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九年國民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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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實施背景
日治時期1943年,台灣地區公學校正式改為6年制的「國民學校」,當時全台灣的6-12歲義務教育普及率高達七成以上,已達文明國家之列。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簡稱國教)之權利與義務」。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编辑] 實施歷史
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正式統治台灣。其6年國小國民義務教育在台灣地區實施。6至12歲之學齡兒童所受基本教育為小學教育。時小學的正式名稱是國民學校,簡稱國校。國民學校畢業後的教育並不屬於義務教育,先是初級中學,簡稱初中,需考取初中聯考才能入學。公立初中考不取者,多報考私立初中。
1968年,中華民國修改法律將義務教育延長至九年,開始了九年國民義務教育。
初級中學不但改稱國民中學,並增設許多國民中學。國民學校也改稱國民小學。
現行的國民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即強迫入學條例)。」
現今台灣國中以後的台灣教育不屬義務教育,但大約94.7%的國中畢業生仍繼續升學接受教育,大部份就讀高級中學中或高級職業學校,但也有少數國中畢業生不再升學,直接就業。
雖然中華民國憲法及國民教育法都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國民基本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但沒有成文法律強迫他們受補習教育。目前臺灣大部份的中文文盲是老年人,像是當時在日治時期時接受日本教育而不諳中文者。
近年來,台灣國內常有延長義務教育至十二年的想法,但其計劃尚未定案,而且常有贊成及反對延長義務教育爭議。支持延長義務教育至十二年的主張包括大部份國家及地區已經實施十二年義務教育,所以台灣應延長義務教育以提高國民素質才不會落於人後。但反對延長義務教育者常認為九年義務教育還有許多尚未解決的失敗情形,例如課程欠連貫或過分一元化、校園存在體罰現象,貿然延長義務教育可能將擴大問題而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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