕接近,都漸離漸遠了。 如何提昇英文能力,應從閱及聽二方面並進,目前上課的方式,應可訓練生字的增進,更可把之前似懂非懂的字吸收回來,希望能收較大的功效。由於每週跟著張老師學著學著,回到辦公室都習慣把當日的路透社英文新聞看上一則,生字雖多,但一看再看,也多認識了許多生活用語,如sino怎叫中國,我卻百思不解,希望能找機會弄懂,又附一堆生字送給自己,你背會了嗎。如愛國者fervent[強烈的] patriot 遊行parade,e.g.=exempli gratia 【拉丁文】例如。Decade s 十,十年,英文再學,還有要加油的地方很多,但怎說,英文背得多應該以後都用的到吧,以這種邏輯去想,動力會比較強,發揮的空間也大。長春藤創辦人賴世雄教授「學英語七步曲」,提供給你參考。 一、用垃圾時間【不是很重要的時間】學英語,可以將時間化整為零,當然在學習的期間一定要讓自己的嘴巴忙碌起來,反覆複述一個句子或單字… 。 二、別太貪功,學英語不可能速成,因此起步別太急,「貪多嚼不爛」是有道理的。先以簡單入手,由淺入深循序漸進。 三、一定要撐下去,挫折感是常常出現的,在這時 候一定要反覆告訴自己撐下去..撐下去...撐下去... 四、學英語可以不要臉,不要怕說錯,很多錯誤可以在 與人交流的過程中慢慢改過來。 五、聽力練習追大意,練習聽力時注意不要過分專心,要追大意別中斷,另外要選用慢速英文聽力教材,反覆聽。 六、發音不必強求,要學美式發音還是英式或澳式發音都不要緊,就算發音中帶有地方口音也沒關係,關鍵在於讓對方聽懂即可。 七、單字夠用即可不少人將背單字當作學實用(區別於應試)外語的第一關,其實一個道地美國人每日所使用的單字不過2000個左右,而對非英語國家的學習者來說,掌握常用的600個左右的單字,即可與人自由交流了! 早上一到教室,只有三位同學,因為組長通知蔡老師可能參加真調會的協調會可能不來,但我們沒上網收信,卻又提早北上,巧不巧的蔡老師也意外出現,除緊急聯絡相關同學外,還是有部份同學沒到,談著談著又說明真調會要上憲法法庭說起。蔡老師首先提出他這幾天參加真調會相關工作的見解,由於執政黨認定某特定的政黨利用立法為手段,以達到行政企圖或效果,勢將成為惡法,影響層面極大,才有提出釋憲的動作,老師經過多次的參與,首創【掩飾性立法】的見解,它應是屬於個案立法【措施性立法】的一環。 所謂個案立法【措施性立法】是立法機關為了民眾需要,針對特定人或某特定一些人作的法案,它必須具備有三要件,為特定措施、具體個案及抽象一般的功能,包括授田證法案,戰爭扣稅法案等。老師認為【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特別調查委員會條例】是由個案立法這種概念訂立的,但如有人利用立法為手段,以達到行政企圖或效果,勢將成為惡法,那可稱之為【掩飾性立法】,影響層面極大,目前民進黨提出所謂的急速處分就是本著這個原則來申請大法官解釋,依據德國憲法法庭的經驗,急速處分若能通過,釋憲案也必定過關,大法官對急速處分裁定,將成為319真調會條例是否違憲的一項重要關鍵。 蔡震榮老師強調,真調會本身沒有公權力權限,警察在接受指揮的同時勢必會造成執行的失衡,並影響到人民的權利。「急速處分」在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雖無明文規定,但仍有大法官可審酌的空間,大法官維護正義的形象,似乎是人民追求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大法官無限權的擴大,是一種仁君思想的家憲法中都有這樣的機制,避免在釋憲過程中,避免法案造成不可避免的危害。德國的急速處分一直被奉為圭臬,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2條明定為避免重大損害、阻止緊急暴力,或基於其他公益上重要理由,有急迫需要者,憲法法院得藉急速處分對狀態為暫時之處置。據德國憲政史案例,政治性高的釋憲案,大法官駁回急速處分聲請比例較高【據蔡老師這位留德大師考証,德國至目前並沒有急速處分聲請的實例】。一切演變所造成的事實,大家都在看,但所衍生的內耗,都不是人民之福。 李湧清老師利用近七週的時間,教我們探討研究方法,教授學生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能力,為碩士論文作準備,並從理論的探索,幫助學生瞭解社會科學研究的本質,提升學生對於社會科學文獻的鑑賞及批判能力。最初以熟習概念、變項、假設、操作化、信度、效度等研究之基本要素。其次再引介相關之質化及量化研究方法,在量化部份,測量客觀的事實,將焦點於在於變數,價值觀念是中立的,特別著重的在於調查研究所必須具備的機率抽樣、問卷設計、統計分析、量表建構之觀念與技術【研究獨立於外】;在質化部份,則以包括深度訪談、焦點在於互動的過程事件,價值在理念當下及明確的情境限制,任何的座談及參與觀察在內的主題分析【研究者參與其中】之研究為主。 沒有研究方法會陷入主觀的偏差,葉毓蘭老師更進一步的提醒我們,研究方法是客觀的,人為的感情用事,可能會影響研究的達成,僅強調一切的研究進行,無法客觀也要儘量避免過度的主觀。在證實學說的演進中,國外多位學者提出有關社會科學研究的方法,有正面的─漸近累積進化、典論說【kuhn】及斷裂革命【popper,反正統說法】的區別,而white是也以證實論研究人類的生活經驗,建立演繹及歸納的思考,但總結,是各類學說最後的定義是在於解釋社會科學的事實與價值。使整個的研究透過一定的法則,達到其近真性。這些概念都是在進入研究設計之前的整理論述。必須要特別清楚為要。 在回歸市場競爭的精神下,導正市場及政府的失靈,美國從一九八0年起開始研究務實的理念,想儘辦法在市場與政府間走出第三條路,如何在失靈的經驗裡找出正確的價值理論,引發各界的討論,其中德國社會學家大哈理斯提出的溝通理論,受到很大的迥響。 Gibson(1986)認為,Habermas Jurgen溝通理論之所以重要的因素有兩項理由:第一、讓我們注意到溝通的不平等關係;第二、理想溝通情境代表著自主、理性的情景。換言之,大哈理斯的分析點不但考量了溝通者彼此的地位與關係,另外也強調溝通情境的重要性,溝通理論乃是一治療性理論,他是以「治療」替代「批判」,或者說其「治療」即是「批判」,也有學者直接稱為溝通批判理論。 公共行政有其理性失靈,意指政府行政機關不能在既有的條件下充分地主導經濟體系。合法化的失靈意指政府用行政的手段不可能維持或建立其所須求的市場有效規範性結構。在二十世紀資本主義發展的過程中,各政府調整了自己的界限,不但進入了經濟體系,也進入了政治。政府的理性作為擴張了,傳統市場機制被侵蝕、被減弱。然而,市場功能必須掙脫行政的掌控,因為傳統市場的功能有其必然性,而市場卻不能夠用政府的力量使之再建。政府對於實務的行政操控,有它出人意表的副作用,使得意義(meanings)和規範(norms)等原來隸屬於市場,屬於政治體系邊緣的事務,被公開地顯題化。 藉著這種方式,回歸市場的精神加大了,這個進展動搖了非政治化領域的結構,走向自由化市場的同時,管理漸為鬆綁,使政策合法化、私有化。甚至有委外的措施,以追求效率,降低成本。但核心的公權力不能委外,如司法體系及警察作為等。由於政府權力的無限擴大,造成萬能,變成極權如偌大恐龍,身大頭小,不是大家所樂意見到的,仍有塑身的結果,如補助及稅制的措施,這完全是價值的考量,而非效率的考量。再則制定規定,以幾近威脅的功能來約制,這是政策的具體化,因此是一種體現政策,這結構的完成對於這個公共政策的存續是極為重要的。 從本【十】週起,章光明老師針對美國學者stone從政治角度來分析說明有關公共政策的執行。公共政策主要從三部份導入,個人、團隊【公司】、組織【政府】。最後在組織的發酵中發揮組織的力量就是政府功能的展示。在人力資源管理中,我們不難發現在政府的操弄下,市場的許多政策與價值是由政治人物所操控的。如欲達成組織的長遠目標,必須有五大程序,第一先確立組織目標,發展策略以達成目標,第二確立核心價值,以能力達成核心的任務,第三招訓人材尋找幹部第四績效管理評估優勢,第五樹立良好的工作氣氛,以達成組織目標。美國的社會認知,自九一一之後,在個人主義相當盛行的當下,已有犧牲民眾一部份自由以增加國家利益的取捨概念,也致使保守派抬頭的情況產生,小布希能競選連任成功,無非是這個層面的代表說明。 市場只談個體,忽略群體,只談私利,不談公利,私利之於市場猶如公利之於政府。市場交易不考慮感情因素,而政治透過選舉,有政見介入之後,與市場的經濟理論愈顯差異,政治資源愈用愈多,彈性就愈大,而在權利可決定很多的前提下,市場與政府之間的得失衝突是存在的。因此stone在批判市場的經濟模式時,提出理性決策等三個模式,政治推論模式、以政治社群的社會取代經濟的模式社會、與以概念取代決策順序等,這些似是而非的概念叫人頭疼,不要讓章老師聽到,這個老學生可能有點累了。 達成目標有四大功能:公平、效率、安全、自由,這是個大篇幅,是本學科的大重點,也是公共政策的重點,我會意到一個價值與效率的實然面與應然面之區別,談著談著,我總要先個小結吧!取捨trade off是一個重要關鍵,老師看我們一臉茫然,在政治的世界不存在永恆不變的目標,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面相來看如何競爭吧,老師說的 。 上完第一堂蔡老師的行政法,心情顯得格外充實,因為今天我們推甄組陳學長報告有關酒駕的一罪二罰的現實法定作為,學長精闢的分析,在在說明警察同仁的難為,受益良多。不管法律如何制定,基層警員在處理類似案件,都是在摸索中成專家,學生在酒駕的取締這一環節中,體會最深。打從酒駕的取締從立法為刑事責任,到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的加重等等,在外勤的實務感觸良深。 基層單位警察的工作,許多的狀況執行面真是心酸滿腹,沒有親身體會真是無法理解,由於八十七年起,三年的時光,學生一直是海邊所─茄萣地區的主管,海邊喝酒文化眾人皆知,在執行面上的拿掐顯得非常重要,也因此確立個人在當地的領導風格,久久不墜。這段難能可貴的回憶,將在一生都留下美妙的樂章。 記得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在公共危險罪章增訂了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另外為了要配合刑法修正,亦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明文為「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車…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酒醉駕車的問題當時的時空因素在國內引起廣泛的注意。 統計數字中,每一年因車禍傷亡的人數有三十多萬人,其中有相當之比例係肇因於酗酒駕車。而依交通部統計,酒後駕車失控躍升為國內汽機車肇事原因的第三位。就因為酒罪駕車肇事致人死傷的比率節節升高,所以立法提高酒醉駕車罰則為三萬至九萬元。鑑於國內酒醉駕車的問題日趨嚴重,嚴懲酒醉駕車之行為的聲浪亦日趨升高,遂促成了酒醉駕車刑事處罰的規定,故有加重之規定。更有人主張「只以單純的罰鍰對抗酗酒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恐怕不是有利的保護。所以,用刑罰對付酗酒駕車,就成為很必要,在現實的取締現實雖然大家都能接受「酒醉駕車是一種交通犯罪行為」這樣的觀念,但在執行時所遭遇的狀況真是五花八門,何況在加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加上等刑責,後是在取締上有了很大的衝擊。行政官員的喝相,民意代表的關切,取締的難度考驗,印象一直五味雜陳,啊… 在這十一月的深冬,冷風襲面迎擊,走在樹人路的官校道上,又是一陣震撼,從高雄下午四點三十分搭車北上,到學校已近11時了,月娘雖掛天邊,但公西還下著毛毛雨,透心涼喔,我這南部人一上虎頭山就有被冬神凍的感覺,滋味強烈有趣,並沒不舒服,只是又回到從前的沉思更加濃烈。夜一樣沉,路燈一樣明,人一樣醒,心也一樣清,但思維時空卻已重新洗牌,看似抽象卻自得,走入大門望望力行樓前的朱銘彫像還是那麼英勇,心境好的出奇,拉出給小姪的勉言以自勵一番─【智仁勇為前鋒,謙勤敏作後盾】,哲理呼…….. 前些日子參加學校與警政署合辦的交通國際研討會,體會學術那種氣氛,好多老外好新鮮,今日又在許福生老師的帶領下,參加了國際刑事研討會,老師也發表一篇論文,會中也聽了多位鑑識專家學者的高論,特別有人提到李昌鈺博士的名言,偵查案件有三個角色、三頂帽子可扮演,鑑識歸鑑識,偵查歸偵查,不然你就扮演局長的角色,各職其功,不可混淆。感受這場盛會後,深深覺得學識意境的崇高,人生時間一樣過,但每人的的過程卻不同,學者的過程顯得穩當、舒旺。給我最大的心得─形象清新、理念清白、生活清雅,放下身段活在當下,勝任愉快。研究平台,好不快樂… 十一月二十六日是行政警察學系與中華警政研究學會主辦的警察、民力與治安的學術研討會,一早到校,就感受到自己回娘家的心境,上上下下好不熱鬧,八時三十分起報到,貴賓魚貫而入,中華警政研究學會會長蔡震榮教授及前任系主任章光明教授樓前體面迎接,尤其是研究所全時生小朋友幾乎都上陣了,男的西裝筆挺,女的雍容華貴,從一入警光樓的接待、會場的佈置及綵花、資料的彙整等等,從學弟學妹張羅有序,顯現本系是有優良傳統的好系所,真引以為榮。九時準時開幕,警察大學校長蔡德輝親自主持,許多貴賓陸續上座,有前警政署副署長黃丁燦【現任台灣保全公司董事長】,前台北市警察局副局長王化榛先生【現任太平洋保全公司總經理】,及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小姐等,蔡校長除推崇承辦單位的用心外,更強調今日主題民力配合警方的重要性,接著由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小姐上台祝詞,大家目光從一開始就在陳大美麗董事長的身上打轉,上台就定位,會場一陣靜,聆聽這媒體寵兒的高見,平常在電視看到的身影,從面前走過仔細的打點一番,一身黑,臉濃粧,氣質佳,音量柔,委委道出今日蒞校參與的榮幸,接著讚揚警察的功不可沒,再來說出一段去上海及北京的經驗,最後介紹台北101的點滴,並強調世界第一的理想,特別說明台北101除擁有世界第一高以外,更自信的說出其電樓從一樓直上八十五樓,只要二十九秒的超高速度,預定今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全大樓開幕,期待大家的光臨,之後陸續有幾位貴賓祝詞。 專題報告在九時三十分展開,鄭善印老師談司法對警察違法偵查的見解,說了很多,包括有違法搜索及證據排除法則的相關問題,個人比較注意錄音部份,因為這項幾乎是基層員警的痛,往往一件刑案為了錄音被弄的滿頭大汗,而效果只是怕基層作科舉辦案,基層的無奈,鄭老師也替基層抱屈,個人在基層當所長達十多年,辦的案子自要錄音開始,就困難重重,或許是個人多慮,但該一層的動作收了多少效果,我真懷疑,鄭老師在演講中特別強調,不知是那位高手弄個錄音,從世界各國一直找,就是沒有每件刑案都錄音的法條,包括美國、日本、德國等司法龍頭,最後在英國的法律找到,但並不普遍,弄得大家啼笑皆非,事經多少年,我真不知錄音的法律程序,只給基層辦案員警製造更多的無謂應付手續外,能收多少人權保障。接著由許福生教授談警察在司法體系的角色,並談及警察強制偵查【緊急搜索權的混淆,到底司法付予偵查機關在發動逕行拘提、緊急搜索等強制處分權是真有保障嗎,並無十分明確,如不小心,還是會送法院的】、微罪處理【對於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微罪,或是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司法警察空有權酌情結案,檢察官則扮演事後審核監督角色】的遠景,個人發現我國的刑訴法及相關條文的制定,對於辦案員警的素質是相當懷疑且輕視的,尤其在最近的刑訴法的修正,更是要提交叉詰問的作為,更是基層辦案警察人員的一大考驗,許老師提出的建議,個人是持保留的態度,因為整個的司法體系對警察地位素質一再的低貶豈不是最好的說明,或許目前許多限制警察強制偵查制度,是防制警察人員之濫權,制度法律的制度也是人制定的,警察人員如一再採取便宜行事【先緊急搜索,再向檢察官補送緊急搜索資料,予個合法程序】的非法定作為,別再打混了,這讓檢警一頭霧水,各看活的笑話的戲碼,一演再演,警察先生您如不小心,被送法院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簡單說,基層員警辦案要有小飛俠的能耐,而要比檢察官更好的法律素質,那你不就說,那我就去幹檢察官就好了吧! 這次的研討會教我們的第二個上陣老師是李湧清教授,他主談民力的角色功能,一開始就提出民力在的外界的粗淺錯誤認知,一廂情願的合理解釋【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的思維,民力與志工終究不同,民力如有利益介入或政治力介入,那又變成什模樣呢,值得學者大書特書的。 李湧清老師以學術的論點,特別強調民力有必要做詳細的思維考量,才不致一廂情願的以民力的無窮假象造成警方的誤判,影響運作過程,尤其李老師特別強調,民力質量的關係,民力強調是量,而不是質,所謂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團結力量大,在民力的運作理論上是可講的通的,這點我相當認同老師的看法,因為在民力的整體作用上,是有效果的。 如何使民力建立在治安維護的共同利益之上,彼此發生共生共榮的概念才是最重要,李湧清老師特別舉出自一九八0年來,wilson就曾警覺,民力參與過去的經驗是有作用,但只依賴民力去辨別威脅、追捕盜賊的結果,在今日的小社區都很難辦到,更不用說是大都會區,因此付出的民力如是有條件時,就必須考量民力的合作的意願與原因是否正當性,不要在民力加上利潤及利益的概念時,大家必然會有遲疑的想法,只要出發點是公利益,站在治安維護的立場那就對的。就我個人在外勤的經驗,民力與警方的關係是沒那麼融合性的,推動者的一廂情願佔有較多的成份,目前在地區政府推動的巡守隊或者是警方運作的義警民防,就我個人看法,都會有政治力介入較多,不然就是利益團體介入,雖反效果並不明顯,但給基層的負擔是有的。這似乎還有待有關單位多思考吧! 研討會在下午進行的各項討論議題由副校長駱宜安主持,我們的老師黃翠紋報告的題目是婦女志工協助家暴的可行性,老師是針對在桃園警察局的個案研究提出報告,黃老師特別強調志工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不在追求金錢物質,服務才是他們加入志工行列的最主要動機,而綜其加入的主要誘因,黃老師則認為是服務他人、自我成長及回饋社會。 在整個報告內容都持正面的看法,無論是警方或婦女志工,這是可喜的現象,就我在外勤經驗的看法是比較保守的,或許我服務的單位不如客觀,但據我個人的對民力【含民防、義警、志工等】的整體印象是負面的,除非全面推展有給職的保全制度,來的實際,不然很可能的一些潛在缺點永遠沒法克服。什是缺點呢,引用翁萃芳教官的研究中所提到的對守望相助的運用民力現存問題有一、成員良莠不齊,組織鬆散。二、政治更替,致經費補助不足,徒具形式。三、考核流於形式,未能定期檢討,功能不彰。四、教育訓練功能不彰,影響執勤能力。五、巡守隊納入民防編組仍有窒礙。這可能是表面的問題,所內存的管理問題更顯複雜,因為這些成員都是地方士紳,形成派系也是主因。個人認為對於民力不應存有太大的幻想,務實的推動是有必要的,從眾多的缺點,個人綜合如下,可供參考一、參加成員的素質及加入的動機必須詳細研判分析,絕對不能充數作美麗的數字自欺欺人。二、志願義工服務法早日立法通過,以確立民力等相關責任義務及權益等。三、成立的民力團隊之管理及網路e化訓練平台。四、勤務運作機制制度化,有一套共同的準則。五、結合社區落實正確的預防犯罪、協助治安概念思維。六、以全民整合持續建構的服務宗旨作出發。達到張信雄先生所確立的志工理念,1濟世胸懷助人利他的意志2不許報酬勞而無怨3追求自我成長滿足於工作4給合同好共表愛心我為人人5助人為善積功累德6喜悅自信犧牲奉獻不沽名釣譽7愛人如己人重於己里仁為美8急公好義成人之美工作有力行路有光9扶危濟傾患難相助人溺己溺10施比受更有福11慈悲喜捨誠實不欺……以上是理想也是教條,能達到嗎,不知慈濟上人能達到否,善哉善哉… 學期已近尾聲加上選舉,葉毓蘭老師的課在今天就結束,綜合個人看法,葉老師的學術領域相當廣泛,尤其在婦女家暴及社區警政方面,雖然只有幾週的相處,但葉老師給予學生的印象是熱誠的、是有衝勁的學者,介入政治的意含相當深且樂在其中,一會兒上海的電話、一會兒泰國的手機響,忙的急的在臉上表現無遺,人有多層面的忙碌,樂在其中就好。 雖然葉老師教我們是研究方法,但她給我們感覺是多元的,給我們這些老學生的吸收由研究目的、動機、到量化、質化,從實然面─事實,應然面─價值的分析,從測量、觀察建立一個評鑑指標,有信度、有效度,這就是實證科學的可貴,最後抽樣及機率等的理念恐怕自己要再多加用心,由於老師教授時間短暫的限制,葉老師沒辦法暢所欲言,最後提供我們警察大學圖書館相關電子資料庫,善用學術期刊及上網的搜尋途勁,在在發揮學者鍥而不捨的強烈性格,老師由圖書館館長轉到外事系主任,行政工作忙的很充實,預定寒假又要陪長官到美國考察,真是學術至上。 在民調和問卷的統計學概念上,個人認為不得不掛上一筆,在1067的個案抽樣後的可信度達95%,誤差在3%以內,這是一個重要的初級認識,別忘了。 上章光明老師的公共政策課程,本週討論目標、問題、解決這部份後即將結束,從談及倫理=價值+規範+情境的整體概念。從正義去做適宜的判斷,在政治的世界裡,不存在永恆不變的目標,從不同角度看,就有不同的價值與因果。同一個人的決策都可能有朝令夕改的情形,何況是不同人【機率Ⅹ效用=決策】,所以決策機制看似理性,卻不盡然。為了最後一堂課要考試,老師特別給我們總復習,大家心情似乎又回到學生的考試症候群,時間過考試題也出來了, 一、何謂概念concept(或構念construct)。 二、何謂變項variable。 三、變項的尺度有哪幾種? 四、何謂操作性定義? 五、何謂信度與效度? 六、試舉一個概念的例子,說明這個概念的尺度種類,並設法操作這個概念。 七、何謂外在效度,個案研究的外在效度如何? 八、何謂母體?何謂樣本?何謂取樣?何謂隨機取樣? 總算答完了,但下學期研究方法仍有資格考,這個學科未加留意是寫不出論文的,接著下午四時上的課是公共政策的學期報告,我們這一組是警察志工的探討,在學習一學期後的專題中,我拿出的是鳳山分局的實際例子加以說明,在心裡的忐忑不安情緒中也完成了,頓時輕鬆不少。 鳳山分局警察志工服務現況【公共政策學期報告】 壹、前言
有鑑於現今民主時代中,政府的施政凡事皆強調以民意為依歸,是故一切作為講求以服務為導向,政府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志願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民眾力量做最有效的運用,發揚志願服務之美德,進而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別制定有「志願服務法」之法令,且目前國內已有許多的機關公部門均已有運用「志工」來協助各項事務之推展與強化服務的工作,而且成效也獲民眾相當的肯定。鳳山分局為加強提高民眾對治安滿意度,而有成立志工服務隊之構想;另由於警察機關為執法之單位,因此平時與民眾接觸最多且頻繁,其中尤以各基層分駐(派出)所更甚,且因警察單位不若一般行政機關人員集中於辦公處所內受理服務案件,在外勤派出所裡,在同一個時段內大都僅編排值班、備勤員警來綜合處理各項事務與受理民眾的報案、洽事等,往往會有應接不暇之感,導致無法兼顧接待、奉茶等服務作為,甚至有時讓民眾久等,致民眾對我警察單位的服務態度及禮貌多有微詞,因此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協助警政業務及落實為民服務的工作,乃積極召募志工於各基層派出所,協助服務的工作。首先在九十一年起因應高雄縣政府推動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積極辦理運用志工協助警察為民服務工作,除分別前往鳳山第一戶政及高雄市警察局新興分局觀摩渠等實施「志工服務」的情形外,並洽詢縣政府主管志願服務人員業務的社會局長青課等相關單位指導,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完成訂定實施志願服務人員執行細部計畫函發各派出所並報局核備,其中包含有志工遴選資格、服務之範疇、志工訓練(講習)、服務時間與服務注意事項及志工考核與福利等事項。
貳、執行架構進度:
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警察公共事務,藉由志工參與,提昇警察為民服務品質及增進行政效能。積極鼓勵民間參與志願服務,建立「警民合作、共維治安」的觀念,協助預防犯罪宣導,縮短警民距離,共同打造優質化的治安環境。遴選、編組志工,施予訓練、管理、輔導及考核,並積極推展運用,有效協助警察機關「為民服務」及「預防犯罪宣導」等工作,以提升警察親民形象及達成祥合社會之目標,本分局成立推動小組,由分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分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一組組長擔任執行長,一組為本案業務單位,餘相關組、中心為協辦單位,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諮詢指導。
一、志工遴選資格: 1性別、學歷:性別不拘,具國中以上學歷。 2年齡:二十歲以上熱心公益,且身體健康無宿疾或隱疾者。 3品德操守:品德良好,五年內無不良紀錄者。 4所從事之行(職)業不得與警察工作有牴觸或影響警察形象者。 二、志工服務範疇: 1民眾蒞本分局洽公或報案之奉茶、接待、引導解說等事宜。 2提供民眾申請諮詢服務。 3協助報案(被害)人情緒安撫及心理關懷。 4對當事人家屬情緒之安撫及接待、解說。 5協助本分局辦理轄區內治安狀況訪談(含電話訪問、問卷調查等)暨犯罪預防宣導工作。 6其他適合志工服務事項。 三、志工訓練(講習): 1職前訓練(講習):凡新進志工必需接受職前講習,訓練合格者應實際參與指定之服務工作。 2在職訓練(講習):本分局或各需求單位得依業務需要安排不定時訓練,提升志工服務品質。 四、志工服務時間及應注意事項: 1志工服務時間以每日九時至二十時,共分09-12、12-15、15-18、18-20等四個時段,每一時段編排志工一至二人。 2志工服務時間,以每日九時至二十時為原則,每週服務至少一次,每次至少二小時,並事先編排志工輪值表備查。 3值勤時需準時交接班,穿著志工背心、配戴志工服務識別證並填寫工作紀錄簿。 4值勤時應儀容端莊、服裝整齊,態度和藹熱忱、有耐心。 5基於偵查不公開及事涉機密,不得隨意翻閱公文、簿冊及查記資料。 6對刑事案件或嫌疑人,切勿有關說情事。 五、志工考核與福利: 1志工應參加之各項訓練、講習、會議時數,應登錄於志願服務紀錄表內備查,每年請假或缺席 時數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不予續聘。 2每三個月實施考核一次,凡出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者及無故缺勤兩次者,責由志工運用單位主管考核輔導改正或予以淘汰。 3為鼓勵服務優良志工,各派出所每年挑選服務最優志工,頒發獎狀及紀念品予以表揚。 4違反志工服勤規定,或有不適任情形,經派出所考核後不予續聘。 5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特殊事蹟者,推薦參加各項表揚。 六、宣傳與受理報名: 除製作召募「警察志工」之海報張貼明顯處所外,並透過媒體報導及利用警察局網頁公告,讓民眾周知。 七、實施講習訓練: 本分局為使所召募之志工明瞭志工之服務性質等相關事項,特別召集派出所所長、業務承人暨所召募之志工假分局舉辦志願服務人員職前講習會,出席的志工計有八十五名,會中除由業務組做業務報告及任務提示外,並邀請縣府社會局長青課社工講授「志願服務法」法令課程。 八、志工服務場所之設置及施行
於所屬各派出所大門入口處規劃志工服務區,設置服務桌椅、書報架、飲水器等設施,並清楚標示志工服務項目及志工姓名等,並於印製相關使用簿冊及編配服務輪值表後,正式施行。
九、督導與考核
為考核所屬派出所志工服務的情形,除由業務組實施業務督考,並隨時將督考所見缺失通報檢討改進,以期各單位落實本項工作之推展,俾提昇警察機關為民服務之品質。
參、執行成效 一、執行成效:
自實施以來計有引導民眾洽公或報案二八0件、協助金融存摺與金融卡掛失二件、接受民眾諮詢刑事與交通違規卅一件、接受問路廿二件、協助安撫報案人情緒五件等多項具體服務作為,另對於來訪或報案之民眾亦均能主動奉茶及接待,更獲得民眾相當的好評與肯定。
二、尚待辦理事項:
對於運用志工從事服務之作為,係屬於一項新的措施,對於各項應辦的事項,尚未能完全透徹了解,因此尚還有一些需待辦的事項,茲分述如下: 1、依志願服務法第九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專業)訓練,其中基礎訓練僅需使志工瞭解平時一些基本的為民服務事項即可,但至於特殊(專業)的訓練課程則偏重於警察各單項業務的解說,以利志工於民眾洽詢時能有所依據,但因整體的警察業務有其統一性,因此對於志工專業訓練的課程內容應以警察局統一訂定後發各分局運用授課為是。
2、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等,對此上級是否有編列預算支應。
3、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建議是否應由警察局統一製發較為一致性。
肆、未來展望:
一、健全組織功能: 由於本分局所召募之志工係分屬於八個派出所協助服務的任務,為使有效的運用此志工人力及便利管理,在組織架構上必須以派出所為單位設立志工服務隊,分局則成立中隊,並分別選定適當之人選擔任所屬單位隊長,協助處理一切志工的事務。
二、擴大志工服務區之範圍:
本分局目前運用志工的先期作法係完全分屬於各基層派出所內從事接待、引導民眾之事宜,未來對於一些諸如學童交通導護之類的服務措施,亦應可納入志工服務之範疇。
三、加強志工之聯繫、聯誼工作:
為促進志工彼此間之互動及向心力,各單位平時應隨時保持密切之聯繫,並透過各種聯誼活動,增進彼此之互動情懷,俾使整個志工服務團隊團結一致,齊心做好各項服務之工作。
伍、結語:
為配合政府激勵社會大眾秉持施比受更有福,予比取更快樂的理念,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樂的精神,積極散播志工服務種子,警察為協助拓展社會福利工作及增進社會祥和而奉獻心力。另警察志工的另一個特色是,大部分加入者都是女性居多,這和義警、民防幾乎都是男性組成,可說是大異其趣。或許因為警察志工的工作內容及時間,必須要白天即開始參與,一般的上班族較難分身;而女性志工因為本身是家庭主婦,在兒女上學後,撥出一部分的時間從事志工,不僅再度走出家庭,走入人群,尋得人生不同的樂趣。而樂於服務,樂於與人接近則是志工群共同的本性,並在志工的工作過程中,找到自己的快樂泉源,他們甚至還感謝警察能夠提供參與的機會。每一個志工都有一大堆參加志工的心靈訴說,共同的心聲則是滿心歡喜。推出警察志工,有這一群和樂好施的志工們參與,警察勢必帶來不同的風貌。許多志工在參與後體會『施比受更有福』,能替別人付出的福份,很珍惜,也期望更多人能一起踏上這條志工路,因為它會讓志工受益良多,而且也會拉近人與人的距離,本著熱誠的心 服務社會,志工本著一顆熱誠的心服務社會,服務的項目很多,但並不是等事來處理,而是要用心關懷社會每個角落。例如獨居老人、迷失老人、迷失孩童、報案民眾以及防範暴力宣導;對於犯案的歹徒,志工角色不能有預設立場,要以包容心接納勸導。當志工看到迷失的老人,在警察的協助及志工的關懷之下,重回自己的家,老人的臉上所綻放的笑容,是開心的,志工的內心也是安慰的,參與急救講習,知道在緊急狀況下,該如何先急救再送醫,受益良多。社區宣導詐欺防騙,再次見識到人心的險惡與貪婪,歹徒利用人們的無知,貪小便宜之心,在緊急慌張,措手不及之情況下,辛苦的血汗錢就無意中被騙走了,感嘆世態炎涼,還參加守望相助巡守隊,舉手投足卻充滿了感人的愛與溫馨。結合警察志工 再造優質治安環境 ,面對時代快速變遷,警察為迎接挑戰,做好治安維護工作,需藉助社會資源與民間力量,才能確保民眾安居樂業生活環境,成員不分彼此,同心合力,在短時間內成長茁壯,展現出驚人活力。志工的熱忱與愛心,默默地奉獻到社會每一個角落。志工的愛心與影響力,漸漸深入民眾,撼動他們的心,預期效果正倍數擴散中。志工們流下的汗水,灌溉了治安園地,治安狀況漸入佳境,民眾滿意度提升,令人感受到開花結果的欣慰。但他們並不因此而停下腳步,仍然為再造祥和優質的社會生活環境,而不停地努力打拚。
老師的評價是佳,感謝天…. 第一個學期在老師與同學的集體創作下結束,心情顯得格外輕鬆與自在,走出研究大樓,當下的溫度是五度,還下著毛毛雨,好冷。,且今天是2004年的最後一天,大家都在倒時計時,我的倒時計時是在高速公路統聯車上完成的。 昨天北上時,氣象局就一直強調寒流來襲會很冷,在高雄中午還25度,到林口就已十六度,已開始下雨,從感覺裡溫度似乎一直往下降,18時漢卿到三重來載我雨就沒停過,晚天在北投住了。漢卿今天請休假到石門去打高爾夫,十八洞下來加桿弟三千多,高消費喔。不夠應是目前比較高尚的休閒活動吧。 早上漢卿載我到學校一路上都下著雨,整天上課就是冷冷冷,雖然冷但一節一節的過去,心裡想到晚餐要跟系上老師會餐,又是學期結束釋懷不少,整個學期就是今天比較有冬天的感覺,餐敘中與老師們互道新年快樂也感謝老師的辛勞,出席的有洪文玲系主任及其夫婿郭志裕分局長、章光明、蔡震榮、還有朱金池老師等,其他許福生、黃翠紋、葉毓蘭及張先皓老師未出席。用完餐大伙接著到桃園南崁同學鄭陽錫友人洪義雄的家唱ktv。 由於還要趕路,只唱了兩首,22時就急著搭蔡老師的便車到后里收費站轉車返回高雄,到中正交流道都已凌晨3時了,當時的溫度也是嚇人的冷喔…,再怎講也為整個碩士班第一學期劃下完整的句點,真是感謝再感謝,除了老師還有一直幫我的漢卿老弟外,還是要最感謝我的老婆和週邊的人,還有我自己。 在蔡震榮老師的賓士車上,一直聊了起來,由於喝了酒,話多了,天南地北,從我同學林登松談起,蔡老師七十二年從警大畢業後調到保一總隊,就帶過林登松,跟他也認識,對林兄目前的成就讚揚有加,的確我認識的同學─林登松是一位肯上進、有禮數的前輩,令我折服。再怎說登松兄今天的成就是令人敬佩的,再者談到蔡老師的求學過程,兩趟的德國求學行,是蔡老師最值得得津津樂道的,如今老師的學術成就,應就是在此累積的,談到德國人,我的印象是歐洲人中比較冷漠的一個民族,自二次世界大戰後,對德國人的描述應是負面多吧,但老師的看法並不如此,他為德國人下解註是優質的僻好性格民族,或許老師有許多的德國朋友,瞭解也多一點。接著談及警政學會有意在94年四月組團到大陸作學術研討,順道北京一遊,我一口答應就想加入,由於警察外勤特殊,一直都沒機會到大陸觀光,如能成行,這豈不是美事一樁。再者談到製作網站,老師也很有興趣作一個網站,以便能與同學作溝通平台,我利用幾天的時間幫老師設計了,請指教http://kuan0723.myweb.hinet.net/tsy001.htm,許福生老師的網站也一併完成。http://kuan0723.myweb.hinet.net/iambill.htm ,歡迎各位有空來走走。回憶考碩士班前的片斷,考試簡章寫著考試要分三部分,一是作品與資料審核,二是筆試,三是口試面談和作品研討,這三項臨時抱佛腳都沒有用,於是兩個月前先準備,拿出八十二年時在擔任調查員的三篇社情文章,安慰自己說就當作是作品吧,每篇都是五千字以上,雖是報國安局的舊資料,但仍有可看性的。雖說如此,考試當天漢卿陪我到了學校仍不免有些緊張,看到其他學長陸續進來,許久不曾考試的我,自己開始覺得有點拙。看看每個學長都好專業,也都帶著一份自信與幹練,而我來自高雄的遠方又是一個專修科小主任,在身處其中自己覺得有點好笑。考試前長官說了些話,要大家用心答題,那是隨興題,把過去從警的經驗就出題老師的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天啊!不就是我嗎?而他還提醒我們不要預想題目的答案,這些題目沒有正確的答案,想到什麼就回答什麼。考試內容非常活,昨晚背的文章一點用處都沒有。這無非是要我們拿出一些實力,我想這考試應該是沒什麼問題了。下午的口試一個人面對七個評審委員評論自己的作品,我胡扯了半天,他們好像還聽得蠻有趣的。考試的結果當然是錄取了,更令我高興的是我還是當中筆試較高的,其實考生中有三分之二都是北部的長官,金榜題名著實替我打了一針強心劑。錄取是錄取了,之後還有好長的路要走,怎麼辦,硬撐了。自元旦起放寒假,不必每週趕車,頓時舒服了不少,照著往常上班,一天又一天,春安工作今年40天,在大家的努力下,鳳山分局又是第一名。 年也過了,一晃又一個多月,昨天接到曾憲樂組長e-mail來信,下學期在二月十七日註冊並到陽明山自強活動,我們高雄的二位可能不參加了。 下學期三月22日開始,每週二上課,下學期習修七個學分,分別是警察法理論與實務、警察學理論與實務、警政制度理論與實務及警學英文,由系主任洪文玲、蔣基萍、章光明、黃丁燦、朱金池及張先皓等老師教授。 21日,星期一,這二天氣溫突然轉冷,北部太平山還下雪,由於上學期最後一次上課被凍怕了,心裡冷冷的,但還是得走啊,仲徽開車送我到機場當時18度,搭華信15時20分的華信班機北上,飛機在雲上還是大熱天,下台北上空就烏雲密佈,在松山溫度卻只有12度,漢卿還上班,我搭225公車,到民權西路轉捷運到中正紀念堂。在第一出口到金融研訓院參訪。雨還一直下著,原本想到仁愛路及信義路燈會區走走,但雨一直下又低溫,作罷,但遠遠望著新光大樓及台北101的霓紅燈變化萬千,高掛台北夜空,顯得相當醒目。夜宿北投漢卿家,佩甄國二,這次的英檢初試已通過,真了得。早上,雨還是一直下著,漢卿送我上林口,高速公路濕透了,車又多,到學校溫度不到10度,又回想起那段七十四年到七十六年在校即可貴又堅苦的光陰,心是冷暖自知,很是震動加悸動。 上301教室,十位同學都準時到齊了,第一節上警政制度,由黃丁燦前副署長跟朱金池老師上課,選修的有苗栗分局陳副分局長,保安隊謝副隊長,南港分局蔡組長及我等四人,一開始大家自我介紹一番,再來朱老師提示本學期的教授大綱,黃副署長大談整個從警四十多年的經驗,對警察的組織作了非常深入的分析,制度是由入所制定,但如果決策者沒有一個堅定的理想,加上政治的操弄,會變的不倫不類,造成執行者的無所適從。第二節英文課,張老師還是那個調調;中午大家到林口阿順海產用餐,第三節是洪文玲、蔣基萍老師的課,警察法理論與實務,洪系主任也,蔣老師說明一些警察法的基本概念,並分派了同學報告的意見,第四堂,章光明及邱俊誠老師的警察學的理論與實務,邱俊誠老師也提了一份學期的教授大綱,邱老師剛從美國學成歸國,應有較先進的思維吧,第一次的接觸感覺他是老實人且學者味十足。上課的第一天,顯得輕鬆自在,但這學期老師好像都提好教學大綱,提出的說明都須拿出報告,看同學大家的眼神,好像心慌慌,當然也包括我…但想起校長提出的十二商數順境逆境概念必定能拿定主意,以最大的心志來完成這對我們現在來說比較艱辛的工作。 註:十二商數順境逆境談人生 校長蔡德輝提出十二Q的概念 SQ(微笑商數) smile MQ(道德商數) morality AQ(處逆境商數) adversity RQ(人際關係商數)relationship TQ(時間管理商數)time PQ(耐心商數) patience IQ(智力商數) intelligence GQ(宗教商數) religion
F Q(處順境商數) favourable
