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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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香港作蓄意,在法学用语中代表人的一种精神状态。刑法和民法对故意有着略为不同的界定。
[编辑] 刑法上的故意
法學界多数学说认为所謂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的主觀意識,這種主觀意識又稱為直接故意。另外,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認識且犯罪事實的發生不違背本意時,則稱為间接故意。刑法原则上只處罚故意的行为,例外才有處罰過失的行为。
[编辑] 民法上的故意
与刑法一样,民法上的故意也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结果而实行这种行为。他与过失一起构成了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关于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前者是指积极产生认识到或预见到的结果的心理状态,后者是指缺乏足够的注意。但在侵权行为的成立这个问题上,这种区别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在侵权行为的结果上,例如赔偿责任的计算或者过失责任抵消的情况中,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