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栢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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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栢儉,GCLJ,QC(Miles Henry Jackson-Lipkin,1924年—),香港前最高法院法官,他退休後隱瞞193萬港元的資產,申領公屋和綜緩,被判監11個月,成為香港首位因刑事罪行被定罪的前任法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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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早年生涯
李栢儉於1924年生於英國利物浦,早年入讀哈羅公學,並畢業於牛津大學。1951年,李栢儉在英國取得大律師資格,1960年和馮閏禪於倫敦結婚,兩人育有一名兒子,同樣從事法律界。
在1969年,李栢儉到香港加入貝納祺律師樓執業,並在1974年成為御用大律師,1981年被委任為最高法院法官。1987年,他被報章揭發在《Who's Who》名人錄虛報個人資料及加入海軍年份,結果以健康理由辭去法官職位。他其後在顧問公司任職首席顧問。[2]
2003年9月,李栢儉申領綜援。但在2005年被控欺詐和在申請公屋作出虛假陳述等罪,2007年1月1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還押至1月26日被判監11個月。
[编辑] 騙取綜援和公屋單位
[编辑] 犯罪經過
控方案情指,李栢儉夫婦在2003年9月申領綜援時,聲稱銀行戶口只餘下港幣2,500元,隱瞞高達193萬港元的資產,包括598,900元銀行存款、536,100元股票和位於溫哥華152萬元的物業,扣除70萬元債務,合共193萬元。[3][4]
根據香港法例,申領綜援人士的資產上限為51,000港元,但二人居然花了10萬元裝修獲分配華富邨公屋單位,全屋地板鋪上大理石,又花費過萬元租用青龍頭一個單位擺放雜物。兩人又擁有白金卡、美國會的會籍,一年五次外遊北京和倫敦,其中一次更用5萬元購買商務客位機票來往倫敦,生活奢華。兩人犯案期間獲多發10萬元綜援及價值9000元的助聽器。
[编辑] 審訊
李栢儉夫婦在2005年被捕後,案件在2006年3月開審。但二人利用其法律知識,以各種不同健康理由缺席聆訊或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例如跌傷頭入院、老人痴呆症等,令案件需要7次押後。2006年10月,主審裁判官表示已「忍無可忍」,指二人出現太多的「巧合」,事件已接近法庭不可容忍的程度,要求二人「好好保重身體」。
最終案件在2007年1月12日作出判決。就在裁決前一天晚上,李栢儉突然表示心臟不適,進入瑪麗醫院留醫,再一次缺席聆訊,代表二人的大律師則再度申請將裁決押後。控方呈上一份報紙,指記者拍得李栢儉夫婦在1月11日中午仍然在美國會會所午膳,二人身體不像有異樣,每次都坐輪椅上庭的馮閏禪更不用別人扶也可正常地步行。裁判官李瀚良認為李栢儉的缺席不影響公平性,決定繼續審訊,並判處二人欺詐、企圖欺詐及申請公屋時作出虛假陳述三項罪名成立,需還押直至2007年1月26日判刑,以等待醫療報告。李栢儉隨即被移送到瑪麗醫院羈留病房,成為香港首位入獄的退休法官。馮閏禪則被押解至荔枝角拘留所。
[编辑] 参考文献
- ↑ 騙綜援前法官還柙候判, 星島日報, 2007年1月13日
- ↑ 馮閏禪自言「未窮過」 李栢儉與列顯倫同輩, 明報, 2007年1月13日
- ↑ 呃綜援罪成 前法官夫婦收監, 蘋果日報, 2007年1月13日
- ↑ 李栢儉夫婦騙綜援案裁決要點表, 蘋果日報, 200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