EQ(情緒商數) emotion CQ(創造商數) create HQ(健康商數) health 校長認為若能好好運用十二Q,對生涯有很大幫助。 十二Q的概念,提醒大家注意微笑可以舒壓、長壽,而處於順境與逆境都要以平常心面對,同時人際關係、耐心、時間管理、創意及健康,對人的生活都有至鉅的影響。 有一次,蔡德輝對全校學生演講時說,人生就是舞台,上台靠機會、下台靠智慧,在成功豐收前,要有拿得起的魄力,成功豐收後,要有放得下、看得開的智慧,他以這句話勉勵所有同學都能有智慧且能終身學習。 接連228和平紀念日,共休三天,但由於明天須上課,中午搭統聯客運北上,到車站嚇一跳,人真多,又買不到票,天氣又冷,聽說台北更冷,心想自己的選擇,再百般的不願意,也得走。 耍了個小陰謀,終能上了車,高速公路一路北上,到新營就開始下雨,氣溫好像也在降。司機先生以前是在保一退伍的限期服役同仁,顯得很有親和力,到台中有座位,睡了一覺。約四點抵新竹,和淑及漢卿連絡了電話,在近六時就到重慶北路,漢卿開車來接,略作休息,晚上吃泰國菜。氣氛十足,四、五道菜【涼沙拉海鮮、濃咖哩雞腿、檬魚、蝦餅、青菜加泰國飯】,二千多塊似乎貴了些。不夠即酸且辣,另有一番滋味。從一接近台北,下著雨又冷,真是不方便,連續三日的假期,漢卿他們全家就在家呆著真乏味。南部就好多了,從第一天,我們二老閒著,先到海洋之星看花燈,接著第二天又到佛光山欣賞花節,今年的佛光山真是美極了,從家一路直往經大樹,心情輕鬆愉快,加上天氣宜人,這趟遊山之旅,很自在,又是雞燈又是花海,又是佛牙的莊嚴又是博物館的雅緻,令人目不暇給,美不勝收。 又過了一個濕寒冷的夜晚,早上六點多趕上學校,一路上還是雨,第一節是朱金池老師講授警政制度,黃丁燦老師因有公事沒來,八到十時,其他同學因修李湧清老師的警察勤務停課,有人來旁聽,朱老師講授警政制度今日重點在分析─民主與獨裁式的警政差異、憲政與極權式的警政差異、集權與分權的警政差異等等,從上學期的學習概念得知,公共行政與公共政策,平心而論,在一九九0年以前,可以說深受美國相關學界影響。在接受邏輯實證論和行為科學傳統的前提下,學者多從政治學系統論觀點,或從管理學的效率角度,進行他們的研究,而且希望從相關理論和模型的引介、闡揚及與實務或個案的分析對比中,結合理論與實務間的關係。然而,隨著國內威權體系的政經轉型及國際冷戰到後冷戰的變化,過去以邏輯實證論和行為科學為基礎的傳統公共行政與公共政策理論與觀點,卻略嫌靜態而且不符實際需要,因而有以民主行政、公共管理等為內容的新公共行政,及以企業型政府和後官僚主義等為代表的新政府運動的發展。朱金池老師是政治大學的行政博士,曾任苗栗分局頭份分局長,做事方圓,教課嚴謹,是我的第一印象。理論是實務的根基,是學者一致的看法,行政學的目的,1提高行政效率2促進行政現代化3培養行政通才4促進行政的公平與正義。而警察行政是其中一環,由一般行政作為再往上追述的結果,必成一金字塔的組織結構,愈往上愈接近抽象層次,愈往下愈接近應用層次,透過行政學的理論基礎來瞭解警察行政,有其相互必然性。由往上的抽象層次至【哲學】─學科之母,向下應用層次至真實世界real life等等,這種交互運作的理論建構,即是科學的研究途勁。朱老師特別提出,偉大的哲學家對事物的四因說,即是質料、型式、目的、動力等,化成警察的管理功能即為規劃、組織、領導、控制四項,警察組織透過執法、秩序、服務運作形成一個警察行政體系,達成效率目的。與民眾互動的警察作為而集結的許多概念concept,經過陳述statement的過程,變成通則law,很多通則將會變成理論theory,這些來回運作的程序都有抽象化過程、邏輯推演性的功能。是經驗可檢驗的,抽象與真實世界之間是有描述、解釋、預測、與控制的關係,即是佛教所謂的緣起論。您懂了嗎,是理論,再說一遍,學者經常有這個特質─理論是實務的根基,實務是在印證理論,但學到最後都有一個共通點,必須融會貫通才會圓滿。但不要頭昏才是。哈哈… 第一次感受系主任洪文玲法學意涵,就從今天開始 ,警察法這門課程是老師的專長,配合著蔣基萍老師一起呼應的結果,更令這些行政體系的老學生,無比震撼,再怎說法律仍是警察人員執勤的根本,不好好學學是不行的,回想這近30年來警察生涯,是一個大多在基層服勤的老兵,從早期在刑事組擔任裁決巡官,一些違警的案子,都在我的瞬間思維中判定,何其偉大。接著七十八年接任主管,凡事都與法律息息相關,由於當時剛好防制煙毒條例方興未艾,在處理上,步步為營,印象深刻。陸陸續續刑事訢訟法的修正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制定,交通處罰條例增加酒駕的處罰規定,後來更加入刑事罰責等等,都讓我這走在這時代的執法者,體會良多。民主時空衝擊著法律的執行,許多法卻因政治的更替有了變革,例如是要考驗人權呢,還是亂局用重典,各有看法,我這老兵,再怎講都贊成,搶者死,沒有第二法門,可惜我不是政治人,只說說吧,終歸這是我的園地,要怎說就怎說,就像陳文茜,她開的節目還不是她說什就算。原本想針對警察組織的缺失就過去在外勤的意見提提,但這與老師法的意涵略有誤差,老師要我提的【從法的觀點談地方警察組織再造】,我找了找,似乎能力相當有限,想換個主題下手,由於個人對警察人事略有興趣,想從這方面提出一些個人見解,可能這樣比較沒有壓力吧。 行政院長謝長廷上任,首重強化治安,三月一日起警政署全面執行全民拼治安行動方案,以健全警察團隊,強化警政服務,落實勤務執行,有效打擊詐欺、竊盜犯罪,增進民眾安全感,有效改善治安,回應民意需求,在方案中有關提升「見警率」這部份,與我本學期習修的警察學理論與實務有相關,邱俊誠老師介紹李湧清老師的文章【見警率的問題與思考】,要我們提出個人見解,並作討論,其中有同學提出破窗理論,老師特別強調這是二個背道而馳的概念,破窗理論是1969年史丹佛大學任巴【zimbardo】以紐約布朗克斯區【bronx】與加州帕勒奧托【poloalto】二個地方作實驗,在這二個地方的街上,都停了一輛沒有車牌的汽車且豎起引擎蓋,在幾個小時的時間,位在紐約布朗克斯區【bronx】的車子,有值錢的東西均被洗劫一空,而加州帕勒奧托 【poloalto】的車子停放一個星期卻沒人來破壞,但命一個人把加州帕勒奧托【poloalto】該車子門窗打破,過了沒多久,該車也被徹底破壞,這個理論告訢我們,如果小事不預防,不善加處理,而大事端將接踵而來。紐約前市長朱力安尼因為任命二位警察局長bratton與safir,運用破窗理論的觀念而大幅降低犯罪率,並改善治安而聲名大噪。雖與見警率方法不同,但為治安的目的都是一樣的。 個人認為基層各單位透過巡邏、臨檢的攻勢勤務作為,增加警察的出現密度,以增加警察的能見度,來嚇阻犯罪就是提昇見警率。而李湧清老師在見警率的問題與思考一文中特別強調,提高見警率不是萬靈丹,也不宜以萬靈丹視之,見警率的運用,端看我們想要達到的目的,我們所使用的時機,我們所針對的現象而定,對「見警率」理論的架構說明非常精闢,就我個人在外勤所長多年的服勤經驗,以下的勤務作為雖是常態,但逐步加強的執行應對提高見警率,應有相輔相成的效果。 第一、基層派出所目前所擔任的勤務,以制服警察為主體,以巡邏、臨檢等作為勤務運作模式,在分局規劃勤務中,也有包括有效運用民間義警、志工和巡守隊協助警方,強化曝光率而降低犯罪率。 第二、分局定期規劃預防犯罪及被害預防宣導,教導民眾採行必要之防範犯罪措施,必要時派遣熟悉犯罪預防工作之警察人員利用機動派出所前往高犯罪之地區,包括市場,郵局宣導,降低受害可能。 第三、在超商及金融機構的門前及週邊,適時停放警用機車或穿著警察背心的志工,運用各種宣傳方式來補警力出現的不足,防範犯罪發生。 第四、署頒、局頒、分局頒每星期不定時作擴大臨檢專案勤務,將警力做統合有效的調整運用,以達威力掃蕩的目的。 第五、由戶口查察勤務與民眾接觸,與民眾保持互動,導引於全民治安機制中,經營志工與社團、成立守望相助組織或巡守隊、爭取鄰里長與社區民代的支持。 第六、由社區里民治安會議,鼓勵民眾參與包括治安在內的社區事務,有效凝聚社區意識,鼓勵民眾參與包括治安在內的社區事務,有效凝聚社區意識。 地區性犯罪雖不可能全被消滅,但卻能在警察努力下,利用定期的專案,將它控制在一定的程度,為彰顯整頓治安的決心,落實平日勤務執行,有效打擊詐欺、竊盜犯罪,增進民眾安全感,是目前重點。歐美各國警察任務多專注治安與交通兩項工作,「見警率」的目的,無非是希望透過巡邏、臨檢攻勢勤務高密度作為,以降低犯罪,維護治安,雖有專家對「見警率」持有不同的見解與解釋,但我國警政發展,警察任務由龐雜紛亂轉向單純專業,其特色亦由威權執法轉向為民服務,角色扮演由行政管理者向社會治安維護者,改變警察國家或萬能警察的錯誤形象,給予民眾高治安滿意度,避免政府機關間無謂的「內耗」,進而促成彼此分工合作,實現警察專業化是我們追求的首要目標。 閱讀你的日誌,了解你是一位心思細密腦筋敏銳又極富浪漫之人,日誌不僅是你的心情隨想也是學習筆記,讀來令人感佩你的恆心與毅力,祝福你如意平安 加油!! 那是一段蔣基萍老師閱讀我的【我的碩士研究生生活】文章後給我的鼓勵詞,個人常自我解嘲,這段三年的過程,是老學生歡喜做甘願受,冷暖自知,對於這段來自老師的祝福顯得格外溫暖。心想以後如想出書,非得找她出序不可。 照往常行程,在統聯渡過北上的四小時,窗外場景依舊,目視的公里數記憶越來越清晰,340是岡山,289是新營,217是員林,113是造橋,92是新竹,42是林口,好玩嘿。寒流略停,雨也停了,沒有刺骨的寒意,感覺好了不少。晚上漢卿帶我洗了三溫暖spa,迎接明天的挑戰。 由於章老師本學期配合邱俊誠老師上課,每隔一週就寫報告,這週是「以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相關判例探討我國臨檢盤查之執行」,邱老師的作品,上課除聽邱老師的親自說明文章的內涵及美國的學說及判例依據,提泰瑞案說明合理懷疑與相當理由的分野,之前美國受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影響,相當理由的程序正義是相當受重視的, 1968年泰瑞案是往後警察人員在合理懷疑【20%】與相當理由【50%】中,終有較寬鬆的執法權限,但臨檢的正當性仍有很大的爭議,加上比例原則的考量,再再說明535號解釋令給警察人員在發動臨檢時務必拿捏執法尺度,作了法源思考,章光明老師更把程序正義與犯罪控制的相關學說與理論架構說明清楚,讓我們對警察人員在執行警職法的過程更顯穩當,受益良多。 心想隨著時代潮流的進步,在日益講究人權、法治的新思維之下,警察過去所據以執行的相關法令,已經不足以適應國家社會的新發展。警察職權行使法的頒佈,宣告一個舊時代的結束,和一個新時代的到來,警察本身一定要不斷自我調整步伐,更不斷努力調整作法,貫徹依法行政,保持行政中立;遵守比例原則,【治安與人權兼籌並顧】做更大的努力,3月1日起大家拼治安,衝吧。 接著幾天的法律講題思考,總算有個合理的交待,心情頓然輕鬆不少,希望能順利過關,在反覆的尋找主題資料時,翻到七十四年陳弘毅老師的法學緒論教本,重溫一下老師的風格,陳弘毅老師是留日的消防專家,消防署成立時的第一任署長,在學校留給我的第一印象是不茍言笑,莊嚴可敬,但如是熟識後,口若懸河意猶未盡,是一位有內涵的警察長官。 初級的法學意涵是陳老師的教授起始,法律的起源來自禁忌。有學者指出,初民社會的法律始於塔布(taboo)或圖騰(totem),都是一種神聖不可侵犯的意思,這種禁律包含有1宗教的戒律2道德的訓示3法律的禁令,到後來的復仇制度的演變,以公力救濟代替自力救濟的形成的刑法,再由賠償制度及扣押制度形成民法,其發展有一定的脈胳可尋。在最後的概念中,老師依略提到【當為良官,不為害豪】的理想,個人也有感而發寫出【以法學為移風易俗之用,以誠園為警學精研之所】自勉,冥冥之中無非註定今日再踏研究之路的前言,是妙言也是奇緣,願再度來學習的過程多多珍重,最後附一則陳老師提供之日本大寶律令中的棄妻條件─1不妊2通姦3不服公婆4饒舌5竊盜6嫉妒7惡疾。笑笑視之吧。 由於反分裂法(anti-secession law)及阿扁槍擊案這幾天吵得兇,今天上課,張先皓老師針對人權的問題提出台灣與美國比較分析,他個人認為阿扁槍擊案嫌犯陳義雄的家屬被測謊是相當不可思議的,這嚴重的侵犯人權。 美國是極度重視人權的國家,雖沒有像我國行政法的規範,但其程序正義原則執行非常透徹,張老師在美國攻學博士學位時,也曾在司法單位工讀(一小時美金五元)蒐集資料,針對美國南方死刑犯作分析,尤其發現在被害人是白人,而嫌犯是黑人的刑事案件誤判的比率多,美國有錢人因多聘有律師,被誤判的案件相對少,目前美國許多州都已廢除死刑,也有採陪審團制度,但一般成員普遍仍認為黑人較沒水準,比較會犯罪,被誤判的機會仍多,各級政府都非常重視這偏差行為,希望把錯誤減低到最低。 而大陸反分裂法(anti-secession law)的頒行可能會加深兩岸的混亂吧,台灣民意都非常不贊成、反感,326社會各界有自發性譴責和抗議行動,國際社會也表達反對,和平是普世價值,台灣人民和國際社會無法接受以非和平方式破壞台灣海峽的和平與穩定,但我們非政治人,卻都喜歡談到大陸旅遊的見聞,老師說寒假去了趟桂林,五星級的飯店還分本地人,旅行團及外賓,由於張老師是自己去的,被認是外賓敲了一大筆,大呼倒霉,但景色美,衛生差是共同的印象,灕水啊,美喔… 朱老師講授的警政制度已漸進入主題,今天談的是組織體系,開門見山的就提到韋伯(weber)的傳統官僚體制,金字塔型的單一指揮理論基礎,其特性有1層級節制,2專業分工,3有固定職掌,4依法辦事(對事不對人),5永業保障(不易被免職),6升遷依功績。這種正式組織優點是理想體制,但易形僵化。 接著巴納德提出─介入的非正式組織行為主義包括在職務間產生變化,如同鄉關係、同學關係、親戚關係、同好關係,這最大特點是容易協調,但相對也容易產生弊端。官僚體制的正式組織與非正式組織行為主義兩者關係是修正而非取代。 後來又有系統理論的提出,強調環境輸入官僚體制的重要,匯入環境的影響在官僚體制產生積極的變化再輸出,對整體的效率有正當的合法性。互動相輔相成是系統理論的最大特色。 1990年起知識創造管理的革新是一個新時代的來臨,強調保有官僚體制的架構,並提任務編組的概念,有效管理彈性處理,並超連結進入知識庫,歸檔式的學習型組織。靈活運用發揮效能,二次世界美國為何會打敗日本,日本服從僵化,而美國靈活的活潑組織系統是最大原因。但日本卻在短短幾十年間發展出組織知識創立奇功,朱老師特別介紹─創新求勝-智價企業論這本書-野中郁次郎,竹內弘高著遠流1997年出版,作者野中郁次郎及竹內弘高憑著紮實的理論基礎,詳細分析日本企業得以成功的獨特作法,並藉此提出一種由中而上而下的新管理方法及超聯組織的企業組織模式,以協助企業創造及累積新知繼而創造致勝的產品及服務,其主要內容有 1. 組織與知識 組織知識創立奇功,不死的日本企業裡應外合齊創新知識即資源,日本獨特的知識創造方式,內隱知識外顯化。本田城市車型,知識創造的三個主要特點,知識創造的要角未來之旅。 2.知識和管理 知識是什麼?柏拉圖VS.亞里斯多德:西方知識理論基礎笛卡爾VS.洛克:歐陸理性主義VS.英國經驗主義,康德、黑格爾和馬克斯:企圖的綜合的大師二十世紀對笛卡爾二元論的挑戰,日本的知識傳統,經濟和管理理論中的知識,經濟理論中的知識,管理和組織理論中的知識,新的綜合性努力組織知識創造理論的需求 3.組織與知識創造論 知識和資訊,知識創造的兩個構面,知識的轉換:內隱和外顯知識的互動知識管換的四種模式,知識的內涵和知識螺旋形成適合組織知識創造的情境,組織知識創造過程的五種模式 4.知識造實例 公司背景/家用麵包的知識創造螺旋/企業層次的知識創造螺旋,提升有利知識創造的情況/摘要和啟示 5. 由中而上而下的管理過程 由上而下以及由下而上的管理,由中而上而下的管理三種管理模式的個案研究,知識創造型團員 6. 一個新的組織結構 傳統組織結構評論,軍隊組織個案,超聯結組織,花王:轉型至超聯結組織花王的外顯和內隱知識/夏普:較完美的超聯結組織 7. 全球性企業的知識創造 日產的霹靂馬專案/新凱特彼勒三菱的REGA專案 8. 管理時務和理論的應用 主要發現,管理實務應用,理論應用,相互學習展開新局。 本週討論警察經理及公物法令,有涉及有關財政的相關理念介紹其中比較重要者: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來源如下:1(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三)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2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3本稅款專戶存儲之孳息收入。4其他收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有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及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二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通知受分配地方政府納入預算,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施行為限定期間,中華民國93年8月26日剛修訂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我國現行租稅制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可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國稅是屬於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有十一種;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直轄市及縣(市)稅,共有八種。 國 稅 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遺產稅
贈與稅 貨物稅 證券交易稅
期貨交易稅 營業稅 菸酒稅
關稅(由財政部關稅總局負責徵收)
礦區稅(由經濟部礦物局負責徵收)
地方稅 印花稅
使用牌照稅 地價稅
田賦 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
契稅 娛樂稅
如你想瞭解更深入一層,可點選進入。 這學期的課程以實用居多,從第一堂的警察制度,講的以整個警察體系的策略管理、任務功能、到組織人事等等,由朱金池老師的理論加上副署長黃丁燦的豐富實務交叉施教,真是效果十足,受益良多,本週探討有關人事的問題,多且廣,大家都知道有問題,但一任接著一任署長來來往往,還是沒法通盤解決,難啊,副署長黃丁燦感嘆的說,每個制度能夠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合乎要求,就是一個好的制度,每個階段總是有一些即得利益者、有一些無奈者及一些改革無力者的,盡心盡力,無愧我心最重要。 第二堂張先皓老師還是以美國警察的制度,概況及運作模式作為作英文施教重點,加上本週邱俊誠老師提供他的英文作品─社區警政改革之省思,讓我們一起討論,得到很好的效果。張老師的深入淺出替我們解決許多原文材教的困惑,非常感恩。第三堂是警察法規的探討,每人提出一個主題論述以外,本週蔣基萍老師提供警察經理及後勤的法律依據探究,也獲得相當多的理會。第四堂講授以警察學的意涵居多,章老師提出許多他的作品,包括有警職法的,還有現代警政的,邱俊誠老師剛從美國回來,說法新穎,態度嚴謹,加上章光明老師的解說,應有很好的收獲,不夠老師為訓練我們的寫作能力,每週或隔週要交一篇報告,大家有點吃不消。天氣漸熱了,好像春雨要來了,在路過楊梅下了場大雷雨,到高雄又是近30度的晴天夜晚。 三月腦人的潑婦天,在高雄熱得只穿短衫,到台北又顯得陰冷許多,夜晚在漢卿及淑媛的陪同下,北投亞爵spa沖洗一回,淋沖雨貫,瞬間感受一雨普滋,千山秀色的舒暢。 六時起身,還來不及溫存這陣陣通暢的餘暖又得趕著今天一整天的課目。 趕在林口的高速路上,外頭台北下著三月的春雨,是詩也是景,美囉,真要有心人,煩嘛,可能會是生意人,記得曾在七十三年參加在加工區徵文的題目,訂的就是高雄三月的春雨,得了第二名,這意境似有神似,但心境卻截然不同,那年是年少的情懷,今日是知天命了嗎,想想,這20年來,經過一串串心靈的淨化與沖積,留下來的是對生活的珍惜與歌頌,也是我對生命最需的實現與體會吧。 解脫舊思維,領悟高層次不容易,勇於創造生活的場景、追求新視野更是高難度,晨曦細雨,走在這富有詩意的校園,讓我又重新喜悅尋夢,宣洩優質的自在情緒與人生觀,目前我一再的向新領域追求更高層次,無非是能再一次感受導入人生的讚美,是對嗎,應該錯不了,起碼我目前的feeling是如此。獻給我的最愛妻,她體會的最深……. 雨照下著,但不減我們這群追求學問老學生的心情,朱老師先到,隨著黃前副署長也來了,我們今天討論的是警察教育,朱老師今天顯得容光煥發,晚上要陪謝署長銀黨等長官餐敘,談論有關警察人事組織編制的問題,學者的建議希望把警政署精減規劃在六個幕僚與六個行政單位為目標。 教育訓練屬於人力資源應用之一環,警察教育經由考選(考試、教育)、訓練分析(對人分析─職位,能力,對事分析─工作),然後透過任用發揮最高的效度(validity)。職務分析依領導、溝通、能力等三方面百分比加以考量,雖曾受警政署重視,提中央警察大學陳明傳教授等人加以研究,但最後卻無疾而終。 教育、訓練,基本上是有實質上的差異,警察的養成教育與日後的職前訓練,是我們討論的核心。老師引用美國對主管的職前訓練,如A.C.(assessment center)評鑑中心測驗模式。方式有:1籃中模擬測驗(in-basket-test)。2(no chairman symposium)二人評審在側之無主席八人座談會,由一人被指定之模擬主題測驗。3選一主題之即席演講。4面談(interview)等等,多元且實際,比照我們目前警察的常訓,真是汗顏。老師最後提出適才適用的最高原則,有韌度強的型,有口才好的型,有因工作屬性的型。而警察教育仍有一些爭議性的問題,值得我們探討,教考用配合的問題,超短線的特考取材問題,素質問題(第一、二、三志願選完後再考慮),兩校合併問題,內升與外補問題,教育體系封閉與開放問題等,都有待研究與思考。 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是由美國轉進的名詞,但世界各國執行度都會因地置宜,我國也不例外,何謂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綜合近一年的個人學習心得,就是警察單位結合、利用轄區的地方資源,包括人力,物力,意圖使該轄區犯罪降低,使民眾安居樂業,並配合警察單位一起來防範犯罪,達成警民合作的最後目的。它是否是是未來警政發展的主流,各有定論,但基本上個人認為是肯定的。 1998年在荷蘭海牙市舉行之第五屆國際警察執行長研討會議中,有21國與會代表聲明,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在很多國家都取得犯罪降低、防範犯罪相當的效果,但有些國家仍因政治、社會及經濟的差異,無法採行此種政策。那是否在執行此種政策也有缺失,張先皓老師就針對邱俊誠博士的這篇【社區警政改革的省思】文章作譯文解釋。也順使學習許多的英語用語,獲益良多。 Rethink cozy hostile strategical Reform problem oriented advocate Explore urban suburban Rhetoric feedback 社區警政改革的省思讀後報告 美國社區警政的發展分為三個時期 政治時期(從1840年到1900初)、 改革時期(從1930年到1970年末)、及 社區時期(從1980年初迄今)。 政治時期警察提供大排場的為民服務,警察部門的職責含括:犯罪預防、控制及維護次序。另外也代理社會服務,政治時期警政的基本策略是步巡,偵查對地方政治常常是有價值的,如獨立的政治的或個人的收集資訊,而不是僅為了敘述犯罪,台灣早期的社會也有這種情形。在改革時期,警察利用刑法作為警察合法化的基礎來源。警察推動嚴密的犯罪控制功能及犯罪拘捕。警察成了法律代名詞,引發社會的不滿,台灣在民國五、六十年代亦有類似的現象,1970年末到1980年初,步巡保存了流行和政治的需求,終究起來步巡暗示著它不只是通俗政治,它還奉獻了城市的生命;它降低恐懼,加強市民對警察的滿意度,改善警察對市民的態度,並加強道德和警察的工作滿意。因此,社區時期取代了改革時期,且在一些大城市裡成為警政策略的主流。在社區時期中,警政功能包括了犯罪控制、維護秩序、解決衝突、透過問題解決及其他活動來做預防服務。在改革時期,警察企圖直接透過預防巡邏及對電話的快速反應來控制犯罪。章光明老師特別強台灣在民國八十年初期已漸有學者提出,至今已有十年的推展期。邱老師對美國社區警政的發展分為三個時期說明詳細,並對社區警政策略有深入的探討,並提出八個問題: 一、社區警政在犯罪防制上比傳統有效嗎,個人認為是絕對有效,因為透過社區警政社會各機構的配合,尤以法令的制定、判決的一致性與確定性、矯治功能的提升,均對治安有所影響,而家庭、學校與社會的通力合作,更有助於社區警政的優質化。 二、當示威發生時,如何兼顧社區的和諧與秩序,因為有成立犯罪預防宣導團推行守望相助工作,以建構社區自衛體系,協助維護社區治安工作。實施「網路報案」,提供民眾多元化報案管道,實施「防制犯罪會議」,必能有效兼顧社區的和諧與秩序。 三、社區警政執行會減少對保護個人的精神嗎,個人認為應該不會,警勤區員警致力於結合各項社會資源,除了促進警民間的關係外,藉由服務與關心取信民眾,保護個人的精神更有良性循環。 四、警政面對不同族群應採取不同策略嗎,在實務上的確有對所謂較易犯罪的對象加強等情形,如酒駕,針對原住民,但由於長期部落的結合,已較無此現象,我個人覺得並無須特別對不同族群應採取不同策略。 五、警察由於社區警政角色的較多空間,可能減少責任嗎,個人淺見是否定的,警界對社區警政必須從上到下予以支持,績效評比必須隨之改變,才能使社區警政奏效,從而對日新月益的犯罪模式,進行有效的處理,所負的責任應是相輔相成。 六、社區民眾可能不願與警察建立緊密關係嗎,就個人在基層執勤的經驗,應是極少數的情況,多數的民眾還是可以接受的。 七、社區警政真可提昇警察的工作滿意度嗎,因社區警政強調的是作法富彈性,策略因地、因時制宜的特性,故警察的工作範圍不以犯罪為重心,在這服務導向的社區警政必能提高民眾對警察的工作滿意度。 八、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那一個較適合推行社區警政,個人認為應以地方分權較適合目前台灣的小區域型的社區警政發展。 個人外勤經驗認為社區警政的應用策略,具體做法如下: 第一:落實員警的勤務,確定社區的治安熱點,提升破案率,喚起民眾的信心。 第二:員警積極參與、熱心指導,主動辦理治安座談會,以化解警民眾間冷漠隔閡,進而促進社區民眾結合與守望相助。 第三:警勤區員警重視社區,強調預防性與監控性的功能,在星星之火尚未點燃或成災之前,先行將其撲滅,期以發揮防盜、防火、防災及各項救助的作用。 第四:著重犯罪預防的宣導,也就是協助民眾培養相關法律常識,避免民眾誤蹈法網,並進一步宣導民眾如何防處。 而觀念的提升,將社區警政予效率化與品質化,可透過下列做法:一是強調專業化,員警個人的自我要求與訓練,以及強化警專、警大的專業教育訓練,以減少外在衝擊與反彈。二是就地服務化,改變員警個人觀念,從自我方面提升,體認「警察是為人民而生」。三是人格健全化,增加員警的素養,減少貪瀆、口語暴力,提升談吐儀容,避免民眾衝突,增加基本諮商要領,以及溝通應變能力。社會各機構的配合,以法令的制定、判決的一致性與確定性、矯治功能的提升,均對治安有所影響,社區中家庭、學校與警方的通力合作,更有助於社區警政的優質化。為建立警民關係,輔導成立巡守隊、建立社區防護網路、召開社區治安會議,以及專責警勤區的建立等具體措施,確可拉近警民間的距離,推動治安工作的相關作為,召開治安座談會,掌握最新治安熱點,建立警民關係,統計民眾滿意度,成效良好,成立犯罪預防宣導團推行守望相助工作,以建構社區自衛體系,協助維護社區治安工作。實施「網路報案」,提供民眾多元化報案管道,編排分局、派出所提報防制犯罪勤務措施,提供具體策進意見,共謀防制對策,成立「辨識累犯、預防犯罪」工作,將累犯相片檔案建置內部網頁,供員警閱讀記憶,輔導成立社區巡守隊,社區防護網則輔導二十四小時超商、機關、學校及住家等,裝設家戶聯防、警民連線、錄影監視系統等安全措施。警民合作的發揮,攜手推動社區警政工作,讓民眾一起加入維護治安、預防犯罪以更具體的行動推行社區警政,消滅治安死角,並對易於發生犯罪的時段,有效監控,讓歹徒、宵小進不來,也藏不住。 可見,事涉整個社會的警政工作中,傳統觀念將任何吃力不討好事情皆交由警察處理的結果,基層警察壓力相當大,落實警勤區確無此能力,根本解決之道必須經由整體社會觀念的改變與提昇,落實社區警政工作。 依據憲法第23條有關基本人權之限制,制定相關的法律很多,而警察法規是其中一個重要法系,警察法規主要以警察法作藍本,引申出相關的法律規範,但在法的內涵裡,規定相關的權利與義務,內部管理部份屬組織法(具內部性),如警察人員管理條例、警察勤務條例,而警察在執行勤務,必須動用公權力,有干涉事項及侵害行政的,屬於行為法或作用法(具外部性、權利性,有任意強制的意涵)。如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作用法的內容,1公權力的手段,2須有發動要件(目的、對象、時間、地點)3遵守程序(書面或言詞、事先知之、陳述意見、期限等)4事後救濟。而大法官535號解釋令,強調警察在執行勤務干涉事項及侵害行政之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授權須有明確性,以達到程序正義。 在法規執行的層次上,大概分有抽象規範(含憲法、法律、命令都屬之)與具體事實(司法判決、行政處分屬之)之分,依量化的百分比,25~30%為合理懷疑,45~50%為相當理由,80%為民法勝訢判決,100%就是死刑宣告。由於警察雖有專業判斷的能力,但相對的也有辦案績效壓力,為避免弊端發生,任何警察移送判定均須接受法院的檢驗,而法官的裁量往往是以社會通念來判斷的。 章光明老師在前二年擔任亞洲警察學會會長時,於桃園舉行年會發表的英文即席文章─社區警政的全球在地化(glocalization),作為本週討論的主題,由於科技、網路、媒體的神似進步,二十一世紀全世界各地相互依存度大大增加,已有走向打破國界,趨向一體的現象。 全球化的運作,是一種超強權(目前是以美國為主)的經濟放任(國與國貧富差距大)與文化同化(東方文化並不能也不願全部融入西方的思維)。全球化在不同國家、地區因不同的政策產生不同的效應。影響力視各地狀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地方活力與地方性格仍是社會進步的強大動力,這是一種重視在地力量的說明。如何兼顧全球性思考,在地性行動,試圖結合全球力量,與在地的社會結構,突破種種困境,包括政治、經濟、行政所產生的問題,達到全球在地化(localization),在地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理想。社區警政在這一波的衝擊結果也產生一定的變化,尤其我國警政面對全球在地化時,應從社區警政的理論基礎,探訪其根源,發現社區警政追求的目標是民眾希望提昇生活品質,二個核心要素1問題解決2社區參與。有了這些定義與基礎,透過機制將社區警政內涵法制化 1、 向上整合國際與區域。 2、 向下整個地方與社區。 3、 向外整個市場。 4、 設置公安委員會,阻絕政治力滲透警察專業。 5、 成立警察工會,強化專業監督功能。 雖然我國社區警政在推行政策時仍遭一些困境,如都市化(人際疏離)、民主化(民眾權利意識高漲)、工業化(生活結構改變)影響,社會存在的1政權維護的傳統角色,2黑金選舉問題,3警察的組織文化。老師面對全球在地化提出之因應之道: 1重視勤區查察,並以家戶訪問方式執行。 2勤區工作單純化。 黃副署長丁燦先生的警察觀是相當豐富的,由外事課長的經歷升任分局長一路順風,到二任的副署長,其中經驗台北縣、市的警局局長,一直令他最津津樂道、最風耀的時光,這過程是值得大書特書的,有幸本學期能接受副署長的警學洗禮,黃老師曾在上課提到六十年代的分局長權限非常大,加上當時的政治背景,又是戒嚴時期,警總也好、警察也好,作威作福可說是最好的寫照,民意代表或地方首長選舉,沒有情治單位主管背書的很難生存的。 警察一路走來,就從模索中走出方向,黃副署長就是一部活歷史,政策走錯了就改,沒有什理論根據,行政中立一再的接受考驗,回想這五十年的台灣警察史,黃老師感慨的說,從法的出發點說是進步的,五十年前剛加入警察陣容時,可說警察極權時代,警察依照違警罰法就事關人,關七天、要查再關七天,這一套沿襲大陸法系的風格在當時是值得採訪的,行政中立的呼聲加上民主潮流,台灣的警察法寶─違警罰法變革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目前已漸回歸簡易法庭的方向。常說法律人不宜介入政治,如被政治利用成工具,那一堆理論將面臨很大的挑戰。由於目前很多警察的經費操控在中央或地方的議會手中,如何與這些政治人物打交道又要排除政治壓力,是一門很大的學問。 日本戰後受美國影響,由地方轉成中央集權,但又慢慢修正到目前的制度,整個制度的執行,很值我國借鏡的。警察業務繁雜,人員眾多,組織再造都一直在檢討。黃先生擔任警政署督察室主任時曾有個機緣會面奇美集團許文龍先生,談到效率時。許文龍先生直言就指出警界的效率缺失,目前的警政八萬大軍,許先生說只要二萬他能做的妥順。可見企業界對警察的印象是沒效率的隱憂。警察的業務,歷經戶警分家、消防出走,及海防總署的成立等等變化,多少是有一些即得利益者升管吧,現在想再組所謂的警政總署合併回來,這一去一回浪費多少警察元氣不說,可非國家之福,全民之福啊,黃老師語重心長的表示,警察制度會因人的思維而改變,他舉一個風趣的例子說,俄國人被弄壞了一把掃把,日本人說再買一個會更好,美國卻想著向消基會打官司爭取權益,英國人直接說要告人,法國人說這應高興才對,沒事。德國人卻表示那壞的先修好,這俄國人卻傷腦筋還要排三小時才能買到掃把,中國的想法是什麼還沒說,已有六樣講法了,你說警察制度何種是對是錯……….再說吧 記得幾週前在研討警察法規時,洪文玲老師談到有員警因酒駕肇事被免職,不服上訢,提監察院陳情,且目前正提大法官解釋令的案件,使我聯想起警察人員的喝酒文化,不要說人人深受其害,但我這活生生的外勤主管十多年,真是與酒文化脫離不了關係,不管自己愛不愛喝,能不能喝,都得喝,從那個角度切入,喝的態度如何、酒品如何,都不管,再說吧。 時空的不同,喝酒的的文化也大異其趣,當年或許是年青人嘛,或許酒量還好,就與酒結下不解之緣,一路走來真還值得回味,也心驚驚,記得七十七年調到湖內分局刑事組擔任裁決巡官的第一天,接風吧,喝喝喝…..,加上這群刑事仔,個個酒場高手,猛的不得了,破案絕對要喝、喜事當然要喝,朋友來也要喝、心情不好更要喝、長官來也要喝、值班交替要喝、我這半大不小的裁決巡官來報到,那鐵定從組長到隊員大大一喝,班還沒上,就要接受酒文化的先期勤教一場,不打緊,還分批上場,加上刑事仔的朋友再接攤,還排班分批來,能體會個幾分是幾分,但這在人生的某個階段應是永恆的,不能忘懷的,再說多了,老婆說你真敢,如要算老帳,那可慘了,其實還好啦,有感而發,隨便說說罷了,人生難得幾回醉,但在目前的狀況,是不能開車的,當年我是有開車的,因為酒喝了,我最大。 往後的日子,酒使得更顯英姿煥發,警察流行的一句話,酒量與績效成正比,害慘了這群剛當主管的小伙子,七十八年離開了刑事組,在分局長孫寧生的推荐下,正式在湖街派出所擔任主管,鄉下地方人情濃,酒是地方資源交流的媒介,與人相處,酒也是見面情感付出的出發站,洪董、阿德、村長、德義、林桑都是該時的產物,隔年換另一個新分局長張術論有這方面的專長,那就陪他一路喝吧,不只我,警備隊長,三組、二組組長一起上,這陣容整齊吧,警備隊長退休了,二組組長到消防局當大隊長了,我這小主任也想退了,想想這一段,還真有好多話要說。 派出所沒多少成員,但就是團結一致,尤其在酒場,一致對外,不能漏氣,全力以赴,萬無一失,轄區村長對警察相當尊重,每有大小聚會必留主管的位置,沒有出席會很沒面子,如缺席,可能會唸上一個月或斷交一週,事過好了又再喝,真是見酒大幹一場準沒事。就是這麼可愛,說什麼也是個愉快的過程,不能再說了,再說老婆又有話要說,你真有夠嗆,但再怎說,那是做事為民服務的過程,交流的警民關係化解當時黨外的一些作為與非作為,時代的功過難斷,但階段的任務是完成了,或許曾醉過,希望不傷大雅。到八十一年離開,那段日子是難得的美好,認識的洪董,溫哥華還碰到呢,那就是緣。 清明節又恰逢星期二,學校停課休息一天,做學生的最高興了,本週不必北上,在家休,由於老婆今天值班,加上我昨晚值勤,睡得並不安妥,精神不好,只好大睡一場,下午宗信接獲一通小孩猛哭的電話,這是一通典型詐欺電話,還一連打四通,由於我敏感度高,立即切掉,否則如你仔細聽他詳述內容,就準備進入他的圈套,類似接到這種電話,立即切掉最為上策。 前幾天聽吳念真談到台灣社會病了,我想真的腐臭的相當嚴重了,由於在勤務中心上班,接觸的案件明顯,詐欺案件是目前犯罪主流,反詐欺宣導是目前警政署的最重要工作,每天還是有多件被詐欺,不是匯入鳳山的ATM,就是由鳳山匯出,去年據統計被詐欺的款項,達千億,今年將更多,這是個什世界啊,反詐欺宣導不是每天在做嗎,民眾受騙還是如此多。 詐欺案件依刑法第339條之二,以自動提款機匯出的的,最重刑期三年以下,這難怪這些犯罪者,會選較輕的案件犯案,加上目前的手法都先聘工讀生,打電話試探,如發現可騙對象再以專人應付詐欺,這種專業化的犯罪模式,令人不齒,詐欺電話專線165,宣導是做了,民眾知多少,令人質疑。 詐欺案件防制之道 ※詐術花招百出,只要勿存貪念,遇事遵行「停」、「看」、「聽」守則,冷靜以對,受騙機會就會減少。 ※防詐第一要務為「勿存貪念」,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貪心是造成被騙的主因。 ※參與刮刮樂彩券活動,應先向其保證公司及政府財稅機關查證,以免被騙。 ※ 刮刮樂彩券贈獎活動,為避免領取彩金先繳稅而受騙,可 親自登門拜訪,並向政府財稅機關查證,以確定真假。 費詐騙手法:詐騙集團冒用國稅局、勞保局、中華電信公司名義,發手機簡訊或打電話給你,佯稱要核退給你一筆稅款、勞保費及電話費,要你利用提款機轉帳方式辦理「退稅(費)」手續,騙你依指示輸入「密碼」後, 款反而被轉匯到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被提領一空。 一般經濟詐欺犯罪:歹徒先偽稱國稅局、勞保局、健保局人員打電話給特定族群(如老人或退休人員),並告訴你政府要退一筆稅金(如勞、健保費)給你,再以欲匯款給你為由,指示你至銀行開戶,並以依規定需先將手續費匯入人頭帳戶中,才能領取該筆稅金為藉口,誘使你依指示將手續費匯入歹徒所指定之人頭帳戶中,你依指示匯款後,仍無法領取該筆稅金,才發現遭該詐欺詐騙。 切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給陌生人,否則你的帳戶存款將不翼而飛。 對法的研究,本學期涉及較多,法的形式、內容與性質,可分許多種類,如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絕大多數的國家都以立法機關制定成文法的形式居多,但成文法較缺乏彈性,難以解決時,仍會借用不成文法的習慣、法理及判例來填補社會關係的【法的斷層】之必須。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定權利義務的產生、消滅、變更等法的實體面者稱之實體法,如刑法、民法,而程序法著重於行使、強制等技術程序,如刑事訢訟法,民事訢訟法等,法的存在構造可區分組織法與行為法(作用法)之分,行為法在強調行為準則與社會規範,它具有外部性、權力性,是對人民具有任意性、強制性之公權力行使,尤其對人民侵害行政、干涉事項均須有行為法之依據,始得為之,這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如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組織法規定組織的準則,強調任務、職權,如行政院組織法、警察管理條例等,自然法與實定法,具有強制等機能在現實社會實施的法規範,稱之為實定法,一般的法均為實定法,自然法源自古代的自然程序,或神的意志與理性,近年來由於民主主義抬頭,自然法設定在根據人類的理性導入經驗法則,所尊重的自由與權利等價值觀而言。就執行面論,實定法一元論的法實證主義仍是相對的獲得認知。以上幾個基本概念雖是法學入門,再度體會心神雀躍也。 北上的統聯車上,看了一篇嚴長壽的文章,大略提到,人在職場事業上,頂峰看的景色與作為,易生幻覺與迷惑,幻覺中使人覺得已高高在上,不可一世,最後難下決策或有錯誤決斷,迷惑何去何從,終無而成,逆向轉挫,人生體現的價值,兩者都不易下決心,但求平靜會重心靈。嚴先生多次踏站在人生事業的高點,也曾迷惑,也曾生幻覺,如何跳脫個人的心靈意境,重新體會生命現實的自然律則,領悟到現實的真締,心情的轉折冷暖自知,是否要有非常的手段與非常的作為因人而異,談何容易,但欲在自己的職場有一番作為,發展一個有意義的人生觀絕對必要。1992年,嚴先生以台灣首席理事代表,參加亞州觀光協會的年會,為表決中國入會的現實,台灣為保留中華民國國籍而退出的現實,經過十年的折衝,心境的回復已平靜,但這現象的遭遇是永恆難平,現實只是挫折的顯像,人生各種歷練何者不是,積鬱的宣洩就顯得格外重要,再高的權位,再多的財富,如郭台銘的失妻,曹興誠的官司,都是人生高處的哀情,克制的本能都是解壓的釋放,康乃爾大學雷蒙醫生曾說:如能以自己的意識對自己做更多的控制,發動對自己內在治療的程序,那一切卻已平靜,不必借用太多的藥物。是不容易,但勢在人為吧。還沉思在文中的意境,車已漸進台北車站,轉搭捷運到中正紀念堂站,從一號出口出站,漢卿的辦公室在財政部四樓金融研訓院,今天有一個韓國的研習會,喝了杯咖啡,就回北投,車上談及老弟嘉能目前擔任長華總經理的得意相,能守是一回事,嚴老的著作可能要建議這老弟略為閱讀一番,不然高點逆向可不好受,晚上照例又去泡了一趟亞爵spa,休息一宿,迎接明天的挑戰。 朱金池老師在講授警察教育制度時,曾針對官警二校的養成教育提出討論,其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談到目前二技的學生,是由積分的方式取才,造成基層員警使出混身解術,一心爭取績效忘了形,甚至造成困擾的個案,其中指出一個例子,即是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的林荒仙,他是一個取締酒駕的高手,個人自八十七年交通處罰條例增加酒駕罰責起到刑法增設公共危險罰責這過程,一直都站在第一線的執行單位,基層同仁的執行度我非常的瞭解,要取締一件酒駕的案子,從一開始執行專案到遇到對象,酒測,到筆錄到移送這過程是非常繁雜,基層周仁都視為畏途,勉強碰到還須二、三個合作完成,林荒仙卻因辦案的熟悉,獨挑大樑,年記功率達百分,也造成五甲地區民眾的震撼,喝酒駕車者聞林大刀莫不嚇破膽,去年卻有媒體報導因為有員警取締酒駕過火,造成自殺的個案,雖非明指林員,也引起長官的關切,還有一個特案,五甲地區有位里長的兒子,被林員取締後,罰了一萬多元,心有不服,卻想報復,想抓林員的辮子,利用他可能會餐的機會,要抓他喝酒駕車予以舉發,好了某天發現林員真有喝酒,叮在門口,等他騎車好舉發,但他卻用步行回單位,拿他沒轍,雖是笑話一則,但也顯現林員自我要求執法嚴明的個性。後來因地區壓力漸大,林荒仙調到高雄市,就在我的住宅轄區─復興路派出所,上個月二類升等考試,榜單赫見林荒仙的大名,聽說林員的積分達113分,讓我感觸良深,這種結果,要說林員很用心,還是制度面檢討各有論斷吧。 由於國大選舉幹部講習,錯過了行政所的南庄之旅,相當可惜,巧不巧的分局新甲所本年度的自強活動,也到苖栗看油桐花,雖然路線不同,但有異曲同功之效,主要目的都是舒壓,都是解放。 四月二十二日起個大早,集合後上南二高,一路風景宜人,美不勝收,第一站是霧峰的萬佛寺,這個佛教聖地因911大地震把整個山頭都掃平了,非常悲慘。現在賣豆乾重建,很多同仁都共襄盛舉,第二站新竹的北埔,這是個道地的客家庄,留下很多的老街傳說,由於官方的大力推展,從美食、古蹟、油桐花季等,特色第一:4至5月北埔的鄉間小道,雪花片片隨風飄落,倘佯於白雪山林,來北埔賞花、品嚐客家美食,感覺客家人文與古樸景致。油桐於民國50-60年代,對日本輸出為國家賺取不少外匯,當時輸出價格好,桃竹苗區的客家人紛紛搶種。後來日本停止對台採購油桐,而形成了滿山沒人要的窘境,因而油桐樹保存下來,因此每年4-5月,我們才賺到滿山的油桐花開。特色第二: 說到北埔客家菜,客家菜在台灣的飲食中,早已佔有一席之地,北埔保存了最道地的客家菜色傳統,僅尊古法烹調料理,美食風味絕對不是您坊間小棧吃得到的!金廣福老闆還特別大吹一番,更顯道地客家傳統的神奇色彩,特色第三: 北埔古蹟區在短短一百公尺內古蹟羅列,有一級古蹟金廣福、一級古蹟天水堂【姜秀巒的家】、三級古蹟慈天宮、縣定古蹟姜阿新宅,周邊附近還有秀巒公園、姜氏家廟、忠恕堂等。在漫步北埔老街巷道中,您可感覺北埔獨特的客家人文特色,北埔美麗建築風格,滿街攤販更可看到北埔各式各樣特產,有擂茶麻糬,好吃喔。 下午3時,吃飽走累了,大伙上車往新竹縣另一個迷人的山城─橫山鄉,去見識內灣車站,內灣車站:台灣鐵路內灣支線,原本並未通車至內灣;但隨著時代變遷及內灣的產業蓬勃發展,以致使內灣在民國四十年才有火車運行通抵。今車站保有50~60年代的建築風格,並保留有一「通車紀念碑」足供後人憑思其鐵道開拓的艱辛歷程。目前車站每天仍與新竹對開11對班車,並以自強號列車的服務品質而僅收取復興號的費用在營運中,頗受居民好評,每逢假日遠自外地前來專程搭乘「內灣支線」進行鐵路之旅者亦與日俱增當中。橫山舊名橫山「聯興庄」,相傳為先民自芎林沿溪而上拓墾,見前方大山背如橫刀峙立,迎面而來,故稱橫山。數十年前,橫山鄉以產礦著稱,繼而為伐木業的興盛,「拉木馬」與「輕便車」就是因應山地地形所發展出來的特殊運送工具,如今,橫山鄉轉為以柑橘生產為農產大宗,沿著油羅溪,溪谷卵石灘淺極具戲水消暑之遊憩價值,溪上更有「內灣吊橋」與「攀龍吊橋」之景,更是景色美不勝收。走在內灣老街,客家的小吃應有盡有,街上的內灣戲院是於民國三十九年在主人楊盛泉的籌畫下落成啟用,是一間深具歷史意義的日式建築物。主人因一方面經營山場,一方面經營樟腦,故十分懂得山林粗重勞動工人的休閒需要,因此才在當時僅一千餘人的小村落營造名聞遐邇的內灣戲院。內灣戲院的前身為楊家主人經營的山場之「料坪」(即:停放林木材料的場所),而其早期以前料坪旁邊的三角折坡上還有「火鋸寮」(為新竹最早的火力鋸木廠),今仍可見其殘存的紅磚牆基。內灣戲院是由當時的竹東水泥名匠范進發所營建,建築主柱以清水紅磚砌作後再以砂漿粉光,屋架則採用日式大跨距木造組合工法,屋身則以當時極具奢侈的建材「板財」構成牆、屋頂版及門窗、欄杆及室內傢俱…等。屋頂在覆蓋衵式文化黑瓦,整體外觀又以二樓木造閣樓最具迷人,戲院內部為因應多功能使用狀況,舞台也設計得特別深,也因此為後來演出歌舞表演而名噪一時。內灣派出所:位於內灣車站上方,鄰近內灣國民小學,是一棟具有建築之美的日式木造建築。目前仍有警員駐守服務。其建築以磚造平房為架構,屋頂覆以「日式文化瓦」,造型精簡而深具內涵,是內灣地區難得一見的日式建築精典之作。目前,派出所旁有數株桂花成樹,其樹齡約有五六十年且樹型優美常綻開芳香,是極具典藏價值與欣賞的珍貴花木。停留一小時,漫步在內灣吊橋上,有點雨滴,大伙上車了。 再走台3線,離開新竹,進入苖栗縣,第一站是三灣鄉,這是一個迷人的山城,位於苗栗縣之最北端,居中港溪之中流,月眉溪之下流,東為南庄鄉,西鄰造橋鄉,北連新竹縣峨嵋鄉, 南接獅潭鄉,境內山巒起伏,屬台灣丘陵地帶,堪稱山明水秀景色宜人,明代時期,先人渡海開拓台灣,先首駐屯竹塹(新竹),至乾隆時代,暫移中港(竹南),再朔沿中港溪逆流而上,至斗煥坪、內灣而至本鄉,最後至田尾、南庄。因中港溪相連有三個彎曲,每個彎曲均有原野可設庄墾植,後易字義為灣,乃現今之內灣、二灣、三灣,本鄉居第三,因得此名稱為三灣,停留加油,上廁所尿尿,再上路。
