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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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简称为死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有的刑罚,属于死刑的一种。
死缓是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2年的缓期,期间罪犯如果表现良好则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表现不好则执行死刑。
多数国家都有将死刑减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决之后按照个案情况(例如因法庭推翻原判、或者狱中表现良好)决定。死缓则是在量刑的时候就与“立即执行”的死刑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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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 第四十八条: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编辑] 来源
死缓的概念来源于毛泽东在1950年代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批示(1951年4月30日)[1]:
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这样,主动权抓在我们手里,而后要怎样办都可以。
同年5月8日,此意见在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中被正式表达[2]。5月10日-16日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决议中宣布:“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
[编辑] 批评
刑罚未给出死缓减为徒刑的具体条件,因此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较大的任意性。有些人认为它为舞弊提供了机会。例如犯罪情形严重,判徒刑显得太轻的罪犯被判处死缓,名义上是死刑,但缓期后可能不经公开程就被改回徒刑,其实和判处徒刑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