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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Negligence),在香港的司法系統中叫作「疏忽」,是指“應注意的、能注意的,而未注意”。同樣的道理,可以推廣至法律定義,成為一個人是否蓄意去做一件事,又或是否有因為過失而導致某些事件發生的決定點。[來源請求]
[编辑] 過失與補償
在商業合約中,免責條款可能可以免除因人為過失而產生的經濟損失,但是過失致人於死是刑事,不能免責。
疏忽可以分為人為的疏忽、或是組織制度的構成。例如:
- 高空工作沒有安全帶
- 嘉利大廈
[编辑] 參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