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pedia talk: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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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作品可能不能合理使用,一般他们都有明确的声明,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这尤其对于屏幕截图很重要。此外,对于电视画面的捕捉而生成的画面很有可能会侵犯版权,即使不侵犯版权,在媒体中使用也会被认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 google的标志:
- 声明:[1]
- “Google 的所有商标、徽标、网页、截图或其它专用标志(“Google 标志”)均受适用的商标法、版权法和其它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您要在您的网站、广告、文章或书籍中使用任何 Google 标志,或要在任何其它地方显示这些标志,都必须首先获得 Google 的授权。”
- 中央电视台:
- 声明:[2]
- “未经央视国际网络的明确书面特别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国际互联网上变更、发行、播送、转载、复制、重制、改动、散布、表演、展示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的视频资源和捕捉视频资源而形成的图象,否则将视作侵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14:30 2004年10月28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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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图像的合理使用与肖像权
在合理使用人物的图像时,是不是还应该注意到肖像权的问题?其他语言版本(德语或英语?)好像是,照片中如果出现的不是公众人物,必须征的照片中人的同意方可使用。但是什么才算是公众人物呢?--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07:36 2004年10月27日 (UTC)
- 另一個問題是,人物出現的狀況,如果只是背景的路人甲乙丙丁戊,不小心被框進畫面中,像這樣的人物肖像權會有需要一一徵詢嗎?如果說看得出來對方身份的人像需要,看不出是誰的模糊影像或背影就可以不用,那中間界定的模糊地帶可就大了。不過,依照現實生活中的狀況,我倒是覺得徵詢同意的要求有點太過頭了,舉例來說,Michael Jordan是我們都耳熟能詳、對於個人肖像權要求非常嚴格的一位運動員,只要是籃球遊戲無論什麼品牌幾乎都會把那時的芝加哥公牛隊23號球員用神秘黑影或問號之類的方式代替。但假如今天有某狗仔隊攝影師在芝加哥的大街上拍到Jordan在馬路邊閒晃的畫面,並且拿到公眾媒體上張貼發佈,基本上這張照片的權利應該在創作它的攝影師手上,他甚至可以把照片拿去賣錢,縱使Jordan很火也無法制止或控告。如果公開自己的創作得徵詢被拍攝者的同意,那麼那些八卦報紙雜誌根本都可以收攤下架了,因為被拍到的明星只要事前有先宣告自己的肖像權,就可以完全杜絕這種困擾,我不相信他們會不採取這措施,也勝得被狗仔隊追來追去過著雞犬不寧的生活。
- 因此,以著作權的角度來說,這應該不是大問題,我想別的語言版如果針對這部分訂出很嚴格的標準,應該只是基於沒事別惹麻煩造成爭議的前提,而不是真的在意版權問題吧?--泅水大象 15:36 2004年10月27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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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權(著作權)與肖像權分屬不同的性質。著作權是以財產權為主,但是在某些法域也承認著作人格權(台灣就有),然後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也就是賣斷),也可以授權給他人使用(也就是不賣斷)。肖像權則是屬於人格權,它只能授權而不能轉讓,不過隨著全球化及商業化,某些名人的肖像,特別是為某些產品代言的知名人士或是有簽經紀合同的名人肖像就具有財產價值。是否與肖像權有關要從圖片的構圖來看,也就是說這個人是不是照片主要拍攝的對象,如果是,那就會有肖像權的問題,如果它在構圖上不甚重要,那就不需要原權利人的同意。然後要注意的是,攝影作品著作權(版權)跟肖像權的權利人通常不是同一人,我們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部分是在著作權(因為著作權法裡面就有規定什麼叫合理使用),肖像權有沒有合理使用?有的!可是它就是要回歸到一般法律的判斷,包括使用目的是不是正當(比方說是為了報導新聞等等)、拍攝目的是否正當、會不會造成他名譽醜化或是隱私曝光(在這邊會討論到公眾人物,因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較低)等等,換句話說,如果有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是最不會引起爭議的,也是最能保護維基的方法。簡單回答如上。--[[User:Theodoranian|虎兒 (留言)]] 16:17 2004年10月27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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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合理使用的界定