走過山路,一些不曾認識的地界,來到汶水,這屬於苖栗縣泰安鄉,也屬於雪霸國家公國的範圍,到了錦水溫泉飯店,在這鄉野地方,格局已算大,聽說這是高雄漢王集團投資的,溫泉設施相當不錯,用了晚膳,夜遊散步,心情美極了。錦水溫泉座落於苗栗縣泰安鄉錦水村,『錦水』係為客家話『滾燙之水』之意,早年客籍人士入山拓荒墾山之際,而在此尋獲豐沛溫泉水源,故稱之『燒水』或『滾水』,因此泰安設鄉之前,便沿用此名。『錦水溫泉飯店』位於橫龍部落山下。橫龍山標高一三一七公尺,係屬加里山快向西南伸展的一支棱脈,並緊鄰『雪霸國家公園』苗栗段之起點,成為群山中最精華之所在,在壯盛的山容之下,聳立於乾坤天地之間,昇華出潔淨精微之氣,在山嵐晨霧飄渺時,『錦水溫泉飯店』的神采更增添大自然的靈氣,而溫暖、而更具人性。『錦水溫泉飯店』保有河流沿岸最原始之森林原貌,在綠樹中掩映,點綴出人間仙境。空靈幽諡、溪谷峻峭、巨石羅列,展現出大自然最偉大的作品,而在潺潺流水如織的游魚、蟲聲鳥鳴裡,更顯示出大自然對生命的尊重。遠離塵囂、拋開煩惱,尋訪現代世外桃源是人們最渴望的夢想。真有那麼好嗎,可能要自己檢驗體會了,夜晚9點30分,飯店排班,我跟老婆夫人泡湯去,是鴛鴦池嘿,真爽,人生難得幾回,說及時行樂也好,說不亦快哉也罷,能停留在此時此刻,共享春宵,加上陣陣的山風拂臉,望出窗,整個山頭好像在歡迎我們,點點星加上月,目前舒服是最好的代名詞。 起了個大早,在導遊的帶領下,來了一趟山地遊,浸在汶水群山中最精華之所在漫遊,游在壯盛的山容之下,聳立於乾坤天地之間,昇華出潔淨精微之氣,在山嵐晨霧飄渺時,顯得無比舒暢。九時離開時,還有一份不捨。中午用膳後,來到彰化鹿港小鎮,談到這聞名中外的老地方鹿港小鎮,有四個由來,1、台灣中部一帶昔時多鹿,常有鹿群聚集海口草埔,故名"鹿仔港",後來簡稱"鹿港".2、 鹿港一帶早年為平埔番巴布薩族盤據之地,平埔族Rokau-an一語的轉譯. 3、地形似鹿,故名"鹿仔港". 4、據說昔日這個地方是米穀集散地,因為用來儲存稻穀的方形倉庫稱為"鹿"而得名. 二鹿的盛景不再,之前風光的八郊又稱行郊,類似現今的公會.嘉慶時,鹿港有八郊,即泉郊金長順.廈郊金振順.敢郊金長鎰.油郊金洪福.糖郊金永興.布郊金振萬.染郊金合順.南郊金進益.清末,因河道淤淺,日據時代興建的縱貫鐵路末經鹿港,後又與大陸貿易斷絕,鹿港乃從繁華走向平淡.到達鹿港小鎮先參訪天后宮,傳說天后宮建於明永曆元年,原廟建於現址北測近海處,清康熙二十二年靖海侯施琅奉旨平臺後,由福建莆田湄州天后宮恭請祖廟開基媽第二媽護軍渡臺,臺澎平定後,施琅班軍回朝,其族姪施世榜墾留在天后宮奉祀。由於年代久遠,香火遼繞,煙薰面黑而有「黑面媽」之稱。雍正三年因廟地狹隘,不敷眾用,施世榜乃獻廟前之地及諸信士捐款,得以擴建,並於今廟內右廂供奉有施世榜之長生祿位。民國四十八年天上聖母誕生千年乃建後殿,即今凌霄寶殿,而成今貌。媽祖,天上聖母,掌管水上航運的女神。原名林默,人稱林默娘,自小聰盈過人,二十八歲神化升天,為民間廣為信仰之主神。鹿港共有三間媽祖廟,分別為興安宮、新祖宮以及天后宮其中又以天后宮香火最旺。因年代久遠,香火遼繞,煙薰而面黑而有黑面媽之稱。千里眼與順風耳,據封神演義所述,為殷紂時兄弟,一為高明,一為高覺,魂歸桃花山,後為媽祖收服,成為左右護法。天后宮之千里眼及順風耳二雕像為泥塑中之佼佼者,造型十分生動。後殿﹝凌霄寶殿﹞奉祀主神為玉皇大帝,乃天界至高無上之神,因恐雕刻不像,冒瀆神祇,故通常只有牌位而不雕神像。左右配祀有五穀大帝與女媧娘娘。廟中扁額為一特色一、撫我則后,康熙二十二年靖海侯施琅敬立,為全臺第二古匾。二、佑濟昭靈,乾隆五十三年立。三、神昭海表,乾隆五十四年立。四、恩霑海國,乾隆五十四年大學士福康安敬立。五、虔迓靈庥,嘉慶十四年立。六、福蔭揚帆,嘉慶二十一年福建巡撫王紹蘭敬立。七、薄海蒙庥,道光十年鹿港同知王蘭佩敬立。八、德大如天,同治七年立。九、與天同功,光緒元年立。其他還有許多的古蹟名勝,留以後再來,一群人在夕陽的迎照下,看著車上放映的電影─國家寶藏,漸漸往南回程,在岡山吃了晚餐,結束了二天的自強活動。 0426本週朱金池老師談的是有關危機處理,首先談及美國對危機處理四個階段論,從1減災(mitigation)有預防的意含,2整備(preparedness),3反映(response),4復原(recovery)等,九一一之後,大型的民間事業、公共事業,一致強化保全功能,並縱橫各方均有連繫管道,以防恐怖份子破壞。而預警計劃都定期模擬演練,以Live呈現處理,而災難後的設施修護、人員救護等均有一定的程序原則。再者朱老師提到危機處理的混沌理論,引用勞倫茲圖作說明。指出在危機處理時會發生模糊階段,如何掌握時機,強勢作為,並提出實務作基調立判。黃丁燦老師則指出,國內早期警總曾有提出一套危機處理六原則,1防範未然。2弭亂於無形。3治亂於初動。4制亂於優勢。5止亂於復甦。6掌握主動。這個程序為警方早期的訓練教材。並談及危機處理沒有一套絕對的作法,但臨場的處置如沒掌握得宜,將演變成不可收拾的局面,國外有很多例子,如印尼曾因群眾事件而倒閣,在北京發生的天安門事件也是典型的危機處理群眾事件,雖然中共認為處理得宜否則後果會更嚴重。但卻為民主世界一致撻伐,黃丁燦老師有許多實務經驗,一一說明,包括在高雄三民分局處理三鳳宮的案例(事前辦商展事件)、反訴求的案例(打電話給服務處告狀)、口香糖的案例(市議員辦演講)、建議市長出國案例(萬華折違建事件),化解危機勢在人為,都是非常成功的危機處理模式,受益良多。想想近日中正機場的連戰出國送機事件,陳局長您不汗顏嗎,但就驗證那句話,做官靠機運吧,剛又發佈陳子敬當航警局長了,恐怕陳先生要好自為之,連戰過幾天馬上回來了,不要又發生另一次的危機處理案件,讓人笑話。 五月三日本週邱俊誠老師講授他的博士論文,以利用賀茲柏格的激勵保健理論來檢測台灣警察人員對工作滿意度與不滿意度,主要採用霍登的問卷題目並以台灣警察人員的特性進行電話訪談。2004年4月的台灣警察同仁身份68746的百分之一為樣本,分層比例樣本技術分成決策階層樣本(五十人)、管理階層樣本(一百七十人)、及操作階層樣本(四百六十人)蒐集六百八十人國內警察同仁的工作滿意度與不滿意度資料。另對於受訪談者的基本資料以姓別、服務地點、年齡、學歷、官階、及薪水進行工作滿意度與不滿意度分析,運用的統計方法包括敘述性分析、因子分析、t檢定、變異數分析及多重回歸分析,李卡特量表亦被運用以衡量工作滿意度與不滿意度的高低。研究目的包括三項(一)檢驗出導致台灣警察工作滿意度與不滿意度的因素何在?(二)瞭解警察同仁基本資料與工作滿意度與不滿意度的相關性,及(三)對警政決策者提出提高工作滿意度與降低工作不滿意度的建議。邱老師研究發現:本研究發現大部份支持賀茲柏格的激勵保健理論,工作滿意度不僅與激勵因子有明顯相關,同時與保健因子亦有明顯相關; 工作不滿意度不僅與保健因子明顯相關,亦與激勵因子和年齡有明顯相關。成就感、認同感、工作本身、責任感、工作成長如預期成為激勵因子,而出現一個奇特的現象,升遷卻成為一個與工作滿意度與不滿意度均無相關的獨立因子。單位政策與行政,上級監督,工作環境,工作地位,工作安全感,如預期成為保健因子,人際關係與薪水不同於賀茲柏格的激勵保健理論中歸類為保健因子而成為獨立因子,而兩者均與工作滿意度與不滿意度無相關的獨立因子。 從整個研究的動機可以瞭解邱老師最大的用意在於透過對警察工作滿意度與不滿意度之研究方法,使警察同仁的工作意涵有一個明白的信心作用。不管對工作滿意與不滿意,每人雖都一定有特別的差異,但如以科學的分析,作出最大的判斷,提供一個數據來作有系統的研究觀點,那將對警察整體的工作品質發揮最高效率,提高民眾對警察工作的瞭解具有正面意義。尤其邱老師指出傳統觀點只有一個面向,就是提昇工作滿意度也就是意味著降低工作不滿意度的說法,透過賀茲柏格的激勵保健理論的分析之後,可很清楚的交待真正激勵工作者的因素與僅能減少抱怨的因素,這是激勵因子與保健因子兩大變數的來源。其中激勵因子含有成就感、認同感、工作本身、責任感、工作成長與升遷,而保健因子則是上級監督,工作環境,工作地位,工作安全感,人際關係與薪水等,激勵因子是與工作相關的項目,保健因子則是工作附帶或所連結的項目,保健因子完備時可以有效降低工作不滿意度,但卻未必提昇工作滿意度,相對的激勵因子完備時可以有效提昇工作滿意度,但卻未必降低工作不滿意度。這個見解是相當科學的,但這研究領域的差異,個人認為還是存在的,賀茲柏格的激勵保健理論的分析著重在工程師與會計師,而從邱老師對美國與台灣地區的電話訪問表比較中,多項的選項仍有不同,產生的差異性可能也會因地置宜。而邱老師的問卷結果產生的幾個比較特殊的發現,升遷的選項並沒辦法獲得絕大多數的滿意度,可謂是台灣警界的特殊因子,極有可能是升遷瓶頸所致。年齡的問題更突顯年輕的警察同仁的不安全感。但台灣的警察同仁的工作心態是否與賀茲柏格的激勵保健理論的原則有必較接近,但與西方研究略有不同,個人認為制度面應是最大的主因。 這幾天的重大消息都在於連戰訪大陸,警察討論者卻著重在於陳瑞添如何被換下,一個服務了四十幾年,從一線一到三線三的高級警官,就在一次的群眾事件中,斷送一切,一早,大家還是在討論著機場可能發生的一切,因為連戰今天下午就回來,謝志敏同學還要支援機場勤務,黃丁燦老師在談到此案時一再的強調,機場是禁制區,是否可使用集會遊行法,與同學間有熱烈的討論,有些民意代表的舉動可能已涉及刑法一四九條的公然聚眾的刑責,這一切的處置造成警方公權力的挑戰,誰來做都可能被檢討。 章光明老師的論點,集中在政治干擾著台灣警察的生態相當嚴重,如不設法改善,下一個被換下的政治祭品可能是署長。他在事件發生後的第二天投稿聯合報的文章中指出:十年前的群眾事件比現在更多且雜,唯一變化差異的在於政治。政治有形無形的、主動被動的力量一直在塑造一種氛圍,影響著警察現場處理的規劃與執行。現場立委的出現是有形的,政治人物曖昧的態度是無形的,政策指示是主動的,警察揣摩上意是被動的,主動、被動、有形、無形交織而成的政治氛圍主導了警察的執勤,警察在沒有制度保障下,一再棄守其中立專業立場,這必定是一種必然。學者及一些改革單位一再疾呼成立所謂【公安委員會】制度,作為政治與警察間的安全閥,使警察有專業執勤空間,避免警察再度成為不良制度的犧牲者。老師說得很有道理,但政治人物就是喜歡操弄警察,有空沒空找警察製造新聞,您不認為嗎,要想像日本成立【公安委員會】制度,由超乎公正人士的10名或更多的人來完成類似大法官的解釋與裁決是吧,在現在這種政治環境,難!!!!! 領導(leadership)的定義,即是運用影響力使追隨者共赴目標的行為。其本質不是強制力、不一定是正式的,但卻是一種行為,且具有目標。延伸領導的概念至較高的層次,老師提到人本精神的領導,其內涵有四,第一:理想化的傳述。第二:才智激化。第三:心靈鼓舞。第四:個別關懷。但這似乎太抽象了,不管領導所附於的內容如何,都是在使工作的達成,這與管理是有差異的,基本上,管理注重工作效率,領導注重工作關懷。警察帶人常有利用此方法達成工作等情形。個人從警在外勤多年就體會良多。有時一件事,就必須利用這種方法,沒法強調效率。但卻必須限期完成,這時發揮人本精神的領導,是非常有效果的。理論的說法,在領導力的基礎上分有獎賞權、強制權、法定權、參照權、專家權、資訊權、關聯權等,何者最有效,因人因事置宜。而領導的魅力有先天的,也有後天學習可得,但最重要我個人覺得往往是長官付了的最多,所謂任命當何職位就像什,陳水扁當上總統,領導的魅力自然產生,我當了多年的外勤所長,還不是勝任的不得了,但要記得不當其位,不謀其政,否則像李登輝可慘了,但也不可換了個位就換了個腦袋,事事難忘、難了,也很麻煩。 再談激勵(motivation),這個概念理論老外的說法就多了,就內容理論有:第一馬斯樂Maslow的需要層次說,由下而上,分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愛及關懷的需求、歸屬感及自我實現等五個層次,第二賀茲柏格 Herzberg的二因子理論【激勵因子與保健因子】,上週邱俊誠老師就以這理論作警察滿意度的調查,也是他的博士論文。第三Alderfer的ERG理論,其三階段分為生存(existence),關係(retatedness)及成長(growth),雖其可進的方向是由下而上,但仍有逆向倒流的可能,這個理論有效的量化後,有實證基礎,引起較多的支持。而在過程理論方面,又分為Vroom的期望理論:分為三部份,第一層產生的期望,因努力(efforts)而有績效(performance)【取決於能力的付出】,第二層產生的期望,因有績效而有酬勞(rewards)【取決於制度的良否】,第三層產生的期望,因酬勞產生的價值感(valence),另談及Adams的公平理論,人與人互動比較必會產生公平理論的能力差異,而output【獲得】/input【投入】的特質顯現每個人所投入與獲得的關係。當政者對公平理論的激勵作用可能因人而異,如何透過激勵理論的啟發,有效提昇警察士氣,說句較白的話,就是如何帶人吧。 天氣漸熱,北部接連鋒面梅雨,引來土石流有多人傷亡,讓人不戰而慄,今天一出門很怕又是一個惱人的五月梅雨天,但老天特別眷顧我這老學生,雖沒下雨但太陽真是超大,上了高速公路一路順暢心情爽,夜幕低垂進入台北城。到漢卿辦公室遇華南銀行蕭主任聊了一會,漢卿預定在六月三日起程到美國佛羅里達州出差,順到舊金山訪友又也要去我前年去的優勝美地國公家公國、拉斯維加斯、大峽谷一遊,真難得的機會,先預祝他一路順風。 今天輪到我提出警察法令的報告,準備了幾週,在家心情激盪也不敢聲張,以免影響大家的情緒,我提出的題目是警察退休法令探討,還好已順利過關,老師幫忙吧,內容不成熟的地方多多指教。 警察退休法令探討 黃漢冠
關鍵字:五五專案、辭職、資遣、退休。 壹、前言(問題提出) 由於個人的人生規劃,在從警近30年的此時此刻,一直有份退休的強烈念頭,想利用篇幅來敘述目前從警人員退休概況,最近從基層幹部(分局組長,主任)有一股五五專案 的退休潮,而且每年都近百名的退休快速累進的情況,其原因何在,是力不從心、還是升遷無望或另有隱情,很值得探討。 貳、警察退休概念定義 目前警察人員退休法令以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中第三十五條警察人員之退休相關規定為主軸,而警察人員退休法律的依據,均引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 之相關規定,針對探討之模式以辭職、資遣及退休三部份來說明: 1、 辭職部份: 一、員警辭職除巡官以上職務向服務機關申請,轉報警政署核定外,巡佐以下職務由服務機關核定。二、如有未滿服務年限情事,應在辭職令註明,且應冊報回役及賠償教育訓練費用。流程及作業內容,必須先會督察、政風室查有無涉嫌未結案件。查有無符合「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暨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第二條服務年限規定。發布辭職令時如有未滿服務年限情事,應予辭職令註明賠償教育訓練費用。辭職人員如有未滿服務年限情事,應由服務機關函團管區辦理冊報回役。
2、資遣部份:
警政署及警政署所屬機關、學校人員之資遣案(除比照警佐、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由警政署秉辦部稿核定外),均應由警政署陳報內政部核辦(轉)。臺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警察局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員警之資遣案件,均依各該警察局現行作法辦理,由警察局陳報地方政府核定,法令依據或參考法規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及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流程及作業內容,警政署及警政署所屬機關、學校人員之資遣案(除比照警佐、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由警政署秉辦部稿核定外),均應由警政署陳報內政部核辦(轉)。簡任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之資遣案,由內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簡任十二職等以上及十二職等以下之非主管人員之資遣案,由內政部核定。臺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警察局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員警之資遣案件,均依各該警察局現行作法辦理,由警察局陳報地方政府核定。辦理對象: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縮減而須裁減人員者。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及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2、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已逾請病假、公傷假期限停職之人員,自停職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資遣案件須檢附下列資料:1、資遣事實表三份(由服務機關用印)。2、因病申請資遣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診斷書三份。3、全戶戶籍謄本二份。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5、所有獎章證書正本。6、證件一冊(每一職務人事派令、銓敘部現職審定函、最近一年考績通知書)。7、指定之銀行帳號及存摺封面影本(指定之臺銀、一銀、農銀或合庫之一)依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二條規定:資遣給與,以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予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核算其資遣費。同法第九條規定:資遣人員在本辦法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之採計、資遣給與之計算及其支給機關,仍適用本辦法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規定。資遣案件經核定後,予以註記資料,主動核算資遣費用並通知及轉發當事人辦理請領手續。 3、 退休部份: 一、自願退休 。自願退休對象,A: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B:任職滿二十五年者。於退休前三個月,由自願退休(職)人員提出退休書面報告,據憑辦理。 二、命令退休。命令退休對象,A、年滿六十五歲者。B、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於三個月前主動通知屆齡命令退休(職)人員申辦。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中第三十五條對退休警察人員另有補充規定有: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前項降低退休年齡及加發退休金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警察人員退休與公務人員最大差異: 第 六 章 退休與撫卹 第 35 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
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
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 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 最高俸級計算。
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 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 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 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支給。 第 35- 1 條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 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 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 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36 條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
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 項第一款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自修正 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 給。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 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 第 36- 1 條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殘廢者 ,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死亡 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發給慰問金之二倍。 前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發給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 定之。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或在執 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 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 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 前二項之教養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參、警察人員退休現行法令依據規定 目前警察人員退休法令法令依據規定如下: 1、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3、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4、 察機關警佐待遇人員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四、十五條。 5、 臺灣省警察人員管理辦法。 6、 臺灣省警務處警察電訊所線(話)務員任用支薪辦法。 7、 臺灣省各警察機關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退休辦法。 8、 警察人員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或撫卹金標準表。 9、 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法規任用,而官等及職等 任用規定都有一定的程序。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而警察人員有別於一般軍公教人員採委任、薦任、簡任之官等,目前分一般行政、技術人員任用,一般行政、技術人員(簡、薦、委)退休時: 其於警察官任職期間所領之警察獎章,於退休時依「警察人員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或撫卹金標準表」規定,併其退休案陳報銓敘部加發退休金,金額如下:壹等九0、00元;貳等六、九00元;參等四、五00元;肆等三、六00元。如係於一般行政、技術人員(簡、薦、委)任職期間所領有各等第服務獎章及各等第警察獎章,僅能擇一獎章種類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標準表」規定申請頒發獎勵金;服務獎章僅依其最高等第發給獎勵金,其較次等第不另發給獎勵金,獎勵金金額如下:壹等一0、八00元;貳等七、二00元;參等三、六00元。另警察獎章依專業獎章獎勵金合併計算各等第之應頒發獎勵金數額,獎勵金金額如下:壹等五、四00元;貳等四、五00元;參等三、六00元。警察人員(警監、警正、警佐)退休時:其所領有各等第警察獎章,於退休時依「警察人員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或撫卹金標準表」規定,併其退休案陳報銓敘部加發退休金,金額如下:壹等九0、00元;貳等六、九00元;參等四、五00元;肆等三、六00元。另所領有之各等第服務獎章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標準表」規定,以其最高等第之服務獎章申請頒發獎勵金,其金額如所述。內政獎章則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標準表」內之專業獎章獎勵金標凖(壹等五、四00元;貳等四、五00元;參等三、六00元)另頒發獎勵金。 肆、實務產生問題(引發退休潮的潛在因素) 個人認為現有警察相關人事法令制度,已無法解決現實社會中警察所處的困境與問題。人事大業實為整個警政管理重要一環,其服務條件之良窳,直接影響警察人員士氣與機關業務之得失。然我國人事法規雜陳,動輒關係公務人員切身權益,警察人員亦同,一般人實難窺其堂奧,即使人事人員,非經長期間之歷練、鑽研與揣摩,難悉其意旨,遑論其他警察人員及初學者。現就個人從警多年來,針對(一)退休原因、目前退休輔導缺失(二)升遷管道與行政單位互動,淺見分述如下: (一)退休原因、目前退休輔導缺失 退休原因 1、 月退休金優厚,目前以個人的警正三階,年功俸五二五,服務滿30年的月退休金達七萬元。 2、 升官無望,以目前個人服務的單位,每年升一位股長的速度,簡直是升官無望。 3、 家庭因素,以個人的家庭因素而言,兒子均已大學畢業,無後顧之憂。 4、 政治因素,由於政黨輪替執政的結果,政策的不確定性,引起退休的快速思考。 目前退休輔導缺失 1、退休輔導制度缺失 :警察人員退休後的輔導措施常受警察人員相當挫折感,因為相對鄰近國家日本對退休警察人員的輔導是相當完善的,雖然立法委員曾蔡美佐、高揚昇、宋煦光、林政則等,曾於八十九年提案 為保障警察人員退休後之生活,並使受有專業訓練的退休警察,能充分發揮維護治安之功能,落實警力有限、民力無窮之目標,建請行政院儘速修訂相關法令,建立輔導現職退休警察人員轉業制度,規定與治安、交通有關之民間企業團體,如保全業者,應聘用一定比例之退休警察人員,以增加退休警察之就業機會,並可充分運用警察人力資源、提升民間企業競爭,進而達改善社會治安等多元目標,但卻無疾而終。 2、警察校友會及相關協會功能呆板:目前警察單位計有警察退休人員協會與警察校友會,運作雖相當流暢,但都集中在高階警官的聯誼,串連的功能並不明顯,實務受益者相當有限。 3、「旋轉門條款」限制:警察人員對旋轉門條款普遍存有疑慮,很少警察知道退休後不能從事什麼工作。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四條 之一「旋轉門條款」限制,警察退休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業務有關的私人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顧問,但因界線模糊,警察人員多不知所從。基層警察是否受「旋轉門條款」限制,警察多不知道,只知道主管保全公司業務的警政署長、副署長及刑事警察局局長、副局長,退休後三年內不能轉任保全公司相關職務,但刑事局相關主管人員,對此一條款限制警察從事與社會治安相關工作都持反對立場,警察首長對維護治安學有專長,退休後到保全公司任職,對保全公司治安規劃應有助益,因保全業與金融業不同,不可能有重大利益衝突,與制定「旋轉門條例」避免公務員在任內圖利私人公司的原意較有落差。前警政署長盧毓鈞在退休後曾擔任中信保全公司董事長,但他是在八十五年一月公務員服務法規修正增訂前退休,因此並不受此條款限制;前刑事警察局局長楊子敬,在退休後雖負責台灣綜合研究院等與潤泰建設有關大廈的安全工作,楊子敬掛名公司董事長,也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因此警政首長退休後三年內是否應受「旋轉門條款」限制不得擔任保全公司職務,仍值得深入探討。 (二)升遷管道與行政單位互動 1、合法卻不合理的升遷管道: 甲、 留校直升法(單位業務須有人辦,無可厚非)。 乙、 警官隊升官法(國家元首須有人隨扈,無可厚非)。 丙、 警政署科員升官法(單位業務須有人辦,無可厚非)。 丁、 機要升官法(長官業務須有人辦,無可厚非)。 戊、 跳脫至學識領域的另一思考(有老師因不滿官僚體系的包袱)。 2、警察首長任免之不合理:所有的制度,都是為了解決問題所設計的,一旦無法發揮解決問題的功能時,就應立即謀求改進。警察人事亦然,有學者建議警政署應儘速延請專家,全面檢討現有與警察人事相關的法令,透過法律的修訂彌補現有的缺失,釐清權力責任,不至於受政治角力或個人好惡箝制,進而影響治安執行 。唯有從法律面建構人事體系,警察在執法之際,才可能免受不當勢力的掣肘,不至陷於進退失據的困境,儘管目前地方自治制度已經實施,然根據地方制度法 的規定,縣市政府人事、警政、稅捐、政風四個單位的一級首長的任免,權責仍在中央。內政部依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廿一條 的規定,發佈警察局長的任免,於法並無疑慮。但是在地方自主權逐漸升高,又頻頻以其他的行政權或預算權進行杯葛,不僅使中央派任的警政首長無法遂行權限,面對議長或民代的壓力、關說無力抗爭,警察機關的「公權力」和「公信力」形象大受影響。 3、政治介入警察人事:局長的人事權爭奪戰,早已不是新聞,雖然局長、分局長行政位階不高,由於深入地方基層,每次異動之際,介入運作關說的政治勢力之複雜與層級之高,令人咋舌。但是府會聯手拒絕新任警察局長的風氣,時有所聞,更甚者由中央民代在立法院串連,發動罷免警政署長,不免讓人對警察地位的尷尬感到無奈與好笑。社會質疑警方常為民代及官員背書,有違公正立場。警方不承認也反對,然而,警政預算在中央編列無法順利入憲,以當今地方自治意識的高漲,面對握有地方警察預算大權的議長或民意代表,警察首長的無力與無權,可想而知,不改善這遊戲方式,警察人事永遠沒完沒了 。 4、提階混亂影響士氣:警察官職務等階除應與官階相配合外,應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依序考量擬定,並依相關函釋規定及前次未核備理由作適當修正。等階調整應考慮有無急迫性、職位結構之合理性、衡平性、兼顧是否影響領導統御及調節性職務運用等問題。每一階段均應與人事行政局、銓敘部承辦人保持密切連繫,事先協調溝通,隨時把握進度,三部會銜宜親自持送以節省時間。考試院公布後應副知任免科,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及警察人員陞遷要則等相關規定,參照職務特性及特別遴補規定辦理陞遷調補作業,以降低原列相同等階未提昇人員之不平。但實際的運作,由於考試院對警察人事升官體系的不察,引發許多就地直升等怪現象,即得利益者暗喜,編制外者無奈。警正按積分受訓一例,階級星星亂送又一例。 伍、公務人員新退休制度的衝擊 為維持公平正義,新進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採「確定提撥制」,考試院解釋,考慮公務人員「永業化」,仍將以現行確定給付為基礎保障,但為增加公務人員退休保障,未來規劃兼採「確定提撥」做為附加退休金;另外,為因應公務人員退休潮,也將修正提升軍公教三類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提撥率上限為15%,以中階公務員來說,一個月增加約一千元,警察人員在面臨退休時也會有相當的考量。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立委管碧玲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質詢指出,公務人員退撫的「確定給付制」改為民間勞退制度的「確定提撥制」,可減輕國家負擔,也可維持公平正義,目前研議新進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改採用確定提撥制。「確定給付制」 是指退休金按照工作年資及退休等級,依法定標準計算給與,退休人員能明確預知退休給付額度,且由雇主保證給付並承擔財務風險。相對於確定給付制,「確定提撥制」 是指雇主及員工在工作期間,定期提撥固定比例金額作為退休給付準備,員工退休時提領帳戶內累計的收益本息。因此在確定提撥制下,以提撥金額進行投資的決策正確性與報酬率高低,將影響最後領取的額度。 各國公務員除政務官隨政黨輪替進退外,絕大多數均為常任文官,為提供高服務品質,各國均採確定給付制保障公務人員,只有東歐、新加坡採確定提撥制,其中新加坡公務員待遇高,確定提撥制退休金足夠老年所需,台灣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還是會以「確定給付」為主,但為增加保障,將研議兼採「確定提撥制」,讓退休公務人員獲得更多保障。由於退撫制度未配合人口結構規劃,立委憂心兩年後,年滿55歲符合退休規定的公務人員將暴增,產生大退休潮,而且可能會持續數年,退撫基金將產生問題。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率的上限明年將上調為12%,但仍不夠,為因應退休大潮,首先將修改退撫基金提撥率上限為15%;其次是修改退休制度,將取消55專案加發5個基數的優惠,最後是做好營運管理。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從民國84年成立後,截至今年2月底,基金參加人數約60萬人,基金淨值約2616億元,為成立當初的18倍,且每年實收益率也超過台灣銀行兩年定存平均利率 。制度的改革絕對能提高工作效率,警察人員在思考退休的同時對新的制度都有一份存疑,趕著更替的時代巨變,也會考量退休的重要因素。 陸、建議 如果如上所述引發之退休潮,退休警察人員的年紀將大為降低,由於退休警察人員對於退休問題,也大多沒有詳細計畫。如如何修改現行法令及建立一退休警察人員人力資料庫,廣為利用,將實際價值推展,必有助於社會的人力應用,也可取得退休警察人員相對認同,對整體的對策,個人有以下建議: 一、針對退休警察人員法令修改之必要性: 1.輔導就業立法修正部份:立法針對退休警察人員輔導就業辦法並立法建立一套退休警察人員資料庫的法案。 2.預算提撥部份:有部份縣市,因財源不足,有緩退休的傳言。 3.任用部份:明訂所屬,嚴禁政治力的界入,以免混淆、左右長官的誤判。 4.五五專案部份:優惠的時空因素已不存在。 二、針對退休警察人員制度對策: 短期對策: 1.確立退休警察人員輔導的觀念並肯定其重要性。 2.立訂運用退休警察人員人力資源的正面效果。 3.儘速使目前退休警察人員組織功能發揮。 4.調查所有已退休警察人員之工作意願與需求。 5.聯繫協調各地區就業輔導中心,積極輔導有經濟需求及工作意願之退休警察人員,依其 意願使其能夠再就業。 6.鼓勵各有關之社教、文化、醫療及服務性機構團體,積極規劃志願服務之工作機會,提供給有參與意願之退休警察人員。 7、對退休警察人員退休前後的心理調適與輔導,給予整體政策性的照護。 中期對策: 1.各縣市政府成立退休警察人員輔導中心。 2.健全退休警察人員個人生涯發展之完整檔案。 3.強化警友會之結構功能。 4.以縣市為單位,建立退休警察人員人力銀行。 5.以機關為單位,成立退休警察人員工作室。 6.以鄉鎮為單位,組織退休警察人員志願服務隊。 長期對策: 1.加強有關老年退休警察人員之研究。 2.制訂退休警察人員養老法及相關法令規章。 3.檢討並改進現行退休制度中不合時宜之規定。 4.健全老年福利的社會政策,妥善規劃退休警察人員人力資源之運用體系。 柒、結論 警察是推動社會治安最基本的動力,警察人事健全,警察任務工作才能有效。今日警察在社會上所受的重視和信任,出自於公權力的行使,警察退休制度及人力應用有具體規範及根本作為,警察內部有周密完整制度,警察基礎才能健全穩固,大凡人事相關法令龐雜,涉及甚廣,警察人員退休相關規定由於人事政策於近幾年之重大改革(如退撫基金制度之設立、考試法之修正、任用法之修正、保障法之制定、俸給法之修正、考績法之修正),人心遑遑,隨社會環境之變遷,警察機關在業務與為民服務需要之遞進,方正日新月異。人事業務之不斷檢討與改進,則為促進之動力。警察人員在據以執行,熟稔程序,建立規範,創造高品質的人事服務,賡續研究發展,革新進步,使人事業務臻於至善。 朱金池老師談警察的績效管理,特別強調績效管理與策略管理是一體的兩面,策略管理即目標管理,是以組織目標體系連結,圖示以價值與信念為最高上層,而上層目標形式總績效的完整概念步驟分成1總目標【具體任務(mission)】─2部門分工【目標(goal)】以3─5年執行,在美國由國會策劃,由會計總署管制,作為編列預算的依據,我國則是行政院主導。下層目標屬於近程的、手段性、具體性的,步驟分成1【年度目標(objective)】─2專案目標【計劃(project)】─3具體作為或行動方案(action)等,由各單位策劃執行,警政工作為其中一環,而基層講求強調是績效管理。 績效管理有效度及信度的考量,也非常注重效率(efficiency)與效能(effectiveness)之評估,在透過量化的功能予以分析後,可以瞭解目標達成的期程。企業管理時以獲利作量化,作為管理部門的良莠。但在行政機關單位卻比較無法使用量化去執行,但考核就顯得重要。效率(efficiency)就是成本效益,意指投入成本後來檢視結果的意含。而效能(effectiveness)指的是組織目標,為達成度。關心的是產出(output)或結果(outcome)的高低。例如受理件事是效率,民眾滿意度是效能;告發件數是效率,而肇事件數則是效能,效率是do the things right,效能是do the right things ,其成效的高低是非常重要的,例如美國登陸月球非常有效能,但效率卻不高;t小偷作案快,其有效率,但效能卻不好【因其為不好示範】。警察追求的是高效率,且要高效能,能嗎? 張先皓老師上課時,時常會分析政治人物的面面觀,尤其談到陳水扁、李登輝、連戰、宋楚瑜特別有興趣。這次談到連戰與宋楚瑜二人到大陸訪問的演說架式,他們說的內容不是重點,張先皓老師談到政治人物的公開且重大的演說仍強調必須有演講稿較好,這次連戰的北京大學的直率演說,受到很高的評價,但張老師還是強調政治人物演講稿有時可能被引用百年,一句話都不能說錯,如因場合說錯話,引來後果是相當嚴重的。宋楚瑜在清華大學的演講,就有這樣的認知,這方面的政治警覺,宋楚瑜顯得高人一等,說到演講,他也談到前校長顏世錫,說他演講有內涵,尺寸拿捏,恰到好處。 接著分析西方人強調二流人才才會去玩政治的情況,因為政治領域【事多薪水少,除非貪污】,而台灣剛好相反,一流人才,一窩蜂都衝向政治圈,先抗爭打出知名度,選舉當選後就亂來,這種情境轉換在台灣特別明顯。雖沒證據顯示或研究報告,民進黨執政後,是否比以前更清明事實難判,但老師他認為基本上幾十年來台灣的政治人物吃相還是相當難看,多年前,許多政治人物,頂著黨外抗爭的辛勞,如今都座上大官,個個酬庸明顯,今天即有司機也有機要,一時卻還很難適應,官夫人還得找人惡補,如何適應上流社會,如何適應上流禮儀,再說連戰因富人而當官,陳水扁因窮人而當官。這些是張老師這洋博士的看法,但他私下對他的台灣大學的先一屆學長朱高正相當婉惜,以他的實力比陳水扁強上幾十倍,但就是政治運作失利,造成今天的局面,大家都看的出,他已沒政治生命,只能當政治評論員,李勝峰,何嘗不是,叫他不要再出糗了。 所謂管理,簡單的說明即是有計劃透過組織分工,由領導幹部運作執行管控,管理的四大功能計劃、組織、領導、 管控。但警察的管理即在績效。目前強調服務導向。或許與企業的一手交貨一手交錢不盡相同,但對於滿意度的方面,企業偏向效率屬工具理性,政府則偏向公共利益(民主、公平正義)的發揮,屬人類的實質理性。 自從王前署長進旺把企業的觀念ISO導入警察工作開始,有人置疑其全面執行的必要性,雖然ISO精神強調品質保證,是否有與全面品質管理相同的意含,很值得探討。警察追求的品質管理是有實際的需要,但如何取其精華,應用在警政業務的管理,有多人討論。朱金池老師在全面品質管理(total quality management,簡稱TQM) total即是全員參與,強調團體概念,服務內部顧客。Quality期待/績效中的gap值,gap值愈小滿意度越高,gap值愈大,滿意度越低,服務外部顧客的理念,management表示流程管理,持續改善的意思。其中最具說服力的是deming wheel戴明輪的理論,p(play)計劃,d(do)執行,c(check)檢核,a(action)量產或停產的實施。
deming wheel戴明輪 Deming Wheel Text
