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國立中央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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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1962年在台複校。1949年,中共將國立中央大學改名為國立南京大學。自此以後,中國大陸事實上已經不存在國立中央大學這個名稱。為使條目具有現實意義,把有關大陸國立中央大學的內容改換到國立南京大學。 Ncuee 01:31 2004年5月20日 (UTC)
考慮到歷史淵源因素,歷史參考簡略保留部分,詳細見國立南京大學 如何? Ncuee 10:00 2004年5月21日 (UTC)
目前這樣黏的滿畸形的。 Somewhat confusing.像《歷史參考》和《歷史足跡》為什麼分開?可以組織設計一下。 --Menchi (討論頁)Â 10:44 2004年5月21日 (UTC)
- 歷史參考是保留的前面人寫的,是關於大陸有關演變的歷史。歷史足跡是從臺灣中大角度的歷史。讓我試來整合一下 Ncuee 11:15 2004年5月21日 (UTC)
『國立中央大學』條目應該包含1949年以前的內容,不妨按時間分割記述,將此條目分為1949年前和復校之后的兩部分,1949年易名后的內容放到『國立南京大學』及其他有關條目如何? Alexcn
2004年8月6日(UTC)
[编辑] 建议
我的建议是,把1949年8月前的国立中央大学写成一个条目(原国立中央大学),现有所有从那所学校衍生出来的学校都可以采用参见的方式把校史指向新条目,集中把这一条目写好。 现在太多的学校一讲校史都要从三江两江说起,重复内容太多,有些资料又不全。--用心阁(对话页)Wikimania 2005! 12:53 2005年4月26日 (UTC)
[编辑] 南京大學和中央大學權利義務繼承的劃分
大陸南京大學和臺灣中央大學權利義務繼承的劃分
法人是權利義務關係的主體,而法人權利義務關係的保障有賴於政權。所謂法人,簡單的說,就是法律上的人。一個人或者法人,無論你改名張三或是李四,也不管你住在太平洋還是搬到亞細亞住,作為同一個人或者法人的事實是不會改變的,作為承受相同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不會改變的。
法律由政權來保障的,所以其適用範圍和政權有關係。可以以中華民國和中國人民共和國的關係、中央大學和南京大學的關係為例。
中央大學在1949年在大陸改名為南京大學了。但是,後來在臺灣又複建了中央大學。在這種情況下,1949年前國立中央大學的權利義務應該由誰來承受呢?那麼權利義務適用的範圍就和政權所管轄的範圍有關係了。
中央大學所有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大陸都是由同一個法人、改名後的南京大學承擔。
如果中央大學過去在臺灣發生過合同行為,因為由原中央大學校友在臺灣建立起來的中央大學是中華民國政府承認的“複校”,所以臺灣的中央大學在臺灣就擁有了大陸中央大學過去在臺灣發生過的合同行為帶來的權利義務。
換句話說,1949年前中央大學承受的權利義務,一分為二,在大陸地區的歸屬南京大學,在臺灣地區的歸屬中央大學;而在第三國的,根據外交關係,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國家,歸屬大陸的南京大學,在和中華民國保持外交關係的國家,歸屬臺灣的中央大學。
比如,如果中央大學在1948年和美國出版機構簽訂購書合同,已經支付了預付款,但當時因為時局等原因突然中止,如果到現在還繼續有效,那麼這個合同關係由大陸的南京大學履行;如果是和巴拿馬的出版機構的合同,則由臺灣的中央大學承受那個權利義務。
如果只是一所新建學校,或者學校改名,名字正好和過去的某一所學校相同,但是並沒有經過政權官方確認為“複校”或者“複建”,並沒有被官方確認為同一個法人,那麼過去的一所相同名字的學校對外的權利義務關係和這個新建立或改名的學校沒有關係。
法律諮詢事宜,請來郵 hotlayer@hotmail.com ---Lawyer 07:20 2005年8月16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