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權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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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憲法是中華民國國父孙中山對於憲法的創見,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
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1921年),孙中山发表演讲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認為傳統西方憲法在政府機關採取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三權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因此認為應該再加入考試權與監察權。他说这是“破天荒的政体”。1947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大致採取了這種政治體制。
五權制學說基礎是孫中山的「權能區分」學說,即是「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政權歸於人民,但中國國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權,由國民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政權。國民大會可以選舉並罷免總統,對監察與考試兩院院長行使同意權,另有修憲權。
政府只能行使「治權」,設置總統,作為元首,由國民大會選出。
總統提名行政院長,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長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總席次超過二分之一的多數可決為同意,總統才能正式任命。總統發佈政令必須經由行政院長副署。立法院近似西方國會,行使立法權與預算權。另外將西方國會的調查權分出,由新設的監察院行使,並賦予監察院中國古代的彈劾權,以及現代國會的審計權。監察委員類似古代的御史,由各省與各直轄市議會間接選舉產生。另外把政府公務員考試與人事考核權由行政權分出,另設考試院,主管全國公職考試命題典試等業務。司法院則仍行使司法權,內設大法官會議,專司解釋憲法。司法院下另有最高法院,為三級三審的終審機關;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監察院通過彈劾之公務員的懲處,由此委員會主管。司法院也負責管理各級法院。
目前的中華民國憲法歷經多次修改,總統由公民直選產生,國民大會被廢除,行政院長近似總統之幕僚長,早已與原始的五權設計相去甚遠。主要政黨民主進步黨基本反對五權憲法制度,認為是在中國大陸所制訂,不適合台灣政情之現狀,多數傾向全面修改或制訂新憲,具體落實美式的三權分立總統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