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方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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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方尚文在維基的反應
方尚文對於此條目以及虐貓案在中文維基百科有以下表示:
「您好、本人即方尚文、此一 "方尚文" 之條目、將本人姓名、工作歷史及學歷等隱私資訊公佈於網路上、並對之做出主觀及情緒性評論; 由於本人並非公眾人物、所涉嫌之相關事件亦非刑事案件、所有資料以及涉案內容更未曾經本人、亦或是任何政府機關正式或依法對外公佈、故此一條目嚴重侵害本人包含名譽、隱私等人格權;
任河的個人隱私資訊、都不會因為媒體曾經公佈(尤其是非法公佈)而成為非隱私、故相關資訊仍將受到相關隱私權規範之限制、非經本人同意或授權、不得對外公佈、更且本條目內相關案件為行政案件、僅涉及本人私德事項、與公眾利益無關;
依據現行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同法第195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條目並非閣下主張未對於本人之名譽及隱私造曾損害、就因此說了就算數的、本人所稱侵害本人隱私權部分已經羅列而不再贅述、置於本人究竟有無或是願意對某些媒體主張權利而對其他媒體不主張權利、絕非他人所能置喙、民事庭承審法官也不會對與其無關之案件提出意見、而有關隱私之侵害、不同訴訟標的即為不同案件、其他媒體對於本人之隱私權加以侵害、並不表示維基百科亦能對於本人隱私權加以侵害、案內條目將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以及學歷等隱私事項公佈於網路、很明顯有侵害本人隱私權情事、請立即移除本條目、謝謝!!」
「我已經說過了、我可以自己貼我的隱私、但不代表別人就可以未經我的授權公佈我個人的隱私、我是在講隱私、不是在講名譽權、請分清楚兩種的差異、至於我學校、也沒有張貼過任何有關於我本人的資訊、網路上能查詢的東西很多、但不代表這些資訊就變成非隱私、報章雜誌侵害我的隱私更不代表您就可以繼續侵害、網路上能找到的東西也不代表就不是隱私(璩姓民代的影片全世界都可以查得到、難道從此她的性交活動就變成非隱私?)、請自重; 另外、美國的隱私法比台灣要嚴格得多、我也知道您在英文維基的作為、我現在不處理不代表未來不會處理」
「沒有經過我的授權、我在網路上所留下的任何東西都沒有人有權引用、更遑論那些我根本就沒留過的東西.」
「只要上過新聞就沒隱私權,那璩性民代在某些將維基當成個人情緒垃圾桶者的眼裡,不就是沒有性交隱私權了嗎? 事實上,公眾人物分為全面性以及局部性二種,本人顯非「具有普遍性的權力和影響力」之全面性公眾人物,至於局部性公眾人物的構成要件,也以自願地將自己投入於爭議中為原則,此自願不僅自願進入該議題,而且需以自願地承擔了被揭露於大眾的危險為前提(請參見詹文凱律師著「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之界線」,台灣法學會會報第20 期,林子儀教授著「言論自由的意義及理論基礎」,「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個人在居所內飼養貓是否不當,純屬個人問題,與闖紅燈或是違規停車屬於同一等級事件,非公領域爭議事項,無關公眾利益,也沒有自願進入議題討論可言,本人僅是新聞媒體侵害隱私之受害者,而相關學經歷更與事件無關,媒體對本人之隱私權加以侵害並不代表其他人亦可對本人繼續侵害,別人違法不代表你就可以跟著違法; 另外,本文不是對那些只能靠著滿口穢言與人身攻擊者對牛彈琴般的解釋,本文意見係供其他維基使用者做為參考,請貴管將此條目刪除,謝謝。」
[编辑] 關於引用的新聞媒體
外部連結已經失去一部分效力,不是該網站會員無法參閱,建議移除連結。--尾巴 12:12 2006年8月15日 (UTC)
[编辑] 方尚文
條目方尚文涉及到一起公眾事件,以及部分不光彩的個人行為。
- 這個條目在過去幾天裡被人數次清空頁面,現被保護。
- User:Shangwe在User talk:Isnow#方尚文裡留言:
User:Shangwe的留言
您好、本人即方尚文、此一 "方尚文" 之條目、將本人姓名、工作歷史及學歷等隱私資訊公佈於網路上、並對之做出主觀及情緒性評論; 由於本人並非公眾人物、所涉嫌之相關事件亦非刑事案件、所有資料以及涉案內容更未曾經本人、亦或是任何政府機關正式或依法對外公佈、故此一條目嚴重侵害本人包含名譽、隱私等人格權;
任河的個人隱私資訊、都不會因為媒體曾經公佈(尤其是非法公佈)而成為非隱私、故相關資訊仍將受到相關隱私權規範之限制、非經本人同意或授權、不得對外公佈、更且本條目內相關案件為行政案件、僅涉及本人私德事項、與公眾利益無關;
依據現行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同法第195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據以上相關法令依據、請貴管儘速將本條目予以刪除、謝謝!!
