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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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是在中華民國施行的刑法,又稱普通刑法,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本法為實體法(相較於程序法而言),規定了國家刑罰權發動的實體要件。本法為普通法(相較於特別法而言),針對同一事項若他法有特別規定則優先適用他法之規定。原則上本法總則部份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法律的刑事規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規定稱附屬刑法),在分則的部份則列舉了基本的刑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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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制訂與沿革
- 中華民國十七年三月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三百八十七條;同年九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三百五十七條;同年七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 ···。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编辑] 內容與特色
[编辑] 總則編
刑法總則編學說上一般又分為犯罪論與刑罰論,前者規定了關於犯罪檢驗認定的實體要件,後者則規定了刑罰的範圍與內容。
犯罪論的內容主要包含了罪刑法定原則、主觀構成要件、阻卻違法事由、阻卻罪責事由、未遂犯、共犯和競合。
刑罰論主要規定了刑罰的種類與內容,參見刑罰。
[编辑] 分則編
刑法分則編列舉了諸如竊盜、殺人等罪名,並針對各罪內容特別規定。學說上一般把刑法分則按照侵害法益的不同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數部份;在個人法益方面又常再細分為生命、身體法益、自由法益和財產法益等。
各罪名參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