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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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民事结合) |
已合法化国家: |
丹麦(1989) |
挪威(1993) |
瑞典(1994) |
冰岛(1996) |
荷兰(1998) |
德国(2001) |
芬兰(2001) |
法国(2002) |
瑞士(2002) |
比利时(2003) |
加拿大(2005) |
西班牙(2003) |
英国(2005) |
新西兰(2005) |
南非(2006) |
部分地区合法化的国家: |
美国 |
阿根廷 |
澳大利亚 |
其他国家和地区: |
台湾 |
中国大陆 |
参看 |
民事结合 |
家庭伴侶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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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結合、民事伴侣、公民结合或民眾結合,來源於英文單詞Civil union。它是几个用于表达类似婚姻这种民事状态的术语之一,通常它的目的是为同性恋伴侣提供与异性恋伴侣相同的权利(请参看同性婚姻)。它也可以用来表示不希望进入法定婚姻,而更希望处于一种类似于普通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的结合的异性恋者结合。
世界上存在有很多不同类型的民事結合。有的完全与婚姻相同,除了它的名字外;有的则用于很多与已婚伴侣相同的权利;有的只是简单的注册。
批准了民事結合的地方包括美国的佛蒙特州(2000年)、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新斯科舍省、法国、丹麦(1989年)、挪威(1993年)、瑞典(1994年)、冰岛(1996年)、德国(2001年)、瑞士(2002年)和紐西蘭(2005年)。
2001年,除了1998年给以同性恋和异性恋伴侣的“registered partnership”法(“注册伴侣关系”法)以外,荷兰还给以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相同的地位。比利时于2003年,同年夏天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和英属哥伦比亚省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一个草拟的法案试图把这个权利扩大到全加拿大。请参看同性婚姻。
更多的地区,市政当局和县通过了注册的同性恋结合;更多的资讯,请参看家庭伴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