留言結束
請大家對這個條目的去留或改進提供一點意見。--Isnow 18:45 2006年8月6日 (UTC)
- 目前此人及內湖虐貓事件的重要性不足以收入百科,此外,維基不應成為批判公審個人道德、侵害個人隱私的地方。此事是否重要到可被收錄,也當等事件完全落幕及是否真的產生重要的後續效應之後再做判斷,建議目前兩者均(×)删除。----Sangye 19:43 2006年8月6日 (UTC)
- 電視劇的每集劇情都可以存留在維基百科上、還有南韓狗屎女也在、為什麼方尚文這虐貓事件需要被刪除? 這件事的社會影響以及重要性都比任何一個港劇韓劇都大. 加上所有刊出的資料有方尚文自己在網上留下的、還有新聞媒體公佈的. 沒有任何是維基人自己公佈的、所以這不叫作侵犯隱私. 方尚文、你有膽就去法院看看人家會不會說貼剪報資料是侵犯你個人隱私. 而且那篇完全沒有譭謗、方尚文被處罰金是事實、沒有犯法不可能處罰金. 所以這些完全只是闡述事實. Bobbybuilder 23:40 2006年8月6日 (UTC)
- 方尚文此條目應該合併到內湖虐貓事件。多數情況下,一人一案時應以案為代表為宜,因為有影響力的是案,而非人。一人多案時才考慮以人(即共通點)為代表。
- 如方尚文本人所言,方尚文此條目中涉及個資的部份確實有侵犯隱私之虞,尤其是在他本人表示抗議之後。應刪除該部份或以「某...」這種隱晦形式表現。
- 方尚文本人以方尚文此條目中部份內容侵犯其隱私為由要求刪除該條目,明顯不合比例,此要求不需理會。--
百楽兎 03:39 2006年8月7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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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虐貓事件條目,(×)删除方尚文條目,或將方尚文條目合併至虐貓。另外,我對方尚文條目設保護,不是很贊成,似乎過早了或過重了(可設半保護,因為局外維基人想修正或提交合併都無法)。提交刪除的另外理由是維基對尚存活人之個人傳記條目,本該特別嚴格與留意。我甚至認為,在未有刑責判定之前,應該用方姓人士取代方尚文,這方面可以避免訟累--winertai 04:22 2006年8月7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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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動物在台灣或中國大陸都沒有刑責,維基百科也不是刑責百科. 方尚文已經被以違反動物保育法罰款五萬新台幣、由此已經證明他違法. 如果是對活人的傳記要特別留意、請把所有還活著的公眾人物條目通通刪掉. Bobbybuilder 04:36 2006年8月7日 (UTC)
(:)回應Bobbybuilder兄,請你冷靜一下。維基對於活著人的條目的重要性標準,本來就比較高。這是以前就有的共識。如果方尚文是政府官員,是大學教授,是登上月球的第七六九人,當然可以登上條目。不過,他只不過是被「罰了五萬元款」的市井小民﹔如果你能在各語言維基中,找出這種「被罰了五萬元就可登上條目」的類似例子,我這票轉為支援保留。何況,相關爭執疑似已經有當事者關注,我們何必淌這渾水。除此,也希望Bobbybuilder兄把對這條目的熱力散發在創建或改良其他條目上。還有,我發言都是出自善意,別把持反對意見的人都當成敵人。最後,還有小小一件事情,就是請你別在編輯備註上註明「踢不踢」的情緒言語,即使對方可能是破壞性刪除,但是「踢不踢」這種憤怒語言,看似不太合維基精神,謝謝。--winertai 04:47 2006年8月7日 (UTC)
- 虐待動物在台灣或中國大陸都沒有刑責,維基百科也不是刑責百科. 方尚文已經被以違反動物保育法罰款五萬新台幣、由此已經證明他違法. 如果是對活人的傳記要特別留意、請把所有還活著的公眾人物條目通通刪掉. Bobbybuilder 04:36 2006年8月7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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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篇真的只是寫個被罰五萬元的市井小民? 狗屎女被罰多少錢請你跟我們大家講講? 湯尼陳的重要性也請跟大家說一下? 踢不踢不是情緒言語而是網路用語. 原來維基的精神是欺善怕惡? 我也請你把你反對的力量多花在改良還有創建條目上. Bobbybuilder 05:13 2006年8月7日 (UTC)
(:)回應我想閣下別把那句活人條目通通刪掉掛在嘴裡,我已經講的很清楚,這是重要性與非重要性的問題。虐貓事件我贊成保留是該事件的重要性,而方尚文條目刪除是因為主角不具重要性。兩者合併有何關係?如果你怕你的貢獻付諸流水,可以貼在虐貓事件條目上﹔如果你覺得上述兩條目不具重要性也請你提交刪除,如果你覺得維基對於存活人傳記審核共識不恰當,請你提交方針討論,而不管怎,維基並不是主持社會公義的處所,把就讀學校等資料公佈在百科中,也不是很好。另外,我也建請管理員解除保護為半保護,並將方尚文條目貼上刪除投票通知。最後要告訴你的是,若你認為維基免於訟累的基本方針是欺善怕惡,那就依你想法。--winertai 05:28 2006年8月7日 (UTC)- 就讀學校資料表示他學歷. 沒有任何不可以講的地方. 他學校可以查到他的資料、他在網上自己也貼過他是什麼學校的. 主角不具重要性? 方尚文的態度就是這次社會事件的焦點、他因為學過一點法律所以有恃無恐、這也是他和其他虐待動物者不同之處. 維基不是你家的. 你也不知道維基免於訟累的方法. 所以奉勸你不知道的事情不要亂說、免得貽笑大方. Bobbybuilder 05:45 2006年8月7日 (UTC)
