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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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陆法系亦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是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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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名称
称之为“欧陆法系”或“大陆法系”是由于其发源于欧洲大陆;“罗马法系”是强调罗马法对其的重要影响;“民法法系”则是指这些法系的国家通常都有完整、独立的民法典。
[编辑] 特点
- 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通常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如法国行政法就承认判例法);
- 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传统;
- 在法学理论上崇尚理性主义、倾向于建构抽象化的概念体系;
- 在司法审判中传统上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为最重要的推理模式。
[编辑] 历史
欧陆法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公元6世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此外,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日尔曼法和商人法也对欧陆法系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公元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抄本,学者们在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对《国法大全》进行考订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由于《国法大全》的内容比当时欧洲大陆的许多法律更加先进,因此很快在欧洲大陆掀起了研究罗马法、适用罗马法的高潮,史称“罗马法复兴”,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并称为“欧洲三大思想运动”(由于这三个词的开头字母都是R,因此又简称“3R运动”)。“罗马法复兴”的结果是欧洲大陆的法律基本上都以罗马法为仿效对象,进而形成了欧陆法系的雏形。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国法大全》的内容基本上属于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因此民法至今仍然是整个欧陆法系的基础。在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中规范私权利的基本法,而宪法典则是政治国家中规范公权力的基本法,两者的重要性是相当的。相对而言,英美法系中也有规范市民社会中私权利的法律,但多以单行法、特别法的形式出现,通常不存在体系化的民法典。
[编辑] 影响
有觀點認為,由于欧陆法系具有集中化、以立法权为中心的特点,因此有学者将欧陆法系与专制王权相联系;而将分散化、以司法权为中心的英美法系与共和制相联系。从历史上看,欧陆法系的国家确实多为专制王权治下,但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有值得商榷之处,且不能为欧陆法系的学者所接受。
由于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为后进国家仿效的对象。例如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和清末、民国时期的中国都主动学习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的法律制度。
欧陆法系在当今世界有着重要的影响;并且在全球化的趋势中,与英美法系不时地发生交流和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