Deming Wheel: (Plan. Do, Check and Act) is constantly rotating as you complete the course work.This approach ensures you are always checking that you are satisfying the course work requirements.It is a continuous process and "builds in quality" to your answer. Plan: Plan how you are going to complete the course work Do: Complete the planned part of course work. Check: Check that the part of the course work completed satisfies the course work requirements. Act: Decide what actions are required to correct any problems and/or move onto the next stage. 其演進過程,1950年後,品管有很大的變革,美軍大量的使用日本的產品,但卻發現有許多品質樣式不同,引起成本的落差,為保住美軍的大宗生意,日本試圖改變製造流程,聘用美國二位學者deming戴明,及juran朱朗注重品質管制,也造成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1970-1980)成為最有效率的經濟強權,到1980年後美國又延聘deming戴明回鍋大力推導品質,以求遠離危機(out of crisis)的珍貴過程,再於1990後各國都推行政府再造的方案都與品質管理有著深遠影響。1994年歐洲的芬蘭提出ISO標準化流程的品管作業程序的觀念,版本ISO:9000:1994及ISO:9001:1994兩套。9000及9001表示業務別,1994表示年份。本分局已通過認證。ISO:9000:2000。 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簡稱ISO,是一個全球性的非政府組織,是國際標準化領域中最受到普遍接受的標誌,民間廠商多以達到這ISO標準化流程為榮。ISO的任務是促進全球範圍內的標準化及,以利於國際間產品與服務的交流,以及在知識、科學、技術和經濟活動的信譽。雖然西方都認為ISO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其原文是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但ISO最原始是取自拉丁文,意思是the same。 註:戴明Deming, W. Edwards (1900.10.14,美國 愛荷華州 蘇城∼1993.12.20,華盛頓) 全名威廉•愛德華•戴明(William Edwards Deming)。美國統計學家、教育家和顧問。他所提倡的工業生產品質管制法幫助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的經濟復甦,隨後,在20世紀後期許多工業提高到世界水準。 戴明是一位小城鎮律師的兒子,1921年在懷俄明大學獲理學士學位,1924年在科羅拉多大學獲理科碩士學位,1928年在耶魯大學獲數學物理博士學位。曾在幾所大學教物理,在美國農業部做過數學物理工作(1927∼1939),又在美國人口普查局做過統計顧問(1939∼1945)。自1946年起,他在紐約大學工商管理研究所任統計學教授,他還在私人企業兼任研究顧問。 在30年代戴明對在工業上利用統計分析的方法取得品質管制的效果產生了興趣;1950年他被邀請到日本向該國的總經理和工程師講授新的方法。戴明的觀念被日本公司急切地採納和投入進行品質管制,使日本產品在世界上許多地方占領了市場。日本的大公司在嚴格的品管競賽中獲得優勝者,則被授予以戴明命名的——戴明獎(1951年設立)。 80年代,美國各公司要與外國製造商進行更有效的競爭,於是也採納了戴明的觀念。戴明的品質管制方法,總的來說就是︰系統地檢查產品的缺點,分析缺點的成因並加以修正,以提高改良過的產品的品質。 週日從電視媒體看一則新聞,有位基層員警因查捕歹徒被打得面目全都是傷,還被奚落一番,轉述這段同仁「遭遇」,談的是問題而不是個案,因為它的確給我一些感觸良深的震撼。身為熱愛警察的一份子,基層的素質及訓練都須加強沒錯,但在許多事件不斷的重複提出,除了不斷為警察同仁被打壓傷感哀嘆抱曲之外,台灣警察如何樹立招牌,而不再被全面公開打壓是一件重要課題,這些年來常自問我為警察做了什麼?又能為警察做什麼?社會常一味指責警察的效率,警察真的是帶槍的弱勢團體嗎?只怕是心裡作祟吧,拿出實力證明自己的能力最重要。 社會大眾批判警察是紙老虎,只找小老百姓的麻煩。民眾對治安的感受是直接的的嗎,有來自親身的經歷,亦有來自報章媒體的片面印象。但治安的好壞,並不完全取決於刑案統計數字,也不完全依賴於大眾傳播媒體的報導,長久以來,警察人員被賦予萬能形象,政府機關諸多無法達成之行政作為,最後均加諸於警察身上,例如環保、電信、國土保持、取締侵害智慧財產、森林保護、河川巡護……原非警察職責,在國人認為唯有警察能遂行執法任務的狀況下,被賦予協助執行,使原本困窘警力,捉襟見肘,殆非國家行政常態,由於消防體系的獨立於警察作業,其形象的分野立判,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隨便舉行一場民意調查,都可以發現,無論是學生或一般的民眾,對「警察服務」的評語,超乎想像的低,撇開高犯罪群,警察服務應是被扭曲的、大家老生常談的報案、都知道往派出所去,為何談到要為它提個公道時,卻任由心不由已的對警察服務定義的任意性詮釋,這是不公平的。 第二學期快結束了,想想警政發展,警察任務由龐雜紛亂轉向單純專業,其特色亦由威權執法轉向為民服務,角色扮演由高高在上的行政管理者走向親民的社會治安維護者,改變警察國家或萬能警察的錯誤形象,給予民眾高治安滿意度,避免政府機關間無謂的「內耗」,進而促成彼此分工合作,最終實現警察專業化是我們全民一致追求的首要目標。 每一個研究學科著作學者往往在最後一章,都會談到對組織或管理的變革與未來展望作一個結束。就理論的論述,我們可以瞭解組織發展是一個有計劃的變革,這一套理論在1970年代很受學者的支持,但因範疇太大,近年來已較少有人提出研討,大部份都針對組織的變革管理著手,組織的變革的邏輯有以下特性:1組織是一個自我創造的開放系統2組織變遷等因素是環環相扣的系統3渾沌與秩序之間的微妙轉換。 朱金池老師提及美國的組織理論學者G . morgan摩根的1998年著作lmage of organization組織意象一書中說明組織是自我不斷的創造生命,求生存,跟環境對抗,適應環境。而人、事、物永遠沒有單一不變的個體或事件。不斷循環的過程,透過辯證而接近真理,產生的理哲就是永恆不變的真理,那就是智慧。摩根先生也應用東方的哲理及佛陀元極論、反璞歸真等加入組織變遷的辯證邏輯概念,任何現象都可能隱含對立的一面,如畫與夜、熱與冷、生與死、善與惡等等,這在未來的組織變革理論產生極大的影響力。 由於後現代主義學說的新主張,認為社會穩定固然好,但也不能一直由固定的結構所操弄,提出解構對抗結構,多元對抗一元的說法,老師提到李登輝先生在位時提團結,但是否是獨裁結構,是值得研究,因此有組織變革的階段論,由 解凍(unfreezing)、變革(change)、再解凍(refreezing) 三步曲。接著黃丁燦老師就警察變革提出實例,日據時代大家對警察的觀感是正面的,但由於理論中強調,沒有永遠不變的結構,一個階段的過程都會顯現當時的政策及策略特性,更明顯的是七十六年後的解嚴,在治安的衝擊空前,但當政者必須用更大的智慧,發揮組織變革的特性,完成階段性的任務。雖然組織變革的模式有漸進發展式及激進革命式,而因干預的步驟不同,對策的層級也隨個人,團體及組織的相異而有所不同,如個人可能只是價值觀的改變,團體則著重在於技術訓練,組織則強調策略文化的變革,台灣的警察變革目前最大的一項,黃丁燦老師認為是電腦化、e平台的演進,很多公務員因不會操作電腦鬧出很多笑話,更甚者終走向退休一途,這是組織變革的最大明證。今日是授課最後一堂,黃老師心血來潮,介紹七十年去南非參訪的趣事,當時由警備總部副總司令帶隊,陸以正大使駐南非,由於南非的警察權相當大,出門有開導車,出遠門還有專機,記得當時法務部長李元簇也在南非訪問,但他卻出門在路口被擋讓路給警察訪問團先過,也沒專機可搭,在國宴場合更是讓警察先發言演說等等,雖是過往笑話,但顯現每一個地方有一個特質的組織內涵,或許時代已變,警察已沒當時的風光,但這印證一個組織定位的管理模式,在研究整個學期的警察行政之後,除非常感謝黃前署長及朱金池老師一個學期來辛苦教導外,也慶幸自已獲益良多。 由於六月七日要資格考,同學們無不盡力搜集上課講義,莊金定副分局長蒐集的章光明老師上課的錄音整理,真是用心,令人敬佩。 1、 各國民意與強制判決之組織: * Tot Toins【不確定】並不贊成,因為 (1) 剝奪法官裁量權 (2) 重點是基於個案正義的考量授權給法官,就每個個案的情境做適當的裁決(比例原則) 2、 人民真的認為「強制判決」是好的嗎?在對人民所作的調查中,題目設計是完整的嗎?人民收到的訊息資訊本身是完整的嗎?如果問答設計是完整的且民眾真的了解的話,民眾還會認為這個制度是好的/不好的嗎? 3、 政治人物常引用媒體資料,那是科學性的資料嗎?一般媒體調查和科學性調查政治人物真的可以了解嗎?民眾有管道去了解嗎?而民眾根據那些資料所的意見表示真的是正確的嗎?(如核四公投所觸及的專業性及公共議題) 4、 什麼是「二因子理論」?根據邱老師研究,對於我國警察工作組織哪些屬於激勵因子【不確定】?哪些又屬於保健因子【不確定】?跟美國的研究有一致?或是部份不一致?(是因為文化差異、文化次組織差異或是所研究的行政機關不同所產生?) 5、 從政府撤退來台起,大法官會議所做過跟警察主管法律有關的解釋有哪些?牽扯到的憲法精神有哪些?哪些警察主管法律違反哪些憲法精神?哪些力量爲何推動整個演進的過程? 6、 美國從立憲以來,行政權受到重視,相對而言,人權受到許多限制,而許多人權條款都以憲法修正案方式提出,其代表意義為何?1960年代一些有關人權的修正案通過,其解釋有何意義?經歷1980年代的雷根保守政權,人權與秩序之界線有無異動?最近全球恐怖主義瀰漫,對美國人權有何影響(討論一些社會現象如民意、與論、大法官等的關連性)? 7、 商業管理及經濟分析(書,重要): 舉例從經濟分析的觀點來談政策在採取廢娼後,好或不好?
可從(1)廢娼後成本(管理有無)(2)提供之效益(3)服務品質三方面來看(可能最後產生corruption)
※研究方法: Point 1:「概念性架構圖」:每一個變項是由多個構面所組成,而每一個構面又是由多個問題所形成,針對每個問題又有許多備選答案。 Point 2:何謂量化?何謂質化?什麼是量化研究?什麼是質化研究?要何判斷資料是用來做量化研究或是質化研究? Point 3:何謂變項?何謂概念?從給的圖或表格的資料中如何看出哪一個是「自變項」、「依變項」、「仲介變項」? Point 4:何謂操作(實證過程中最重要者)?操作性定義?如何去操作「概念」,怎麼從變項導出假設(變項與變項的關連性就是假設),操作要如何被測量?發展出什麼工具來測量(如分數)?如果有一個架構圖根據,其是如何被發展出來的? Point 5:如何從資料中看出其研究目的為何?並提出其假設為何?透過資料內容,可以派判斷出施測者為何?如何確定哪些是母體或樣本? Point 6:公共組織: 公共組織目標是在追求公共性(publicity)及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s),其可透過下二項來評估公共組織其績效: (1)所擁有資源 (2)使用現有資源的效率 但因每一公共組織都有其本身的專業性及工作特殊性,並用不同的方式來滿足民眾需求,故用來評估公共組織其績效之方法會隨組織不同而有所調整。例如警察行政組織,其目標是在追求公共福祉及民眾滿意,故用來評估其績效應從下3方面來看: (1)現有資源多寡及使用效率(衡量公共部門績效的重要指標,此處為警力數) (2)犯罪相關統計數字(如破案率等,為客觀的觀點) (3)民眾對警察勤務及服務之滿意度(為主觀的觀點) ※兩極化警察策略 ◎目標將警察區分為 1、 一般行政警察:專注處理輕微案件及爲民服務事項。 2、 刑事警察:一般刑事偵查及重大刑案的偵辦。 ◎台灣目前現狀:
1、相關法令: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七條: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警察勤務執行機構;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 2、派出所分局化:派出所須承擔分局所有業務且執行規劃勤務。
3、警察實務操作上採取「地區責任制」,將各地轄區區分為 1、警勤區;2、刑責區。但有關官制、官規、教育、人事等均由中央管理。
4、缺失: (1)派出所在執行業務及勤務方面狀況不好,因為警察什麼都要管,導致業務在層層轉交後又落在派出所上。例如:雖然縣市政府建設局管八大行業,外勞由勞工局管理,…,但最後警察對於非法的也要處理,加上各行政單位要求警察協助,導致警察業務繁重,導至「服務」及「勤務」並重的警察策略無法有效實行。 (2)因警政署目前掌理全國警政規劃事宜(中央集權),地方警察局也只是扮演公文或指令移轉的動作,而各分局為了要應付警察局公文,也將業務下放派出所做,故造成派出所分局化,而派出所所要處理整個分局所交辦業務,但是缺乏人力及其他相關資源(如組織、編制等),使得警察局及分局已經喪失勤務規劃監督機構的角色。 (3)警察全年無休:當本身分轄內有案件發生時或是需要某一地區轄內概況時,勤區員警不管是否放假都會隨時被打斷假期(被電話尋問或叫回來);既使當天有上班,但因處理事故或案件超過下班時間仍然由同一警員處理。
◎美國勤務制度: 1、採取shift(班期制):其輪班為連續,而每一交接班有1小時重疊,例如:3點起班至10點,下一班接班者是從9點開始銜接(銜接制),當上一班快要下班時,可由下一班同仁處理,故較具彈性(我國因各勤務時段銜接較精確故缺乏彈性)。 2、警察勤務種類單純,且線上巡邏無特定轄區,均全區巡邏,並當有案件發生時運用優勢警力現場壓制,但警察對社區了解不深,缺乏合作,故導致社區警政概念的出現。 3、行政部門分工精細:美國有分law enforcement agency(執法機構)and police agency,law enforcement agency由federal government區分開來,包括FBI、CIA、DEA、移民局、國土安全部等單位(只做犯罪偵查),各有自己負責的業務,且自行執行並取締非法,故警察業務單純許多(著重服務及勤務)。 ◎ 日本「交番」制度:交番由警察分駐所地域科負責管理,業務量很單純。 壹、 各國民意與強制性判決 一、 意涵 對於有犯罪習性的犯罪類型如毒品犯罪與持續性犯罪集團(美國),持槍械犯罪的案件(加拿大)等,以通過強制性判決立法以排除或大幅縮減司法裁量權。 二、 結果 1、 增加監獄人犯數與預算。 2、 無法達成民眾期待的結果。 三、 贊成原因 1、 回應大眾要求嚴格判決的作為: (1) 入獄的強制性判決常被認為可以達到大眾嚇阻、監禁,使之不能犯罪及社會譴責的目的。 (2) 受輿論的譴責壓力影響。 (3) 大眾對最低刑罰強制判決的認知不足。 2、政治人物面對犯罪率上升及不嚴厲的判決必須做點事,因此,利用強制性判決立法以提昇它們在大眾心中的地位。 四、 反對理由 1、 剝奪法官的裁量權。應授權法官就每個個案的情境作適當的裁量(需符合比例原則)。 2、 民眾對強制性判決的認知不夠。人民對強制性判決無法獲得完整正確的資料,如果人民能獲得完整正確的資料則不會支持。 3、 媒體資料不一定是科學的,但政治人物卻常使用媒體資料,民眾據此資料所表現的意見易造成錯誤。 4、 無法達到民眾期待的效果。強制性判決並非提昇嚇阻犯罪論譴責的唯一方法。 貳、 何謂二因子理論?根據邱老師研究,我國警察組織中哪些屬於激勵因子?哪些屬於保健因子?與美國研究有何不同?其原因為何? 一、 何謂二因子理論? 賀茲伯格(Frederick Herzberg)提出激勵保健理論(Motivation-Hygiene Theory),又稱二因子理論,其中激勵因仔係指提昇員工滿足感的因子;保健因子係指降低員工不滿足感的因子。 二、 我國警察組織中哪些屬於激勵因子?哪些屬於保健因子?與美國研究有何不同?其原因為何? 1、我國警察組織中有關成就感、認同感、工作本身、責任感、工作成長等均屬於激勵因子。單位政策與行政、上級監督、工作環境、工作地位、工作安全等屬於保健因子。 2、升遷(在美國為激勵因子)、人際關係與薪水(在美國為保健因子)均成為一個與工作滿意度和不滿意度均無相關的獨立因子。其次,年齡在工作不滿意度上有顯著差異,但與工作滿意度無明顯相關,亦即40歲以下對工作不滿意度偏高。 有關升遷、人際關係與薪水與美國不同的原因在於升遷制度的不同,另外,文化差異也是造成年齡一項有顯著差異的原因。 參、 從政府遷台以來,大法官會議所做過與警察主管法律有關的解釋有哪些?違反憲法哪些精神?推動其演進過程是靠甚麼力量? 一、相關解釋與所涉憲法條文 (一)釋字166號認為違警罰法之拘留、罰役,違反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之基本人權,要求拘留、罰役應迅速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 (二)釋字251號認為違警罰法之拘留、罰役及矯正處分之裁決程序,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應於民國80年07月01日以前修訂相關法律。 (三)釋字384號解釋認為檢肅流氓條例中有關警察逕行強制人民到案權、秘密證人制度、受刑人一律再受感訓處分、流氓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16條救濟權原則,至遲於民國85年12月31日失效。 (四)釋字445號解釋認為集會遊行法中不予許可之情形: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及「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偶發性集會不於二日前申請」等,違反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第11條表現自由、明確性原則,應自解釋公佈之日起失效,或待檢討改進。 (五)釋字523號解釋認為檢肅流氓條例之留置處分,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23條之比例原則,自解釋起一年內失效。 (六)釋字第535號解釋認為警察可以實施臨檢或盤查勤務,但是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其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制國家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對象、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力之意旨。應自解釋之日起二年內通盤檢討訂定法律。 二、推動其演進過程的力量 推動警察演進的力量包括政治發展提供解釋機關獨立審查的空間、牽涉法律愈來愈多、人權範圍愈來愈廣、聲請釋憲者的範圍愈來愈擴大、釋憲機關功能擴張、大法官的組成與結構愈趨專業、大法官會議的運作更加合理、促使警察功能的演進,使我國警察司法環境朝向人權方向移動。 肆、 美國從立憲以來,行政權受到重視,相對而言人權受到許多限制,而許多人權條款都以憲法修正案方式提出,其代表意義為何?1960年代一些有關人權的修正案通過,其解釋有何意義?經歷1980年代的保守政權,人權與秩序之界線有無異動?最近全球恐怖主義瀰漫,對美國人權有何影響? 一、 概念 警察權與人權的範圍是變動的,二者之間有賴調和,其間之界線隨社會文化、 法律規範與警察功能而異。然而人權與秩序均非國家所追求的單一價值,必須兩者合併討論才有意義;因此,兼顧正當程序的犯罪控制是各國刑事司法體系所努力的目標。 人權與秩序是兩種極端的價值概念,就美國歷任聯邦大法官對憲法人權條款所做的解釋來看,人權觀念呈現鐘擺概念,顯示人權範圍的不固定性。而且人權的觀念也因文化的差異而不同,就我國的傳統文化、法律規範與警察功能的發展趨勢來看,我國在調和警察權與人權的重點是警察與人權不可以成為政治的工具。 二、美國是重視人權的國家,對人權的尊重是美國立國精神之所在,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款的前十個條文構成了世人通稱的「人權條款」(Bill of Rights),這些條款一方面賦予人民作為被告或嫌犯時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規範人民的基本權利與政府權力衝突之間的過程,這些條款是美國刑事程序規範的主要來源。但是,再1960年以前,對美國刑事體系而言,這些人權條款並未受到重視,實際上,警察在行使搜索、逮補等強制權時,留給人權的空加非常有限;1960年代,自由主義瀰漫美國社會與政府,人權範圍不斷擴張,司法系統迅速回應社會需求,對人權的保障加速進行,Warren院長時期,透過Mapp v. Ohio(1961)一案,將原本僅適用於聯邦層級的「證據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推及於州級犯罪追訴,並要求警察在偵查、逮補及訊問時嚴守正當程序規定。基本人權的保障在Miranda v. Arizona (1966)一案的緘默權與通知律師到場的權利中達到高峰。 1980年代以降,鑒於犯罪率不斷攀升,美國人民要求嚴厲的刑事政策,尤其在雷根總統以後的保守主義,相對的給予警察較多的權力。 最近全球恐怖主義瀰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斷對過度保障人權的法律原則做出修正,人權的鐘擺已有搖向另一方的趨勢。 伍、 娼妓管理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分析。從經濟角度分析,政策採取廢娼好不好? 一、 概念 就經濟面觀之,娼妓不是道德問題而是市場供需問題,市場上娼妓的價格與數量由需求與共給二條線來決定,在價格以外的「其他條件」不變時,需求量通常與價格呈反方向的變動關係。 二、 從經濟角度分析,政策採取廢娼的結果: (一)品質惡化:全面禁娼也不可能將所有顧客趕出交易市場及完全消除娼妓,反而會降低性服務的品質,尤其衛生保健的品質。而且不易管理。 (二)性交易價格上升,成本增加:管理的目的在增加效率,無管理則無效率,無效率將增加成本。法國在廢娼後增加的成本包括對警察的賄賂、遭逮捕時的罰款、保鑣費用、進行性交易時的房間費用。這些增加的成本轉嫁在消費者身上,是娼妓無法得到的無謂損失。 (三)形成警察資源的浪費:娼妓合法化便能透過管理,減少犯罪的發生。全面禁娼,警察所做的便只有取締而無管理,而且取締之後所使用的整套司法流程,也是另類的社會成本。 由於漢卿老弟到美國奧蘭多參訪,本週沒去台北,直上大崗山警大研究所,這學期第一次夜闖誠園,六月風格外猛,有點涼不感覺炎熱,山上就是有這好處。晚餐是太座準備的兩顆高雄棕,雖沒番茄醬,卻有一份愛心在心頭,吃得舒服,加上一大杯沒糖的咖啡,好啊!其實關於吃的藝術,不過是各人品嘗各人的滋味,大多數人喜愛的口味並不等於每個人都會喜愛的口味。本來嘛,是誰規定吃棕子一定要淋上番茄醬?這個世界哪裡有誰可以規定誰?而同樣的一件事,你的想法與做法又何必和大多數人的想法與做法一樣?不必害怕自己和別人不一樣,因為你本來就和別人不一樣。畢竟在品嘗白味棕子的是我的牙齒和舌頭。畢竟在感覺你的經驗的是你的才智與心靈。沒有任何人可以代替你的感受,因此也沒有任何人有權利對你下判斷。所以就大大方方地在我的黑咖啡不加糖又如何,老婆的白味棕子就是香又如何,大老爺就是高興,今晚心情好,吃什都香,怎樣?這是我的棕子哲學也是我的人生禪…。因明天要資格考,不免俗的用功一下,直到凌晨一點上床。 八時上教室,真嚇人,這些用功的同學都上戰場了,雖然十時才開始,大家那種衝勁令人折服。上午考研究方法及警學英文,下午考警察學理論與實務,在十六時結束,大伙都頓時輕鬆不少,真爽。下週又是一個關口,四個同學一起提報告,以展示一個學期的成果,六月八日先寄乙份給老師參考,整個來龍去脈如下: 朱老師大鑒:
附上學生【從基層實務觀點談警察勤務運作策略】一文,請老師多多指導,學生預定在六月十四日提出大綱報告。
學生 黃漢冠 敬上 940608
從基層實務觀點談警察勤務運作策略 黃漢冠 壹、 引言。 貳、 有效發揮警察勤務運作功能。 參、 為民服務與廉正的操守並重。 肆、 企業服務導向有助警察任務執行。 伍、警察組織再造的期待。 陸、 陸、結語。 柒、參考文獻。 關鍵字: 警察組織,同型化,策略規劃,警政品質管理 壹、引言 警察是推動社會治安最基本的動力,警察組織健全,警察任務執行才能有效。警察在社會上所受的重視和信任,出自於公權力的行使,警察組織法制化,勤務作為才有效率;警察有靈活的制度,必能獲得群眾的廣大的支持。目前警察在行政機關角色,是推動政治、社會、經濟、教育等工作的基礎,政府公權力才能獲得群眾的支持。今日社會,警察評價眾說紛紜,報章雜誌報導員警涉及不法事件案例時有所聞,這是嚴重動搖警察組織內部的信心問題,警察不可等閒視之,警察工作繁重,警察人員無分晝夜,終年辛勞,使警察工作得以順利推展。無私奉獻與犧牲,是同仁在事業上穩定發展,追求進步的原動力,身為警察基層主管,更是責無旁貸,做一個有願景、有責任感、有公信力的主管,是個人在經營派出所的理念,自七十七年起一直到八十九年調到鳳山分局擔任組長、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為止,這段外勤主管生涯刻骨銘心永難忘懷。社會瞬息萬變,各種問題層出不窮,民眾對警察的執法及民眾治安滿意度已影響警政的發展。我們應該確認其嚴重性,從警察組織內部做起,提升警察服務品質,樹立警察優良的風氣,警察功能才有效率。 貳、有效發揮警察勤務運作功能 社會瞬息萬變,各種問題層出不窮,尤其暴力犯罪近年來有增加狀況,社會學者曾為許多慘不忍睹、毫無人性的暴力案件提出「心靈改革」的作法,心靈改革雖屬於倫理道德的一環,但最終目的還是治安的維護。警察執行任務,欲建構良好的生活環境,有效率的績效推動和政府是站在同一線上,執行公權力措施,發揮警察組織價值功能,必能提高治安滿意度。我國警察組織體制較偏向中央集權制,中央政府對於地方警察組織之結構與運作具有強制力的影響,因此對我國地方警察組織而言,它們都處在同一個制度環境下,為了獲得組織存在的合法性,它們別無選擇地必須順從制度環境的強制規範,於是乎各個地方警察組織形態會走的同型化的結果 [1]。執行公權力措施,警察人員面對八大行業及組織犯罪活動的取締,在在表現警方維護治安的勇氣,面對更多外部環境的改變所衝擊,如何在警察現有組織提升思維競爭力、孕育接受挑戰的成功特質,從中排除部分幹部心智僵固與部屬抗拒心理等障礙,是當前重要課題。 警政工作從過去只單純的強調專業警政,演變成今日講究全民參與的社區警政,尤其是政治開明後,社會走向多元化,人民的思想更加開放,對於生活質量需求愈多,政府強調整體團隊服務及民意傾向,警察在任務的執行需有專業考量,警察職權行使法實施後,更是一種保障人權價值功能的表徵,運用有效率行政程序以提高效能與人權之保障,不能一味追求績效,更要兼顧其與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外部的環境,否則作為終為空談。 如何將警察勤務做最有效的運用,個人認為因事制宜運用警力,目前有幾項機制作為值得思考 一、減化警察業務;目前警察協辦業務過多,由於過多龐雜的業務容易導致警察角色的混淆、造成警力的分散,打擊員警工作意願和士氣,對面打擊犯罪的工作反而分身乏術。警察勤務的規劃編排必須符合民眾利益期待並顧及治安、交通所需,因地、因事制宜。 二、有效整合警力;署頒、局頒、分局頒每星期必須定點實施路檢、臨檢勤務,佔據龐大警力,反觀效益不彰,也就是無法將警力做最有效的調整運用,由當地分局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掃蕩或專案勤務應較妥適。 三、改善員額配置的不當:員警的編制涉及該區的地理環境、治安狀況、經濟活動、人口數量及文化特性等多項因素,合理的警察員額配置,應以此因素來配合員警的工作時間、工作量之考量,以編制合理之警察員額。 四、落實勤務:勤務落實是嚇阻犯罪、獲取績效最大的來源,但是要如何讓員警落實勤務,其牽涉的因素很多,除各級單位的督考勤外,警察工作環境(包含工作誘因)、單位主官(管)管理及領導統御能否讓員警對工作產生參與感及滿足感,進而由被動轉換成主動、積極參與有相當程度的關係。 五、警察工作環境改善;包括警察人員的待遇、福利、升遷、獎懲、休假等,這些規定均有法律明文規定,但這些規定是否符合一般基層員警所需及公平正義,在上位者應該加以詳察。若無法在公平公正的制度待遇下,員警必然不會認真投入警察工作,主官(管)領導風格、作為能否為部屬所接受,彼此間良善互動二者息息相關。 警政發展,警察工作由龐雜紛亂轉向單純專業,亦由威權執法轉向為民服務,角色扮演則由行政管理者向社會治安維護者,改變警察國家或萬能警察的錯誤形象,避免政府機關間無謂的「內耗」,從系統理論的觀點,組織是一個與外在環境保持互動關係的開放系統,因此,警察機關必須密切注意外在環境的變遷情形,加以調整角色定位。再從警政的策略規劃分1理論與實務2中央與地方3各級政府互動4地方警察機關與社區民眾的四面向連結 [2],由此促成彼此分工合作,實現警察專業化功能。 參、為民服務與廉正的操守並重 多元蓬勃發展帶來了生活的便捷也帶來了更多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民眾恐懼感日益加深,不再以經濟的成長為滿足,對於警政工作要求更高,警察唯有以服務的態度,配合刑案的偵查,來爭取社會廣大民眾治安滿意度支持。為民服務理念的實現是警政鍥而不捨的努力方向,一切的警察作為,都應該與民眾的感受作緊密連絡,不能脫鉤,更不能背道而馳。過去傳統的警察任務是維護社會治安與犯罪的偵防、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的安全等為目的,常以取締與干涉為手段造成民怨;為改變民眾對警察刻板印象,警察在行政作為上應配合行政法令的執行,把警察任務擴展到以強調「顧客導向」、「全民參與」的方向執行。 今日民眾最深惡痛絕的是暴力、是詐騙,警察身為執法的先鋒,政府的法治公信力依賴警察任務得以彰顯,故警察人員應不畏權勢、利誘,伸張公平與正義,打造一個免於恐懼的生活環境,有效提高滿意度,強調服務導向的同時,警察同仁必須要「急民之所急」、「利民之所利」,將「民眾的小事」當作「政府的大事」,使民眾得到最好的服務,警察任務內容的制定,過去都是長官及專家或技術官僚制定,導致警察機關推動了許多的改革法案,雖是良法美意卻不見社會大眾甚至警察同仁的支持和了解,導致改革非但無效還招致怨言。目前為民服務的觀念導向,應從民眾的角度來思考,勇於面對問題,尤其在面對民眾、民意代表、新聞媒體時,應特別注意應對技巧,避免誤導社會觀感,對政府造成負面的影響。造成社會大眾的誤解與不安,致使民眾對政府行政效率產生懷疑,凡我警察同仁一定要充分認知,以提升行政效率。 多元化的社會,警察素質強化與提升實是刻不容緩的要務。警察任務比一般公務人員辛苦,警察工作職責與民眾生活安全息息相關,多數警察兢兢業業,辛勤為人民打造幸福、為治安敗壞負責;然而卻有少數警察自恃身擁公權力,利用職守從事觸法之事,影響風紀案件透過媒體大肆報導,民眾不禁質疑:這就是人民的褓母嗎?少數不肖警員的不法行為不僅重創執法尊嚴,造成人民輕視與對立,更嚴重毀壞警察公義與正直之形象;以致警察日夜不休犧牲奉獻,並未取得社會相對尊重,致警察之工作舉步維艱,綜此警察人員要面對詭譎的社會情勢與各種變化多端的誘惑,除了具備專業知能外更須有廉正的行為操守。警察風紀一直是人為危機,相信可預防與管理。警察幹部都有責任,視「警察風紀問題」為「重大危機」,擬定措施全盤思考,除了對個案的危機處理外,對風紀問題之預防、監測、矯正,以澈底整頓警察風紀,重塑警察形象,有效提高治安滿意度。 肆、企業服務導向有助警察任務執行 由於警察工作情境複雜,欲確保服務品質,單靠傳統的官僚之監督作為,很難奏效,從宏觀的角度,警政品質管理的策略,應可輔以其他類型的組織文化著手 [3],而企業管理及資訊科技是二十一世紀的產物,有效配合應可相輔相成,在建構優質治安環境中,警察機關應全面利用常年訓練,在強化法治教育的同時,利用科技管理之課程講習,藉由知識管理的策略,強化員警資訊科技知識,分享之後,提出創新的理念,建立警察行政新思考模式,警察機關在績效評核中,如增加員警對知識管理系統的貢獻度,不論是勤務運作、警力的訓練方面或者是員警對主管領導方式的建議方面,建立一個朝氣蓬勃的科技知識運作模式,而非一言堂式的封閉機構,追求創新科技模式,才是警察組織永續生存的利基。 為了警察形象,提供多元性的創新作為也是必要的,可提供獎金或獎勵來激勵員警參與,在每年年終時來評量成效。建造警察知識文化水平,一項政策成功與否,長官作為態度具有指標性的作用,知識管理系統的專案能由基層反映,警政署來啟動、領導並親自參與作業,才能達到目標。警察在利用常年訓練以「整體治安」與「全方位警政」為著眼,教育同仁以系統性之整體思考,掌握問題關鍵,針對警察組織結構、革新警察人事制度、精實警察教育訓練、全面提升警察服務品質、建構海內外治安網、精進勤務與偵防效能、健全警察法制功能、充實預算與裝備器材等大方位計畫著眼,以期建立專業、效率、親民、便民的警政作為,營造安寧社會。 另一方面隨著網路及寬頻及視訊的進步,警察機關因應此模式,提供多元報案管道來提高效能,以時間的成本概念來計算日後社會治安的損益,必能有效提高治安滿意度。目前警政署推動網路報案是新科技服務品質的管道,在撇開謊報、黑函等負功能的情形,網路報案提供社會大眾另一享受安全服務的選擇與公民參與的管道。警察利用常年訓練發展既有的框架輔以「知識管理」的概念管理,使分散於組織各處的警察幹部共同合作,透過資訊科技的運用,讓警察組織內外成員,可以隨時與警察組織連結。在警方內部作業的實務運作方面,可以將各種犯罪情資,以intranet的形式內鍵在警察作業系統上,以利資料的查詢及達到勤務運作上效果。 目前刑事警察局在建構成立「犯罪與社會治安電子地圖與社會治安資訊管理系統」小組,作為政府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努力方向,我國警察人員整合願景、價值觀,使警察組織在學習上能有所突破,把警察組織從目前的狀態向上提升,塑造出潛在的遠景,使員警尋求突破的決心,在警察組織內部產生新的策略,聚集員警之間的知識能量。在行政管理上採取系統化、制度化,建立標準化作業流程,如電子查贓、偵訊筆錄、公文傳輸、網際網路科技,全面推動電子化,提升員警執勤技能,透過網路的便捷性,方便民眾查詢、陳情、宣導,宣揚警政,充分掌握民意脈動。外勤警察同仁要達到績效的提升,也必須利用現代科技工具來輔佐辦案,結合現代科技,並輔之以轄區民眾的資料來做判斷,才能破除日新月異的犯罪手法。
伍、警察組織再造的期待 依據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內政部設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為了達到警察人員專業化與專家化的目標,警察人事管理中,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等不講制度、漫無標準的現象,已逐漸在全國警察界中消失,各國警察人事管理也逐漸降低政治因素的影響;歐美各國警察任務多專注治安與交通兩項工作;我國依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區分為主要任務與輔助任務,並依警察法第九條警察職權,執行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業務繁雜,不勝枚舉;近年來雖已不斷精簡,但擴增業務外工作之事例尚存,如野生動物保育法中保育工作之協助,菸害防制法之協助取締,甚至立法院召開臨時會,立法委員開會通知單,行政院也要求員警送達等,均與精簡警察業務的方向背道而馳。「警政現代化」「五年警政建設方案」「後續五年警政建設方案」「警政再造方案」等經過長期規劃、縝密設計、充份準備、全面推動。行政院召開「全國治安會議」;八十七年九月內政部召開「警政革新再造研討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中央警察大學提出「警政改革建議書」具體揭櫫「強化組織再造」、「改革教育訓練」、「健全人事體系」、「落實汰劣退輔」、「規劃警察勤務」、「建立社區聯防體系」、「健全警察法制」及「掌控犯罪現象」等八大主張;八十八年十二月內政部警政署提出「警政再造方案」研擬規劃「調整警察組織結構」、「革新警察人事制度」、「精實警察教育訓練」、「全面提升警察服務品質」、「建構海內外治安網」、「精進勤務與偵防效能」、「健全警察法制功能」及「充實預算與裝備器材」等八項計畫;八十九年元月全國警政升級委員會也提出「警政組織升級」、「警政人事升級」、「警政經費升級」、「警政教育升級」、「警政效益升級」等五項方案綱要,均已為警政的未來發展,規劃出努力的方向與藍圖,治安工作經緯萬端,沒有特效藥,也沒有捷徑;不應該僅是口號,應拿出具體可行的方案;沒有章法,僅有口號,目標達到了,是靠天幫忙,目標達不到,如果因而讓「吃案,匿報」風氣再起,喪失社會對警政、治安的信心,更非全民所願見。對治安論述,能夠回歸基本面,治安工作專業化,就是為維護治安踏出了最好的第一步。 陸、結語 有鑑於為民服務品質永無止境之理念,強化社會治安與落實為民服務是警察工作的本質。警察人員平日在勤務作為上認真的表現,民意調查民眾對治安、交通服務上反應,並不是令人滿意,但是往往一個滿意的為民服務新作為勝過了偵辦一件刑案。所以服務仍是警政工作中最高指導原則,體認理念,齊一觀念,建立有系統、制度化的思維模式與作為,行政程序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落實執行,是我警察同仁最大程序準則,警察人員處理任何勤業務都能依據標準作業模式程序而圓滿達成。回想二十多年的警察生涯,有艱辛,有血淚,是那麼真實,那麼貼切。但維護治安工作的我們,一刻也不能停頓,在符合新奈米的高科技時代背景、追求社區警政的目標、治安第一的高理想政策下,我們還是要堅強的走下去,在執行各項工作均秉持服務的任事精神,積極落實推動,並以服務的優良形象,爭取民眾認同,有效提高治安滿意度,追求崇高之品質與尊嚴,建立優質警察文化,未來警政革新仍有持續研發並配合時代脈動成長的必要,個人在適應不斷變遷之社會環境,體認警察各項工作在執法制度、精實教育訓練、提升警察士氣與端正警察風紀、充實辦案裝備等都應逐項推動的同時,個人希望在碩士學習的路上走得更前瞻、更廣闊。 柒、參考文獻 朱金池,警察組織理論研究的新取向:制度論(institutionalism),警學叢刊,28〈3〉,民國86年 朱金池,「警政策略規劃之理論與實際:以屏東縣新世紀願景警政治安藍圖之規劃為例」,警學叢刊,30〈3〉,民國88年11月。 朱金池,「從組織文化的觀點論警政品質之管理」,警學叢刊,30〈5〉,民國89年3月。 漢冠兄:
報告收悉,觀念很好,細節上課時再作討論。另兩篇您的碩士生活筆記,談品質管理和組織變革,整理得很好,表示您的用心,長此以往,必有大成。俟此筆記集冊印出時,請送我一份拜讀,謝謝。 朱金池敬上
本文如期在六月十四日提出大綱報告,上課中朱老師對本文提出諸多建議,尤其是對警察勤務作為的新方向─新公共服務作較多的說明,二十一世紀的警政策略應導向新公共服務為主軸,由第一階段的專業化進入第二階段的社區化,第三階段應是民主化的新公共服務的民主警政時代【這是朱金池老師的創新概念,老師強調還需接受印證】,新公共服務的七項概念1、對象是全民,而不是顧客的消費概念。2、是公共利益,而非組織效率。3、其精神是公共的,好管閒事的,絕而非企業的局部性理念。4、思考策略行動都應採取民主程序。5、服務是全民,責任應受考驗,必須由全民加以課責(accountability)。6、政府是服務的單位,必須革除過去官僚掌舵思維。7、服務是公共的,是有價值的個體,而非目的。第二位報告的是謝志敏學長,他談的是督察業務取代研考的可行性,第三位陳家銘學長談社區警政的在地化─以苗栗警察局為例,第四位蔡寶嬌學姊談的是酒駕的探討。老師都一一的提出指導與修正,最後談到論文的寫作,除了一般的研究方法論述以外,老師特別強調寫作論文一個大方向─詳人所略,略人所詳,最為傳神。 這幾天看不到六月的南方和風,卻是接連三天的老梅雨,讓人心煩,尤其我這老學生還得趕去上課,週一來往的車輛真多,仲徽原要去上游泳集訓因雨延期,順到消防局洽公,沒騎機車順便搭個便車總算到了辦公室,雨還是下著,氣象局卻說還有得下,南部因雨已丟了二人,再下恐人心怕怕,真慘。中午雨還是沒停,14時請敏讚兄載去中正技擊館搭統聯北上。高速公路一路上雨忽大忽小,過台中沒雨到新竹雨又來了,天色漸黑,到林口雨還是沒停,下高速公路又找不到計程車,遇上一個好心伯伯載人去機場,巧遇我這不速客,願送我一程,在這個亂世,這人真不容易,真該好好記他一筆。 到警大研究大樓已晚上8時,雨也沒停,除微微的雨滴聲,什都沒有,天還有點涼,喝一杯黑咖啡,熱熱的順著喉嚨滑下,冷冷的肚便暖了起來,雨帶來的煩人思緒遠離了,從胃裡湧起一股滿足感,直抵心底。暖暖的,或許這是一種自我調劑的儀式,也是對抗苦悶的另一種方式。一年來再多的祝福與成就,在這一刻顯得非常無助。雖不是挫折感,而 是一種無奈,順手拿了報章看了一篇文章,道出人生不如意事十常八、九,生命裡面不如意的事占了決大部份,活著本身常是痛苦的,扣除八、九成的不如意,總還有一、二成是如意的、快樂的、辛慰的事情,如果要過快樂人生,就要常想那一、二成好事,現在的我似乎往好處想是唯一的選項。 和老婆通了一陣skype,沖個澡,又把文章看完,才真正瞭解,是這麼說的,朋友買來紙筆硯台,請題幾個字掛在新居客廳補壁。雖為難但他的友人卻說:「怕什麼?掛你的字我感到很光榮,我都不怕了,你怕什麼?」他便在朋友面前展紙、磨墨,寫了四個字「常想一二」。意思是說字寫的不好,你看到這幅字,請多多包含,多想一、二件我的好處,就原諒我吧! 如果要過快樂人生,就要常想那一、二成好事,這樣就會感到踏實自然。朋友聽了,非常歡喜,抱著「常想一二」回家了。幾個月之後,又來求字,說是:「每天在辦公室裡勞累受氣,一回家之後看見那幅『常想一二』就很開心, 但是牆壁太大,字顯得太小,再寫幾個字吧!於是為「常想一二」寫了下聯「不思八九」,上面又寫了「如意」的橫批, 沒想到過幾個月,這提字的人也遭受流言的困擾,朋友有一天打電話來,說他正坐在客廳字前面,想不出什麼話來安慰,就這句最貼切:常想一二、不思八九,事事如意。 有時常覺得在別人的喜慶錦上添花容易,苦難裡雪中送炭卻很困難,那種比例,大約也是八九與一二之比。心想到年近五十歲,生活中可能都鍛鍊出寵辱不驚的本事,但在人深夜靜時不免也會為自己經歷過生命的痛苦與挫折,嘗試慢慢的尋索出生命中積極的、快樂的、正向的思維。這正是「常想一二」的觀念,人總要在重重烏雲中尋覓一絲黎明的曙光,也算在滾滾紅塵中開啟一些寧靜的思維,在瀕臨窒息時,給自己一個深長的呼吸吧,想到此夜也深了,睡吧,最慘的不知凌晨幾點,警用電話來了一句,你那是播音室嗎,可把我害慘了,明天怎有精神上課,老天啊!,登松你這研究室該換電話號碼了吧。 漢冠兄:
看完您一年來的碩士班生活扎記,在流暢的筆觸中,顯現您的快樂與充實。雖然舟車勞頓,又要兼顧家庭工作,但相信一切是值得的,因為您有心學習。謝謝這學期來同學們的配合,黃丁燦老師和我才能在良好的互動中順利完成授課。祝您
一日千里
朱金池敬上
又收到朱老師的鼓勵金言,對自己一年來的辛苦化作無比的動力,一時好像大力水手吃上菠菜一般的振奮,相信在往後的二年,我將必更積極,更用心,以個人時時刻刻掛在嘴邊的─【歡喜做,甘願受】來充實自己,雖然我當初立下的目標已達成多項,例如能激勵犬兒能更上層樓,很高興的老三─宗信在今年的五月陸續考上【國立中正大學機械工程系研究所的奈米研究組】及【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研究所精密機械組】,一切功過都是自己創造,但二因子理論的激勵及保健因子的概念是絕對成立的,人生最無憾的何嘗不是兒孫有成,再加上最少的煩事,在年近半百的當下,忽悟一真理與你共享:【何惹千事夢紅塵,對境成迷惑白天,何奈我執多愧疚,空幻無成孽人生,少欲知足是德行,萬理真性顯真章,淳厚和平端之正,自在無為見慧心。】,雖非繁華落盡,但一路走來如能汲汲營營,防制機先,這可不一定是預防犯罪的宣導標語,人生走道何不如此。
六月十四日下午是本學期的最後二節課,十四時因洪主任文玲老師另有公事,由蔣基萍老師上課,首先由莊金定學長報告警察人員依法進入私有處所之法律問題探討,
接著由蔡富雄學長報告警大研究所一般生的定位探討。 因為蔡秘書在警察大學註冊組承辦相關業務,由他來報告這個主題特別切題,由於這是一個比較敏感問題,特別取得蔡秘書的原稿,希望給大家一個說明。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一般生之定位探討 蔡富雄* ※ 警察教育之法源 警察法第三條「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 。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 一 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 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
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 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四 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
項。
五 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 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
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 列五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 第一條: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各級警察人員應依其官階,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 第三條:進修教育之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 巡佐班:三個月以下。 二 警佐班:四個月至十二個月。 三 專業班:三個月以下。 第四條:深造教育除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依教育法令辦理外,其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 警正班:四個月至六個月。 二 警監班:四個月至六個月。 三 研究班:六個月以下。 第五條:進修及深造教育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但巡佐班、專業班得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 警察教育之重要性 警察教育是治安的核心 治安持續惡化刺激警察組織進行變革之必要,檢視治安維護網絡,其核心資源為警察人力資源,因此欲圖解決之道,如何提昇警察素質將是首要之務,而教育訓練乃是發展警力資源的途徑之一。中央警察大學為負責我國警察高等教育惟一機構,冀求學習體系的健全,未來可望全面提昇警察教育訓練品質,塑造優質警力,改善社會治安。 鎂光燈下,警察總是離不開焦點,因為警察是台灣治安維護的龍頭,警察決定了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身家、性命的安危,治安的良窳除了是政府施政重點外,更影響到台灣的國際競爭力。 而今社會治安惡化不斷挑戰著警政的競爭力,因此欲圖改善治安,可以從警政競爭力的角度切入,茲分析警政治安系統運作後發現,其最主要的核心因子是警察人力,換言之,為避免維護治安機制的癱瘓,重要手段就是健全警力。因此,如何提昇警政競爭力的關鍵應從如何提昇警察人力資源的方向規畫。 在這樣時空背景下,警政署於民國88年9月份提出警政再造方案來因應,所揭示的願景在於「建立優質警政營造社會安寧」 ,因此,思考的因果方向顯然是把社會安寧立於優質警政的途徑上。由於警察人員身負著改善治安的重責大任,警政再造方案的構思,象徵警察組織對消彌社會治安亂象最堅定的決心與對民眾生活最誠摰的關切。 從整體觀的角度看來,改善治安為當前政府施政重點,警政的優劣為政府維護治安的指標,可見警政再造方案儼然成為政府再造成敗的轉捩點,使得警政再造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意義。以警政競爭力的觀點出發,唯有採取優質警政的途徑,才能徹底達成社會安寧的目標。因而,應當將改善治安的著眼點放在確認優質警政的狀態以及達成優質警政的方式上。 警察組織是公務部門中最為龐大的組織,涉及安內社稷的重大任務,面對即將展開的警察組織變革,對於變革方向勢必要有萬全的因應之道。根據組織變革的精義,變革成功的因素應當是此如何推動組織持續成長不停滯而言,且變革須依靠「學習蘊孕觀念,觀念推動變革」,變革只有在「學習性組織」的土壤才能順利推動 ,而學習是成就組織轉型最強勁的動力,由於治安惡化警察難辭其咎,證實學習是現今警察組織最疲弱的元素了,因此警察教育訓練再造勢在必行,透過教育訓練的手段方能治標與治本地提昇警力。