通常我碰到「你不懂」或「維基不是你家的」這種無理言語的時候,我就懶與爭辯了。對於此,我還是堅持保留虐貓事件與刪除方尚文條目的看法,也接受你「將氣力放在創建新條目」的建議。--winertai 05:53 2006年8月7日 (UTC)-
- 希望你看到下面人家的解釋再來想想你自以為是的"免於訟累"方法.Bobbybuilder 11:02 2006年8月7日 (UTC)
維基不是法律中心,有沒有犯罪不是我們能認定,我們也不必要認定。法律灰色地帶,或能在彈指或刪除或合併之間避免麻煩,或能夠少麻煩就少麻煩,並儘可能讓中文維基免於受傷害是我一致看法。從高智慧財產權標準到現今這條目涉及的法律層面等等,都是相同。另外,條目中,不僅將爭議對象的學經歷書寫出來,還使用了虐貓兇手、髮指、企圖轉移注意、完全沒有悔改之意、有恃無恐、逃離住所我很想知道,這些內容出自哪裡?這些合乎維基中立原則嗎?這些文字明顯出於痛恨他至極的人寫的,明顯應用了本身情緒加入的字眼。而事實是,他即使罪大惡極,也用不著在維基這裡制裁。最後,也請Bobbybuilder兄注意,到現在為止,在此,贊成方尚文刪除或合併至虐貓事件的有效票數明顯比保留的多--winertai 11:20 2006年8月7日 (UTC)
- 希望你看到下面人家的解釋再來想想你自以為是的"免於訟累"方法.Bobbybuilder 11:02 2006年8月7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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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讀學校資料表示他學歷. 沒有任何不可以講的地方. 他學校可以查到他的資料、他在網上自己也貼過他是什麼學校的. 主角不具重要性? 方尚文的態度就是這次社會事件的焦點、他因為學過一點法律所以有恃無恐、這也是他和其他虐待動物者不同之處. 維基不是你家的. 你也不知道維基免於訟累的方法. 所以奉勸你不知道的事情不要亂說、免得貽笑大方. Bobbybuilder 05:45 2006年8月7日 (UTC)
- 這篇真的只是寫個被罰五萬元的市井小民? 狗屎女被罰多少錢請你跟我們大家講講? 湯尼陳的重要性也請跟大家說一下? 踢不踢不是情緒言語而是網路用語. 原來維基的精神是欺善怕惡? 我也請你把你反對的力量多花在改良還有創建條目上. Bobbybuilder 05:13 2006年8月7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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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減少麻煩就少麻煩、那請你不要拿本圖鑑就開始抄、你的編輯才是害維基有著作權的問題. 你一致的看法? 你跟誰一致? 企圖轉移注意、完全沒有悔改之意、有恃無恐、逃離住所是從東森、聯合報、自由時報、TVBS來的、這不合乎中立嗎? 中立不是說沒有是非觀念. 還有請你注意、投票是在說保不保留虐貓事件一文、方尚文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條件、我也沒要求要他被刪除、所以你要刪除請你自己去申請投票. Bobbybuilder 21:05 2006年8月7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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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於Bobbybuilder氣焰高張的指責和無的放矢指控感到厭惡。我不清楚,你既然認為維基沒有公義,為加害者護航,欺善怕惡,幹麻利用維基來抒張你的自以為是的公義?而我對於這種無理的人,我的最終方式就是不加理會,不過也請Bobbybuilder注意,此舉並不是認同你的無理做法。另外,我也對沒有維基管理員制止Bobbybuilder粗魯言行(如維基欺善怕惡,為某人護航...等等)感到遺憾。--winertai 14:23 2006年8月8日 (UTC)- 請去讀點書查一下什麼叫做無的放矢再出來用這成語. 我沒有說維基沒有公義, 是你說維基不要公義. 你就是理虧還要出來說別人粗魯? 中文寫不好, 邏輯又不足. 拿本圖鑑開始亂抄這樣混新條目, 加上在這件事上的自以為是. 我對維基讓你可以當到編輯的資格也覺得很遺憾. Bobbybuilder 22:33 2006年8月8日 (UTC)
請注意你的言詞。我已經就你說出「白爛」等粗話為由,向管理員申請禁封你的帳號。還有,我是否可以得到編輯什麼的,不是你能說項。另外,倘使你能指出我「亂抄圖鑑」的違反智慧財產權證據,或者我任何一條我創建條目,有違反財產權證據的嫌疑,歡迎提出證據來,在沒有確切證據前,請別做人身攻擊。當然,我要說的是,你如果要說別人之前,請先看看自己。你除了這些沒理性的談話之外,對中文維基貢獻了什麼?別以為你的恫嚇或不理性的談話,可以影響投票的結果。而我認為你這種損人的言語,只會讓中文維基陷於無邊的紛擾與危機。-winertai 11:11 2006年8月11日 (UTC)- 你就是亂抄圖鑑浪費網路資源. 我對維基的貢獻你自己去查. 總比有人寫些沒有辦法跟其他維基接軌的假新條目好. 優美多孔菌?沒有學名你寫那樣給誰看? 等別人來幫你收爛攤子? "生長期間約是在春夏兩季之間"? 那也就是你自己亂掰再剪貼. 我覺得你這種假中立真混條目才是讓中文維基沉淪的理由. Bobbybuilder 11:46 2006年8月11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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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減少麻煩就少麻煩、那請你不要拿本圖鑑就開始抄、你的編輯才是害維基有著作權的問題. 