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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公共事務中之權,指公法所確認的權利,往往指廣義的政府行使的權利和權力;二者也常分別稱這公權和公力,但大多情況下是通用的。公權力是公民和團體無法獨自行使的,比如治安、查處罪犯、審判、外交、國防等等。
通常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都是公權力。
關於公權力的來源,流行兩種不同的認識:一是認為來自公民的授與(通過選舉代議),公權本身的還是由公民所有;二是認為是統治階級的工具,只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前者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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