二、警察深造教育—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博士班 招生法源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博士班招生作業辦法,經教育部同意核備,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二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訂定之。 (一)研究所碩士班招生考試(含甄試)之報考資格為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各學系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研究所博士班招生考試(含甄試)之報考資格為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現在職警察、消防或海巡人員報考前二項考試(含甄試),須符合簡章中關於其服務年限及相關考績之規定。 (二)、研究所得招收在職生及一般生。 一般生之報考資格如不同於在職生者,應明訂於簡章中。 一般生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與在職生相同。 前三項所稱在職生係指現服務於法務部、海岸巡防署、警察、消防或軍情機關,經服務單位核准報考之現職人員;一般生係指非中央警察大學及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之一般應考生。 三、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博士班招生簡章 相關規定 凡非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各學系畢(肄)業之學生於錄取入學後,應補修本校必修科目,曾於專科或大學修習及格並提出證明者可抵免,必修科目如下: (一)共同必修:警察學與警察行政、警察法規、柔道、射擊(消防科學研究所射擊課程改為修習:緊急救護技術)。 柔道:修習二年,曾修習警專柔道二年課程者,畢業時需達初段,特考班(含修習一年課程者)畢業時需達一級,未曾修習柔道課程者,畢業時需達二級,並依本校學生晉級相關規定晉級。 考生之身體健康狀態必須可以接受本校之體技教育,如有無法接受本校各項體技訓練中之一項一學期以上之情形者,入學後經發現或入學後發生無法接受訓練之情形者,得處予退學處分或由學生自行申請休學或轉學。 年滿五十歲以上者得改修本校其他適合訓練之體技課程。 射擊:修習二年,進度與大學部四年制二年級同,畢業合格標準比照大學部四年制二年級課程合格標準。 (二)各所必修: 行政警察研究所:警察勤務。 刑事警察研究所:犯罪偵查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犯罪心理學。 消防科學研究所:緊急救護技術。 水上警察研究所:海巡法規。 公共安全研究所:國家安全法規。 四、研究生待遇 (一)在學期間全時研究生(含在職生及一般生)應在校食宿,接受本校生活管理,全時一般生應繳交學雜費,並自行負擔伙食費。 (二)研究生在學期間佔缺帶職帶薪者,寒暑假應返回原服務單位工作,倘因特殊專案研究計畫須利用寒暑假研究,由研究生逕向服務單位請假。 (三)研究生畢業時,依下列程序分發工作: 1.警察機關現職人員,除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現任警(隊)員、巡佐等同職級職務人員及現職為行政、技術職務人員,畢業時由警政署予以分發巡官等同職級職務外,餘中央警察大學畢業者,均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2.消防機關現職人員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不另分發;現任小隊長、隊員等同職級職務人員,依法取得消防分隊長或相當職務之任官資格,並由服務機關擇優陞任。 3.海巡機關現職人員,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不另分發;現任小隊長、隊員等同職級職務人員,畢業後回任原職缺。 4.非屬前三款之各機關現職人員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5.全時一般生不予分發。 (四)服務年限:依「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在職之全時研究生第三年起不給公費;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修業期間不給公費,並需繳交學雜費。 (六)未役一般生在學期間經警察特考及格者,得檢具當事人相關證件,以『警察專長類別』,向內政部役政署申請服警察替代役。 参、問題分析 一項重大制度改革,不僅應從事實面作客觀的分析,尚應就價值面做全方位思辨與批判。因為解決一個政策問題的同時,也有可能製造更多問題。例如警察組織成員出身背景一但呈現多樣化時,是否會製造派系而影響內部之團結,均需加以深入探討。研究所一般生所面臨之問題如下 一、學雜費、伙食費等費用自行負擔:
研究所一般生在校相關費用均須自行負擔,因此並無如大學部未服務滿一定年限,須賠償在校公費等問題。
二、生活管理: 研究所一般生應在校食宿,接受本校生活管理,成立研究生中隊,設置中隊長一名,區隊長一名,負責隊務,隸屬於學生總隊。 三、軍訓課程:
研究所一般生並未曾接受本校特有之軍訓課程,僅具有一般大學軍訓課之初淺認知,無論口令及基本動作等,均不符合警察團體行動及工作之需求。
四、警用技能:
研究所一般生對於柔道、摔角、擒拿、逮捕術、射擊等從事警察工作所必須具備之技能,均無法在就讀研究所期間達到一定的標準。
五、實習制度之欠缺:
研究所一般生並無如同學士班四年制大學部一樣,暑假期間需至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或海巡機關或監所機關實習。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要點(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校教字第0940002647號函發布)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之實習,分為一般實習及專案實習兩種方式。 第 三 條 一般實習之期間、方式如下: 一、學士班四年制學生:實習期間二個月,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實習基層勤(業)務,於第二學年結束後暑假實施完畢;第二階段實習幹部勤(業)務,於第三學年結束後暑假實施完畢。但各學系得於第四學年實施第三階段專業實習,其期間由本校報請內政部核准後定之。 二、二年制技術系學生:實習期間一個月,實習基層主管勤(業)務,於第一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 第 七 條 實習學生因公傷亡者,依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及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管理要點之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給卹。 研究所一般生並未列入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要點之實施對象,惟中央警察大學教務處回應研究所一般生之要求,亦行文內政部警政署就實習制度研議配套方案。 六、男性兵役問題: 未役一般研究生在學期間經警察特考及格者,得檢具當事人相關證件,以『警察專長類別』,向內政部役政署申請服警察替代役;本項爭點在於未役一般研究生在學期間或畢業後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者,其兵役問題如何解決。本校養成教育畢業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畢業之年符合國防部所定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資格標準者,由本校冊送國防部考選委員會審查合格後,選訓為預備軍官。於接受預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訓儲為預備軍官,並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或於接受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後,納入替代役備役列管。 前項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或納入替代役備役列管之人員,自本校畢業,三年內未能分發警察官或分發後未能履行規定之服務年限者,依法補服應服之兵役役期。 選訓為預備軍官未完成基礎教育,或完成基礎教育而成績不合格者,應予退訓,並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其所受之基礎教育時間,得折算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應服之役期 七、分發任用: 全時一般生不予分發,僅取得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博士學位。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分 發 作 業 要 點(九十一年六月四日校教字第九一○二六三六號函公布) (一)中央警察大學大學部、二年制技術系班應屆畢業生分發作業依本要點規定。 (二)本校應屆畢業生分發前應先行統計畢業生人數並陳報內政部轉各用人機關,俾便擬定畢業分發員額需求配賦表,以為分發作業依據。 (三)本要點所稱員額係指下列員額: 1.專長員額:應由具該特性專長系(組)選填之員額。 2.指定條件員額:應由需求單位指定具特定條件系(組)選填之員額。 3.先行甄選員額:應由需求單位於分發作業前,優先甄選任用之員額。 4.返回原單位員額:依簡章規定或應屆畢業生入學前任職之實務單位來函,需返回該原單位服務之員額。 5.一般員額:除前四款員額外,所餘員額之總稱。 (四)專長員額之分發方式如下: 專長員額與相關系組搭配情形如下: 1﹒刑事分隊長:刑事警察學系(組)。 2﹒交通分隊長:交通學系(組)。 3﹒外事巡官:外事警察學系。 4﹒資訊巡官、程式作業員:資訊管理學系。 5﹒鑑識巡官、指紋分析員:鑑識科學系。 6﹒國境分隊長:國境警察學系。 7﹒海岸巡防署分隊長(科員):水上警察學系。 8﹒法務部各監、所科(課)員:犯罪防治學系(組)。 9﹒消防署消防分隊長(技佐):消防學系(組)。 各系(組)專長應分別分發。但專長員額不足時,以一般員額補足,再以系(組)為單位單獨辦理分發。 未有專長員額或指定條件員額之各系(組),其分發條件相同者得合併實施聯合分發。 (五)員額分配之方式如下: 員額分配,應依警政署畢業分發員額需求配賦表列順序之人數比例逐一計算。其專長員額、指定條件員額、先行甄選員額及返回原單位員額,應先予扣除。 辦理員額分配時,業務單位、各學系、相關期隊及學生代表應共同參與。 各項員額分配,應循期隊別、系(組)別之順序,依序作業。扣除專長員額、指定條件員額、先行甄選員額及返回原單位員額後,各系(組)不足員額而其分發條件相同者,得以個別單位併同聯合分發辦理員額分配。 (六)畢業期隊分發順序及計算方式如下: 畢業期隊依警政署畢業分發員額需求配賦表正面表列順序,由上而下、由右至左依序辦理員額分配。 計算方式:以各該隊參與分發人數,除以各隊參與分發之總人數,再乘以各單位之員額數,即為該隊之員額分配值,數值計算至小數點後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 若員額分配值為整數,則即為該隊分配員額數。如該分配值非為整數,則比較各員額分配值之小數部分,以最趨近於1者,優先分發一名員額。若小數部分相同時,由各隊學生代表抽籤決定之。但其因而應予加減之值,應留待下一單位員額分配時併計。 (七)專長員額不足之各系(組)與聯合分發系(組)員額之分配及計算方式如下: 分發順序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 計算方式:係以各該系(組)參與分配人數,除以參與分配之總人數,再乘以各單位之員額數,即為該系(組)之員額分配值,數值計算至小數點後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 若員額分配值為整數,則即為該系(組)分配員額數。若員額分配值非整數,則比較分配值之小數部分,以最趨近1者,優先分發一名員額。若其小數部分相同者,由各系(組)學生代表抽籤決定之。但因而應予加減之值,應留待下一單位分發時併計。 八、選填志願之方式如下: (一)畢業總成績核算標準及計算方式: 1.單項成績之計算方式,係第一學期至第八(四)學期成績之和除以八(四)所得為該單項之平均成績。 2.各單項成績佔總成績百分比為學科成績百分之五十五、操行成績佔百分之二十五、訓導成績佔百分之十、軍訓成績佔百分之五、體技成績佔百分之五。 3.單項之平均成績乘以所佔百分比所得之成績為該單項實得分數,各單項實得分數和即為畢業分發總成績。 4.前款之總成績算至小數第二位,小數第三位四捨五入。但同系(組)同分時,算至小數第四位,小數第五位四捨五入;如分數仍相同時,依學科、操行、訓導、軍訓及體技順序之成績高低,定畢業總成績名次。 (二)選填志願時,應依應屆畢業生畢業總成績名次順序,依序選填志願。聯合分發之選填志願,則以其個人名次除以該系(組)應屆畢業生人數所得之值,即為「名次值」,其值小者為優先。若數值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先後順序,依序選填志願。 (三)選填志願前,應先行公布畢業分發員額分配表。選填志願時,為講求效率,得限制每人選填時間為三十秒。選填後不得更改互換。 (四)大學部行政系、安全系、行管系及法律系之應屆畢業生,扣除先行甄選員額後,再將其餘員額合併辦理(聯合分發)選填志願,其選填方式依本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五)警官隊候用組員佔缺分發,依警政署所指定之員額單獨辦理。其排名方式,仍以各該應屆畢業生之名次值為依據,若名次值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其先後順序。 (六)選填志願作業,應聯合分發或各專長系(組)為單位實施,除由隊職官主持外,業務單位及各學系亦應派員到場。 九、分發名冊製作方式如下: 畢業期隊員額分配完成後,各隊應公布其所配得之員額。 聯合分發系(組)與各專長員額系(組)應分別製作員額分配(選填)表,辦理選填志願。 (三)各期隊應依選填志願結果製作分發人員名冊,送本校教務處陳報內政部轉各用人機關,俾便其製發派令。 肆、教育制度之衝擊 警察教育條例並未就進修教育或深造教育先行加以明確界定,為培養具有發展潛力之警察人員,研究所碩、博士班的增加名額勢在必行,實乃潮流所趨。 一、警察人員考、教、用問題現況 (一)招募與考選(進用來源、進用方式) 1.進用來源 警專畢業生希望有較多之機會進入警大,認為警大新生入學主要對象由內招(即警專畢業生);至於警大畢業者,則以維持現狀,即由高中畢業者招生與招收警專畢業生並重,警大招生符合多元取才之程度。 2.進用方式 以何種進用方式為吸收警察人員最佳途徑,亦即,吸收警務人才之最佳途徑並非現行之公務人員考試(如高、普考、特考)及格取得任官資格之方式,而是希望經警察養成教育或訓練及格者,即可取得任官資格,如比照軍人或教師之模式。而若需要以考試取得任用資格,其考試方式:經警察特考(僅具警察養成教育者,始得參加)最佳。 二、警察人員考、教、用問題之建議 (一)教育、訓練功能不同應予配合,「重教育,輕訓練」之現象允宜改進 先進國家警察訓練均對於警察養成教育與在職教育訓練並重,而我國著重警察基礎或深造教育,忽略職前即在職訓練。我國警察功能末能全面發揮,「重教育,輕訓練」亦是主因之一。因此,改進之道乃在專注一般教育之後,再如美國式之職前訓練加強落實,則不可偏廢。觀之美國警察之職前與升職訓練制度非常落實,對新招募之警察,不論其學歷高低,均予四至六個月之訓練,而且訓練課程內容、師資、教學方法等均著重於實務運用,而相關一般性教育則於大學院校內完成之,此種依教育與訓練之角色功能區分之設計運用,甚為有效。反觀我國之方式,則希望將教育與訓練於警大、警專教育期間,冀畢其功於一役」卻混淆了教育與訓練之角色功能,最後乃造成警大、警專畢業之學生不符實務之需的批評,此乃「教育與訓練功能不同」而「重教育,輕訓練」之故。其改進之道將養成、升職教育如日本、德國明確地分為數階段,將實務訓練、理論課程交叉於期程中,且學術機關應對實務機關之問題加強研究,而實務機關應提供學術機關研究資料,並加強實務機關常年訓練。 (二)養成教育般之升職教育,理論與實務密切配合之教育課程 先進國家之警察養成、升職、在職教育之共同點,除重視養成教育外,亦均相當重視升職、在職教育,即將警察機關成為開放性、學習性之組織。就日本、德國之升職教育就其教育訓練內容、時間觀之,均如養成教育般之辦理。例如德國初級警察教育(即初任警察之養成教育)時間為二年六個月或三年,而中級警察教育(升職教育)為三年,至於高級警察教育(升職教育)為二年。另先進國家之警察養成、升職教育之課程均理論與實務密切配合,非常重視實務課程及實習教育,實習時間頗長,並與理論授課交叉實施。例如,日本初任警察養成教育,初任教育十個月、實習八個月、綜合教育三個月,合計二十一個月;德國初級警察教育第一年於學校接受理論課程,第二年實習(實務為主、理論為輔),第三年回學校接受六個月結業課程。此外,警察教育機關對於學術之研究亦不遺餘力,研究成果提供警察實務機關參考。 (三)鼓勵員警至各地之大專院校進修相關學分課程或短期教育 由於警察幹部之養成教育係出自中央警察大學;而基層員警之養成教育則出自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與美國制度頗有不同,為使我國員警能有更多元、開放之宏觀心智與多元思考之資料來源,故在既有之警察養成教育基礎下,宜鼓勵渠等多至勤務機構相近之大專院校修習學分課程,此舉並可減少警察體系極為封閉之譏,以符合終身學習之精神,並保持觀念與資訊常新。 (四)調整勤務時間分配方式,使能配合進修 由於現行之警察勤務時間極為不固定,故而使警察同仁有心繼續進修者,無法遂達其心願。警察勤務乃經年累月之工作,雖其整體機關之勤務工作不可一刻停止,但仍須有適當時間安排多元在職進修之長遠計畫,使機關效率提高,員警身心之調解與素質之提高,均為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然現行之勤務時間編排極為零碎且不固定,主要在控制警力於勤務機構,員警卻無法有效利用來進修學分以充實自我。因此,勤務時間的調整,如三班制之實施,配合相關鼓勵措施,將可使員警樂於進修,則公、私兩皆得利。警大、警專成立北、中、南推廣教育中心(可利用保一、保四、保五場地),讓員警選課進修,且可支援實務機關之在職訓練。 (五)取得一定之學分或學歷資格,作為升遷調整薪資考量因素之一 許多行政管理之專家學者,如Maslow(需求階層論)、Herzberg(保健、激勵之雙因素理論)、Vroom(期待理論)….等,均強調管理激勵理論之重要,因此,員警進修學分班,除可做為自我實現之激勵效果外,如以之作為升遷之加分或調整薪資考量作激勵基礎,除符合員警意見,且預期將可獲得良好效果。 (六)多元進用管道、內升為主的合理升遷制度 警察人員以自基層做起為主;在升遷上,則以內升為主,但並不排除多元進用與外補。因此,透過多元的外補進用來源,使警察機關能吸收進用不同學科菁英,補充警察機關不足之處,另配合以內升為主的合理升遷制度,激勵基層工作士氣。四年制大學部做為菁英族,學士後警官、特考進用警官及研究所碩、博士班為警察專門人才進用。 (七)建構「開放型系統」之警察組織 組織為適應環境的需要,往往要改變其內部組織與工作程序,所以組織不應再被視為「封閉型系統」,而是一種「開放型系統」。封閉系統之組織理論,將靜態平衡和熵(Entropy)的增加視為當然,封閉系統組織並走向熵的趨勢。但是開放系統的組織理論認為組織和社會系統一樣,和環境交互影響,透過輸入、轉換、輸出的循環系統抵銷熵的增加(張潤書,1998:139)藉由環境外在體系改變內在體系。整體教、考、用制度不夠開放與未配合良好,將有可能致執法能力欠缺;因此,採取比現制更開放、多元可以提升警察執法能力,顯示建構開放型之警察組織勢在必行。 伍:小結
警察人力資源管理包括前述三大部份:警察人力資源之獲取、警察人力資源之維護與激勵、警察人力資源的發展,其涵蓋範圍廣泛,本文僅略述為之,尚有待增補。至於現行警察人力資源管理之問題,除本文所提之警察人員考、教、用制度之問題外,尚亦有多項值得探討,如:如何警察人力規劃(曾有因人力規劃未妥善,致警專招生時大量錄取,影響素質;有時無職缺招生,而形成年齡斷層)。何種招募方式始能進用多元人才,且能提升警察執勤效能?因特殊工作性質,其如何辦理警察人員教育訓練發展?警察人員升遷制度是否合理、機會如何?如何使警察人員之個人生涯規劃與組織之生涯管理配合?官警之比例是否恰當?等等問題有待探討。
五、結論 研究所一般生均以報考警察特考為首要目標,考取警察特考後,因為必須至警專受訓以取得考試及格之資歷,往往於本校註冊報到後,休學參加警察特考之訓練;如此不僅浪費教育資源,且嚴重排擠在職之警察同仁深造之機會。在追求人力資源多元化之際,是否亦應考量警察整體進修管道之擴大,更能完成警察素質提升之遠程目標。 在邱俊誠老師的最後一堂課,大家探討的是章光明老師的文章─娼妓管理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剖析及現代警政何去何從。在娼妓管理方面,由於台北廢公娼引起許多的討論,是對是錯仍有很多爭議,學者張平吾曾說:娼妓存在可恥,不讓娼妓存在更可怕。 法國在二十世紀中期禁娼,但目前開放的聲浪,卻愈來愈大,美國在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也有開放,但目前絕大部份的地區與國家還是禁止或採取局部開放的情形,娼妓一般學者認為是輕罪(minor crime),但如沒處理得宜,卻容易演變成類似販賣人口,及警察風紀問題等重罪(felony),主導者不得不加留意。 另一個主題現代警政何去何從,章老師在文章中強調警察組織工作走向可由三個方向思考1、重視服務接觸2、徵詢民意滿意度3、強調以顧客為導向。警察組織服務品質評鑑方面有四1、強化考評與公共問題分析2、強調訓練與賦予獎賞3、給予授能與重視團隊合作4、要求品質保證。另在最後的期許方面則提到iso及志工的推動,雖這是老師的建議,但個人在實務上發現,老師的這些論點似乎一點點在落實中,可見老師在警政主政者的影響力。目前謝閣揆推行全民拼治安,有學者認為是政治人物操短線,但警政高層對政治敏感度及熱忱是相對的重要的,願推動的同時能有助於全體警察同仁的向心力,否則變成一場政治秀,那可是全民之苦。再怎說第二學期就在這劃下休止符【暑假暫休二個月】,迎著陰陰的下午,18時上了高速路,回到高雄已22時多,南部還是下著從上週日一直沒停的悶雨,好在仲韻和老婆來接我,雖帶著一身倦容,吃了一碗熱熱的菜瓜粥,感受老婆的愛,在舒暢的意境中不知不覺就找周公去了。 八月二十三日接到學員長曾憲樂的e -mail,註冊日八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二至四時論文寫作專題演講;並於下午五時辦理迎新送舊餐會,請我們務必準時參加的公告。第三學期九月份起每週五上課,修五學分,分別為警學進階英文一個學分,由章光明任教,特種刑事法令理論二個學分由鄭善印任教,婦幼安全理論與實務二個學分由許福生任教。昨天分局長已核准假條,可以開始上課了。 過個近二個月的暑假,心境紛亂不少,但生活充實有餘,自己常認為生活必須有一些支雜的瑣事來檢驗,才不失樂趣。人往往在剛好的時間,做該做的事。在剛好的時刻發生應發生的事,如何去克服看智慧。 事情發生常有因,但從天上掉下來的,是福是禍難意料,好事多磨,壞事能避就避吧。不巧彼此錯過的還是佔大多數。若真的能就此錯過的話倒也罷了,最近發生的幾件惱人事。偏偏就是面臨來考驗您的大智慧。與人相處就是緣,與人怒目相向就是一種學問了,相逢的陌生人遠比怒目相向來得好,既然不相知也就沒有得失,也就不會有傷痛,更不會有無緣的遺憾,但人生有人這麼說:錯過了,就是一項遺憾,那怕是好事或壞事,要真誠面對並且解決它。 褚老師:您好 我是警大推甄研二研究生,週二聽老師精彩的演講,對研究方法及論文寫作有了更深一層的體會,希望在未來的論文寫作更能得心應手,附上個人的網站http://kuan0724.myweb.hinet.net/ 給老師,請老師多多指教,目前我正在尋找論文寫作的摘要整理,試圖尋找一些頭緒。 從鳳山社區民眾對警察形象之研究 摘 要 長期以來,警察形象頗具爭議,甚至受各界討論抨擊,本研究是以鳳山社區市民與警察做為研究對象,旨在探討兩大議題:(一)鳳山社區市民對警察工作任務之認知,警察受市民正面肯定為何?受民眾否定負面為何?社區民眾認為警察工作任務之主要來源為何?民眾期望警察之服務與執法角色如何定位?民眾認為警察執法時「情、理、法」順序為何?民眾在目前的社會背景、認知來源及與警察之接觸經驗和管道是否會影響其對於警察工作任務認知?(二)根據前述的調查結果,提出警察工作任務之執行方向,供實務參考。 本研究的核心概念為警察工作任務在社區民眾的觀感,就研究範圍建立民眾對警察工作任務的十項指標:警察組織、警察勤務、警察信任、警察績效、警察聲望、警察心理、警察信心、警察服務、警察風紀與警察形象。 請老師指導,謝謝。
版主回覆: 原來很擔心演講的內容, 不知是否符合大家的期望, 看到了您的回應, 感到很欣慰, 謝謝! 關於論文研究方向, 請給我兩天的時間, 我再以E-mail回覆。 漢冠,你好:以下提出我個人淺見,如果跟原意不太相符,或是有更進一步的想法,歡迎繼續來函討論。 1. 所列的警察工作任務的十項指標,有些指標看來像是「因」,有些則像是「果」;換句話說,當中的某些指標的高低可能影響到其他的指標。 2. 鎖定的研究對象為鳳山社區市民與警察為對象,所以若以「社區警政策略」作為自變項,也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3. 提出一個研究架構供你參考,當作一個思考的起點。自變項:民眾對警察工作特性的認知、民眾對警察形象的認知,中介變項:警民合作態度,依變項:犯罪偵防績效。另外,我有個善意的提醒,以上的意見僅屬於我們私下的交流,確定的方向與架構,還是要和指導教授討論,而且千萬別提到我的名字,以免讓指導教授有所誤解,也傷害你們的師生情誼。褚麗絹敬上 八月三十日早上搭國道客運北上到林口已12點多,到學校附近吃了午飯到教室已13時35分,照往常一樣同學陸續來了,14時起學校聘請南華大學褚麗絹老師講授論文寫作方法,本班有蔡寶嬌、陳家銘、謝志敏、陳裕琛、莊金定及我參加,學校要校慶預演,曾憲樂及蔡富雄缺席,另因公李明翰及鄭陽錫沒來。不夠今天研究所有許多同學來聽課,把教室擠滿了,約有50人以上,包括行政所和外事所的。褚麗絹博士是南華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副教授,交通大學資工學士,淡江大學資管碩士,淡江大學管理學博士,曾任新埔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副教授兼系主任。研究領域在軟性計算、物流管理、資訊管理及知識管理等。上課的內容很精彩,主要是針對論文寫作的步驟及相關論文寫作計畫。 老師說論文寫作時程(schedule)如何安排,是很重要的,究竟要多花一些時間想清楚論文方向、研究目的及研究架構,並要早點做完,多留些時間補破網。在研究背景與動機方面,必須以引發研究的時空環境作描述引出寫作的主題。研究動機是導致想研究某些變數事件的出發點。文獻探討的目的在於瞭解關於研究主題過去有無相關研究,除了整理還要歸納分析以不同角度、不同層面去探討過去的相關研究歸納分析將過去的文獻分門別類加以說明,讓閱讀者可以瞭解不同學派的研究歷程文獻探討過度引用,就有抄襲的嫌疑以不同角度、不同層面去探討過去的相關研究以年代先後順序列表相關文獻之彙整等。 褚老師公鑒: 看了您的回函,讓我安心不少,因為前幾天我私下請教我的同學(研究所畢業)有關選任指導老師的程序,再加上上學期您指導陳富祥學長的論文,讓我有這一份想法,但又跟我鳳山分局的剛畢業的同事一對照,事情並非如此,讓我覺得可能給老師您製造了一個難題與麻煩。 或許是我這個研究所畢業的同學沒解釋清楚,他給我的說法是可以選任其他學校的老師作指導,由於我住高雄,且能寫作如陳富祥學長的論文如此的優秀,如能就近找老師研究又不必南北奔波,在這兩個因素之下,才冒然向老師訴說個人想法,但這都還在思考模式,經向鳳山分局的剛畢業的同事瞭解就如同老師所言的這一般情況,所上規定若找校外老師指導, 必須在所內找一位老師搭配共同指導, 也就是掛名指導, 但e-mail已寄出又遲遲未接老師回函,至感抱歉,如今老師來函,能解釋清楚,也是一種解放,哈哈。 謝謝老師的評語,【看了你的個人網頁, 知道你對學業非常認真與投入, 實在是不可多得的好學生】,其實我準備讀完研究所後就要退休的老學生,這段研究生生活只是一個回味,也是人生中的一個重要階段,希望往後有更多在學術方面的理論與追求,能獲得老師的教誨,學安。
kuan 敬上
Subject: 關於論文指導 dear kuan: 看了你的個人網頁, 知道你對學業非常認真與投入, 實在是不可多得的好學生. 我也問過章老師此事(但未提及你的名字), 所上規定若找校外老師指導, 必須在所內找一位老師搭配共同指導, 也就是掛名指導, 對學生而言, 可能會覺得比較麻煩. 另外, 我也沒有在貴所授課, 所以將來碰面機會很少, 大部分只能藉由e-mail連繫, 這點也是你要考量的. 如果你真的不怕麻煩, 可先找章老師請教共同指導一事, 瞭解並考量清楚後, 再跟我連繫, 謝謝! 褚麗絹 敬上 本學期必修之特別刑法課程,由鄭善印老師教授,而特別刑法之定義是異於普通刑法的單行或附屬的刑法而言。可說是自民國成立後迄今,在1912年公布施行之【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1928年公布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以及1935年公布施行之現行刑法等三部普通刑法之外,尚存有為數甚多以刑事單行法之立法方式而公布施行之特別刑法。這一系列之特別刑法有經修正而至今仍有效施行者,有屬已廢止失效者。將其分門別類,約可分成:禁煙禁毒、懲治貪污、懲治盜匪與綁匪、經濟管制與妨害貨幣、懲治叛亂、懲治流氓、懲治走私、刑事執行、軍事、其他等十類特別刑法。 鄭老師為了解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關係,針對我國刑法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優於271條普通殺人罪【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即是很典型的特別優於普通的相關規定。鄭老師為了加強特別刑法的概念,從德國與日本的特別刑法的法條法源作分析。德國目前雖已沒有272條的相關規範。但普通與特別的關係在其他條文中仍然存在,由於德國法制屬於剛性立法,在一般行政法中卻相對的比較少有關特別刑法的論述。而日本顯然在這方面是偏多的,如一般的行政刑法在一般行政法都有相關的特別刑法附屬。有特別案件用特別刑法的感覺。這種現象有學者認為日本的立法機關功能不張,對行政單位的不信任,只能以最高法院的判例調整因應。相反的可代表德國體系的立法功能強,也對行政機關的尊重與信任。老師並從時代空間的必要、罰則、因人等不同等因素作分析,讓我們有更深一層的瞭解特別刑法的設定意義。 九月九日本學期第一次上課,昨天就北上來漢卿家,中秋節快到了,又吃月餅又吃總統梨,好吃吃得好撐好飽,原先以為又有個颱風要來,心怕怕,但天氣一直不錯。 早上七點多到校,幾個同學沒到,因中午有萬安演習,陳裕琛學長的業務請假,謝志敏也有公事請假,第一節上鄭善印老師的特別刑法,這門課聽起來很新鮮,但在公務體系應很實用,老師特別送我們一本警察百科全書,是老師與謝瑞智等老師合編的,光氣勢就多人一等。 第二堂則由章光明老師教授警學英文,第一章社會上警察角色的建立【The Foundation of the police Role in Society】,原則以能讓我們多瞭解美國的警政為第一要務。時至中午,到林口阿順海產吃海鮮。除同學外,洪文玲主任、鄭善印老師、許福生老師、黃翠紋老師等參加,由於14時有萬安演習,我們為趕在14時上高速公路,老師很體恤結束了今天的課程,如期上了回家的路途,沒有太多的耽擱,晚上七點多準時回家吃晚飯。許福生老師、黃翠紋老師的課程以暴力犯罪及婦幼安全為主,這一方面黃翠紋老師是台灣少數研究的學者之一,有很多的民調實務經驗,許福生老師則偏重於被害者的理論及刑事政策為主。由於兩位老師的課有衝突加上許福生老師又兼學校的公關室主任,都非常忙碌,我們五位同學選修,二週上一次課,時間在13時到16時。 本週鄭善印老師針對特別刑法的幾個單行刑法重要條例加以說明,包括有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第 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7 條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9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 10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12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第 12- 1 條 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或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而有第十二條之情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 第 13 條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 條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 條 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或故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6 條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自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第 17 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遞奪公權。 第 18 條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19 條 本例條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依據刑法瀆職罪章,及「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貪污的主要型態可分為幾種:圖利罪指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的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或對於非主管、監督的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這是最常見的貪污型態。收賄罪 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當之利益。若公務員明知其處理手續或結果與法令不合,但因行賄人需要,而給予公務人員一些好處,公務員便違法處理,這就是違背職務受賄罪;另一種收賄的型態為,公務員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好處,這是不違背職務受賄罪。收取回扣罪 指公務員於經辦建築或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時,明知應發給承商款項竟要求對方回贈一定比例,或留下一部分為自己所用。侵佔公用財務罪將自己承辦業務所持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也就是「監守自盜」。值得注意的是侵占行為一旦完成,即使事後歸還,犯罪仍然成立。◎不是只有公務員才會觸犯貪污罪貪污治罪條例適用的對象,除了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及與前述人員共同犯該條例之罪者,均可成為貪污罪處罰之對象。所以,里長、民意代表、受公務機關委託執行公務之農會或團體,都包括在內【bot工程的廠商及董事是否也適用?,交通單位委託拖吊業者】;又常見承商勾結不肖公務員,藉行賄要求其為違背職務之許可或其他行為,此時承商因係貪污罪之共犯,也一體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圖利v.s便民常常有人認為圖利便民不易分辨,其實二者最簡單、也最重要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依法行政。按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包括:1.須有圖利之故意、2.須為自己或他人圖取利益、3.須有圖利之行為、4.所圖取者須為不合法之利益。四者缺一均不足以構成。所以在司法實務上的見解,圖利須係故意違背法令為自己或他人圖得不合法之利益。只要是在法令容許或授權情形下,所為之利民行為,都不會有圖利之虞。◎只是開口要錢也犯罪?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只要開口索取好處,或約定事成再給,都屬違法行為,也就是說「要求」、「期約」與「收受」三種行為只要有其中一種,即成立犯罪,在這方面沒有未遂犯的問題。◎賄賂罪的標的物包括「不正利益」貪污罪所處罰的,不只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同時也包括接受不正利益。「賄賂」當然是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之財物;「不正利益」依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指「除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常見的有免除債務、設定債權、招待嫖妓、提供女色、介紹職業 、升遷調動、給予不勞而獲的「乾股」等。◎送的沒事,拿的有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收受賄賂屬犯法行為,那麼送錢給公務員的人有沒有犯罪?這要看其所企求於公務員的是違背職務之行為,還是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如果是就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者「交付」賂賄或不正利益給公務員,那是犯了「行賄罪」;如果所企求於公務員的是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則收的一方是成立「收賄罪」,但對於送的一方目前法無處罰明文。◎是「賄賂」還是「餽贈」?賄賂與餽贈最基本的差別在於,該項財物贈送與公務員有無職務上之對價關係。其屬一般之社交禮儀而與職務無關者,則非賄賂。此外,在司法實務上尚有若干用以輔助判斷之標準,包括:送禮者與受禮者之間的親疏關係、餽贈禮物是否與贈受雙方的地位相當、送禮人餽贈之金錢出自個人或公司公款等。 ◎自首與自白刑法只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至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僅能以犯罪後態度良好,做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不得減輕其其刑。但「貪污治罪條例」規定,除了包庇貪污、誣告貪污、貪污贓物罪外,凡於觸犯貪污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貪污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貪污所得者,減輕其刑;如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所謂「窩裡反」條款。
、檢肅流氓條例【法規內容】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防止流氓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流氓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 一、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 四、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五、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第三條 (檢肅流氓之時效)