你一致的看法? 你跟誰一致? 企圖轉移注意、完全沒有悔改之意、有恃無恐、逃離住所是從東森、聯合報、自由時報、TVBS來的、這不合乎中立嗎? 中立不是說沒有是非觀念. 還有請你注意、投票是在說保不保留虐貓事件一文、方尚文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條件、我也沒要求要他被刪除、所以你要刪除請你自己去申請投票. Bobbybuilder 21:05 2006年8月7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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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與事件合併,其中的內容,要列明來源,可供查證,使用可靠來源,減少爭議和對其他人的傷害。--用心閣(對話頁) 05:20 2006年8月7日 (UTC)
- 贊成將方尚文併入內湖虐貓事件內。但是其個人學經歷資料,以目前他並非刑事犯而言,是否該被列出來則會有爭議。(不知道個人學經歷資料來源是來自網路上的網友還是新聞媒體自己查出來的)--Ellery 06:19 2006年8月7日 (UTC)
- http://www.udn.com/2006/8/3/NEWS/NATIONAL/NAT2/3453759.shtml 這是聯合報公佈的. Bobbybuilder 21:25 2006年8月7日 (UTC)
[编辑] 小結
一天之後:
- 根據上面多數人的意見,現將方尚文重定向到內湖虐貓事件,且條目取消保護。
- 條目內容的改進請參考Wikipedia:生者傳記、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2006年8月3日#內湖虐貓事件。
- 部分與Wikipedia:生者傳記相關的法律問題請在下面繼續討論。
--Isnow 18:35 2006年8月7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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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頭的是內湖虐貓事件而不是方尚文一文.
- 方尚文一文完全沒有違反Wikipedia:生者傳記的規範. 是你們自己在幫虐貓者主角護航.
Bobbybuilder 21:08 2006年8月7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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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的理解,上面多數人的意見是將方尚文重定向到內湖虐貓事件。至於具體內容,可以逐步添加到那個頁面。
- Bobbybuilder認為這裡的意見還不夠形成一次投票,那就按照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再來一次。
- --Isnow 21:30 2006年8月7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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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法律問題
- The server of zh.wikipedia is in the US、so i think taiwan's civil law can not control zh.wikipedia. Is it right?--Mukdener
|留言 07:06 2006年8月7日 (UTC)
- 方先生懂得台灣法律,就應該知道台灣法律對於方先生所主張的名譽、隱私及人格權損害的相關規範。
- 第一點是方先生主張其名譽受到損害,請參照刑法310條後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另外還有刑法311條第三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由此並非方先生主張名譽損害,說了就算數的。
- 第二點是有關隱私權之損害部分,以目前之狀態而言,維基百科並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節,亦未有違反刑法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各條之情節。方先生也明瞭這一點,所以沒有引經據典,而只是模糊的提了一兩下。但是其由個人資訊之公開記載,而主張人格權損害之部分,引用民法第18條及195條之內容,在條文的引用上雖然是沒有太多問題。但是人格權是否受損一節,並非由方先生主觀認定,而是要由方先生與法院請求除去其侵害時,由民事庭法官來加以認定。以小弟愚見,單純記錄或報導此一虐待動物事件,若未有加上情緒性或人身攻擊詞句,人格權之損害應不成立。不然,google等網站自動紀錄台灣電子媒體對此事件之報導,其中亦有將方先生之基本資料,以及本虐待動物事件之詳細內容,以電磁紀錄之方式予以索引及紀錄。方先生是否亦主張各電子媒體及google等網頁此等行為侵害其人格權呢?相信民事庭承審法官亦或會有相同之疑慮。
- 總結小弟愚見,名譽損害一節應該是很難成立,人格權侵害一部亦同。方先生若是堅決地要維護自己的主張,可以依台灣法律規定,向法院請求去除其侵害,而由法官加以認定。而不是拿著幾條條文再加上自己的主觀認定,逕以標準程序之外的方式號令他人。