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图形的合理使用?这关系到维基百科的良性发展。如果不能界定清楚的话,任何人都可以有任何理由上传图像。我们中文版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有人认为应该彻底抛弃合理使用,完全禁止这一做法。而由于合理使用在法律上的模糊性,很难把握,而这也很可能会给维基百科带来法律问题。目前的建议我认为很好:
- 唯一的历史照片,我们不能通过其他方式重现
- 音乐的片断,只是为了充分论证观点
- 书籍和CD的封面
- 社团标志
- 引用语
- 屏幕截图
另外,我认为还应该加上一个约束条件:合理使用的图像只能在说明与这个图像所表达的主题是才能使用。例如一个电影海报,应该只能在介绍这部电影的条目中使用,而不应该在介绍电影中的某位演员或者说明与这个电影有关的其他主题中使用。希望大家能够讨论--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29 2005年4月18日 (UTC)
- 我觉得可以拿出几个你认为不是合理使用的例子来讨论。--用心阁(对话页)Wikimania 2005! 10:03 2005年4月18日 (UTC)
- 请看合理使用条目,基本上都规定只能就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才能合理使用。例如满族条目中所使用的邮票图案,严格说就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按照我的理解,这幅图像在介绍这套邮票时才应该算作合理使用(暂且不论邮票的版权问题),而现在则是借用了邮票的图案来说明满族这个条目,显然不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且也和我们的政策不符。我觉得我们对于合理使用应该宁缺勿滥,毕竟我们是一个自由的百科全书,而其中的许多图像确是不自由的,很容易让人混淆-百無一用是書生 (☎)
- User:Smartneddy将民族系列邮票图片用在个民族的条目中,我还是认为是侵权。我认同Shizhao兄的观点,在版权上严格对维基百科的长远利益有好处。--Mountain(Talk) 12:10 2005年4月18日 (UTC)
- 我對於Shizhao兄所說「電影海報合理使用應限於介紹該電影」乙節覺得過於嚴苛,在介紹演員時也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予以使用,只要不應將圖片變成為主,而應該是為了說明該演員有演過該齣電影,這樣仍然不脫「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的範疇。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主要還是應該放在「使用比例」及「會否影響原著作的經濟價值」。--Theodoranian|虎兒 (talk) 14:29 2005年4月18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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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严格一点对于维基百科的发展来说应该是有好处的。我们不妨建立一套严格的标准,尽量限制不自由的内容进入,从而让维基百科尽量变的自由--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39 2005年4月19日 (UTC)
- 合理使用能適用於用戶頁嗎?英文維基百科的政策指明合理使用圖像應該僅用於條目,不是用戶頁,像是User:John123521。--Jusjih 10:49 2006年6月3日 (UTC)
- 我觉得严格一点对于维基百科的发展来说应该是有好处的。我们不妨建立一套严格的标准,尽量限制不自由的内容进入,从而让维基百科尽量变的自由--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39 2005年4月19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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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再談合理使用圖片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近來某些圖片應否保留引起了爭執,但我想將整個議題宏觀來看,談談合理使用圖片在中文維基的政策。我一直認為中文維基遠比英文維基嚴格。舉個例說,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目前仍未有圖片,用香港政府網的可行嗎?肯定會有人回答說想得到他的圖片不難(只要在公開場合中拍攝),所以不能將香港政府網的圖片合理使用。不過,看看en:Donald Tsang,就一直使用香港政府網的圖片而未被質疑。再舉一例,今次舉香港歌星,例如衛蘭(cnblog搜尋榜榜上有名,證明至少中國大陸的不少人也認識她),她也是沒有圖片,可是en:Janice Vidal就正正用了新浪網的圖片合理使用。假如已有歌手的唱片封套,是否就成為不能再合理使用歌星圖片的原因?看看鄧麗欣,中文維基就只用了她的唱片封套,但英文維基en:Stephy Tang就兩者都有使用。而圖片的上載者,正是中文維基頗活躍的一位香港維基人。看過以上例子,都明白到合理使用圖片的政策,中文維基遠比英文維基嚴格。問題就是,我們是否需要這樣嚴格呢? -- Kevinhksouth (Talk) 05:40 2006年5月16日 (UTC)
- 为什么如此严格?不太明白,还请指教。--Gary Tse 08:30 2006年5月16日 (UTC)
