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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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鬥,是歐洲近代(15至20世紀),特別是法國大革命、美國西部大開發期間,曾經流行過的一種解決爭執的辦法。決鬥雙方在公證人監視之下,按照相方同意的方式、武器(劍或手槍)來進行搏鬥。在決鬥中勝出的一方無需為敗方的傷害或性命而負責。
後來由於不少傑出人物(如科學家、革命家)都死於決鬥,並且有人利用決鬥來公報私仇,作合法謀殺。 由於決鬥的盛行,各國亦要為決鬥而訂立法例,以作監管。決鬥在十九世紀末期開始漸漸被壓制下去。
然而,亦有人利用監管的漏洞而私下進行決鬥。根據香港法院的案例,有兩名洋人就曾為了商業糾紛而私下進行決鬥,但因為當時英國剛剛將決鬥活動列為非法,他們就打算坐船到當時仍屬清政府管治的九龍進行,但在臨出海之前被警察拘捕。