- 第一點是方先生主張其名譽受到損害,請參照刑法310條後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另外還有刑法311條第三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由此並非方先生主張名譽損害,說了就算數的。
--wipers 07:30 2006年8月7日 (UTC)
- 百樂兔兄所言差矣,蓋個資法主要係規範政府與公司行號或法人,其向當事人徵集個人資料後(比如您填寫了某份問卷或申請表格),必須經由當事人之同意,或經由適當之合法程序,方可將其收集之個人資料轉知第三人。另外亦規範了前開收集個人資料之一方,必須經由合法之程序,方可徵集個人資料。而轉載網路上已公開之資料,包含其電磁複製之一部,並不在個資法之限制範圍內。
--wipers 08:56 2006年8月7日 (UTC)
基本上,重點不應該是放在『個人資訊相關重點』,如果按照虐貓人方尚文所提出之相關資訊,那麼相關媒體報導是否也應該等而劃之去看待,並不能因為『網路是一種巨型儲存媒介』就挑上wiki用不適當的法令去解釋並作出要求。
再者,相關事件重點應該是『虐待動物之行為及背景研究』,也就是說『條目或許不正確』但不代表『不能編寫相關資訊』,wiki的精神是分享也可以說是研究,如果說要以wiki的出發點來為其解釋,反而會造成困擾及問題。(以上未簽名意見由User:Ivenc撰寫於10:49 2006年8月7日 (UTC),百楽兎 12:33 2006年8月7日 (UTC)代為追補簽名訊息)
- wipers兄,「轉載網路上已公開之資料」這句話就是此次問題的關鍵所在。該個人資料並不能歸屬於網路上「公開」的資料,即網路上雖然查得到,但不合法。而且當事人已請求刪除,保存及利用該個資更加沒有立場。--
百楽兎 12:33 2006年8月7日 (UTC)
- 百樂兔兄對於「公開」之定義似乎與小弟之理解有所差異,蓋方先生畢業院校科系等亦已由媒體披露,另其他輸入關鍵字即可於google查詢之相關項目自屬公開,應無疑義。兄所謂不合法之情事請問是違反何法何條款,有待兄說明提點。另民法請求免除人格權侵害之對象為民事庭,而非網站本身,法律之程序也。民法第18條並無規範侵害容疑者應接受當事人之請求。更何況本例人格權是否受侵害,仍有疑義,自不應依一造之說辭而行之。
--wipers 13:38 2006年8月7日 (UTC)
- 舉例而言,過去網路上曾經能意外搜尋到完整的客戶資料,含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電話、家庭情況...等等,然任何人亦不能因此宣稱該資料為公開,自由轉載。目前雖然媒體已揭露方先生的學經歷資料,但是由方先生的態度看來,該資料並非方先生自願提供,就算是自願提供,現在方先生也有意請求刪除。個資法也規範了媒體,媒體自應遵守。民法請求免除人格權侵害之對象為民事庭是指進入到法律程序的階段,在此階段前,兩造雙方私下自行調解是正常的。侵害容疑者當然無義務接受當事人之請求,所以才會演變到對簿公堂。我並非依方先生一面之辭而支援修改學經歷的部份,事實上瞭解方先生興訟困難度的人大可恃無恐。只是該學經歷並非該條目記述的重要或必要內容,何苦弄到方先生深感受害,維基百科留下了爭議內容,獨獨快活了想利用維基百科來修理方先生的熱血份子。話說回來,維基百科保留了歷史版本,任何修改都只是盡人事罷了。--
百楽兎 15:07 2006年8月7日 (UTC)
- 兄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似有所誤解,可否提出依該法何條之規範,而能作出兄之主張。另有關「何苦弄到方先生深感受害......」一節,屬兄之主觀認定,小弟對此不支援亦不多加評論。就法論法,方先生搬出法條希冀站方遂行其意,小弟也僅由法律之觀點加以釐清,只是希望大眾不要被一方之條文引用而對相關法律有所誤解,如此而已矣。
--wipers 15:23 2006年8月7日 (UTC)
曾經媒體披露之資訊, 並不會因此變成非隱私資訊, 舉例言之, 某璩姓前民代曾經媒體披露之隱私影音錄像, 到目前為止都還能藉由各種管道從網路上取得, 但是這樣仍不會使得該影音錄像成為非隱私, 端見受害者是否願意主張權利, 而受害者對於A媒體不主張權利, 並無法否定其對於B媒體主張權利之權, 至於侵害者選擇性的主張權利, 在實務上頗為常見, 亦非他人所能置喙; 本人目前係以私下協調之方式, 請求貴站將本人資料包含姓名在內予以刪除, 謝謝!
--shangwe 11:20 2006年8月8日
都講清楚了還要出來拗. 你在網上自己貼出的資料被別人蒐集到那就是跟璩美鳳偷拍事件不同. 你想要繼續吵, 我們大家都可以從中原大學的公開資料庫中找到你論文是什麼還有指導教授是誰. 你想要我們可以幫你問你教授看對在網上自行公開的隱私權是怎麼回事. Bobbybuilder 04:25 2006年8月8日 (UTC)
散布璩姓前民代性愛錄像即為妨害秘密,這個和擅自公布方先生個資的情況並不完全相同,宜分開討論。方先生個資是如何曝光的我不清楚,假設是媒體自行蒐集及刊載,媒體即已違反個資法。假設是愛貓網友個人自行蒐集及刊載,則該愛貓網友恐亦有違反個資法之虞(該法雖未明確言及純屬個人行為時之規定,但不見得就能強鑽漏洞)。假設是方先生自己公布的,方先生現在也有權請求刪除。雖然論文資料庫可以查到方尚文的系所資料,但依常理其實並無法確定該方尚文即為此案之方先生,故「證實此連結關係者」有擅自蒐集個資之嫌。
另外就維基政策而言,擅自公布他人個資是不被允許的,已有前例可循。先前管理員KJ被人公布真實姓名,該資訊迅速被管理員刪除,而擅自公布者亦引來譴責聲浪,是故儘管適法性仍有疑義,但維基政策面已不容許,則應先貫徹維基政策才是。--百楽兎 05:22 2006年8月8日 (UTC)
公佈管理員姓名屬於original research, 當然違反維基百科的規定.方尚文是因為他的罪行在報紙上刊了之後從報紙上擷取下來的,這完全不同. 難道說白曉燕一文陳進興該改成陳某??? Bobbybuilder 05:30 2006年8月8日 (UTC)