- 合理使用确实让人困惑。一直没搞清楚到底哪些情况才属于合理使用?--Alexcn 08:35 2006年5月16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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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我舉的3個例子在英文版又能否合理使用?如果不是,我會去那處提請刪除。如果是,而我們中文維基的標準與英文維基一樣的話,我會為香港重要人士上傳圖片合理使用。如果是,但我們中文維基的標準比英文維基嚴格所以不能這樣做的話,我無話可說了。 -- Kevinhksouth (Talk) 11:18 2006年5月16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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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蘭那个肯定有问题,其他两个不好说,可以到英文版提交侵权试一试--百無一用是書生 (☎) 12:12 2006年5月16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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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當大家一直限在『能不能用』的圈圈中時,為何不反過來想想『為何非要用』的問題?無論是當下的行政首長還是歌手,其實都算是很常上媒體版面的知名人物,要在網路上找到他們的照片非常容易,言下之意,縱使不收錄到維基百科來有興趣想一睹風采的人仍然能輕易看到,如此一來在維基百科上是否有他們的照片反而不顯得那麼重要,頂多只是版面看起來豐不豐富而已。為了這麼一點小小的好處冒侵權風險,我認為意義不大。
- 合理使用一般來說,比較安全的用法包括了著作品封面或是官方媒體宣傳用的照片,因為這些部分的圖樣原本就是希望能被更多人看到提昇注目度,其他方面,我是建議沒必要就盡量別去觸及那模糊地帶。--泅水大象 訐譙☎ 14:23 2006年5月16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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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不能換一個角度去看,曾蔭權條目用了政府網的照片,會對曾蔭權有壞影響嗎?會對香港政府的網站造成什麼影響嗎?曾蔭權條目加上照片只有好處不會有壞處,新浪又在這裡損失了什麼呢??這樣又為什麼要斤斤計較是不是合理使用的問題呢,發現常常在這些事上打轉...簡單的反向思考,你把這些都刪了,對你沒好處,對看維基的人沒好處,對衛蘭沒好處,對新浪沒好處,對曾蔭權沒好處,對香港政府更沒好處,那為什麼要這樣作?--Onsf 20:46 2006年5月27日 (UTC)
- 1.法就是法,跟好處無關。守法是種習慣,不是利益交換。2.如果大家都比照辦理,會衍生更多問題。3.引用管理員虎兒一句話:「避免一切訴訟」。-winertai 17:03 2006年5月29日 (UTC)
[编辑] Fair Use圖片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
剛看了en:German Wikipedia,原來德文維基不容許fair use圖片:
- There are no fair use provisions. Material that is legal to add to the English Wikipedia as fair use may not be suitable for the German Wikipedia.
是否值得中文維基學習?--Gakmo (Talk) 21:22 2006年5月26日 (UTC)
其實能不用就能不用……但是現實上似乎太多東西都是有版權的……甚至樣子也是有版權的XD,而屬於「二次創作」的照片更加有雙重版權XDDDDDDD--翔風Syaoran☆有事找我*^-^* 17:19 2006年5月27日 (UTC)
- de.wikipedia不允许合理使用图片是有历史原因的,它因为有.de域名,德国法律规定了.de的网站需要遵循德国法律,所以德文维基百科同时受到美国和德国的法律管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诉讼,它避开了合理使用这个很难界定的概念。中文的维基百科在官方上没用使用.tw/.cn/.hk/.mc等域名,即使使用了,也没有相应法律条款来-管理处于美国的服务器上内容。所以不会有这个问题。这个没有什么值得中文危机学习的啊。--蓝色理想@五月大 09:35 2006年5月28日 (UTC)
- de.wikipedia.org 是 .de 網域的網站????--✉Hello World! 12:48 2006年5月28日 (UTC)
- www.wikipedia.de.--Isnow 13:06 2006年5月28日 (UTC)
- de.wikipedia.org 是 .de 網域的網站????--✉Hello World! 12:48 2006年5月28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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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怪,我点了上面的链接打开之后地址栏里显示的却是http://de.wikipedia.org/wiki/Hauptseite,我想德语不支持合理使用大概是因为德语维基基金会是一个独立机构,收德国法律约束吧。