前條各款流氓行為逾三年者,警察機關不得提報、認定或移送法院審理。 前項期間自流氓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四條 (書面列冊及註銷列冊)
經認定為流氓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書面告誡並予列冊輔導。 二、經告誡後一年內無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陳報原認定機關核准後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並以書面通知之。
第五條 (聲明異議之方法及處理)
經認定為流氓受告誡者,如有不服,得於告誡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述理由,向原認定機關聲明異議。 原認定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認定;認為無理由者,維持原認定,並以書面通知受告誡人。 受告誡人於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得於三十日內向內政部警政署提起訴願;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仍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於收到再訴願決定書後,仍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認定流氓之告誡輔導,不因提起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原認定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明人之聲請,停止其執行。
第六條 (情節重大流氓之逕行拘提及釋放)
經認定為流氓而其情節重大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經上級直屬警察機關之同意,得不經告誡,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七條 (經告誡不改過之流氓之拘提)
經認定為流氓於告誡後一年內,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得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且情況急迫者或正在實施中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八條 (通知之方法)
通知應用通知書,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主管長官簽發之。
第九條 (傳喚或強制到案流氓之移送法院審理)
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到案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事證移送管轄法院審理; 並以書面通知被移送裁定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管轄法院於審理中,被移送裁定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選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移送機關必要時亦得聲請到庭陳述意見。
第十條 (流氓現行嫌疑犯之逕行強制到案)
警察人員發現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正在實施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時,得逕行強制其到案,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檢具事證,逕報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審核之。經認定為流氓者,視其情節,依第四條或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留置及延長)
被移送裁定之人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留置,顯難進行審理或執行者,得簽發留置票予以留置: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繼續實施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流氓行為之虞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有事實足認為被移送裁定之人對檢舉人、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妨害作證行為之虞者。 前項留置期間不得逾一月。但有繼續留置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前項之規定訊問後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一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留置之期間,每審級分別計算之。 留置之期間,應折抵感訓處分執行之期間。 留置票應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第十一條之二規定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之人,經法院依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或已受感訓處分之執行後,聲請重新審理,經法院更為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其留置或感訓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91年4月4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法院對被移送裁定之人,得予留置,其期間不得逾一月。但有繼續留置之必要者,得延長一月,以一次為限。
留置之期間,每審級分別計算之。 留置之期間,應折抵感訓處分執行之期間。 依第一項規定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經法院依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確定者,或已受感訓處分之執行後,聲請重新審理,經法院更為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其留置或感訓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第十一條之一 (撤銷留置及停止留置) 被移送裁定之人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留置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留置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留置,將被移送裁定之人釋放。 留置期滿,延長留置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留置;留置期滿,尚未為交付感訓處分裁定者,亦同。 被移送裁定之人或其選任之律師,得隨時聲請撤銷留置或具保聲請停止留置。 法官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移送裁定之人或其選任之律師陳述意見;移送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到庭陳述意見。 許可停止留置之聲請者,得同時限制被移送裁定之人之住居。 第十一條之二 (再予留置) 被移送裁定之人經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撤銷留置、停止留置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再予留置: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新發生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第十二條 (秘密證人)
法院、警察機關為保護本條例之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於必要時得個別不公開傳訊之,並以代號代替其真實姓名、身分,製作筆錄及文書。其有事實足認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者,法院得依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拒絕被移送裁定人與之對質、詰問或其選任律師檢閱、抄錄、攝影可供指出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真實姓名、身分之文書及詰問,並得請求警察機關於法院訊問前或訊問後,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但法官應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移送裁定人告以要旨,訊問其有無意見陳述。 前項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證詞,不得作為裁定感訓處分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之保護,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條 (程式不合規定之駁回及補正、交付或不交付感訓處分)
法院認為聲請或移送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應交付感訓者,應為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但毋庸諭知其期間。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裁定不付感訓處分: 一、不能證明有流氓行為者。 二、以流氓行為情節重大移送之案件,經認為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被移送裁定人未滿十八歲或心神喪失者。 四、被移送裁定人死亡者。 五、時效已完成者。 六、同一流氓行為曾經裁定確定,或重複移送者。
第十四條 (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抗告)
受裁定人或移送機關對法院之裁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書之翌日起十日內抗告於上級法院。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原裁定法院為之。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第十五條 (抗告之駁回與裁定撤銷)
案件經提起抗告者,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將原裁定撤銷,自為裁定;必要時得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
第十六條 (聲請重新審理)
諭知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應不付感訓處分者,受感訓處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原認定機關,或原移送機關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 二、原裁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為偽造或變造者。 三、原裁定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四、參與原裁定之法官,或參與原審查或原認定之警察人員或治安人員,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 五、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感訓處分人,應不付感訓處分者。 六、受感訓處分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七、流氓行為同時觸犯之刑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或犯罪不能證明,經檢察或審判機關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 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三十日內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之日起算。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感訓處分執行之效力。但原裁定確定法院認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之。 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審理,更為裁定。法院認為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重新審理。 重新審理之聲請,於裁定前得撤回之。撤回重新審理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重新審理。
第十七條 (偽證罪與誣告罪)
證人就流氓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陳述者,以偽證罪論,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處斷。 意圖他人受流氓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以誣告罪論,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處斷。意圖他人受流氓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前二項偽證或誣告之告發、告訴或自訴,須流氓案件經警察機關認定或法院裁定確定後,始得提起。
第十八條 (感訓處分之執行及執行期間)
經裁定感訓處分確定者,由法院交原移送機關轉送感訓處所執行之;其執行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前項之感訓處分,由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執行之。 感訓處分自裁定確定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執行者,非經原移送機關聲請原裁定法院許可,不得執行;逾七年未開始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十九條 (感訓處分之期間延長及執行完畢後之輔導)
感訓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執行滿一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 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或經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者,施以一年之輔導。 輔導期間內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檢具事證逕行移送管轄法院審理。
第二十條 (輔導之方法)
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對於受輔導人,應隨時注意其生活狀況,相機規過勸善。 前項受輔導人,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得通知定期到場敘述生活狀況,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處七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一條 (刑事犯嫌疑之移送)
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經判決有罪確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與感訓期間,相互折抵之。其折抵以感訓處分一日互抵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一日。 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法院得於判決確定前,停止移送案件之審理。
第二十二條 (治安法庭)
法院為處理本條例之案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以治安法庭名義辦理之。
第二十三條 (刑事訴訟法之準用)
法院受理流氓案件,本條例及其他法令未規定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施行細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二十五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檢肅流氓之法令為「檢肅流氓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檢肅流氓條例」原名稱為「動員勘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於民國七十四年「一清專案」實施期間完成立法程序。當時,由專案實施中,發現流氓、幫派迅速發展,日趨坐大,其中尤以竹聯幫最為囂張,四處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又鑒於一般民眾在受流氓、幫派侵害後,多畏懼流氓、幫派惡勢力之報復,而不敢依法提出告訴,致參照原有之「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及「一清專案」之檢肅模式完成制定,八十一年七月因應「動員勘亂時期」終止,修正為「檢肅流氓條例」,此亦為在「刑事法律」之外,特別制定本條例之原因。迄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因本條例部分條文程序有違憲法保障人權意旨及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經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宣告違憲,鑑於本條例乃係針對流氓特性所制定之法律,對於擅組、主特或參與幫派組織、非法製造、持有槍彈、爆裂物、霸佔地盤、敲詐勒索、白吃白喝、經營職業賭場、娼館及恃強逼討債務等流氓行為,均有明確取締規定,為現行法律中檢肅流氓之唯一利器,已行之有年,乃黑道「最怕」之一,部分條文雖經解釋違憲,但條例本身並不違憲,案經內政部就保障個人權利及維護社會治安之權衡觀點,就部分違憲條文檢討研修,研提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並依立法院之附帶決議,由警察機關會同檢察官、法界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流氓案件複審認定委員會」,俾使流氓之認定過程更客觀公正,毋枉毋縱。另鑑於組織犯罪危害社會治安日益嚴重,現行法令對於以企業化、組成化販毒、走私、介入工共公程,從事恐怖恬動、洗錢等犯罪為宗旨之組織犯罪集團無法充分規範,致未能有效發揮整體掃黑除暴之功能,法務部與內政部爰參酌先進國家防制組織犯罪之措施與立法例、我國社會環境之實際需要及以往防制黑道組織犯罪之經驗,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檢肅流氓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先後完成修、立法,已構成一完整健全之掃黑法律機制,前者所規範者為個人之具體流氓行為,後者則係針對有組織之犯罪行,並同時處罰其為犯罪組織成員之身分,即犯罪組織成員個人雖無犯罪行為,但因其參與犯罪組織,仍構成犯罪,兩者相輔相成,對整體掃黑除暴工作之推動執行,助益甚大。 、及組織犯罪條例等,另台灣地區的幫派具備有如下的特質: 1.不良幫派具有集中在大都市的特性。台灣地區的幫派分佈以大都市為重點,鄉村地區則難以形成。例如台北市集中在中山、萬華、松山、大同為重點,台北縣則多集中於板橋 、三重、新莊、中永和等地,而高雄市則集中於苓雅、新興、鹽埕、前鎮及前金等商業中心區。而台灣省都會區則以基隆、台中、桃園、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等地區較多幫派所涉及之行業大都是在法律的邊緣上,而以「由非法走向合法,以合法掩護非法」為其運作之基本原則。而其所從事的主要行業及活動如下: 1. 保護並經營色情酒廊咖啡廳、理髮院、理容院、茶藝、賓館、歌廳、地下舞廳、應召站及賭場等不法行業。2.設立討債公司:其營業項目不論是賭債、貸款、簽帳、借貸或空頭支票無所不包,他們往往以暴力脅迫的手段討債,並要求高利潤。3.介入並經營影藝事業:有些幫派份子自己經營影藝事業,有的則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控制藝人及其報酬。演藝人員被勒索或傷害等事時有所聞。4.敲詐勒索、強佔地盤並收取保護費、榨取攤商。有時且對公司要求介入經營或予保護等藉機收取保護費。5.成立工程、營建公司,對於大型工程或政府公共工程進行圍標、搶標、並恐嚇各投標公司,造成工程品質低落,人人自危。6.部份黑道人士藉由幫派之力量,介入各項選舉,腐化地方政治,甚而利用選舉,將過去流氓行為藉機「漂白」,同時對於各項政府工程、投資等,進行關說、圖利,造成政府行政效率低落。7.其他─如協助走私偷渡大陸人民、毒品、槍支等、販賣或運輸不法物品、經營期貨公司或高利貸等。 這些範圍都是特別刑法比較特殊的幾個法例,值得好好學習一番。 鄭老師曾多次參與警察法規的修訂與制作,極力的為警察發言,爭取更多的空間,有時從其語氣中,不免有力不從心的感念,雖精神可嘉,但也可瞭解警察受政府重視的程度,社會大眾對治安的期盼大,相對的對警察的要求也多,但警察能承受的了嗎,待考驗。 進入第二年的碩士生活,顯得格外愜意充實,看到剛來習修的一年級學弟,想到去年求學的種種,從0800到2030的一整天學習過程,到家都已深夜,加上低於十度的寒冬,真是佩服自己的豪心與壯志,都沒人聽到給自己拍拍手。再多的辛苦終會過去,是我當時的理念,也事實證明一切。這學期有一週上二堂,隔週上三堂,本週五中午即可結束課程,出門心情就爽起來。 上週許福生老師教我們被害者學,這是一門新的犯罪學說,是犯罪預防的另類思考,以被害預防及被害服務為主要主題,我對被害服務比較感興趣,因為目前在各警察機關卻一直強調所謂被害人慰問的機制,也一再的規定勤區警員、派出所所長、刑事組長、分局長要去作被害人慰問,僅就我瞭解,效果並非十分理想,從上到下,都在應付,到底這是那一長官想出的,或許在這裡可找出一些疑惑。從理論的說法可區分有被害者的情感支持、醫療服務、經濟救援、心理諮詢、法律服務等,而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自「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以來,政府是否有針對這方面來下功夫令人懷疑。 如何致力於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工作,從犯罪被害保護觀念的宣導、被害案件的處理、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審議、社會資源的結合及轉介服務等,以期使被害人在被害事件發生之後,可以獲得更完善的保護與服務。近年來,發生多起駭人聽聞的重大犯罪被害事件,九十二年十二月藥商廖清河命案、九十三年一月發生大樓裡四死一傷情殺命案、九十三年二月「皮爾卡登大樓」情侶口角引爆瓦斯造成隔壁鄰居死亡、九十三年四月女醫檢師紀玉鑾命案、九十三年五月溜冰女教練殺害女童案、九十三年六月警匪槍戰造成員警李進富及葉錫財因公殉職案、九十三年七月龍井鄉通訊行老闆趙寅昌分屍案、九十三年九月早餐店老闆鄧玲玲遭砍殺命案等,皆引起社會大眾之關注,上揭案件目前皆經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受理在案,是否有提供被害人家屬必要之協助。要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有更深一層的認識,對於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之被害人,能懂得如何維護自身之權益,政府應擴大對社會各界辦理各項宣導活動。 目前各級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協助提供轄區內犯罪被害人本人或其遺屬法律協助、心理輔導、調查協助、社會救助、緊急資助及生活重建等工作,對於犯罪被害人本人或其遺屬之家庭生活重建工作,適時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除了協助被害人或其遺屬撫平傷痛外,更藉由專業的協助減輕被害人家庭在被害事件後所造成的衝擊與負擔。為使社會大眾更加充份瞭解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及擴大參與層面。但在執行面上與警察機關似乎各自為政,互不相關,這種多頭馬車是我國官僚體制的最大敗筆。 本學期的警學英文換由章光明老師教授,已漸近入狀況,老師為加強大家的閱讀能力,自九月三十日起,開始由同學提出逐章報告,這些老同學無不用心準備,表現有板有眼,下週由我上陣,這幾天準備一下略有心得,懂不懂先必須來個樣子吧。 Beyond the historical validity of this democratic model of police in society, it is a valuable standard or ideal for modern policing. 從更深遠的來說,在社會上,警察在這民主典範上具有歷史的合法性(正確性), 為現代警政它代表著是一個有價值標準或理想。 Just as much of our constitution remains an unfilled ideal, a democratic model of policing could provide a framework for improving the police. 正如我們的許多法規章程尚餘留未填充的理想, 一個民主模式的警政能提供一個架構來改善警察。 In fact, the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police, especially since the 1960s, supports the idea that policing is progressively moving closer to this ideal. 事實上, 從美國的警察歷史, 尤其自從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來, 為證實(激勵)這理念,警政一直朝這個理想的末端移動著。 為瞭解前後對照前一段也順便查上一查: The dilemma created by the desire for police protection and the fear of losing control of the police was a factor in deciding whether or not to establish the modern police forces in American cities. The notion that the police received their authority and right to use force from the citizens of the young democracy was as much a part of policing in America as the subsequent partisan policing and corruption. 在美國城市,因警察保護的需求和失去警察控制的害怕這兩難(困境)是決定是否建立這個現代警政的一個原素。警察接收到他們當局正確使用武力的觀點(概念),仍是由於美國年輕民主主義及後來強硬支持警政和貪污腐化的緣故。 這是我查的功課,比較踏實一點,但心裡還是怕怕,總要報告結束才算數吧。 為了準備警學英文花了一部份時間,加上本週單位及個人的事多,又是煩人的胡某事件又是為了今年十月慶典煙火在高雄縣茄萣鄉的情人碼頭舉行,談到今年十月慶典煙火這是高雄縣的盛事,也是警察最頭痛的大事。鳳山分局也插一角,我也被派出支援駐地在竹滬派出所,從早上到晚上,恐要十多小時吧。【記於後: 國慶煙火原定晚間7時25分施放,但中午過後現場周邊路段車潮不斷湧入,致陳水扁總統進場受阻。7時38分,陳水扁總統啟動煙火裝置卻不見煙火升空,群眾一等就是40分鐘,人群中傳來「放煙火啦!」的鼓譟聲,還有傳聞煙火故障了,但真正原因是大批民眾誤闖落焰管制區,工作人員怕出意外不敢施放,直到警方將民眾趕出管制區,煙火才登場。 不過好事多磨,首段煙火節目「海天交響,煙花水舞」登場時,背景音樂應是韓德爾的《皇家煙火》,卻出現Queen的《We will rock you》搖滾樂及台灣民謠,讓現場工作人員一陣錯愕。所幸瑕不掩瑜,今年國慶煙火共施放一萬餘顆煙火彈,最大的八吋彈直飆300公尺高空,其中高、低空煙火在海面錯落爭輝,打破以往國慶煙火施放模式,不少民眾遠從北部來趕場,有人直呼:「好震撼,真的很特別!」也有人說:「第一次在海邊看煙火,真的很漂亮。」八段式煙火輪流上場,從流星擺尾變成火樹銀花、霎時又一飛沖天,在眾人驚呼聲中,國慶年度盛事劃下圓滿句點。】國慶煙火昨移師高雄縣興達漁港情人碼頭舉辦,高低空與水面煙火齊射,幻化出「海上花」的炫目景象。 中華民國國慶焰火訂於本(94)年10月10日19時起至20時止,假本縣茄萣鄉興達遠洋漁港情人碼頭舉辦施放,屆時預計將有中央、地方各級首長、民意代表、各縣、市來賓等約20萬人參與盛會,活動當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管制範圍如下: (一)行人徒步管制區: 1.管制範圍:自台17線與台28線交叉路口起至情人碼頭非焰火施放警戒區 2.管制作為: (1)情人碼頭北側道路除大型遊覽車得以進入規劃路外停車區外,嚴禁任何車輛進入。 (2)台28線和平路至情人碼頭南側道路以實體交管設施分隔,供行人通行。 (二)車輛管制區: 1.管制範圍: (1)自台1線與台28線交叉路口起往西至台17線茄萣橋之雙向車道。 (2)北起台17甲線與忠孝街南至台17線成功路口。 2.管制作為: (1)管制時間為當日中午12時至凌晨2時,並視人車雍塞情形,提前或延長管制時間;本區車輛只出不進,嚴禁任何車輛進入。 (2)特勤車隊、持有貴賓證及殘障人士、記者證及醫療院所醫療人員、病患等,得使用台28線北側專用車輛車道引導進入主觀賞區。 觀賞焰火車輛行車動線規劃如下: (一)行駛中山高速公路北上(或南下)下路竹交流道請右轉(或左轉)台28線,行至國1東/台28北(新園段)停車場停放。 (二)南下行駛省道台1線車輛請至湖內分局對面大湖夜市停車場及台28/台1東北角(長壽段)停車場停放。另北上行駛省道台1線車輛,請至大湖製磚場(南協電業)停放,機車則停放於和信興(元寶實業)、賽鴿協會廣場、大仁路等停車場。 (四)南下行駛省道台17線車輛請至與達港近海漁港區周邊道路停放或高3-1雙向路邊停車。另北上如行駛省道台17線者請接維新路至興達火力發電廠區周邊道路停放。 (五)大客車得停放情人碼頭省道台17線東北側停車場(規劃100輛大客車停車位)內,並俟飽和狀況管制大客車於台17甲線與台28線和平路口上下乘客。 各停車場暨鐵路場站周邊皆備有接駁公車疏運旅客,公車接駁時段為10日中午12時至24時止,分紅線由路竹交流道之新園段停車場至台28線東方和平路口,每分鐘兩班;綠線由竹湖陸橋-長壽段及東方路-湖東公園搭乘,每分鐘3班,請民眾多加利用。本活動結束時其疏散路線則由原來車路線疏導人車反返。 非觀賞焰火行車動線暨其他替代道路部分,建議車輛儘量行駛台1、國1及國3(南2高): (一)台南縣、市車輛南下行駛台17甲線者請走→中正路一段或湖中路→左轉台1線→東西向快速道路(台南關廟線)→中山高速公路(或南2高) (二)如車輛南下行駛台1線者請走→東西向快速道路(台南關廟線)→中山高速公路(或南2高) (三)路竹地區南下走台1線車輛→右轉台28線→中山高速公路。 (四)北上車輛行駛台17線者請→右轉華正路→左轉台1線→右轉台28線→中山高速公路(路竹交流道)或→右轉維新路→右轉台1線→左轉介夀路→中山高速公路(岡山交流道)。 (五)北上車輛行駛台17線者亦可改道華山路→民族街→忠孝街→台1線或台17甲線。南下車輛行駛台17甲線者→忠孝街→右轉民族街→左轉成功路→台17線。 (六)台28線環球路段、大智路、大仁路、華正路、華山路、民族街、延平路、忠孝街禁止15噸以上大貨車進入,並禁止路邊臨時停車。另台17線北上之15噸以上大貨車,請左轉維新路進入本洲工業區。 有關國慶焰火在高雄相關詳細車輛管制時段及管制路線(含替代路線),請民眾逕自上網至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交通服務e網通-全國路況資訊中心」(網址:http://e-traffic.iot.gov.tw)或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網址:http://www.kcpb.gov.tw)查詢及下載路況管制資訊。活動當日可收聽警廣高雄台南部路況報導(頻道:FM93.1)及警廣全國治安交通網(頻道:FM104.9)之相關報導。或撥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勤務指揮流暢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211611,專人提供路況諮詢服務。請民眾多加注意路況報導、及各式禁制及導引標誌,以節省行車時間及順利行駛各路外停車場。 這重大的勤務過後,接著是選舉,鳳山分局轄內的三合一選舉,馬上開始,又是一個大考驗。
時序進入十月,聽說第一道冷鋒要來,心裡想台北可能會舒服一點,中午返家時,老婆的好朋友洪小姐來訪,14時才搭車北上,到漢卿家已近晚上8時,看了連續劇─海神完結篇,和偉偉玩了跑馬後已近深夜,在睡虫的推撞下去呼覺了。早上照往常一樣到校已七點多,第一節鄭老師談到─立案審查權,個人認為這真是一個悲哀的檢警角色之規定。警察素質被低估化。【鄭老師也為警察提出辯解,大凡由於過去鎮暴警力的需求及七十六年解嚴後,海防警力的擴增,多招募二萬多的員警,素質有被大大的影響,是不爭的事實,要消化這批人員必須再十年的時間】。 以下是立案審查權設計的原由,難道都沒警政高層說話嗎?悲悲悲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所定之「檢察官立案審查權」。簡言之,檢察官受理司法警察移送之案件後,若認調查未完備,可將案件連同卷證退回,命令警方補充調查後再行移送,亦可發交其他司法檢察機關調查後再行移送。司法警察人員對於案件之調查,為求得迅速破案之績效,草率蒐證、濫行移送之情形時有所聞,此舉不但無謂增加檢察官案件之負擔,更有礙於犯罪嫌疑人之人權。故刑事訴訟法於第二三一條之一仿外國立法例,增設「立案審查權」之規定,「檢察官對於指派司法警察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認為司法警察人員之調查未有進展或調查結果未完備者,得限定期間命其再行調查或移交其他司法警察人員調查或移回自行偵查」;此所謂「限定期間命其再行調查」,係為提高警察辦案品質及效率,「移交其他司法警察人員調查」或「移回自行偵查」則係為避免少數不肖司法警察有怠惰之情形。檢警之間,本處於指揮監督關係,惟現行法中檢察官對於警察毫無指揮監督之可能,蓋因警察之獎懲、升遷、考績等人事權皆自成系統,與檢察官毫不相涉,故警察對檢察官辦案之配合度不高,時有所聞。為此,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第二三一條之二增設規定【還未通過】,「最高法院檢察署及檢察總長、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發現司法警察人員無正當理由而不聽從檢察官之指揮或命令,認構成應受懲戒之事由時,該等司法警察人原視為其所屬公務員,得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逕予記過、申誡。」賦予檢察首長將司法警察人員移送或逕予懲戒之權力,以使檢察系統能確實指揮監督警察系統。如果這些條文真的執行,這警察任人屠殺的日子將近了。 由於十月十四日高雄縣警局作三合一選舉的任務講習,向老師請假,本週沒北上,但這兩天的事顯得特別多,由於鳳山校園竊盜最近發生多且沒破案,就中正國小就發生四件,縣長跳腳,局長腳跳,分局長腳跳,我早上開會看埤頂所顏所長的臉色鐵青,很不是滋味。加上選舉又到了,到處都緊張西西的,怎辨,警察症候群又來了,要小心閃,不然會中彈。跟同事在聊,校園安全很重要,選舉很重要,防竊很重要,一個人當多人用,轄區一再發生案件,都是警察的責任,到底是制度的問題,還是人為的問題,也找不出個所以然來,只能那一個長官說了算。到警察大學研究所研究了半天,自己把警察任務整理了一下: 警察的任務有以下的說法 Kerper (1979 )認為:警察的任務具有多樣性,為配合需要,警察機關應分成巡邏、服務、行政、偵查等單位,其主要功能有三點:(一)偵查犯罪(二)預防犯罪(三)提供各種不同的社會服務。 Leonard &More (1974 ):認為警察基本之目的是預防犯罪,基於民意或法令的允許而使用正當武力,並行使偵查犯罪及遞送嫌犯等權力,其主要功能有下列三點: (一)維護社會的和諧,保障憲法所賦予的個人自由。 (二)維持社會秩序,逮捕違反社會秩序及安全之罪犯。 (三)協助救護意外事故、天然災害及其他社會服務等。 警政專家Wilson (1972 )將警察的工作性質依其型態分為下列三種: (一)守望型態(watchman style ):警察之主要任務是維持社會秩序及偵查犯罪等。 (二)法治型態(legalistic style ):警察依法處理各種案件並解決各項問題,因此,對於警察的要求應施予嚴格、專業化的訓練。 (三)服務型態(service style ):警察主要任務除須依照前述合法的方式來維持社會的秩序及和諧外,還須特別提供一些非執法(non -enforcement )性質的服務。 Cizanckas (1977 )認為警察的工作可分三方面: (一)符合市民民主權利的方法,協助維持一個健全民主社會所需要的秩序水準。 (二)透過途徑瞭解民眾的困難及需求,積極提供最適當的服務。 (三)謹慎的維持警察誠信及廉潔印象。 Johnson, Misner &Brown (1981 ):認為警察的職責有下列幾項: (一)追查及逮捕可疑嫌犯,並依法定程序移送法院。 (二)透過巡邏及其他方面,減低犯罪發生的機率。 (三)救助處於危急狀態需求救助者。 (四)保護憲法所賦予個人之權利。 (五)維持交通秩序的流暢。 (六)幫助不能照顧自己的人。 (七)協助調解衝突。 (八)追查違反法律及危害政府之問題。 (九)創造及維護和諧的社會。 (十)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 (十一)提供其他緊急必要的服務。 Manning (1976 )將警察的功能分為三類: (一)抗制犯罪方面。 (二)公共秩序維護方面。 (三)各式各樣的為民服務等。 Whlsenand (1973 )認為警察的任務有下列六點: (一)預防犯罪的發生。 (二)壓制或犯罪偵查。 (三)逮捕犯罪嫌疑人。 (四)追回民眾失去的財務。 (五)指導非犯罪行為。 (六)提供其他服務。 我國警察法第二條明確訂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 (一)維持公共秩序(二)保護社會安全 (三)防止一切危害(四)促進人民福利 綜合這些說法,帽子真大,有事時你當縣長是否找警察局長,如果你的答案是肯定時,我看短期間還是有事找警察出氣吧,除非你退休。 幹了大半輩子的警察,到底問題出在那,誰都知道業務太多,好多的業務單位交辦後都由警勤區一個人在處理,辦不好從上一直檢討下來,請所長負責。長期以來,就一直反覆做著,直到退休。這可不是最好的效率與作法,但也沒人管,反正過一段期間我將離開,換別人挨k了事。 前幾週心裡來潮,寫了一大片心得。還跑去找李湧清老師討論,雖還沒一個定論,不夠個人認為只要有心可為也。由於目前警察業務繁多,再加上執行面的基層向心力缺乏,造成整個體系僵硬,實務機能失靈,隱藏極大憂慮而不自覺,每每上下幹部以求官作第一要務,高層人人自危不能再上一層樓,致使治安敗壞。日前街頭槍擊狙殺命案,讓民眾人心惶惶,治安敗壞,讓民眾早對政府失望,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教授張平吾表示,政府以為修改法令、延長刑期就能懲罰犯罪人,但卻是反效果,只會讓社會愈來愈暴力,他沉重地說:「犯罪問題不是不能解決,而是政府無心解決!」張平吾分析,政府對黑社會組織的掌控及處理能力很弱,很多人關一關就出來,法令沒有威嚇作用,過去他建議政府成立國家級研究機構、跨部會諮詢小組,針對犯罪人心理進行研究檢討,但始終未被採納,他說:「犯罪是經濟成長的後遺症,政府有賺錢,為什麼不花點錢研究犯罪問題。」以上雖是社論見解,但仍顯現學者觀點與政府的政策有很大的差異,各級機關習以績效文字來填滿自我意識,社會一致踏伐的低滿意度仍引許多的理由來自我解釋、自以為是,雖是自信,但這危機四處存在,可議也。 一成不變的襲日派出所制度,理想談得天花亂墬,別人的優點沒學到,卻引來更多的麻煩,幾乎已達全面改革的必要。城鄉的好壞比例或許有別,但時有因查戶口引起的糾紛,是態度不佳也好,入侵隱私也好,不一而足。那知派出所功能早已蕩然無存,一改再改的戶口查察規範,上級仍自滿散在制的派出所文化功績,歌頌的心態可謂極極不可,但基層警員應付心態十分強烈,已是不爭的事實,誰知誰知,你知我知,就是主政者不知……. 