- 據我所知,KJ的真實姓名之所以會曝光也是因為KJ以本名接受媒體訪問而被刊載出來。另外白案的陳進興是通緝犯,個資早就被依法公布了,和此事件情況不同。--
百楽兎 05:37 2006年8月8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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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J不是嫌犯. 方尚文是. 比較起來方跟陳是比較像的. Bobbybuilder 05:38 2006年8月8日 (UTC)
- 依方先生所言,媒體於報導內容公佈其學經歷,其仍視為對自身人格權之侵害。惟方先生選擇性之提出侵害避免,並不影響其主張等一節,小弟已拜讀。然而小弟的主張依然相同:單純記錄或報導此一虐待動物事件,若未有加上情緒性或人身攻擊詞句,人格權之損害應不成立;另外個人學經歷摘錄與否,亦與人格權侵害無直接關連。以上種種想必方先生與小弟看法相左,亦不宜再多論述,一切靜待司法判決。然方先生必須注意到一點,方先生與小弟所舉台灣之法律見解,其前提為此例適用本地法院之管轄範圍。而目前臺灣法律對於網路事件之管轄權,並無明文規範,但有判例可循。依高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刑事判決之內容:「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由上,本地法院對於一放置於美利堅合眾國之網路主機似不具有其管轄權。若如此,方先生與弟引用本地法條之見解亦流於空談。
- 說得白話一點,方先生可能需要熟讀美國法律,然後到維基百科主機放置所在地的法院來提出救濟。當然,不同的國家對於虐待動物的觀感可能會大相逕庭就是了。雖然說虐待動物事件與您的隱私權主張應該加以切割,不過根據經驗,美國法庭的法官自然會有其見解,這就不是我們本地法律經驗可以套用的。話說回來,弟還是覺得方先生在本地法院勝訴的機會非常低就是了。
- 林林總總說了一大堆,弟只是想說,法律見解大家各有不同,並不是把法條搬出來的人就一定是對的,相同的我們也可以找到其他的條文而提出相反的見解,如此而已。
--wipers 08:44 2006年8月8日 (UTC)
- 請會編輯內容的人上傳方尚文本人的照片,可以嗎?謝謝。
- 要注意照片本身的著作權問題,必須取得拍攝者或該照片著作所有權人的同意才能加以重製。
- 另外是所謂的肖像權問題,本地法律對於肖像權並未有具體之規範。一般而言是將肖像權視為民法18條中人格權之衍生權利,是以一切肖像權之爭議,皆以人格權是否受侵害為基準。
- 基本上,照片的問題,著作權會比肖像權來得問題多。
--wipers 12:08 2006年8月8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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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是想說,幹麻要為了一條在中文維基中,明顯不合乎百科條目的個人傳記條目,弄那麼複雜的法律問題?要吸引媒體來關注維基嗎?要吸引負面報導嗎?要執行公義嗎?我們目的只不過想把中文維基質量弄好,有必要弄得這麼複雜嗎?與其在這賣弄法律常識,還不如多寫寫法律條目。維基百科又不是維基法院,更不是維基論壇。看到這些浪費氣力的討論,唉,真是令人十足洩氣。--winertai 14:33 2006年8月8日 (UTC)
- 我很贊同這是個浪費氣力的討論,像是在打屁,內容完全不著邊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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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先注意是方尚文揚言要採取法律行動所以Wipers好心告訴他他在法律上沒有立足之地. 內容完全不著邊際那則是有人的理解能力不夠.
- 我是在講Bobbybui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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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方尚文自己在前幾天才更改內容. [1], 本來自己蠢用本名還有電話留在這種會被公開的網頁上. 你倒是告訴我們什麼叫做與事實不符?
- 第二, 陳進興在維基百科被公佈的合法性及必要性你也跟我們大家講講? 方尚文是我把他抓出來先在維基公佈的? 你也太抬舉我了. 我也只是蒐集報章雜誌的報導剪貼出來. 維基不能剪貼了?
- 第三, 是誰先把KJ寫出來的上面很清楚. 讀書認字不是維基的責任.
- 第四, 這是你的假設, 而答案是你錯了.
- 第五, 請問方尚文一文重點是寫了什麼其他人? Bobbybuilder 01:38 2006年8月9日 (UTC)
- 第一,你說他改內容,請把證據拿出來。
- 第二,你不清楚想要請教人的話,建議拿出誠意來。還有剪貼別人的文章作為自己的創作絕對是嚴重違反著作權的行為,請自重。
- 第三,誰是KJ?我不想知道,你答非所問卻怪別人是不好的。你將KJ在法律上與陳方二人做對比,卻沒有舉證,他們之間有何關聯我比較想知道。
- 第四,以嚇阻的方式警惕社會大眾是你自己說的,罵方尚文蠢是你說的,難道我們大家必須接受你不滿的情緒發洩嗎?維基百科不是一個可以讓你發洩的地方,建議你去偽基百科,不知道在哪裡的話可以問,沒關係的。
- 第五,方尚文一文寫了這麼多,內容主要在敘述虐貓案,且多數地方跟內湖虐貓事件相似,讀起來文不對題。不過這也怪不得你啦!你讓人感覺就是個說話不著邊際的人。
- 第一, 自己去看上次登入時間. 資料本來在那裡的, 於8月6日修改掉.