--Mukdener|留言 16:45 2006年5月30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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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因為Tron駭客案被德國法院禁制 wikipedia.de 連結到 de.wikipedia.org 。不知道後來是不是解禁了。--Ellery 04:08 2006年6月6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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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文維基也不准合理使用圖片,甚至有的圖片內若有出現商標還會將其塗掉,例如:ja:Image:National-Panasonic.jpg--Ellery 04:08 2006年6月6日 (UTC)
[编辑] 最漂亮的香港歌手維基頁面登場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 嘩哈哈哈, 很高速比較過, 現在一眾香港歌手的維基頁面, 最漂亮的應該是林憶蓮了. 嘩叱叱叱叱叱, 其他歌迷要努力啊. --Yau 22:41 2006年6月22日 (UTC)
圖片的比例太高,建議多加文字描述,否則恐怕不能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Theodoranian|虎兒 =^-^= 23:46 2006年6月22日 (UTC)
是不是合乎合理使用的規定並不是大家商量商量就沒問題的,如果弄不好,可能會引發不必要的著作權訴訟。要符合「合理使用」這些圖片,首先,這些圖片必須不是用來美化頁面,而是為解釋相關概念所必要;第二,這些圖片是用作參證註釋之用,換句話說,不是主要的部分;第三,合理使用這些圖片的比例不能過大。鑑於以上各點,我認為濱崎步音樂唱片列表 中大量使用她的唱片封面,而且就圖文比例而言,顯係以該等照片作為主體,而非作為參證註釋必要之用,我已通知圖片上傳者於一個月內修改,如果屆時仍未修改將提交刪除。另外,林憶蓮條目中使用圖片量也頗大,不過狀況好一點,我建議你多加文字描述,以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標準。謹此。--Theodoranian|虎兒 =^-^= 03:31 2006年6月25日 (UTC)
樓上這位先生,請你看文章要看清楚啊!我說的是美化頁面,而不是美化其音樂跟形象,後者跟著作權沒有關係的。另外,英文維基有英文維基的作法,不代表我們都要照單全收。我想請教,你知道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嗎?如果你不知道,請你趕快去看條目,條目的內容都有寫,不是「一張唱片用一張圖」、「十張唱片用十張圖」如此簡單就判斷合不合理,合不合理是法院說的,我現在就是要避免被告,這是我說的著作權訴訟。--Theodoranian|虎兒 =^-^= 09:28 2006年6月26日 (UTC)
這是台灣某法律網站的資料:(全法例可看[3]) (各國的合理使用大同小義,台灣的條例比香港的清晰故只列台灣的作參考)
有關著作之利用是否「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設有特定條文,此外,在第六十五條亦設有概括條文,依據下列基準,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
請問以上所列之條目所應用的圖片是那裡不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的準則? (1)非營利的教育目的=>OK (2)唱片封面=>OK (3)封面佔唱片的比例=>極少&低解像=>OK (4)無影響=>OK 結論:合理使用
當中有異議的一般是第3點,如果介紹一張唱片用了十張唱片的圖,這代表使用了大比例的該唱片的內容,所以不符合理使用。但介紹十張唱片,各唱片僅只使用一張封面作介紹,此等封面皆是該唱片的極少部份,故不構成不合理情況。所以重點不是該條目內用了多少張圖,而是當中內容用一張圖去註釋一張唱片介紹,故其使用比例絕對是合理的。假設現在有一個美國物理科學家列表,當中有十個科學家的資料,一個科學家有其低解像照片一張作註釋,難道這又是不合理的使用?十個人用一張圖? --Onsf 14:00 2006年6月27日 (UTC)
- 很高興有人對於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有這麼高的興趣,就來好好討論一番。您也提到中華民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從44條以下至第65條,共有二十餘個條文在規定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那我要進一步告訴您,您所舉的第65條只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除了第65條之外,還有第52條也有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依照法律適用的一般原理,應優先適用具體規定而非概括規定,換句話說,應該是優先適用第52條而非第65條。
- 關於第52條中所稱「引用」,茲引述一段中華民國內政部民國82年1月16日台內著字第8129310號函的要旨,其稱「惟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是以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從而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定引用之要件」,換句話說,今天這個條目內引用大量他人著作,自己著作的部分(即各張音樂專輯之文字介紹部分)則相當的少,甚至反而成為他人著作的附屬部分,與上開引用他人著作係做為附屬部分之規定完全相反。此其一也。