如何從基層派出所的運作功能改革是一個重大的工程,要有人說,也要有人做,今後個人將提出一系列的作為策進研判分析,真正打破升官主政者的迷思,以最有效率、最有實務的觀點發出改革的心聲,反映基層的心聲與胸懷,完成一個不可能的任務。 一、必須擴大刑事偵查佐召募。 二、必須全面發揮刑事偵查佐的實務功能。 三、改善偵查隊是移送組的舊思維印象。 四、專業化作業系統─從派出所受理報案起全面由刑事偵查佐接案辦理到移送均專人辦理。 五、內部改革整頓偵查隊有刑事老大作風。 六、落實偵查隊的務實改革,不再打高空,於事無補。 七、確實反映社區基層員警聲音,互動及訊息交換。 八、派出所受理服務相關事項,全面落實社區服務功能。 九、派出所員警結合志工加強各類案作的iso作業服務,只作並處理服務社區相關工作(電腦查詢、諮詢、法律交流、被害人慰問、與地方領袖的服務執行)。 十、偵查隊的刑事管區─刑事偵查佐實際進駐各派出所作業。 十一、各類刑案必是列管作業並有報告被害人連繫系統電腦化。 十二、待續。 天氣漸涼,在統聯客運的候車站看了電視報導,新聞中院長謝長廷的這段話印象深刻:改革絕不是詩歌朗頌,但這決心意志是非常的手段,異於常人的力量才有成功的一天。真希望這段時間的政治混亂能早點落幕,但恐怕難唉,到台北卻在下雨似乎在印證我的思考。16時到中和去探望翠柳姨,多年不見,如今碰面卻是拜別姨丈,很是悵然心酸,與翠柳姨聊及多位長輩,由於多年未常來往多已生疏不少,真該利用時間好好的走動走動,以增進情誼。晚餐在漢卿陪同下去用泰國餐,針狀米飯非常下飯,多吃了一碗,回到漢卿家欣賞意難忘連續劇,又泡茶又吃白柚,真超飽的…. 上週沒上山來,這週卻有許多的新鮮事,章光明老師到大陸參訪,黃翠紋老師通過教授審查,中午要到高球場用餐,綜合幾個好消息,上午的心情顯得好極了,第一堂聽鄭善印老師教授有關行政罰法的講述,大家討論行政機關與警察之間有關行政刑法的這塊領域的互動情形,行政罰法已在94年2月公布,明年二月將正式施行,在許多取締干涉的觀念中,行政單位還是相當依賴警察,雖然各國的執行情況有異,但過去在外勤的經驗,行政單位給我的印象去相當推諉的,由於基層的警察同仁有一種趕鴨子上架的危險,個人認為還是須透過法律去規範相互之間的權限與義務,不能讓警察去背黑鍋。在目前立案審查權的公開法制化之後,不得不認真去思考這個問題。鄭老師在這方面有獨到的見解,受益良多。席間老師提到的警馬理論,雖博君一笑,但也顯現出警察的無奈。課中老師特別請莊金定學長研究有關【作案失風率】的專題,非常有意思,希望莊副座能提出實務的案例分析,這將是件偉大的作品,靜待之。第二堂接著是黃翠紋及許福生老師的受害者學有關婚姻暴力防制的章節,黃翠紋老師升任教授,大家賀聲不斷,喜氣洋洋。整堂課輕鬆自在。課中除分析最近媒體報導的王靜瑩及李娜亞的個案外,也深入去探討婚姻暴力的原因,除黃老師書中所說的六項,1生活壓力2權力不對等3依賴關係4加害人有不良惡習5年齡較輕與結婚期間的長短6社會孤立等,個人卻認為經濟條件及地位的失衡也是造成婚姻暴力的重要因素。雖然目前的婚姻暴力著重在男欺女的高比例,課中也談及比較偏差的例外,如女人是否會利用保護令出去偷人等等。許老師分析日本的婚姻暴力與台灣的比較,談到日本文化─帶便當、一起洗澡。雖然日本的大男人舉世聞名,但其因二次大戰後有關家事官制度的健全,調解員的機制非常的完備,致使日本在2000年家庭暴力防制法立法後,能立即就輕架熟的完成相關法案的配套,是有很多值得我國借鏡的。也談到國外的婚前契約是否可避免婚姻暴力等,也談到做家事培養家庭和諧的概念。日本退休症候群【RHS】所面臨的一些折衝,如何作儘早規劃,作理性選擇,進而避免家庭暴力的危機,其中討論有關家庭凝聚力的加強,我相信用餐哲學這個說法相當實用,不管是利用早餐或其他模式,大家坐下來,很舒服的吃一頓豐盛的同時,溝通情感應相對有效吧。 本週鄭善印老師一開始就針對大法官釋字第 604號【解釋日期】94/10/21,進行討論。這是一件違規停車三天,致被警察開二十幾張罰單的案子。由於員警依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並無不當,老師針對二小時產生一個不作為義務及作為模式如何分割這部份討論甚詳,尤其行政機關在達成行政目的及效率的同時,是否兼顧民眾的人權或心情【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道交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係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立法者固得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鑑於交通違規之動態與特性,則立法者欲藉連續舉發以警惕及遏阻違規行為人任由違規事實繼續存在者,得授權主管機關考量道路交通安全等相關因素,將連續舉發之條件及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得為連續舉發之規定,就連續舉發時應依何種標準為之,並無原則性規定。雖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授權,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發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其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以「每逾二小時」為連續舉發之標準,衡諸人民可能因而受處罰之次數及可能因此負擔累計罰鍰之金額,相對於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重大公益而言,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有關連續舉發之授權,其目的與範圍仍以法律明定為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關於汽車駕駛人不在違規停放之車內時,執法人員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違規停放之車輛,並收取移置費之規定,係立法者衡量各種維護交通秩序之相關因素後,合理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事項,不能因有此一規定而推論連續舉發並為處罰之規定,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制定(同條例第一條)。依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其無法當場責令改正者,亦同。此乃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又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標準,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其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故行為人如接獲多次舉發違規事件通知書者,即有發生多次繳納罰鍰或可能受多次裁決罰鍰之結果。按違規停車,在禁止停車之處所停車,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違規停車之構成要件,在車輛未離開該禁止停車之處所以前,其違規事實一直存在。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即每舉發一次,即認定有一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一次違規行為,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立法者固得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申言之,以連續舉發之方式,對違規事實繼續之違規行為,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評價及計算其法律上之違規次數,並予以多次處罰,藉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防制違規事實繼續發生,此種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對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而言,在客觀條件之限制下,更有其必要性及實效性。惟每次舉發既然各別構成一次違規行為,則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是否過密,以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且鑑於交通違規之動態與特性,進行舉發並不以違規行為人在場者為限,則立法者欲藉連續舉發以警惕及遏阻違規行為人任由違規事實繼續存在者,自得授權主管機關考量道路交通安全等相關因素,將連續舉發之條件及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汽車駕駛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其無法當場責令改正者,亦同。但其違規計點,均以一次核計。」僅規定於不遵守責令改正或無法當場責令改正時,得為連續舉發,至於連續舉發時應依何種原則標準為之,尤其前後舉發之間隔期間應考量何種管制目的及交通因素等加以決定,並無原則性規定。雖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授權,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發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其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之」,即以上開細則為補充規定,並以「每逾二小時」為連續舉發之標準,就其因此而造成人民可能受處罰之次數及衡量人民須因此負擔繳納累計之罰鍰金額仍屬有限,衡諸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而言,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有關連續舉發之授權,其目的與範圍仍應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宜。 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本此規定,執法機關固得於舉發其違規後,移置該違規車輛,惟顧及客觀條件之限制,同條項後段亦規定警察機關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然由上開條文規定「『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可知該條文並不限定值勤員警一定要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違規停放車輛,且縱要執行拖吊車輛,亦未規定必須在一次舉發後為之,此等事項均授權值勤員警視個案裁量決定。除此之外,有鑑於拖離以前仍以違規行為人自行排除交通障礙為當,故容許執勤員警視情況依其合義務性之裁量,選擇執法之方法。是以,得視違規停車狀況,決定執行移置保管或連續舉發之優先順序,係立法者衡量各種因素後,合理賦與行政機關裁量之事項,不能因有此規定而推論連續舉發並為處罰之規定,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又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每逾二小時者」得連續舉發,此項規定固屬明確,惟鑑於交通壅塞路段或交通尖峰時刻,違規停車狀態縱不逾二小時亦有嚴重影響交通秩序者,立法者將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明定於法律之同時,宜在符合授權明確性之原則下,容許主管機關得因地制宜,縮短連續舉發之法定間隔期間,避免因該法定間隔期間之僵化,而影響交通秩序之維護。 再者談到我國目前大法官以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翁岳生為首,與大法官 城仲模 林永謀 王和雄 謝在全 賴英照 曾有田 廖義男 楊仁壽 徐璧湖 彭鳳至 林子儀 許宗力 許玉秀等相關學派的分析,台大也好,政大也罷,德國的法制見解也好,美國的自由思潮也罷,可能還都須看大老闆翁岳生的臉色吧。 今日是學校的期中考,三年級的學長安排論文計劃審查,我們出席旁聽,早上八時起分多個教室進行,我參加了學姊譚智敏的這一場,題目是:大陸地區婚姻移民者觸法行為之影響因素及其防制對策,指導教授是黃翠紋老師,口試委員代表是許福生老師,首先由研究生提出報告,從文章的摘要及報告大網等等,並由口試委員許福生老師提出相關的問題並答覆,準備相當充分,但從學姊的語調中,感覺出這是一場硬戰。這是研究生最後的考驗,雖然我早就在準備,但卻還在運作階段,題目暫訂為: 警察形象滿意度及行銷之研究─以警察工作繁重,警察人員無分晝夜終年辛勞,使警察工作得以順利推展。無私奉獻與犧牲,是同仁在事業上穩定發展,追求進步的原動力,身為警察基層主管,更是責無旁貸,做一個有願景、有責任感、有公信力的主管,是個人在經營派出所的理念,自七十七年到八十九年調到鳳山分局,這段主管生涯,是刻骨銘心,永難忘懷的日子。警察是人民保母,負責維持社會治安,民眾對警察存有敬畏之心,有較高的期望。事實上,絕大多數的警察確是清廉自持、熱誠勇敢、保民愛民。但警察也是人,也有人性的弱點,那能都不犯錯?在工作繁重危險、待遇偏低、升遷困難的情況下,亦難免影響士氣,工作績效不夠理想。警界有心整頓內部、清除不肖分子,揪出不少害群之馬。警政勇於面對問題,決心不怕自暴己短,通盤、深入研討各有關問題,從教育、人事、待遇等制度上做根本的改革,積極為警察塑造新形象。未來警政革新仍有持續研發並配合時代脈動成長的必要,在適應不斷變遷之社會環境,體認警察各項工作在執法制度、精實教育訓練、提升警察士氣與端正警察風紀、充實辦案裝備等都應逐項推動。警察法第二條明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前兩者屬消極性,後兩者則係積極性任務,消極積極兼籌並顧,就時代環境言,頗能適應世界潮流及時空需要,警察應在法律授權內,行使職權,才合乎民主法治基本要求。警察必須保持「行政中立原則」,在於鞏固現行警察制度基礎,蓋警察行使職權,可直接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這是一般公務員少有,且國家賦予警察強大權限,目的在偵查犯罪、整頓交通、維護治安。警察執法在台灣社會一直是一項備受爭議的課題,警察工作職責與民眾生活安全息息相關,其中背負著民眾的讚譽與期許。多數警察兢兢業業,辛勤為人民打造幸福、為治安敗壞負責;然而,卻有少數警察自恃身擁公權力,利用職守從事觸法之事,影響警譽之風紀案件時有所聞,民眾不禁質疑:這就是人民的褓母嗎?少數不肖警員的不法行為不僅重創執法尊嚴,造成人民輕視與對立,更嚴重毀壞警察公義與正直之形象;警察日夜不休、犧牲奉獻,惟並未取得社會相對尊重,以致提昇警察形象之工作舉步維艱,瞭解警察的爭議性,警察也確實需要行銷,前警政副署長黃丁燦認為警察除加強自我的提昇之外,仍應以作為加強警察形象之行銷。根據行銷研究(marketing research )理論,警察在提出形象行銷策略之前,要先行了解標的團體的想法、期望與需求,然後研擬行銷策略,才能發生行銷成果。治安案件一多,大家怪警察,不難看出對警察不公道的地方,警察應該是被民眾尊重,而不是讓人害怕。但治安工作的難度,就如同美國人可以把太空人送到太空再送回來,卻難以保障民眾出門走過一段路再安全回家一樣。警察管的事情太多,警察業務該刪減,有人認為連戶口調查都沒有必要,因為只是徒增警察壓力,沒有成效。社區警政是一個主張建立警民「夥伴關係」的新哲學及組織策略,將警政重點由頭痛醫頭的「反應式」處理案件,改為尋求有效解決問題的「預防式」警政,除可增進警民間的正面關係,又可提升警員的工作滿足感。社區警政理想的實踐和達成,必須由社區中的警察、民眾、媒體、政治人物、公家機構、公益團體和私人企業共同組成策略聯盟,全面建構抗制犯罪策略,例如加強犯罪預防、為年輕人規劃更多有意義活動、減少槍枝落入歹徒手中等,以改善治安。因社區警政強調的是作法富彈性,策略因地、因時制宜的特性,故警察的工作範圍不以犯罪為重心;必須重新檢討警察各項工作的優先順序,對與民眾生活攸關的治安和非治安事件,均給與高度關切;且應肯定社區民眾與其他團體在解決鄰里問題上扮演的重要角色;警政重點改為解決問題的預防式警政,在結構上進行重組,鼓勵創新策略。目前設有網路報案、上網通報治安死角、社區治安會議、犯罪預防宣導團等,都已提出創新策略。如何行銷將是重點。 社區警政符合當代思潮,回歸民意,建立信賴,可改善民眾對勤區警察的認識,又可提高民眾對警察工作服務的感受、且能協助警察蒐集情資,對增進警民正面關係和提升警員工作滿足感,均有正面助益。但警界對社區警政必須從上到下予以支持,績效評比必須隨之改變,才能使社區警政奏效,從而對日新月益的犯罪模式例如網路咖啡廳造成的青少年逃家等問題,進行有效的處理。所謂〔警力有限、民力無窮〕,預防犯罪不能只靠警察機關單方面的努力,結合「社區警政」已是將來必經之路。為了提升社區內民眾的生活品質,社區警政強調建立警察與民眾的合作關係,警勤區內的員警應該成為組合者,加強與民眾間的互動,甚至讓彼此成為伙伴關係,由警民共同攜手合作,針對社區內各種問題共謀對策或解決之道。近幾年來,社會風氣逐漸敗壞,盲目追求物質上享受,連帶侵蝕台灣人的道德規範,為了因應這個問題,警勤區員警應致力於結合各項社會資源,除了促進警民間的關係外,藉由服務與關心取信民眾,避免過度執法而引發民怨,以啟動社區警政的良性循環。社會各機構的配合,尤以法令的制定、判決的一致性與確定性、矯治功能的提升,均對治安有所影響,而家庭、學校與社會的通力合作,更有助於社區警政的優質化。為建立警民關係,輔導成立巡守隊、建立社區防護網路、召開社區治安會議,以及試辦專責警勤區等等具體措施,確拉近警民間的距離,但專責警勤區試辦方面,卻出現治安惡化現象,因此該制度需再進行評估,推動治安工作的相關作為,召開「治安會報」,掌握最新治安狀況,執行「報案回覆、為民服務」措施,經由回覆建立警民關係,經統計民眾滿意度,成效良好,成立犯罪預防宣導團推行守望相助工作,以建構【六星計劃】社區自衛體系,協助維護社區治安工作,行銷也將是重點。 實施「網路報案」,提供民眾多元化報案管道,實施「防制犯罪會議」,編排分局、派出所提報防制犯罪勤務措施,由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主管評估可行性,及提供具體策進意見,共謀防制對策,實施「辨識累犯、預防犯罪」專案工作,將累犯相片檔案建置內部網頁,供員警閱讀記憶,輔導成立社區巡守隊,社區防護網則輔導二十四小時超商、機關、學校及住家等,裝設家戶聯防、警民連線、錄影監視系統等安全措施。從警察在日據、戒嚴至解嚴時期所擔任的警民角色來看,確不利於警民合作的發揮,更有礙治安工作的推展,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以誠意的展現,來讓民眾主動感動,進而認同,攜手推動我愛家園的社區警政工作,讓民眾一起加入維護治安、預防犯罪的工作。希望推動區塊認養,協調社區內的機關、學校、社團、商家認養某特定區塊,消滅治安死角,並對易於發生犯罪的時段,有效監控,讓歹徒、宵小進不來,也藏不住。鳳山分局以更具體的行動推行「社區警政」工作,推行至今在提昇層級至派出所全面配合,與結合社團、區里及學校的助力中,成效相當卓著,希望推動區塊認養,協調社區內的機關、學校、社團、商家認養某特定區塊,消滅治安死角,並對易於發生犯罪的時段,有效監控,讓歹徒、宵小進不來,也藏不住。 可見,事涉整個社會的警政工作中,傳統觀念將任何吃力不討好事情皆交由警察處理的結果,基層警察壓力相當大,落實警勤區確無此能力,根本解決之道必須經由整體社會觀念的改變,與提昇至市府層級的協助,才能真正減輕基層警察壓力,落實社區警政工作。這方面的行銷也將是重點。
多數民眾認為警察的角色應該是「執法者」重於「服務者」,亦認為「法」「理」「情」是警察執行勤務時應該遵行的順序。年齡、教育程度與職業類別與警察認知最具顯著關係。根據上述調查結果,本研究提出若干策略分析,以供實務參考。 知名的鑑識大師李昌鈺學長,接受內政部邀請,上午十時在警大發表演說,針對近日國內一連串名模、主播、市議員的家暴案提出見解,長期待在國外的李昌鈺博士說明其對國內新聞其實不太清楚,不過結婚已45年小吵應也少不了吧,在美國不能打老婆,而他也從來沒被老婆打過。李學長說,要有效防治家暴案,政府與民間都應建立起正確觀念,不能再有將家暴視為家務事的想法,而政府也需制定完善的法令、投入足夠警力提供後援協助,並且做好社會與媒體宣導,讓被害者有勇氣「向家暴說不」。李昌鈺更進一步指出,根據國外統計,被害者一開始多是輕忽家庭暴力行為,要經過日趨嚴重的暴力相向,通常約累積至七次後,被害者才會對外尋求協助。雖然為了趕車,錯過了這場演講會,但在學長的二手轉授下,也受益良多。 接連幾週沒來台北,一次是選舉抽簽加上阿扁來五甲廟造勢,另一週是校長帶老師到美國參訪,給我們這群即要上班又要上課的老學生一些養息的機會,上週到台中,受到雅林兄的熱誠招待,結識一些朋友,也認識了台中縣警局的主秘學長─鄧明義長官,在言談中受益良多,也在往後的處事作為上更加嚴謹,加上今年的選舉已經開放警察人員可以參選,在以後的政治生涯對警察應有一番正面作用。 休息了二週,十一月24日中午急忙著就上統聯客運北上,老婆去美髮,回來我大概已在車上與周公大戰數百回合,漢卿辦公室遷往羅斯福三段62號,是一幢11樓高級辦公大樓,處長辦公室在六樓,比之前的辦公室有氣派多了,順道參觀了一些設施及教室,都是高級設備,尤其是禮堂,引用日本最新的防震桌椅,是第一次在台灣展示,夠亮麗的。加上11月28日大樓正式啟用禮聘了諾貝爾的經濟大師前來演講,他們比較關切的議題是針對上半年國內經濟成長率【約為2.78%】,相對美國及鄰近亞洲國家都低,第三季台灣經濟有逐漸好轉,下半年經濟走勢較上半年穩健為一般的共識;在國際經濟方面,油價飆漲對歐、美、日等主要國家經濟造成不利影響,國外主要研究機構對未來兩年國際景氣仍多抱持樂觀預期。展望未來,高油價、美國升息與禽流感疫情均為影響經濟的不確定因素,金融研訓院一直都非常關注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與重要議題,期能協助各金融機構掌握未來金融業務發展之契機與挑戰,展望2006,掌握全球各主要經濟體之總體經濟表現,協助各部門以宏觀的視野,放眼國際,進行全球化策略佈局。在漢卿的工作領域上應是較先進的吧。 隔日週五,漢卿開車送我到學校,真慘,登松研究室鑰匙沒帶,時間還早散步到新建的警技館走走,該幢大樓為五樓高建築,第一層除了室內用游泳池,就是多用途的技擊場,也用於世界標準的各種比賽,如柔道、跆拳等。第二層為射擊情境研習場及教室,第三層是室內籃球場第四層為看台及室內跑道,第五層為陽台等,設備也是一流。瀏覽後上課的時間也到了,第一節由李明翰報告特種警衛法涉及理論依據,我們私下所表態的這套─表面說起來驚死人,內部做起來笑死人的東西,先聲明一下,這不是我說的。不夠實際從事勤務運作的學長一致的看法,對警察先進的努力卻是肯定的過去的實務顯示,除了319的特殊案例外,多年來應只有驚擾,沒有危害狀況的。但從實際的經驗,許多的經驗法則才是難能可貴的。陳家銘學長特別提出,去年的228護台灣遊行,陳水扁與李登輝大會合就在苗栗,民視採訪用直昇機,是否會造成驚擾或危害,必須立即通知民視停飛,如何作,怎麼做,令人頭大,如何處理,措手不及如不聽能打下來嗎,可議? 接著章光明老師的課,談論的是警學英文,另外討論今天選舉的亂象、18%的合法不合理論點及大法官受總統任命後的法令解釋與美國大法官的差異等等,其中談到分裂投票行為的觀念是非常重要的看法,在美國的例子,由於共和黨與民主黨的兩大陣營,從1960年來一直就有交替當選的例子,如總統由民主黨的柯林頓選上,那國會議員會有較多的可能由共和黨當選來制衡,台灣的情形,勢必也會有這種狀況發生,由於國民黨的長期執政,致使人民有改革的迫切需求,才由民進黨出線,經過一段時間的考驗,如果無法得到民眾的認同,將會導引再一次政黨輪替的可能,就看時間的長短,台灣由於許多政治人物操弄族群對立,引發予盾。產生的新公共政策的非效率批判,是值得觀察的。希望這次的選舉會讓台灣的政治更民主,也更理性,能嗎? Hispanics, with the exception of Cubans in Miami, usually Are more favorable toward the police than Africa Americans, but less favorable than whites. 在邁阿密除古巴裔以外的西語系人比非裔美國人對警察較讚揚,比白人就較少了。 The Cubans in Miami hold more favorable attitudes toward the police than all others, with the exception of recent immigrations. 在邁阿密的古巴人比新進的移民對警察有較讚揚的態度。 Generally, people younger than 30 years of age have more negative attitudes toward the police than do other age groups. 一般來說,30歲以下的較其他的年齡層對警察較否定的態度。 This is especially true of adolescents, and has been attributed to this group having more negative encounters with the police than others, and having a low level of identification with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這是青春期的特殊真實面,完全歸因於這族群跟其他人和警察有比較多負面的衝突,和法律的執行者有著低水準的認同。 One`s political ideology even has an impact on how favorably people view the police. 一個人的政治思想體系會影響(衝擊)對警察的贊同度。 Conservatives and Republicans generally hold more favorable attitudes toward the police than democrats and liberals. 保守(傳統)者和共和黨員一般比民主黨和自由主義者較讚揚的態度。 Socioeconomic status is another variable that helps explain variations in attitudes toward the police. It is the lower-income people who hold least favorable attitudes of the police. 在對警察的態度,社經地位是另一個可以幫忙說明其變化原因,認為低收入的人最小的讚揚態度。 This relationship holds up even within ethnic groups. For example, whites generally hold more favorable attitudes toward the police than Africa Americans. 甚至在種族的群組上握著關連,例如白種人一般比非裔黑人對警察有較讚揚的態度。 However, middle-class whites are more favorable toward police than are lower-class whites, and the same is true for Africa Americans. Higher social class is associated with more positive attitudes. 然而,中產階級的白人比低級的白人對警察較讚揚,這對非裔黑人一樣適用。高級社會份子會有較好態度是有關連的。 In addition to demographic factors having an influence on attitudes toward the police, the types of contacts and experiences people have with the police seem to play a major role in how positively or negatively they view the police. 除了人口統計學因素會影響民眾對警察的態度外,人民接觸的形態及經驗警察似乎在扮演一個主要的【成年】的角色在如何確認及否定他們對警察的看法。
Generally, positive contacts and experiences with the police result in positive attitudes. Also, contacts initiated by the citizen, such as calls for police services, tend to be more positive than contacts where the police initiate the contact, such as giving a traffic ticket. 一般而言,實際的態度是和警察實際的接觸和體驗造成的,也就是說,接觸源自(創始)於民眾,如此由於警察的服務,從警察開始的接觸將可看接觸趨向更真實,例如給一張交通罰單。 The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F B I) 聯邦調查局 The Drug Enforcement Agency (D E A) 緝毒局 The United States Marshals service 聯邦執法官署 The United States Secret Service 密勤局 The United States Customs Service 海關 The 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and Fire-arms(ATF) 聯邦煙酒槍砲管制局 第一章 在社會上警察角色的基礎 警察在社會上的基礎角色是什麼?我們到底期待他們做什麼,不做什麼?而他們實際上每一天的例行勤務是如何的回應我們?假如警察行為脫軌或是以大部分的市民認為不適當的方式來行使他們的權威時,我們有權力或能力去控制他們的行為嗎?要回答這些問題時,我們必須瞭解警察是政府組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事實上,他們是處在政府與民眾私人生活的介面上,警察代表政府及有權力執行政府的強制力以使市民去遵守某些行為(例如缴稅及守法)。 Carl Klockars(1984)曾經描述警察控制的四大要素:權威、權力、說服力及武力。權威是一種無須質疑的完全遵從。權力是經由政府獲得再由交給個別的警察人員,而且是在遭到抗拒時來使用的。說服力是意味著使用符號、文字、及言論去說服民眾應該遵守的規則。武力則不同於其他的警察控制要素:是對身體的控制。相較於以武力為基礎的威脅,其他三個要素幾乎是依賴精神或心理層面的控制。所有這些控制的要素都是給警察使用的,但是使用武力的基本權力造成警察的獨特與眾不同。 警察使用武力的權力 警察以武力來控制人民的權力是從那裡來的呢?理論上,他們是來自於人民,再經由政府將權力交給聯邦執法機構、州警察機構及地方警察機構。雖然我們會懷疑我們真的需要所有政府給我們做的這些事情,且我們可能會害怕給政府過大的權力,但是大部分的我們都認為政府是現代社會必要的機制。 Mancur Olsen(1965)主張政府是人類社會無可避免的機制,他同時主張我們需要公共財(例如社會安全機制),而且這個公共財只有透過強制力才能創造出來,這個強制力是經由國家或政府的形式來取得,使武力具有正當性以控制市民對公共財做出貢獻,還好,我們大部分的時間是不需要訴諸武力的,只有在受到武力威脅的時候。 Richard Quinney(1970)說「一個社會是由武力與限制綁在一起的---它的價值在於統治而非(勝於)市民的共識,武力是強迫的而不是被接受的,歷史上任何時間都是如此的。」既使有其他制度性的方法來建構官方的價值與規則(例如法律與稅金),如果沒有以實力的方法作為後盾的話(指那段法令規範)是沒有用的,為了要去執行這些法令,我們創造了警察這個社會機制,並賦予警察機關使用肢體力量的權力(指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事實上,警察是被賦予使用武力的唯一機關,而且是唯一具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機關,從這個認知可以瞭解,政府必須用組織性的強制力去對抗個別的力量。 總之,為了文明的社會我們須要警察,避免防止社會裡面的人對我們的傷害我們須要警察,在他的著作「巨靈」中,Thomas Hobbes嘗試描述處在混亂沒有秩序的社會(無政府狀態)時,我們的生活會是怎麼樣。 「很明顯的,人類的生活沒有共同的力量來避免恐懼的話,人類就會進入一種戰爭的狀態----每一個人都是別人的敵人,在這種狀態下,我們無從發展工業:因為我們的成果是不確定的、因此也沒有農業,更糟糕的是,持續的恐懼、持續的危險或是因暴力帶來的死亡,此後人類的生活變得孤獨、貪窮、骯髒、野蠻及匱乏的狀態。」 然而Olsen表明我們需要國家,而縱貫人類的歷史,國家經常是一個壓制人民的機構,大多數的人似乎都是如此的,當他們在享有權威的位置上,擁有權力去維持社會秩序時,他們會開始使用權力及權威去剝削其他人,大部分的民眾都會傾向用這個權力或力量逐一嘉惠他們自己,這就是所謂「極大的兩難狀態」:如何建立一個國家又要使之馴服,而且不會剝削他的人民。而這也是警政策略的兩難。我們該如何授予警察力量去維持我們的安全、確保我們的法律有效被遵守,而我們又如何能不讓警察違法不當的使用這些力量?大部分與警察有關的重要議題都在討論警察所面對的這個基本困境,警政最大的議題就都是圍繞在警察的違法不當使用武力、警察的貪污問題,以及要用公平公正的方法來控制這些問題。能否控制警察是警察國家與民主國家最主要的區別,在警察國家民眾並沒有適當控制警察的力量,警察因此得以使用他們獨佔的肢體力量去剝削人民,而在民主國家,人民保有較多的控制警察的權力,所以警察無法剝削他們。
社會契約 在討論社會契約是如何形成時,Jeffrey Reiman曾說明民主無法保證警察人員的判斷,就好比警察,以千篇一律的方式來回應公眾事務,權力是被賦予的,且必須根據民眾的意志來使用這個權力,然而,Reiman明白的指出,「社會大眾有權力藉由他們的意志來形成判斷的標準,且堅持運用他們所定出來的標準是要同時具備完成的能力及是出於善意的」,他更定義社會契約為「具體化執法機構合法的法律與規範之裁量準則,換句話說,這樣的法律與規範應由人民的意志來限制,且可以因之而獲得他們所要的自由。」他的這套裁量準則給予我們駕馭警察使用強制力的途徑與方法,如果拒絕給予警察使用強制權來執法,將導致法律或自由逐漸的敗壞,而迫使我們付出更多的時間或精力來自我防衛。於是,依據Reiman的說法,民眾交出使用強制力的權力,並將此權力以團體的名義給警察來執行,而且用來保護團體的每一分子免於遭受他人的武力侵害,我們犧牲一點點個人的自由,可是我們會得到真實的利益,且使犯罪恐懼降到最低。 當我們賦予警察使用武力的權力,卻因此造成警察有濫用武力傷害民眾的潛在危機時,對民眾而言真正的議題是,他們(警察)是否真的降低了他們自身的受害程度呢?在一部名為「法律與秩序」的美國憲法連續劇中,一位因警察濫權的受害者最後在法院獲得應有的公道與正義,他說他仍會支持給予警察較多的權力,及願意冒著警察濫權的危險,因為如此總比他在社區中必須躲避暴力的攻撃要好的多,他覺得給予警察權力至少還有機會在法庭上獲得公平的判決。 一個社會契約論的相對觀點是警察常是政治支配階層的工具,而很少公平的關心所有民眾的利益,事實上,從歷史上的觀點來看,警察是偏頗的關注在那些有權力的人的利上益,並向他們靠攏,而且以執法來打擊反對階層與團體。儘管如此,民眾真實的給予警察權力與權威是有歷史根據的支持的。Samuel Walker,一位警政學者,將19世紀初期至中葉的社會急遽變遷歸因於舊有的執法體系的崩潰所致,以及亟待建立的現代警察,許多人都認為解決社會失序的最佳方法,就是學習倫敦警察的革新改造來建立現代警察機構,雖然這個時期瀰漫著此類思潮,而美國人對此則是裹足不前的。 儘管法律與秩序被摧毀破壞,美國在創造新的警察團隊的進展是非常緩慢的。紐約市在發生第一個大暴動的11年後,即直到1845年後才成立新的警察團隊,費城的跟進的因素較為曲折,在1833年至1854年間,費城重新回到混亂的局面,這個城市開始為警察的改革問題而努力,最終依循倫敦模式創造了一個堅實的、城市型的警察。這些延遲導因於社會大眾對於現代警政深切的不確定感,對許多的美國人來說,在社區的每個角落都散佈著警察官們,使想到對英國殖民部隊的仇恨,其他人則是害怕警察會被政敵控制以獲取政黨利益而遭到打壓---而這個害怕擔憂被證明是正確的。 期待警察保護與擔憂無法控制警察,是美國城市在決定是否建立現代警政的兩難因素。這個概念是,警察在初期民主政治中從人民的身上取得使用武力的權威與權力的程度,其實是與其後的美國警政成為政黨的工具及貪污腐化是成正比的(亦即對的權力造成絕對的腐化之意)。 在我們社會中現代民主模式的警政已經超越歷史所能驗證的範圍,對現代警政來說這是一個價值的標準或理想,就好像我們的憲法仍留有一個尚未填補的理想,民主模式的警政提供一個警察改革進步的架構。事實上,在美國警察的歷史上,特別是從1960年代以後,警政的民主模式提供了現代警政追求的理想,且正逐漸的朝這個理想貼近。 依據這個模式,Reiman為現代警政描述社會契約隱含的願景,他主張「任何以法定機構對人民限制或使人民喪失自由的強制措施,而非擴大或保障民眾的自由,將使得強制力的法定機構會試圖去彌補以回復國家的正常狀態」換句話說,假如警察以剝削人民的權力的方式來行使權威及權力,則將逐漸的損傷他們執法的正當性,因為這將易於使民眾以特有的力量去防止這個明確的危險,Reiman接著說,「假若執法的威脅甚於增加我們的自由,則等於磨滅了犯罪與刑事判決間的區別」 這種對於警察的看法與合法公權力是由民眾授與警察的理念是一致的,更具體言之,Reiman主張警察對於公權力的行使是需要負責任的,不僅僅要面對其他執法機構,更須對廣大人民負責。為能使強制力具備正當性,他堅持,權力是屬於社會大眾的,且是基於特定的原因交由警察來執行,它必須在特定的條件下來制約執行。事實上,警政的民主型模之下,警察主要的功能就是保障民眾的權力。 綜觀本書,許多要加以檢驗的議題都須繋於我們所探討的警政兩難情境中(尤其是曾被熱烈的討論的那些議題),衷心的期盼,這個概括性的分析將有助於建構有用的理論架構與基礎,以思考本書所敘述的許多議題。
美國人是如何看警察 上文探討的社會契約觀點是基於道德與哲學的論點來證明警察與民眾之間的緊密關係。除了這個權力的基礎之外,警察必須明瞭他們須要一個相互合作的社會大眾藉以有效的控制犯罪及維持社會秩序。這稱為「警察服務的共生」,過去的研究發現將近75﹪至85﹪的民眾與警察的接觸是產生在民眾請求警察的服務上,而就近期的警政策略趨勢而言,則更加聚焦在民眾對警察工作的參與及合作上(譬如社區警政及問題導向警政),這個趨勢使得警政單位必須警覺注意到民眾對警察態度、看法的重要性,以及警察未來應該以何種方式來執行他的工作,而民眾以善意的態度對待警察將是這一波新潮流警政策略成功與否的關鍵。 在對於近期美國民眾如何看待警察的一些論著做了一個簡略的回顧後,使我們能夠瞭解警察與民眾之間的重要關連性,首先,是有趣的發現到一般的社會大眾對於警察的工作品質竟是異常的滿意,平均來說,有將近70﹪至75﹪之間的民眾認為警察的工作表現是良好或非常好的,並且評定警察的服務等級為特優或優良,有稍高百分比的民眾(大約80﹪)對警察保有良好的印象,而且對警察有信心。 在1999年的蓋洛普民調中,當民眾被問到他們對於美國各個機構的信心如何時,有57﹪的民眾在被問到警察時回答「很好」或「非常好」,僅有二個機構有更高的百分比:宗教組織(58﹪)及軍隊(68﹪),在相較於其他機構,民眾對於警察的信心高於美國最高法院(49﹪)、銀行及金融機構(43﹪)、公立學校(36﹪)、國會(26﹪)、報社(33﹪)、大型企業(30﹪)、及電視新聞(34﹪)。更進一步來說,自1994年以來民眾對於警察的信心一直維持高水準(介於54至60﹪),在蓋洛普的其他民調中,回答者被問到評定不同職業的人的誠實與道德標準時,將近半數的人給予警察的評等是「非常高」或「高」,只有五種職業的人評價高於警察:藥劑師(69﹪)、牧師(59﹪)、醫生(56﹪)、大學老師(55﹪)、及牙醫(54﹪)。在其他職業中,民眾在誠實與道德標準上,給予警察的評價較高於銀行員(34﹪)、新聞記者(23﹪)、電視評論家(22﹪)、企業總經理(20﹪)、律師(15﹪)、及國會議員(15﹪)。 儘管社會大眾對於警察的支持一直在高水準,但是不同族群的人,以及依據人們與警察接觸的經驗態樣卻會對警察有不同的態度看法,膚色與種族可以說是對於警察態度的一種強烈預言者,美國黑人對於警察經常是較無好感的,而且比白人對於警察持有更多的敵對態度,美國黑人通常對於警察的喜好態度及評定警察的服務成效上低於25個百分點,事實上 ,住在市中心的低收入的黑人對於警察的態度最不友善。 除邁阿密的古巴人外,西班牙裔人普遍比美國黑人對於警察保有較友善的態度,但友善程度低於白種人。除了近期的美國移民人種以外,邁阿密的古巴人比所有的其他人種對警察保有較友善的態度。 一般來說,30歲以下的年輕人比其他年齡層對警察有較負面的態度,這對青春期的年輕人特別是如此,這要歸因於這些年輕族群對於警察的負面接觸,較其他年齡層的人多的原故,且與執法公務員相比給予低一等的評價。 一個人的政治意識形態同樣影響到民眾看待警察的善意程度,保守黨與共和黨通常比民主黨及自由主義者對於警察持有較好的態度,社經地位則是另一個有助於解釋對警察態度改變的變數,這當中低收入戶對於警察的態度最差,這個關聯性同樣可以在族群中得到支持,例如,白種人對於警察通常比黑人保有較好的態度,然而,中產階級的白人對於警察比低收入的白人保有較好的態度,在黑人社會同樣亦是如此,較高的社會地位與較正面態度的看待警察是呈現正相關的。 除了族群因素會影響對警察的態度外,人們與警察接觸的態樣與經驗,似乎在人們是否以正面或負面看待警察因素中扮演著主要的角色,一般來說,與警察的接觸與經驗是正面的,就促成正面的態度,而負面的接觸則導致負面的態度。同樣的,民眾接觸的開端,諸如是請求警察服務之類情事,要比與警察初次接觸就是開交通罰單之類的情事,更易於獲得民眾正面的印象,與警察接觸的印象,是如此強烈的決定民眾對警察的態度,而在警察的服務工作上,許多人相信與警察負面的接觸足以解釋為何有些族群是如此的不喜歡警察(例如:美國黑人及青少年),這些族群的人比一般人有更多對警察的負面接觸,譬如,黑人及青少年認為警察不怎麼友善,處事不公正,甚至認為警察相較於其他機關來得不積極迅速。在對於警察使用武力的認知上也是相同的,相較於其他族群,美國黑人強烈的認為警察被縱容去行使過多的武力,並認為警察濫權是亟需解決的問題。從Huang及Vaughn1996年的研究報告中,發現年紀較大者、中產階級、農村鄉下、保守派人士等對警察使用武力的反應,比起年輕人、都市人及自由主義者等,有更多良好的認識。 Huang及Vaughn1996年從他們廣博的研究中得到結論,那就是與其解釋不同種族對警察的態度不如指導警察如何與民眾接觸,譬如說,與警察有良性接觸經驗的美國黑人或青年人絕大部份會說警察是友善的、機動的、在犯罪控制上是有效率的。但有一些例外,當美國黑人思索過去與警察接觸經驗後,美國黑人仍舊認為他們沒有獲得公平的對待,且警察對他們使用過多的武力。 當代的警政潮流在於重視警民關係,所以各階段警政幹部們對於市民對警察採正面、支持態度的價值越來越敏感,許多警察幹部發現與民眾正面的互動以及良好的警政策略,能夠克服民眾對警察的負面態度,故警察幹部盡最大的努力去創造融洽的氣氛,並且盡可能的發展方案與策略以促進正面的警民互動。然而仍有許多改進的空間,而這個警政潮流所有的方案與策略將引導警察對民眾負更多的責任,值得注意的,儘管事實上警察的角色日漸複雜,且民眾對警察的期望也不斷的增加,民眾對於警察的態度以及認為警察把的工作做得好不好,大致來說是正面的。