- 第二, 你還是沒有說陳進興在維基百科被公佈的合法性. 蒐集報章雜誌只要改寫就沒有著作權的問題. 說話請有點常識.
- 第三, 你不想知道又不想讀前面的討論. 那你就沒資格在這上面說話.
- 第四, 方尚文在網上不知道保護自己還要出來鬧, 那就是蠢. 這不是什麼不滿的情緒. 他蠢跟不蠢我完全沒有什麼會不滿的. 你沒有基本常識又不想讀文章, 那就請你不要出來丟人現眼.
- 第五, 方尚文現在有一堆人在編輯, 你告訴我們怎麼個文不對題法, 我們幫你加. 你要他小學國中高中大學研究所資料我們通通都可以幫你加.Bobbybuilder 03:20 2006年8月9日 (UTC)
- 這就是你的證據嗎?哈哈哈!!!
- 改寫、剪貼,傻傻分不清楚。哈哈哈!!!我並沒有談論「改寫」。
- 將方陳二人拿來對比說他們比較像,是Bobbybuilder起頭的,但你並沒有舉證。你以為打哈哈就可以混過去嗎?你打嘴泡的程度就只有這樣嗎?
- 你說的話有毀謗人之嫌疑,而且還是答非所問。我猜你有一定程度上同意我的觀點。
- 你自己想嚇阻大眾就算了,幹麼要拖一堆人下水呢?說不定他們的想法跟你不同。一個已表明立場非中立的人適合為他人撰寫傳記嗎?我很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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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上這沒骨頭不會簽名的, 你的水準還真是低阿. 方尚文要靠你這種水準的來辯, 不死也沒用了. Bobbybuilder 11:42 2006年8月9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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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明顯就是有人以為這是要吸引媒體所以一直反對. 對於媒體報導來說他不需要維基就已經是公眾人物, 就夠多負面報導. 質量弄好? Winertai把本莫名其妙的圖鑑拿出來亂抄說自己寫了50幾條新條目, 結果那些東西全部都和其他wikipedia的資料連不起來. 這是增加了什麼品質? 重大新聞裡的公眾人物被你們這種人阻擋不准寫, 淨寫些演藝界的風風雨雨. 維基是百科, 要看那些綜藝八卦別人自己會去找fan club.中文維基就因為有你這種人所以才會品質拉不起來. Bobbybuilder 19:38 2006年8月8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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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你的指教,我會深刻反省。--winertai 17:31 2006年8月11日 (UTC)
[编辑] 法律以外
- 先不要管法律了,回到維基觀點,我的建議還是將方尚文指向內湖虐貓事件,因為即是將方尚文條目編的再豐富,大概都還是繞著內湖虐貓事件在打轉,無法和內湖虐貓事件做出區隔;除非有人要將方尚文的高中、大學、當兵等生平事蹟通通寫進去,不過這大概又會繼續引起論戰。--汪汪 16:21 2006年8月8日 (UTC)
- 我建議保護條目方尚文,不要刪除,直到動物保護法真正被更正,或者有更進一步的影響後再做討論。目前大家都注重在虐貓事件經過、情緒發洩和個人資料發布上,我不覺得這三點可以構成一個人物傳記,並且讓大家吵不停。我想問問大家這整個事件落幕了嗎?難道虐貓事件對大家的影響只是對一個小卒痛恨嗎?從虐貓事件發生,引起大眾的憤怒,最後希望公佈虐貓犯之個人資料來報復,來發洩自己不滿的情緒,享受讓他人身敗名裂的快感,我覺得大家變得跟方尚文先生一樣病態,我為大家感到可恥。方尚文先生真的值得被記傳嗎?目前他除了讓社會大眾感到憤怒外有什麼實質的影響嗎?關懷流浪動物的人有變多嗎?動物保護法修法了嗎?這個事件真的在大家的謾罵中結束了嗎?我認為還沒有結束,對於方尚文傳我覺得目前並不是一個好時機去撰寫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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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 在維基中沒有"實質影響"的傳記多的是, 不構成刪除或改寫的原因. 剛剛隨便看最近更改就看到夕樹舞子, 請問她又對社會有什麼實質影響? 關懷流浪動物的人沒有變多, 可是被公開有嚇阻作用. 動物保護法修法了沒? 這也是看後面進展. 你現在幫著方尚文到處熄火, 那隔兩天就沒人管動物保護法了. 接著來說, 這個虐貓事件已經結束, 可是方尚文現在動作頻頻, 所以他的行為可以另立一個條目. 方尚文如果以後有什麼偉大的作為那是以後的事, 我們會幫他補寫. 現在他是公眾人物, 而且他成為公眾人物的原因是因為虐貓, 這是不爭的事實. 所以他的條目目前重點還在虐貓上, 這也只是因為他個人行為造成的. 最後, 出來講話要簽名, 這是基本常識. Bobbybuilder 19:51 2006年8月8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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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bbybuilder希望藉著方尚文一文公開方尚文本人的資料來嚇阻社會大眾,我很難相信這是一篇中立的文章。Bobbybuilder希望藉由嚇阻的手段來推行動物保護法的修改,我懷疑Bobbybuilder本人的道德良知。我喜好打筆戰,Bobbybuilder卻愛打嘴炮,跟愛打嘴炮的人打筆戰是一件很無趣的事,如同對牛彈琴。最後送你一句話,「好的老師送你上天堂,不好的老師帶你住套房。」Bobbybuilder你套房似乎住太久了,該找個可以帶你上天堂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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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老師送你上天堂,不好的老師帶你住套房。」? 少看點電視, 多讀點書. 出來耍嘴皮子只會降低你的論點而已. 剪報就沒有道德良知, 那你的道德良知也太高了點. 維基全部都是從外面蒐集來的資訊, 我們都沒你那麼有道德良知.Bobbybuilder 01:42 2006年8月9日 (UTC)