- 再就您承認可能有問題的第65條第一項第三款,利用比例的部分來談。您所稱的一人用一圖、十人用十圖只是一般常識之中的合理與否,並不能在法律上判斷使用比例合理與否。著作權法第65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的「使用比例」,立法理由中指出係包括「原著作在後面著作所占比例」與「所引用之部分占原著作多少比例」,重點在於用了別人多少的著作比例。著作權法教課書中的例子是:將他人文章收錄在自己書中,雖然他人文章僅占自己之書的少部分,但是對於對方而言卻是百分之百的全部,此即不符合所占比例的合理範圍。在濱崎步音樂專輯列表之中,非但圖片占據整個條目版面的大部分,並且都是將他人著作全部引用,與著作權教課書上的例子相較而言,孰輕孰重,不言可喻。
- 最後,我必須說,我舉出上述論據的目的是為了向大家解釋要合理使用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而且合理使用只能作為訴訟之中的抗辯,我們自己認為合理使用阻擋不了著作權人提起訴訟,原著作權人可以起訴了之後,很簡單輕易地說:「你慢慢向法官解釋吧」,這也等於是說,如果我們要主張合理使用,就是冒著被訴的風險,而且未必能爭取到法院的認同,因為,維基百科的授權條款是允許商業利用的。
- 我不是樂當烏鴉專門要破壞各位編輯的興致,只是基於我的法務職責對大家提出一個風險的預警,我也必須告訴各位,維基百科不會為了使用者上傳的內容負任何法律責任,一切責任由上傳者自行負擔。我的建議是:編輯條目請用自由版權的東西,如果真有須要使用有版權的著作,請記得盡量增加條目的文字內容,而非將他人著作當作條目的主要部分。謹此。--Theodoranian|虎兒 =^-^= 16:11 2006年6月27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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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非常赞同虎兒的意见。我记得中国大陆有一个关于合理使用的司法解释,规定一部作品中,合理使用部分不能超过10%,而如果合理使用了多部作品的内容,则所有的合理使用部分不能超过整部作品的10%。(一个条目就相当于一部作品)就上面所说个案,恐怕已经超过了这个比例。而且,专辑封面对条目的作用几乎等于0,充其量也就是虎兒所说的“美化”而已。专辑的介绍更多是对于专辑中歌曲内容、风格、评价的阐述,没有专辑封面也丝毫不影响内容的丰富。
所谓“介紹十張唱片,各唱片僅只使用一張封面作介紹”存在认识的误区。如果每張唱片各自一个条目,每个条目僅只使用一張封面作介紹还可以算作合理使用。如果在一个条目中介紹十張唱片,各唱片僅只使用一張封面作介紹,恐怕就超出了这个范围。
另外,虎兒提到“如果我們要主張合理使用,就是冒著被訴的風險,而且未必能爭取到法院的認同。”“合理使用只能作為訴訟之中的抗辯,我們自己認為合理使用阻擋不了著作權人提起訴訟,原著作權人可以起訴了之後,很簡單輕易地說:「你慢慢向法官解釋吧」”。因此,使用任何合理使用的图像都是有诉讼风险的,而这恰恰是wikimedia最难以承受的。我们可以看到这方面做得最好的就是德文版和日文版,他们拒绝一切的合理使用图像,而只使用自由版权图像,这样就把诉讼风险降到了最低。我们为什么不能像他们学学呢?有人曾说,这是因为德文版有分会存在,必须遵守美国和德国法律。先不说法律解释如何对待服务器所在地的问题。只是分会,我们现在也成立了台湾的分会,那么是不是也应该同时遵守中华民国和美国的法律呢?
其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是一个内容开放的社群,我们的目标也是致力于最大限度的内容开放和自由内容。但是大量版权不自由图像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们的这个目标。我们可以看看开放源代码的例子,开源的自由软件中是非常反对加入版权不自由的元素的,因为这很容易受到诉讼的危险。因此,我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取消合理使用图像在wikipedia中的使用(或许我的观点过于激烈,但是看看commons上将PNG等图像转成SVG格式的努力,就应该知道坚持开源和自由版权的可贵和必要),或者至少应该重新审视现在的合理使用政策和相关的版权标记,尽量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4:04 2006年6月28日 (UTC)
[编辑] 合理使用圖片不宜在用戶頁面展示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真不巧,兩個香港維基人的案子都是我提請Kevinhksouth的,都跟這事情有關,起因是之前小弟在英文維基百科的個人用戶頁放置CD Cover圖片,被站長無預警移除,但是有寫備註「Fair Use Pictures can't display at user page.」。
目前本站關於「合理使用圖片」規定是說,必須標明圖片來源,並合理使用在某條目,但我發現還是有部分使用者會把合理使用圖片放在自己的用戶頁面展示,變成非合理使用的狀況。
有鑑於此,我在這之前先寫到合理使用說明上,只是放在「請注意」的地方(看起來不醒目),而關於「用戶頁面不宜展示合理使用圖片」的規定,是否本站應該要訂定一個完整方針?總不能每次這問題都找我吧!下一號大人物─布洛克/參見大人物 15:49 2007年1月10日 (UTC)
- 用戶頁面當然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則。--Onsf 12:53 2007年1月11日 (UTC)
想加一句,似乎含有合理使用圖片的維基百科頁面,不宜截圖上載成 {{wikipedia-screenshot}}。--Hello World! 02:01 2007年1月12日 (UTC)
[编辑] 線上遊戲的截圖
線上遊戲的截圖彈性可以大一些,尤其有些有預設拍照鍵。但是如果沒預設還是不要拍來傳到這裡錯事只能一張就好--陋室★茶話★獻曝★工具與關注 06:54 2007年3月28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