日益複雜的警察角色 假如我們要去找二十世紀的現代警政最為明顯的改變時,民眾對於警察期望水準的升高可說幾乎已到最高點。August Vollmer他從1905到1932年擔任加州柏克萊警察局局長,而且是首位重大警政的改革者,曾經觀察說: 民眾期待警察有所羅門王的智慧,有大衛王的勇氣、有Samson大力士的力量、有赫伯的耐心、有摩西的領導能力、有散馬利亞人的慈悲、有亞歷山大大帝的謀略、有丹尼爾的忠誠、有林肯的外交長才、有拿撒勒的雅量,最後,是對於自然科學、生物科學、及社會科學等各類科學都有精深的知識,假如一個警察能具備這些條件,他就是一個好警察。 當社會控制產生問題且變得複雜時,導致警察需要採取行動及反應,不幸的是,警察傾向於以設立新的機構來應付特別的需要,卻不去鞏固或改進既有組織的效能,其結果是執法機構發展得更加複雜而不協調,以至於陷入多元泥沼中,而造成管轄及職責的高度重疊,同時隨著這些發展促使警察功能變得越來越複雜,以至於民眾對於警察的期待越來越高,所有的這些問題造成研究現代警政是一個令人興奮卻困難的議題。
「警察」與「執法」在專業術語上有極大的混淆,這些術語經常被認為可以交互運用,一般來說,警察是一個執法者,但是執法者卻未必就一定是警察,另一種重要的區別就是許多執法公務員對不參與傳統的警察工作,譬如巡邏、交通執法、為民服務等等。舉例來說,私人警衛或商店的保全人員可以花大量的時間在偵查犯罪上,但他們都不是警察。同樣的,警察部門的刑事偵查員,或一個州或聯邦執法機構的執法者,可以擁有警察強制力與權力,但是並未參與傳統的警察工作。 執法,不管是由特殊領域的幹員坐在電腦終端機前執行,或是在犯罪現場進行調查,或是由一般的刑事工作者以車巡或步巡的方式在巡邏區內執行,在美國社會中均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在許多情況下這些執法事項發生重疊競合時,要從執法事項中將警察工作切割劃分出來是非常困難的事,但是地方及制服警察的工作事項卻說明了大部份的警察工作,也因此成為本書主要強調的重點。
隨著各種的警察機構及行政部門而形成各的工作事項不同規模的建築與許多的態樣,美國聯邦政府有超鄉過50個以上的執法機構,包括FBI、緝毒局、聯邦執法官署、密勤局、美國聯邦煙酒槍砲管制局、美國海關總局等及其他許多機構,且將近有6萬名聯邦執法人員在這些機構中服務,儘管,將執法工作委託給這些聯邦機構或其他部門也許是必要的,而我們則將注意力集中在美國都會區的地方警察身上。 根據最近的統一犯罪報告(這個報告是由FBI所編撰的,它簡要說明執法人員所掌握的全國犯罪統計數據及資料),美國各州與地方警察機關有將近70萬名的警察與非警職人員,在紐約市即配置了將近2萬5仟名的警察及大约10億美元的預算開支,而在多數的偏遠地區卻僅雇用1名警察,且他們可以是兼職的。有趣的是,我們發現到有超過9萬名警察及非警職人員是在前10大的警察機關工作,但有超過1萬個以上的警察機關卻僅配置10名或更少的警察人員,而多半小規模的警察機關約僅有5名的合格警察,本書的焦點則是放在都會區的警察機關及他們的問題上。 美國聯邦調查局(FBI):the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緝毒局(DEA):the Drug Enforcement Agency 美國聯邦煙酒槍炮管制局(ATF):the Bureau of Alcohol,Tobacco,and Firearms 美國海關總局:the United States Customs Service 密勤局:the United States Secret Service 聯邦執法官署:the United States Marshals 鄭善印老師因有要公,由許福生老師代理,在特別刑法中針對性犯罪部份提出討論,性犯罪的內容可謂是相當多樣化。從個人人格違常觸犯連續強姦殺人的重大犯罪,到青少年時代為了滿足性好奇心,所為的一種補償性性行為都有,典型的性犯罪乃指強姦、強制猥褻罪等妨害性自主罪。而暴露自己性器官及裸體,使對方驚慌而獲得性滿足,即所謂的暴露狂,如此行為可構成公然猥褻罪,我國刑法將其規定於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某些性犯罪行為,並非觸犯刑法中有關性方面規定的罪行,然其動機卻為了滿足性興奮所為,亦可認為是屬於性犯罪。例如專門偷取女性內衣褲的戀物癖、以刀械割破女性衣服、或對他方施以虐待以獲得性興奮的「虐待狂」、以及遭受對方虐待才能獲得滿足的「被虐待狂」等性偏差行為,其分別會成立竊盜罪、毀損罪、傷害罪等,再者亦有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專門窺視他人作愛或女性洗澡上廁所等行為,以獲得性興奮的「偷窺狂」。此等行為,會成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穩私罪或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加以處罰。尚有散布猥褻文書罪與容留媒介男女與人性交或猥褻者。此等行為,與其說是滿足個人性慾,不如說是刺激一般人的性慾望,且從中獲取利益。如此行為與前述的犯罪性質有所不同,因非以特定個人為被害者,而是妨害社會健全性道德。因而此種行為可稱為是性風俗的犯罪,並非典型的性犯罪。但是若從廣義的「與性有關的犯罪」來看,亦可包含在內。 犯罪學上所謂的性犯罪,係指一切與性慾有關的犯罪行為。按性犯罪乃是人類本能之一,性犯罪者可能為了滿足自身性慾,而觸犯任何刑罰規定的犯罪行為。然而,為了滿足其性慾行為,是否為犯罪行為,會因時代及社會文化背景之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在歐洲及美國,許多地方處罰同性戀及獸姦行為,然而在我國,這些行為並不是犯罪行為。因而在上述情況之下,性犯罪的概念,會隨時代及社會價值觀之變動,而有所改變,而成為一相對性的犯罪概念。性犯罪始終是有很高的犯罪黑數及很低的定罪率,之所以如此,乃是性犯罪的被害者,在遭受侮辱蹂躪,身心受到極大的摧殘損害,一時情緒低落,思緒紊亂,況且感到羞辱,深怕名譽受損,影響婚姻或家庭生活,恥於將被害之事公諸於於世,諸多顧慮而遲遲不肯向警方報案。由於報案遲延,往往事過境遷,現場遭到破壞,造成調查取證相當困難,況且擔心報案後,於偵訊時,由於警方職業道德與處理方式的不當,可能會遭受警察的質疑,而「無法取信於警方」,甚或「遭受警方責備」。除此之外,亦擔心犯罪者再次返回報復等心理作用,因而對於提出報案猶豫不決,我國強姦犯罪的犯罪黑數究竟有多高,國內的研究指出,真實的強、輪姦案件數字,與官方的統計資料相差很大。一項以台灣七縣市為調查區域的研究更指出:在七大縣市中,強姦案件之黑數為官方統計的三十一至三十二倍左右,而匿報則為官方統計的十九點六一倍到二十點四一倍之高。較為保守的估計,則認為在我國台灣地區,實際上發生的強、輪姦犯罪,可能是官方統計數目的七至十倍左右。性犯罪不只侵害個人性自主性權,且亦是對人性尊嚴的踐踏,而屬於一種極為惡質的犯罪,其不只會對被害者身體造成大大小小不等的外傷,且亦會因性行為而感染性病,甚至導致被害人感覺麻痺、自責感及罪惡感等傷害。而其所造成被害人長期的重大精神傷害,所產生的痛苦,足以干擾被害者的一生。 許老師特別強調美國學者柏吉斯和賀門斯敦(Burgess & Holmstrom)於1974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首先提出強、輪姦被害者的一般生理與情緒痛楚,經多年的累積研究和對個案的實際診療經驗,而確定了「強姦創傷症候群」(Rape trauma syndrome)。歸納學者的研究,「強姦創傷症候群」至少有以下症狀: 1、在生理方面:出現飲食睡眠失常、性病傳染及受孕,及下體大量出血等症狀。 2、在情緒方面:出現恐懼焦慮、沮喪消沉、自卑自責,及罪惡感等反應。 3、在認知方面:則有意識空白、感覺麻痺、事件重現及持續惡夢等現象。 4、在行為層面:呈現社交退縮或侵略、自傷及自殺企圖,性恐懼或性濫交等模式。 5、在人際關係上:則普遍出現社會功能失調、及敵意惡質的人己關係。 除了上述之典型症狀外,更有學者指出,被性侵害者由於受到性侵犯的嚴重創傷,會出現如精神醫學家所言「創傷後壓力失調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的一些不良適應。 PTSD是一種精神障害之術語,是指被害人在經歷強烈的心理傷害體驗後,所呈現的一種精神障害症狀,該症狀很明顯而且會持續一個月以上,使被害人充滿痛苦。PTSD具有侵入、迴避、亢奮三大症狀。所謂「侵入」,是指被害情形的記憶,會在被害人日常生活中不經意的出現。至於迴避乃因侵入症狀充滿痛苦,故被害人會儘量迴避會激起侵入的機會。迴避的範圍包括感情之迴避、記憶之迴避及行動之迴避等。因其大幅度限制日常生活,導致帶來環境的不適應。所謂「亢奮」,是指精神緊張,不時四處張望。除上述PTSD之三大症狀外,犯罪被害人尚具有下列十項症狀,即(一)羞恥、(二)自責、(三)無主見、(四)對加害人的病態憎惡、(五)反諷的感謝、(六)自感污穢、(七)性的壓抑、(八)絕望、(九)二次受傷、(十)社會經濟狀況的低下等。 在談及性行為的構成要素時,許老師特別指出美國犯罪學家Ronald M. Holmes指出,造成逾越正軌的性行為有四個因素,即幻想(Fantasy)、象徵主義(Symbolism)、儀式主義(Ritualism)、不能克制的衝動(Compulsion)。 然而當其再重新檢視這四個因素時,發現一位正常人而非性犯罪者,亦同樣擁有這四個因素。因此同樣擁有這些因素的人,要如何分辦其是否為性犯罪者呢?這是個很難完全回答的問題,依照Ronald M. Holmes 之見解,分別說明如下: (一) 幻想 要有性行為,必先有性幻想,不可能在性行為之前沒有性幻想。通常男性在被強姦時,會有勃起的現象,但這勃起乃基於恐懼而起而非基於性慾。同樣地,一個女人也可能會體驗到沒有快感的性交。然而,不是每個案件中,都可被認為性慾的。現若有人把性當作暴力的武器使用,其滿腦子充滿了性行為,此時被害人則只能處於被動的角色。現若牽涉到性,不論何人處在一個充滿性慾的環境中,幻想是不可或缺的。有些幻想的內容是十分豐富,有些則非常的簡單,而有些則可能十分奇怪且不正常。例如美國的連續殺人犯Ted Bundy即指出,他已和許多罪犯相處過,所以對他們的性幻想和行為已有相當了解。其說道曾有一位異常快樂殺人凶手,從後面進入被害人的陰道,抵著她的頭髮往後拉,割裂她的喉嚨,此為其最具威力的性高潮。凶手奪取別人的生命和剝奪別人的自由,就為了追求個人的快樂與幻想。 (二)象徵主義 性到處都可見,性也可買賣,且使用在各種產業中。現若談論到有關性的象徵性時,就會產生性興奮,崇拜物(Fetish)或性感帶(Partialism)便是一項證據。崇拜物是能引起或增強個人性快感的物體或活動,似乎每個男人都有至少一種崇拜物的傾向。胸罩、女用緊身短襯褲、彈性褲襪和輕薄的女用晨衣等,都是平常的崇拜物。至於較不平常的崇拜物,Ronald M. Holmes指出,在其訪談的強姦犯中,有人談到說當他闖空門爬入別人家窗戶時,便使其感到勃起及性高潮,因他確定此時家中無人。縱使他相信用這種方式來體驗性高潮是不正常的,然而他便幻想此時家中無人,便可在家中強姦女主人。因為強姦女人是正常的,而可彌補透過爬窗子而體驗性高潮是不正常的行為。性感帶則是身體的一獨立部位,而與性感覺相關連。如胸部、腳、臀部都是,男人跟女人都有性感帶,像發生在美國的連續殺人凶手Ted Bundy, 就是專找長髮而中分的棕髮女孩。 (三)儀式主義 性犯罪者,往往會遵循一定的儀式來進行犯罪,然而正常的性行為亦會有一定的儀式行為。例如:結婚多年的夫婦,幾乎都可直覺到對方何時想要,如說出某些話或做某些手勢,故意做某些事或疏忽不做某些事等,均可傳遞性的訊息。然而對於許多性犯罪者來說,亦不乏有一定儀式因素存在。Ronald M. Holmes指出,一個性犯罪者說到,當他九歲時讀了一本描述一位有虐待狂的色情書刊。九年後,當他還是大一學生時,他強姦了第一位被害者,且強迫被害者說出當時書中被強姦婦女的台詞。甚且在後來幾次的強姦犯行中,均要求強迫被害者重複同樣的字眼,並聲稱這是他小時候學的。在儀式主義中,性行為已成為一定的表示方式,如果不照此劇本做的話,則這些行為不是被禁止就是會重來一次。有些強姦犯可能會強迫被害者重複某些語句或要求她們叫不同的名字,當偵查機關詢問這些被害者時,這些儀式行為就變的很重要了,因為強姦犯所用的第一個名字,通常是其母親或太太的名字。 (四)不能克制的衝動 Ronald M. Holmes指出,在其訪談的連續強姦殺人犯中,犯罪者說道:「清晨上醒來,便知道自己即將殺人。就像以前醒來的許多清晨一般,在其胃中的感覺是如此糟糕且苦惱,驅使其去強姦殺人。」犯罪者繼續說道:「在其體內有某種東西,使其不能控制它,然而它是如此的強烈。」Ronald M. Holmes亦指出,曾有一位被小女孩吸引的強姦犯也說到,當他想強姦女人時,他會把車開到以往下手的地點,去等待身材修長的被害者。然而他一直均無沒找到合適的類型,之後他看到兩個十二歲的女孩走在田園中,此時其感覺到一股想殺人的慾望是如此的強烈,因此他誘拐並侵犯了這兩個女孩。對性抱持正常的觀點者,大都有以上所敘述的這四種因素。然而,是什麼因素解釋了這些邪惡的性行為呢?這是很難說明清楚的問題。今若對異性的親密關係,不是正常的性關係。而是當一個人只因為一些崇拜物或性感帶的作用而有性慾時,當他面對的性衝動是如此不可抗拒,且關心對方的心已消失時;此時必須順著一定的儀式行為而為發展,且其儀式中任何的性變態會對性功能帶來毀滅性;況且幻想而使人獸性化時,若有無辜且無助的被害者出現時,將導致折磨及殺害被害者。 在談及性犯罪的講義中,許老師也引用陳進興的個案說明,陳進興究竟是一個怎樣的人,許老師為了實際瞭解曾與其訪談互動,發現其從小欠缺家庭溫暖,養成了其渴望被愛與負面的人格特質,其渴望被愛表現於對妻兒的思念與保護,因而當檢方收押其妻舅之後,便從苗栗九華山下山;且高、林二人計劃偷渡出境時,陳進興亦不願離開台灣,堅持留在台灣,尋找機會以便幫助其妻舅,最後導致發生挾持南非武官的事件。這個殺人魔的人格特質,表現於從小家庭功能的不健全,及國小時代的經常逃學逃家,十三歲即被裁定保護管束,十四歲進入感化院三年,及前後共十七年的監所生活,逐漸養成其具有典型的反社會人格。具體的事例如(1)其一生中犯罪紀錄不斷:觸犯竊盜、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及傷害殺人罪。其從小失去母愛、失戀的經驗與感化院期間幾乎天天自慰,因而出院第一件事便前往華西街嫖妓。然而因第一次經驗不足而遭受該妓女玩弄,耿耿於懷,且因長達十七年的監所生活所產生的「十七歲情結」,以及逃亡期間的壓力,進而一再犯下性侵害案件。在同夥林春生死亡之後,一星期內連續犯了九次性侵害。(2)狡猾虛偽且常說謊: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被補之後,改稱信仰上帝,然在幾個月後因妻舅二審被判重刑,即表演出一場「自殺秀」,且宣稱上帝已死;惟近來又改口再信上帝,而直言「我悔罪,請你原諒」,反反覆覆,真難讓人相信其真的懺悔。(3)做事衝動、脾氣暴噪且好攻擊:感化院出獄後,便喜愛飆車、於獄中常鬧房打管理員、之後又殺傷警員;又曾因妻子干擾其外出跳舞,故意吵醒其兒子威脅之,其妻遭其毒,曾自殺未遂。(4)行事魯莽、缺乏耐心與責任感:逃亡期間,不顧高、林二人的警告,不斷曝光;況且無法久任於同一工作,且婚後仍常在外嫖妓。(5)良知良能不足且無法與他人維持良好關係:只知道愛惜自己家人及屬於自己東西,卻不顧他人死活;甚且被補後,堅持不向白冰冰女士道歉;逃亡期間,亦不和高、林二人在一起,與蕭大龍的槍枝買賣時,亦疑心疑鬼而加以偷錄音。 在談及白小燕綁架時及求生的一般性原則,F A C E S五大心裡爭扎理論─信仰、期待、溝通、入食及靈敏度等,再者也談到婦幼安全法條的制定,自七十九年起民間團體針對一、性侵害。二、婚姻暴力。三、雛妓。四、性搔擾等發揮功能,才有今天各種防制法的頒佈,這些相關的委員會、學者、專家功不可沒,當然包括我們的黃翠紋及許福生老師。但法條是制定了,相關的配套及執行面的考量,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如最後談及的美國佛州的性犯罪之社區監督鑽石圖中所提到的:一、社區之輔導治療師。二、觀護人之社區監督。三、定期之測謊。四、案主之支持網路等四個方向,許老師認為目前比較缺乏的是案主之支持網路這一項。但我個人卻從執行面來看四個重點都離目標甚遠,不會太悲觀了吧,或許除了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外,這是一塊廣大的族群不太愛碰的區塊。最後願許老師的有關集合1、少年犯罪2、性犯罪3、組織犯罪的大成巨著早日問世。 第三學期的最後一天,上午許福生老師談及證據排除法則、誘捕偵查及警察實務上取證瑕疵如陷害教唆之分析,過去個人擔任外勤所長時,警察在刑事偵查這部份的確有許多經驗法則有待商榷的狀況,或許用在今天刑訴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架構中,可能都會造成瑕疵。但因應時代潮流,警察人員不得不要迎合所謂刑訴憲法化的人權大趨勢前進。 證據排除法則源自於英美法之陪審員擔當事實認定之審判官,為避免使其事實認定陷於錯誤,故有預先將有導致錯誤之虞之證據加以排除之必要,期於嚇阻警察不法取證、保障人權之意旨。證據排除法則,係排除證據能力之法則,乃將一具證據價值,甚或為真實的證據,取得程序違法而排除不作為證據。意即該證據不被容許提出於審判庭中,作為法院形成心證之判決基礎。係針對違法取得證據之國家公權力之行為,避免不擇手段之發現真實,形成對人權之過度侵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明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將有無證據能力之的認定職權,賦予法官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後決定,乃裁量排除主義之明文化。「禁止不計代價、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之真實發現」之確立,法定違法取證之排除,儼然成為捍衛人權之最後一道防線,國家公權力之行使自應有所退讓,當以偵查階段法定程序之遵守為期許;反之,未依法律明定違法取證其證據能力之判斷,應依新法一五八條之四之立法理由所列舉之裁量因素,於比例原則下,認定其證據能力。有人說證據排除法則主要源自毒樹果理論。大概是如此吧。 再談警察的誘捕偵查,誘捕偵查係指擔負犯罪取締工作的偵查機關本身或利用遵照偵查機關指示者誘發他人犯罪,而於其實施犯罪時加以逮捕,並進而追訴、處罰之偵查方法。許老師認為,誘捕偵查雖在現實社會裏針對特殊犯罪之偵查有其價值存在,惟基於避免無辜者受到誘捕牽累,原則上必需具備一、被告自己犯罪或被告自己主動式的意欲犯罪。二、誘捕之實施僅在於取得證明該犯罪之證據。三、非實施誘捕偵查無法取得或幾乎無法取得欲得到之證據;四、針對重大、隱密、不易發現犯行之犯罪(例如毒品犯罪、組織犯罪或貪污犯罪等)實施等要件,方被認為屬於合法之誘捕行為。爾來警察人員以誘捕、釣魚等誘引方式查緝犯罪,運用上網抓援交,員警上網巡邏,若係針對「具有相當廣告暗示性」的對象,例如「想玩嗎?」、「只要××(數字)包養,愛怎樣都可以!」等蘊含援交訊息成分者,化身恩客或援交女將釋放訊息者釣出逮捕,證據能力上或許較無疑義。惟若「亂槍打鳥」,明明只是男女網友在網上聊天,警方也來瞎攪和,主動以暗示性字眼試探發掘「被騙者」,一旦上門即予逮捕,這種手法所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在法庭上即會有疑問。這部份有可能則歸納在陷害教唆的範圍,警察人員不可不注意其區別。抓毒販有其不得已的必要性,故採誘捕方式,若隨意對不特定對象釋放「想買毒」訊息,可能誘引貪圖暴利者上門,此等創造犯意的作法與「不得已的必要」顯有相當距離,且屬超越通常誘發基準之誘捕類型,如無相關證據一一呈堂,恐怕難獲法官採認,警察實務上,除注重當事人主觀犯意外,仍應注意「引誘」「手段」之採取是否合於正當法律程序,才不致違法令之規定。蔡震榮老師於警光雜誌淺談誘捕偵查一文中強調,對警察而言,警察所為之教唆,是否具可罰性,是警察關切之問題,通常警察實施誘捕行為,欠缺教唆犯所應具備的「教唆故意」與「實現構成要件故意」的「雙重故意」,以及教唆者對於犯罪行為之發生及發展,均有全盤且充份之掌握,通常不致發生法益受侵害之結果,所以應不具可罰性,這看法對警察的權益是非常中肯的。 在同學的努力與鄭善印、許福生、黃翠紋、章光明老師的辛苦教授下,終於又完成了一個學期的功課,自己總要交出一份成績單,以下二篇是個人在外勤的觀感,在老師的指導下作成的報告,希望給自己留下一些有用的記憶。
警察在處理飆車時的適法性 kuan0723
壹、 前言 民國九十年到九十二年間,個人服務於鳳山分局交通組,週休二日處理飆車事件成為一個主要工作。而一層不變的取締方式卻引起廣大的討論,動用社區民力加上分局員警(附圍捕圖)又用漁網又用警棍,浪費了一二百個出勤警力,每週和這些小孩玩遊戲,移送的案作幾乎都不起訴,引起取締同仁的反感不說,更打擊執勤的信心,到底問題出在那。 飆車主要係指超速行駛、佔用快車道、在車陣中穿梭行駛及拔除消音器行駛等行為而言。飆車若指個人前述行為,只可能個別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則構成要件。處罰條例第四條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至於若為群體飆車行為,可能對於參與道路交通之人,形成「具體的危險」,而有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之適用。該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型、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8歲始有資格考駕照,因此,未滿18歲者無照駕駛亦有罰鍰的法律效果。若是深夜在外飆車,亦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處理。另制作了勸導單,車主您好:
您的愛車000─000曾於日前在鳳山地區有涉及飆車行為,為本分局查抄在案,或許您本人並不知情,或許是您的家人使用,或許是借用他人使用,請立刻查明,嚴禁再有類似行為。
否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在道路上競駛、競技,加重飆車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駕駛人有飆車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駕駛人有飆車行為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駕駛人是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更嚴重後果另以刑法一八五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勢將斷送貴子女美好前程,真是得不償失,請您慎思。 鳳山分局祝福您 閤家平安 萬事如意。 如有任何問題請隨時來電07─7456110,希望以最大的誠意的解決飆車問題。 貳、 飆車現況 相關法令齊全,但每到夏日南部地區少年飆車事件還是頻傳,並造成公權力受到極大的傷害。根據高雄縣警察局資料統計,自民國90年07月1日至91年06月30日止,鳳山地區之少年飆車事件共發生45件,查獲飆車者185人,造成28人受傷(這是當時服務的資料),員警在取締的同時是否顧及青少年的好玩心態,因為終究他們不是惡意的犯罪者,但如前日2006跨年高雄市飆車殺人卻是令人髮指,如沒有一套作為,飆車的狀況還是持續上演,不會有減少的跡象。 參、 專家分析研究 日本學者田村雅各(1981)對1224名曾參與飆車活動之違規少年進行調查後發現,參與飆車活動之少年中,中途輟學者所佔比例最高(43.1%),且喜歡曠課(59.5%),父母管教趨於嚴苛(80.0%),且有29.1%月父母不知子女參與飆車活動。其參與飆車活動之主要動機,以追求速度快感(21.6%)及同儕人多快樂(20.1%)為最多。我國行政院研考會(民85年)所進行「飆車問題之成因及防制途徑」專案研究,對101名飆車參與者進行調查發現,飆車者大多數來自中下階層,對機車活動甚有興趣(72.1%),其參加飆車活動之主因包括「多數人在路上飆車覺得快樂而興奮」(62.5%),「做為休閒活動」(52.9%),「可發洩被壓抑的心理」(43.3%)。92.6%之家長並不知其小孩之飆車行為,調查也發現飆車少年對社會有強烈的反社會傾向(40.8%)。專家並提出五大建議:(1)提供並鼓勵青少年從事正當休閒活動。(2)設置正規管理之賽車場。(3)大眾傳播媒體勿對飆車事件過於誇大或渲染。(4)警察取締技巧的善用。(5)父母對子女平常生活的關心與注意。 肆、 個人建議 青少年飆車行為的成因探討 一、個人因素 (一)身心發展不平衡: 青少人處於身體急速成長的階段,心理的成熟卻跟不上身體成長的腳步,以至於身心無法平衡適應。尤其在情緒上表現出強烈、不穩定,具有暴性,常常會意氣用事,忽略事後的不良後果。 (二)高峰經驗 青少年研究者指出,當一個人在自我追尋中,達到自我實現地步時,就會產生不僅使人有快樂感、幸福感與價值感的「高峰經驗」。在高峰經驗中,感受到最能展露個性、率真自然、自由自在,好像是覺察到了宇宙本質,渾然處於天人合一的真善美境界。飆車青少人在追風的快感中,很容易體會到愉悅的高峰經驗,因此對於飆車樂此不疲。 (三)轉移作用: 依據研究,飆車青少年大都是學業成就較為低落的一群,正當求學時期無法在功課上有滿意的收獲,得不到別人的讚賞與掌聲,只好轉移其他方面來發展,以尋求失落的滿足感,飆車行為就是其轉移的對象之一。 (四)從眾心理: 青少年意志力較為薄弱,當缺乏明確的目標與方向時,很難掌握自己,容易隨波逐流,盲目從眾,若是同儕是飆車族,也就跟著一起飆車。 (五)不當的報酬心態: 冒險型青少年的特徵是對於成功機會少,但成功後報酬高的活動有相當興趣。飆車是冒險行為,若是能驚險而成功的演出,得到別人熱烈的掌聲,就會獲得極大的滿足感。 (六)欠缺法律常識 據調查顯示,很多因飆車而被執叉單位收押的青少年,不曉得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由此可知,一般青少年對法律常識的欠缺,以至於造成不知法而犯法的情形。 二、家庭因素 (一)疏於管教: 工商社會很多父母忙於工作,對於子女的生活情況,疏於管教而無法瞭解,對其言行舉止不能給予適當的約束與管制,以致目無法紀。 (二)家庭氣氛不和諧或是父母離異的家庭,讓青少人欠缺家庭的歸屬感,以至於對求認同與歸屬,特別是同儕團體。若是認同與歸屬的同儕團體是飆車族,也就成了其中的一員。 三、學校因素 (一)升學主義的影響 青少年正面臨升學考試的階段,國內受到升學主義的影響,學校教育偏重智育,忽略其他德、體、群、美等四育,而飆車青少年在功課表現不佳,參與其他活動又不受重視,因此轉而投入自以為能夠獲得到別人矚目的活動上,飆車是其選擇之一。 (二)學生次級文化的影響: 學校學生具有獨特的價值與行為,若是此種行為不正常的發展,形成反學校、反學習、反校規、反道德規範,習於反社會道德規範、破壞及違犯校規,甚至向公權力桃戰,促使青少人明目張膽進行飆車。 四、社會因素 (一)媒體的渲染: 媒體經常以事件真實的面,原原本本的呈現出來,甚至加以渲染誇大,忽略真實背後的不良影響,尤其是心智未臻成熟的青少年,對於事件只看到表面,不能深入瞭解事理,價值觀與人生觀容易受到混淆,誤導青少年的判斷。如電影、電視及漫畫的賽車鏡頭,容易使青少年加以模仿,引發飆車行為。 (二)商業道德的不張: 一些不肖的機車業者,為了賺錢,將機車販售或改裝給青少年,使青少年有了飆車工具,助長飆車歪風。 (二)商業道德的不張: 一些不肖的機車業者,為了賺錢,將機車販售或改裝給青少年,使青少年有了飆車工具,助長飆車歪風。 (三)英雄主義的盛行: 現今社會上只要是敢衝的人,就被封為英雄,不管所衝所拼的目的是對還是錯,都是眾人矚目的焦點,甚至成了大眾崇拜的偶像,容易使一般人起而效尤,造成一股社會風氣。敢拼敢衝的青少年,無不受其影響。 (四)群眾廟會心理的鼓勵: 群眾不明是非的鼓勵風潮,猶如看廟會熱鬧般的一窩蜂看飆車,促使青少年更加火熱的進行飆車活動。 飆車行為所產生的影響 一、生命身體的傷亡 飆車行為在高速競賽的過程中,極具危險性。常有因飆車過程中,飆車者本身的死傷以及飆車者對路人的殺傷及傷害。 二、增加交通管理的困難 飆車行為明顯違反交通規範,其具體違規行為包括佔用快車道、超速、蛇行、不法改變機車裝備等,在警察執勤時又可能發生不服取締或抗拒執勤等行為。這些違規行為將造成執勤警員在交通管理上的困擾與負擔。 三、擾亂社會安寧及製造污染 在飆車現場聚集大量群眾,除了阻礙交通之流暢外,現場噪音及吵雜,不但擾亂附近居民之安寧,其垃圾之丟棄亦污染道路之環境衛生,其他離開飆車現場的飆車者也將噪音與吵雜短暫的擴散到其他非飆車地區,影響社會安寧。 四、引發嚴重衝突事件及犯罪案件 (一)警民衝突事件: 在台灣地區已發生多起警民衝突事件,造成警民互有傷情,而財物損失更鉅。 (二)飆車團體抗爭事件: 飆車集團在彼此競勝過程中,相互嘲諷終至引發各集團間之抗爭事件,造成嚴重傷亡與社會不安。 五、警力之大量消耗 正規警力原用在偵防犯罪案件上,但自發生飆車行為後,警察已投下大量警力。尤其是夜間到凌晨的熬夜執勤。 (一)妨害交通: 飆車手進行飆車活動時,往往成群結隊,對道路上正常之車輛行駛造成嚴重之妨礙。 (二)妨害安寧:飆車活動進行時,有些飆車者故意取下機車的消音器,製造爆烈性噪音,以壯聲勢。圍觀人潮在觀賞時,更因歡呼吆喝,嚴重影響安寧。 (三)破壞公權力: 青少年集體飆車為一明顯行為,但當警察前往取締時,飆車手往往仗著人勢眾多,抗拒取締,圍觀群眾更跟著起鬨,壯大聲勢。警察在取締時,因為擔心發生群眾暴力行為而束手無策。面對明顯的違規行為,而警察無法取締,在社會大眾眼裡,很可能減損社會大眾對警察執行公權力的信心。 青少年飆車問題防治策略 青少人飆車問題已對家庭、學校及社會治安各層面帶來巨大衝擊,並產生許多負面影響。鑑於青少年飆車問題突顯出當前社會許多病態現象,而非單純之青少年青春期競速動機,因此其防治對策應是多向度的,從治標治本齊頭併進,始能展現防治效果。 一、治本之措施 (一)強化親職教育、健全家庭功能: 工商業之發達,社會結構之改變,加上歐美文化入侵,家庭結構因此產生重大變化。無論是單親、破碎家庭之增多,抑或是父母忙於生計,均極易造成父母對子女疏於管教或管教不當情事,導致子女走出家庭從事偏差行為。因此,應強化親職教育工作之推展,並廣泛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密集宣導親職教育,舉辦大規模之親職教育活動,建立協助家庭輔導體系,強化家庭功能,並考慮在國中及高中階段,將親職教育列入正式課程施教,使得人人均可扮演好父母之角色,具有妥適之管教知識,以避免少年偏差行為之發生。 (二)促父母關心、注意少年獨特之行為與成長變化 從事暴力政擊行為之少年雙親往往未能掌握少年之性格與行為特徵,且未能關心、注意及少年之成長變化。因此,應促使父母深入了解少年之行為傾向與成長中產生變化,如青春期渴望獨立、自我表現、喜好刺激等特性,正確理解少年在家庭與學校生活之真相,關心並注意青少年,進一步予以指導鼓勵,應有助於紓緩少年偏差與犯罪行為問題。 (三)各級學校應再強化法治教育: 屬於「新新人類」族群之青少年雖有獨特之價值觀、生活方式,然不少青少年卻在自我本住主義極度擴張之下,遂養成欠缺體諒他人的心及對生命價值的尊重而衍發暴行,因此應結合社會各項資源,致力於強化其對人類社會之關懷;並加強其洁治教育,使其知道法律規範之界限,從知法、崇法,進而守法。 (四)強化青少年人際處理能力、維繫良好人際關係: 飆車青少年之人格特質較趨於衝動、偏激、焦慮,部份且具有錯誤不合乎邏輯之人生價值,人際處理缺乏成熟,人際關係不佳。因此各級教育輔導部門應強化青少年之人際處理能力,教導其以理性、常理,合乎邏輯之思考方式,妥善處理人際衝突,維繫良好人際關係,避免偏差與暴力行為之發生。 (五)賡續拓展學校與家庭溝通橋樑: 青少年偏差與犯罪行為大多種因於家庭,並顯現於求學階段,然而包括父母與教師卻經常互踢皮球,推卸責任。因此賦予家庭與學校更多之責任,強化拓展學校與家庭之溝通與協調,共同交換管教子女意見凝聚共識,乃成為重要之努力方向。 (六)普設適合青少年之遊憩設施,落實休閒輔導教育: 青少年正值人生之「狂風暴雨期」或稱「狂飆期」,有著無窮精力,渴望獨立,倘無適當途徑宣洩排遣,在不良娛樂場所或其他較為刺激活動之誘使下,極可能因此誤入歧途。故應增設正當並可滿足青少年追求冒險、刺激之娛樂設施,從而建立可行的遊戲規則,以抓住青少年「狂放的心」;並落實輔導青少年休閒教育,以引導、選擇發洩無窮精力之正確途徑。 (七)協請大眾傳播媒體淨化傳播內容,以發揮教育功能: 大眾傳播媒體倘過度渲染、報導飆車或其他暴力行為,極容易對身心尚在發展中之青少年產生負面影響,而促使飆車活動急速擴散。因此應協請大眾傳播主管機構致力於淨化媒體內容。同時對於飆車之刑責與傷害做深度報導,以發揮社會教育及犯罪預防之功能。 (八)加強正當娛樂設施的建設 青少年有用不完的精力要發洩,如果政府沒有提供較多的休閒設施讓他們情緒有發洩的空間,則不知如何規劃自己的生活,只好在外遊蕩,選擇飆車紓解情緒,以發洩旺盛精力。 (九)教育多元化,內容多樣化: 參與飆車殺人的青少年犯都是一此失學或未升學的學生,教育的目的除了文化陶治之外,還有培育個人謀生能力的功能。這些學生既未升學,又未就業,有些是在學沒有成就感,覺得前途無望,因此他們只好對外尋找刺激。所以今後教育當局應破除傳統僵化的升學方法,製造出更多的彈性空間,內容上也能滿足這些不受社會、父母和師長注意一群,使他們也都能開展出人生的一條光明大道,燃起他們生命的火花,如此,他們也就不會積壓了太多的不滿情緒,不斷地去向他人和社會挑釁,因此社會也不須要再付出龐大的成本了。 伍、結語 目前取締飆車的執勤方式,都為因應局部的消極功能,只會內耗員警執勤的信心與功用,政策的指導者應要有更高的智慧去作整體的配套,為我們的下一代樹立更高的生活品質,才是上上之策,不然只有徒有形式的取締與作為,從適法性來講,取締者與被取締者都一片茫然。
網路色情之發展隱憂 kuan0723
壹、前言 連續兩週許福生老師教授有關民間婦女團體自民國七十九起針對一、性侵害。二、婚姻暴力。三、雛妓。四、性搔擾等積極運作,發揮實際功能,才有今天各種針對保護婦女防制法的頒佈,這些相關的委員會、學者、專家功不可沒,當然包括我們的黃翠紋及許福生老師。但法條是制定了,相關的配套及執行面的考量,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個人在外勤二十多年,從執行面來看,四個重點工作都離目標甚遠,或許太悲觀了,也或許在實務中,除了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外,這是一塊廣大的族群不太愛碰的區塊。 關於婦女的權益及保障,個人在網路色情這個部份想提出個人的見解作為討論的主題,過去十年來,網路從深奧難解轉變為全球一億人分享的「大眾傳播工具」,而且使用人口現正增加中。然而就在網際網路迅速發展的同時,網路色情的問題也同時出現,網路已成為色情圖片製作者與網友尋找獵物的地方。但是,在網路這種高度尊重個人自由,標榜「無邊界」的產業裡,網路色情防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由經驗得知我們要遏止網路犯罪,由跨國法律的制定和監督,政府間、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合作等方面著手是刻不容緩的。 色情網站是一個沒有國界的網路,當然我國也不例外,在台灣,色情網站每天超過三萬人次上網。色情網站氾濫的問題需要結合全世界各國力量,才能解決,色情網路問題牽涉到犯罪行為的引誘及商業利益的交換,而我國在這方面法制規範有待加強。 貳、色情的定義 色情( pornograph )意即足以挑逗興起顧客性慾望的題材。而與此相似的,則為「猥褻」(obscenity),意為違反了道德或禮節而足以使人墮落的舉動。有關於色情的最大的兩個問題是:一為何謂色情?其界限何在?二為色情題材真是有害嗎? (1)色情的界定與法律 色情一詞本來就是非常模糊的字眼,亦非法律用語。有些色情題材很容易辨認,如放映春宮電影等,有些則很不容易。例如,有些裸體畫究為色情或藝術以及色情表演的尺度等。而在文學裡亦不乏有色情行為的描述,但卻仍為優良的文學著作,且為後人所接受。例如,勞倫斯(Lawrence, D. H.)的「查泰萊夫人的情人」(Lady Chatterleyls Lover)即曾為禁書。因此,色情的標準乃隨時空而變化。由於各地方標準不一,美國最高法院規定,地方政府必需在法條上明文規定構成色情行為之要件,然後才可以對違法者加以處罰。而警察或執法人員則必需獲得法院的許可,才可以沒收所謂的色情文件,然後由陪審團(jury)來決定這些文件是否違反了當時的法條及社區標準。因此,色情的標準實際上因各地區而不同。而我國刑法或相關刑罰法令上對於「色情」或「猥褻」等字眼並無明文規範,惟據褚劍鴻氏解:「所謂猥褻之文字、圖畫,指足以刺激性慾或滿足性慾之文字、圖畫而言。如淫書、春宮照片、男女裸體或性交照片均屬之。而其他如淫具、春藥、春宮電影片亦屬於刑法上規範之猥褻用品。惟如何界定猥褻性(色情)、與藝術性、醫學性之文字、物品或圖畫,則應就民族文化、社會道德、習慣風俗與科學藝術研究之需要,依客觀之情形以認定之。」 (2)色情是否有害? 色情觀賞是否有害亦是爭論不休的社會問題。但基本上,這應是實證上的問題,不同於法律、藝術與道德之間的糾葛。雖然,有些證據支持色情觀賞無害於身心,但亦有證據指出,色情觀賞有害身心。在1970年,美國的全國色情檢討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Obscenity and Pronography)在檢討所有有關的研究後指出,色情與暴力犯罪之間並無明顯的相關。因此建議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不應干涉成人閱讀、觀賞或獲取色情書刊的權利。而庫琴斯基(Kutchinsky, Berl, 1973)在丹麥的研究也發現,在色情於1967年被除罪化後,性犯罪反而有明顯的下降。他認為這是由於色情觀賞使得人們的衝動得以宣洩,而不致於從事暴力行為所致。但戴維斯和布朗特(Davis, Keith and Braucht, G. N., 1973)則發現在色情觀賞和性犯罪間有強烈的關係。但是他們亦發現,犯罪者的同輩和家庭影響力與性犯罪和色情觀賞相關。因此,當控制這些社會因素後,性犯罪和色情觀賞不再相關。另一方面高斯汀(Gold Stein, Michael)則發現,強暴犯與性犯罪者較之非犯罪者較少觀賞或閱讀色情題材。 儘管上述的一些典型研究指出,色情觀賞和暴力並無絕對的關係,但有些研究卻指出,觀賞「色情暴力」影片或刊物卻更容易引起觀賞者的衝動。例如:費許巴哈和馬拉木(Fishbach, Seymour and Malanuth, Nwa, 1978)發現,觀賞暴力色情影片使觀賞者對強暴鏡頭有色慾的衝動。我國對於色情與犯罪成因之相關性,雖無具體的研究數據,惟經常於報章媒體報導發現,青少年於住宅或MTV、飯店等觀賞色情影片、表演等,導致性衝動而發生性犯罪等情事,則時有所聞。而色情行業盛行,從事該項行業的人員及消費者亦隨之增加,另夜歸人數增加等因素,亦有導致性犯罪或其他犯罪發生之比率,此項不可不謂兩者之相關性。 參、色情網路類型 一、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的色情網站
據報載,曾有一高中生,開設色情網站,以招募會員的方式,提供會員觀賞猥褻圖片,半年內賺了一百萬元,但終被警方查獲,最近報上也指稱警方破獲台灣地區最大的GOGO「浮聲豔影」色情貼圖網站,該網站並跨國連結上百個國外色情網站,且提供未成年少年少女色情圖片,供網友上網觀看。此種開設色情網站的行為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以電腦網路散佈色情廣告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布猥褻圖畫像影」罪。如果所提供的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的猥褻圖片,則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罪。 二、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
目前有些色情網站提供留言版給網友上網留言,以找尋性伴侶。如果該網站有營利,且這些留言訊息涉及性交易。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與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者」等罪嫌。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犯罪流程
1. 於ISP上設置個人網頁。 2. 網站設置內容提供猥褻圖片及色情光碟販賣廣告。 3. 設立電子郵件信箱以作為與顧客交易媒介。 肆、色情網路之法律規範 利用網際網路成立「成人網站」,傳送猥褻圖文,或利用電子郵件信箱販售色情光碟等行為,因色情圖片或動畫影像的散布顯然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同時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故就現行司法實務而言,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以電腦網站傳送猥褻圖畫供人觀賞罪及販賣猥褻物品罪。至於買受者因僅是供自己或極少數特定人觀賞,未達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應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不構成犯罪(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號判例參照)。此外,如行為人於網路上所散布、販賣之猥褻圖畫、影片、光碟,其係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內容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罪。 1. 刑法第235條: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 伍、目前可利用之資源 1. 刑事警察局電腦組網路110報案系統。「http://www.net110.gov.tw/」。 2. 刑事警察局報案電話:110、080-211-511。 3. 刑事警察局檢舉信箱:台北郵政80-23信箱。電子信箱;cybercop@cib.gov.tw 4. 雛妓救援專線:080-000-919 陸、結語 網路的發展是無窮的,從過去在八十三年外勤所長時使用電腦DOS的操作,到今日微軟的網頁操作,十年出頭,其衍生的網路色情如何去防範,是否有別於個人色情影像製作、個人化書寫體材如部落格的思維格式,今日網站的非商業性質的個人色情書寫、或不具規模的個人色情影像製作如自拍、視訊真人秀、自製或改製影片或動畫、自製或改製漫畫圖片等是如何的出神入化。這些不同於色情工業的「個人化生產」,如何分際在基本上是自戀文化下的個人自我表達或表現,在分享他們的工作、愛情、疾病、家庭朋友、休閒、思想、嗜好、外表、個性、慾望、想像、情緒、知識、偶像崇拜、搞怪態度或隱私生活的同時,站在高理想的治安維護者,如何去作正確判斷思考,正考驗著我們這一群大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