- Bobbybuilder你不要把大家都拉下水,不是每個人都像你愛耍嘴皮子,大家的道德準則也不一定跟你一樣。我覺得跟你打嘴泡還滿無聊的,祝你早日遇到可以送你上天堂的人。--Milx 07:51 2006年8月9日 (UTC)
- 「好的老師送你上天堂,不好的老師帶你住套房。」? 少看點電視, 多讀點書. 出來耍嘴皮子只會降低你的論點而已. 剪報就沒有道德良知, 那你的道德良知也太高了點. 維基全部都是從外面蒐集來的資訊, 我們都沒你那麼有道德良知.Bobbybuilder 01:42 2006年8月9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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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尚文是靠你這種水準耍白爛來辯論. 真是死了算了. Bobbybuilder 11:45 2006年8月9日 (UTC)
- 你自己有問題幹麻硬要扯到別人身上呢?--Milx 23:52 2006年8月9日 (UTC)
- 方尚文是靠你這種水準耍白爛來辯論. 真是死了算了. Bobbybuilder 11:45 2006年8月9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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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二位請注意,不要用過於激烈的字句來進行討論。--Theodoranian|虎兒 =^-^= 14:13 2006年8月9日 (UTC)
- 不知道我用了哪些過於激烈的字句呢,可以告訴我嗎?我自認我用的字眼不算太過分。--Milx 23:52 2006年8月9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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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這個Milx的貢獻就知道這是專程跑來護航的. 只可惜有這種人護航比沒有還糟糕. Bobbybuilder 01:08 2006年8月10日 (UTC)
- Bobbybuilder請冷靜,你的過度反應只會造成反效果,反而對你原本的訴求沒有幫助。我建議這邊此系列討論可以暫停了,除非有人有新的理由,否則也不用再出來吵架了,最近的討論已經沒什麼意義了。--汪汪 03:09 2006年8月10日 (UTC)
- 看看這個Milx的貢獻就知道這是專程跑來護航的. 只可惜有這種人護航比沒有還糟糕. Bobbybuilder 01:08 2006年8月10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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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我的看法
方先生是新聞事件的人物,即使其本身原非公眾人物,也因為新聞事件而成為公眾人物,其隱私權應受合理限縮,鑒於方先生到網路論壇公佈虐待動物照片,顯然係有意將自己的行為置於他人可討論之公領域中,事後發現情勢對己不利,又出面主張隱私權,實屬權利之濫用。我認為在條目中引述已經公開之資料,除非其有錯誤,否則並無刪除之理。另外,個資法所適用之對象為八大特定行業,一般網友及維基百科(及營運之非營利基金會)並非個資法所規範之對象,一併澄清之。--Theodoranian|虎兒 =^-^= 04:19 2006年8月9日 (UTC)
- 我記得李敖曾因在節目上公開張俊宏的個資(好像是電話還是什麼的)而挨告,最後高院認定李敖侵犯隱私權,判其敗訴。可見即使是公眾人物,其個資也不能任意公開。在此事件中,最初方先生已說個資不是他自己公開的,後來Bobbybuilder提供連結說是聯合報公開的。再進入Bobbybuilder所提供的連結觀看,聯合報又說是愛貓網友查出公佈的。因為找不到方先生個資是他自己公開的證據,故只能合理推論他的個資是被人違法公開的。如果轉載違法公開的個資可認定為合法,那麼轉載已被李敖公開的張俊宏個資也就合法了。--
百楽兎 07:09 2006年8月9日 (UTC)
- 個人身分資訊有很多種類,並非每一種個人身分資訊均屬法律「隱私」概念之範疇,法院縱然認為公開他人電話號碼,並鼓勵他人打電話去騷擾屬於侵害隱私權,但自電話號碼之公開程度、與個人生活之緊密關係等等層面論之,我想都比某人曾經就讀過某間學校、曾服務於某公司要來得更接近「隱私」的核心。在今日這個資訊流量頗大的社會之中,能否一概推斷「非本人公開即屬非法公開」,我想需要更多的論證。再者,即使前述資訊均屬於隱私之範疇,隱私權仍非一至高之權利而有其界限,並可能與他人的其他基本權利發生衝突,王澤鑑教授的書中即例舉四種侵害隱私權之態樣,這四種態樣均有一定程度之不法性,該等不法係表現在「侵害隱私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一定之「故意」(惡意)及欠缺阻卻不法事由」之上,易言之,即便隱私遭公開也未必構成隱私權之侵害。我想這是我們論證時應該小心的地方。--Theodoranian|虎兒 =^-^= 12:50 2006年8月9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